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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增多的喜与忧/毛立新

时间:2024-07-12 07:05: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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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增多的喜与忧

毛立新

近来,各地法院宣判被告人无罪的案件不断增多。6月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杀妻骗保”案中的被告人王洪学、王洪武兄弟宣判无罪(《南方周末》6月16日); 6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谋杀案的被告人尚某宣告无罪,此前还曾对云南省环保局某处副处长施某涉嫌受贿一案判决无罪(《中青报》7月9日);7月19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对三名在一审中被判处死刑,发回重审后被改判死缓的杀人、抢劫疑犯宣告无罪(《新京报》7月21日)。
在反思佘祥林冤案的背景下,无罪判决案件增多,被看做是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注重保障人权的结果,是司法文明、进步的体现。同以往司法实践中盛行“有罪推定”、“罪疑从挂”、“罪疑从轻”相比,这确实是令人欣喜的进步。尤其值得赞赏的是,这些无罪判决,并不像杜培武、佘祥林等案件那样,是在真凶落网或者受害人“复活”后才宣判无罪的,而是在案件真伪不明、证据存有疑点的情况下作出的。
这说明,“无罪推定”、“罪疑从无”、“保障人权”等现代司法理念正在深入人心,“重打击、轻保护”、“宁枉勿纵”等传统思维日渐式微。对这些无罪判决,媒体和公众也表现出相当程度的理解和认可,并没有看成是对犯罪分子放纵,这表明全社会的人权、法治意识也已今非昔比。
但对无罪判决不加分析,一味叫好,则是犯了简单化、片面化的毛病。因为,刑事诉讼担负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任务,一方面要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另一方面,还必须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有效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宁可错判一千,不可错放一个”固然不可取,但倡言“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判一个”,恐怕也非当前社会所能承受。因而,无罪判决增多,可喜之中未必没有可忧。
分析近期的无罪判决案件,多数是因为案件事实存有疑点、证据锁链不完整造成的,即属于“疑案”。根据“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为避免伤及无辜,对“疑案”作出无罪判决,是惟一正确的选择。但需要深究的是,这些“疑案”到底是如何形成的?应当说,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可能是冤及无辜,即被告人根本没有实施犯罪;其次,可能是被告人确已犯罪,但由于主客观方面原因,使证据难以收集齐全;再次,还有可能本不是“疑案”,证据已属确实、充分,但审判人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出现失误,将其误判为“疑案”。
对前两种情形,理应实行“疑罪从无”“无罪放人”。但即便如此,其中也并非没有可忧之处。不管是冤及无辜,还是放纵真凶,往往与司法人员的非法取证、失职渎职密切相关,折射出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之忧、办案质量之忧、敬业精神之忧。比如,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现象至今屡禁不止,成为制造冤案的元凶。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率、痕迹物证提取率、利用率都不高,一些有限的关键证据往往还因办案民警责任心不强,未能及时加以提取、固定和保存,甚至有的证据还被人为丢失、毁坏,从而导致案件无法认定。对这些情形,均需详加剖析,认真反省,并启动问责机制予以倒查和追究。对第三种情形,如果是由于审判人员纠缠于案件事实的细末,或者机械、错误理解法律所致,则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因而,对无罪判决,不能简单地一味叫好,而应当具体分析,认真研究,有教训的要加以总结,有错误的要加以纠正,既要给被告人以公正,也要还受害人以公道。
近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宣判无罪的“杀妻骗保”案重新进行审查,认为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宣告无罪不当”,并已建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见《检察日报》7月16日)这正说明无罪判决并非都是无可质疑、绝对正确。回想此案宣判之时,媒体一片赞扬之声,被视为反思佘祥林冤案的成果,从“疑罪从有”走向“疑罪从无”的典范,代表了司法理念的进步。此案最终是否会提起抗诉尚不得而知,但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能在一片叫好声中,顶着压力对存有疑问的无罪判决发难,体现出司法机关崇法护法、追求正义的可贵精神。
刑事诉讼必须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之间维持适当的平衡。如果说冤及无辜是对正义的亵渎,那么放纵真凶也同样意味着正义的流产。为防止冤案,一定程度的放纵也许难以避免。但如果是由于司法人员失职、渎职或者疏忽、失误而放纵真凶,则属莫大的罪过,有必要向受害人和全社会作出深刻的交代。
如同面对冤案需要问责一样,面对日渐增多的无罪判决,我们在叫好的同时,有必要多一个心眼,查一查其是否“货真价实”,其中有没有执法者的失职、渎职或者疏忽、失误。否则,不管青红皂白,一味地给无罪判决捧场,难免会使“亲者痛、仇者快”,这绝非法治的福音,更无助于实现公平与正义。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


关于印发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科委


关于印发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科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司局:
为了加强技术合同管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国家科委于1990年7月6日发布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科委令第7号)。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我们拟定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专利实施许可五类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
参照试行。试行情况请告国家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1990年8月7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2〕2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稳定好转的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尤其是当前临近岁末年初,历来是煤矿事故易发多发时期。为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停产煤矿的复产验收工作。多年实践表明,停产煤矿复产验收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一些煤矿企业在未进行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盲目恢复生产,先后引发过多起重特大伤亡事故,教训极其深刻。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做好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工作尤为重要,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一是要加强领导,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委会要专题研究制定停产煤矿复产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并及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要明确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明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检查验收的职责,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决不允许停产煤矿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擅自违规组织生产,切实做到验收合格一个、恢复生产一个。二是要统筹考虑,做到“三个结合”,深入推进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全面提升本地区煤矿办矿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与落实国家政策规定相结合,对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地区产业布局及矿区总体规划要求的,不予复产验收;与煤矿关闭退出相结合,对于规模过小、资源枯竭、灾害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应研究纳入关闭退出范围,不能轻率地复产验收;与兼并重组相结合,对具有一定资源但办矿主体安全防范能力低,经评估本企业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矿井灾害的,应由先进的大型煤矿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不予复产验收。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复产验收标准的煤矿,有关部门应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三是要严格要求、落实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明确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部门分工,落实领导责任,并严格按照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验收程序开展工作。对已恢复生产煤矿不符合验收规定,在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认真抓好煤矿瓦斯、水害等专项治理。凡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防突效果必须达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必须合格;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必须达标,通风系统必须合理、风量必须充足,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运行正常;受水害威胁严重的煤矿必须按规定建立防治水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和专用设备、落实探放水制度,水文地质资料必须齐全,老空水情况必须清楚,入井职工必须按规定进行防治水专项培训,水害应急预案必须科学制定并按规定审批、演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突出抓好瓦斯、水患、防灭火、提升运输等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继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各产煤地区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公安、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加大力度、密切配合,坚决取缔非法采煤窝点,严厉打击煤矿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层越界开采、停工停产矿井擅自复工复产、隐蔽采掘工作面逃避检查、非法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借整合技改之名违法生产等行为,严禁各类煤矿抢进度、赶任务和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切实维护规范、有序的煤矿安全生产秩序,确保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请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产煤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