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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物流业务合同管理之初探/宋建君

时间:2024-07-22 01:41: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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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物流业务合同管理之初探


在物流营销和服务工作中,合同,是确定我们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本。根据我们的物流实践,我们认识到,合同既是业务开发最终确定的结果,也是业务实施过程中对照执行的依据,更是解决业务纠纷主要的依据。薄薄的一纸合同,其重要性显而易见。能否实施有效管理,把好物流业务合同关,是影响中储股份物流营销和服务战略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建立业务合同谈判机制
形象地说,合同不是写出来,而是谈出来的,最后形成的合同文本是谈判出来的结果。在业务合同谈判的实践中,我们主要探索了以下三方面:
一是据理力争,平等互利。一份成功签约的合同,应该是双方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结果。例如在与某大钢厂的谈判中,钢厂以业务遍及全国为由,主张使用他们的仓储保管合同;在诉讼管辖地问题上,主张由钢厂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我们据理力争,指出中储股份也是全国性企业,上市公司有其规范,不同地区因其地域特殊性,不可强求一致,必须相互协商修改合同条款;至于诉讼管辖地,应遵循平等原则,由起诉方选择双方所在地的任一处来管辖。最终,对方接受了我们的意见,达成了一致。
二是巧妙设置,合理规避。如何将自身风险降到最低,是设置合同条款的重要准则。例如在与某外商物流企业谈判中,由于需要我们代垫的运输资金数额较大,又是滞后结算,因此我们设置了预付款制度,即客户先期预付一定数额的款项,业务中发生的运杂费先从预付款中支出,当累计到合同限定数额时,客户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支付,补充了原先预付款中支出的对等金额。这样既有效解决代垫资金来源问题,同时也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代垫资金带来的经营风险。
三是咬文嚼字,反复推敲。合同中的字句,是不能模棱两可、随意而为的。例如有一次,在与某铝厂签订传真件发货协议时,对方提出要核对传真件发货通知单中的“所有要素”准确无误,后来,通过耐心地沟通,客户改变初衷,同意接受我们主张的仅核对通知单栏目中的“文字内容”,从“所有要素”到“文字内容”,虽只是四个字的变化,含义却相差甚远。
二、健全重要业务合同评审制度
何谓重要业务合同,一般似可从业务规模(某一期间物资量或单笔物资量)、金额、风险性等三项标准来衡量,只要业务合同具备上述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均可以视为重要业务合同,纳入评审制度。
健全重要业务合同评审制度,可以协调各部门立场,从大局出发,形成企业整体利益,例如某物资公司主营卷板,其物流业务需求涉及仓储、配送、市场等,在合同中我们不局限于某业务是否有收益,而是更强调企业整体利益,不仅稳定了客户,而且还进一步挖掘了其潜在需求;健全重大业务合同评审制度,还可以集思广益,凝结集体智慧,从业务开发、作业以及法律、财务等不同部门角度,对合同进行更大视角范围的审视和评定,将一些主要问题暴露在合同正式签订之前,由此我们或坦率规避、或自我调整,真正做到一诺千金、九言一鼎。
三、完善业务合同文本框架
作为重要业务合同的补充,对于属常规操作业务且稳定的客户,一般制成固定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中的条款,预先反复推敲,考虑周全,可以较好地维护公司权益,操作起来也更为便利。同时,又预留其它约定事项的空白处;如果约定事项内容较多,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这些均有效增强了格式合同的灵活性。
对于单笔业务的零散客户,则可以采取托运书的形式,将一些主要的条款内容印制在委托书的背面加注说明,类似于邮政特快专递(EMS),客户一旦签章合同即告生效,同时也意味着接受加注说明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关注合同执行过程
合同作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其主要的法律特征之一就是具有合法性、确定性和可履行性。依法签订的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内容确定,随之而来的就是合同的执行问题。
例如,重要业务合同经过合同评审之后,相关部门对具体条款均有了直观的认识,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确定的目标履行相应义务。通过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规范合同执行管理:业务开发部门做好全程业务跟踪,作业部门实施具体的生产作业,财务部门加强结算管理,法律部门全面监督合同履行情况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合同执行工作。
五、构建业务合同库
如果说上述合同管理手段是一种动态管理方式,更多的是着眼于从合同谈判、签订、执行等过程化的管理,那么构建业务合同库,则应属于静态管理方式,根据公司物流业务实际,对不同部门的不同业务合同进行归档、分类,逐步构建业务合同库。
在业务合同库中,不仅仅有已经签订的正式合同,还应该包括该合同初稿、评审意见、相关会议纪要以及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等,这些相关材料均应纳入合同库的有效管理中做好存档,以备查考。
六、在合作中向客户学习
在物流业务实践中,我们感觉到,客户们的法律意识都非常强。例如某不锈钢公司要求在主合同之外,另行要求我们寻找第三方与之签订连带担保协议;某家外地银行签订质押贷款合同,不仅从当地邀请来了公证人员,而且还要现场看着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果法定代表人不在,一定要代理人出示授权委托书。至于要求提供通过年度工商检的企业法人执照、公司资信级别证明等的客户则更多。
客户们的这些做法,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是,要在合作中向客户们学习,充分运用法律,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力空间,规避运营风险,维护好我们的合法权益。

