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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5:21: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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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外资办拟订的《武汉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中介人引荐外商(包括港澳台同胞,下同)前来投资,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人,是指引荐外商来本市投资以及向本市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引荐外商对一般生产性项目和第三产业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的,经验资确认后,按外商实际进资额(按进资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下同)的千分之二奖励中介人。
引荐外商对能源、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发、高新技术和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投资的,经验资确认后,按外商实际进资额的千分之二点五奖励中介人。
第四条 引荐外商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经验资或评估确认后,按外商实际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按收款当日汇率以及赠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折合人民币)的百分之一奖励中介人,还可按外商实际赠款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每300万美元为中介人安排一
名外地或农业人口在本市城区入户,免征城市增容费。
第五条 奖励中介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中介人填写《武汉市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连同受益单位在外商按规定期限缴付每期投资额15日内出具的书面证明、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并经市、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核实的验资报告上报;
(二)外商实际进资额以及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外商投资项目所在地以及受赠款物和接受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区县、开发区外资管理部门于15日内批复,发给引荐外商投资奖励证书,并报市外商投资办公室备案;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由
区县、开发区外资管理部门转报市外商投资办公室于15日内批复并发奖励证书;
(三)中介人凭批复和奖励证书向区县、开发区外资管理部门或市外商投资办公室领取奖金。奖金应在30日内兑现。
第六条 奖励中介人的资金本着谁受益谁给奖的原则,分别由市、区县、开发区财政列支。市、区县、开发区财政应逐步建立奖励中介人专项基金。
第七条 中介人领取奖金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免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八条 因履行职务引荐外商投资的,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奖励中介人所在单位。
第九条 引荐外地企业投资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外商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所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8年6月1日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连市惩治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和《大连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大常委会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连市惩治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和《大连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7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4年8月25日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大连市惩治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和《大连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务院关于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工人职员停工津贴的暂行规定(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工人职员停工津贴的暂行规定

1957年7月9日,国务院

一、工人职员因本身过失造成停工的时候,不发给过失者停工津贴。非因工人职员本身过失造成停工的时候,一般的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建的75%发给停工津贴。如果某些企业按照75%发给停工津贴有困难的时候,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拟定较低的津贴标准发布实行,并报国务院备案和抄送劳动部。
二、工人职员在试制新产品、试用新机器、试用新工具、试行先进生产经验、试行合理化建议期间,非因本人过失而造成停工的时候,其停工津贴,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100%发给。
三、在停工期间,工人职员原来享有的地区津贴(林区津贴)、野外津贴、生活补贴得按照停工津贴的比例发给。
四、季节性生产企业、未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合作社企业的停工津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制定标准发布实行,并报国务院备案和抄送劳动部。
五、在一个企业内连续工作已满六天以上的临时工,在停工期间,可以按照本规定办理;学徒在停工期间的生活补贴照发。
六、建筑安装企业的工人职员,在冬季非施工期间的工资、补贴支付标准,另行规定。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是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都按本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