强化物流业务合同管理,可以使我们在业务工作中由“事后救火”变为“事前防火”,牢牢树立“亡羊补牢已晚,防患未燃为先”的观念。同时,物流业务合同管理,也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大课题,除了上述六种管理思路之外,还有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保障、人才引进和培养、法律知识培训以及相关计算机软件管理等,在此就不一一赘述。
(江苏无锡市锡沪路183号 宋建君)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居民区名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居民区名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市政办[20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居民区名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8月4日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保定市居民区名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居民区名称的命名,实现对城市居民区名称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家民政部《地名管理实施细则》和省民政厅《河北省居民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区(小区)名称的专名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含义典雅,健康向上,具有时代特征。
(二)体现特色,反映特征,与使用功能相结合。
(三)通俗易懂,传承历史,能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等特征。
(四)不得采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宣扬封建迷信或崇洋媚外、违背社会主义道德、低级庸俗、格调低下、古怪离奇、任意拔高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视的不良文化倾向的词语命名;避免封建化和谐音不雅。
(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和未收入我国词语的外国语读音命名地名;不使用外文和利用外文直译命名。
(六)所命名称应与居民区的规模与使用性质相符,不能过大和过小。一般不使用“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词语,确需使用“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词语时,申报人应当出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书,须经省地名管理部门核实。
(七)所命名称使用的汉字应当准确、简明、规范、易懂,符合我国语言习惯,禁止使用生僻字、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叠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杜绝使用自造字,尽量不用多音字,慎重使用方位词和数词。
(八)同一个城镇或聚落内居民区的名称不能重名、同音或谐音。
(九)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知识产权名称。
第三条 居民区名称的通名命名一般采用较有明确居住片区性质的词语,如生活区、小区、城、新村、花园、园、花苑、庄园、山庄、公寓、别墅等。禁止使用重叠通名,如“某某广场花园”、“某某花园小区”等。
第四条 市辖区申请居民区命名一般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是较集中的楼房住宅区。
(二)规划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建楼8栋以上的住宅区。
第五条 县(市)城区申请居民区命名一般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是较集中的楼房住宅区。
(二)规划占地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或建楼5栋以上的住宅区。
第六条 市辖区内建楼8栋以下、3栋以上,县(市)城区内建楼5栋以下、2栋以上的为一般居民区,通名命名一般用家属院、宿舍等;市辖区内建楼3栋以下、县(市)城区内建楼2栋以下的为小型居民区,通名命名一般用家属楼、住宅楼等。
第七条 凡需命名(更名)的居民区,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新建项目应当在申请立项的同时)或产权人向所辖区地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需提交申请报告和工程建设立项申请文件复印件、建设单位资质复印件等主要文件。
申请报告中应当注明居民区所处地点,规划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地面积,楼栋数、层数、功能、特点,拟申报名称、名称由来与含义等内容。
第八条 市辖区居民区名称的申报,经所辖区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市)城镇居民区名称的申报,经所辖县(市)地名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更名的居民区,除需说明更名原因外,申报程序与申请命名程序相同。
第九条 市、县地名委员会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将批准后的居民区名称发文通知各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对擅自命名、更名、不按规定及时命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地名管理部门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申报命名(更名)。
第十一条 凡建成的居民区要设置地名标志。新建居民区地名标志应当在工程竣工完成前设置,其他居民区地名标志应当在地名命名、更名被批准之日起60日内设置完成。
第十二条 市、县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当地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应当严格按照《河北省标准地名标志制作设置规范》设计和制作,其规格、材质、样式符合国家统一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制作、设置地名标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地名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于严禁虚报学生人数骗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等


关于严禁虚报学生人数骗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通知

教职成[201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审计局:

  自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实施以来,各地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推动落实,总体进展顺利,成绩显著。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个别地区和学校,尤其是一些民办学校,违纪违法,虚报学生人数套取国家助学金,在学生中和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维护国家资助政策的严肃性,坚决禁止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进一步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机制,加强监管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校管理,严格执行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标准和程序

  各省(区、市)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现有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和教学点的办学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在办学条件、学校管理等方面与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差距较大的,要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要限制招生和在校生规模。各省(区、市)要将最后审定的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于2011年3月底前报送教育部和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技工学校抄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各省(区、市)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分别按照《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10〕6号)、《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中对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学校硬件建设、专兼职教师配备、办学经费保证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审批标准和程序,保证基本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不得降低标准。

  二、严格学籍管理,确保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补助学生人数真实、准确

  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电子注册制度。要把学生学籍管理、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纳入班主任工作内容。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或技工院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其上级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教育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学校不得为同一学生重复注册学籍,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

  地方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所辖学校申报的学籍注册名单,积极改进和完善学籍管理办法,及时、准确掌握在校学生人数,确保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及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

  三、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积极推行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模式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273号)要求,认真核查所辖学校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的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年级、班级、专业、联系电话等),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并组织力量到学校现场核发银行卡。学校每月要如实申报变动(增加和减少)的受助学生名单,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及时组织核查并通过信息系统予以审核。“中职学生资助卡”须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后方可使用。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行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模式。一是可由财政国库集中发放。省、地市、县级财政部门每月根据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供的当月国家助学金发放清单,通过银行将助学金直接打入每位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二是可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集中发放。每学期开学前,省、地市和县级财政将上级财政拨付的及本级财政应承担的所辖学校国家助学金,拨付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每月根据审定的当月国家助学金发放清单,通过银行将助学金直接打入每位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

  四、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层层明确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每学期开学、期中、期末要组织对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检查工作一定要讲求实效,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检查到位,整改措施到位;要建立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检查情况档案,每次检查情况要经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各地要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包括学生代表参加的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评审机制,强化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的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操作。同时,建立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机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号码,并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五、加大处罚力度,及时查处套取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行为

  对虚报受助学生人数,套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行为,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除收回套取的财政专项资金外,还要加大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罚力度。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套取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行为的学校,要采取通报批评、“黄牌”或“红牌”警告、限制招生等措施;其中,对存在套取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行为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玩忽职守、监管审核不力的学校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明知故犯、参与套取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个人,要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罚。对于发生套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现象的省份,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中央财政将按套取资金数的双倍扣减该省份有关以奖代补资金,并按隶属关系取消学校所在县(市、区)的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项目的申报资格;从查处之日起,3年内中央财政对违规学校不给予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