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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的证据问题/严青

时间:2024-06-29 11:08: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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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的证据问题

何为证据,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的种类有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过程就是运用查证属实的证据来证实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现浅谈一下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的证据问题:
一、审查证据来源的可靠性
任何证据的取得离不开所发生的犯罪事实,离开所发生的犯罪事实必然会产生不真实的证据,但是围绕犯罪事实必须要求办案人员不带任何个人观点或猜测,更不能凭想象去取证;比如一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些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制裁故意避重就轻,歪曲事实,甚致栽赃陷害他人等;对于这类供述的真伪如何鉴别,唯一的标准是他的供述是否符合已经得到证实的犯罪事实,对于侦查人员来说,有些人不尊重客观事实,急功进利,在主观上强烈要求犯罪嫌疑人按照假定的事实去供述。而且往往采取逼供或诱供的方法,对于在审查过程中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按客观真实提供供述,是否存在外界胁迫压力。前后供述是否存在矛盾,发现疑点要善于消除。在审查讯问嫌疑人过程中必须打消嫌疑人的种种顾虑,只有这样的证据来源才是真实可靠。
二、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任何真实证据都经得起排除合理的怀疑和推测,审查证据是否真实,我认为应该是所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相互吻合,孤独证据难以辩别其真伪,不能证明事实真象,只存在其他证据的印证下才能得出结论。比如受贿犯罪的证据,如果只存在行贿人的陈述,而没有受贿人的供述和其他有关证据的印证,就难以定罪,有真实的一面,也有不真实的一面,因此必须得到印证后才能确认,这就是所谓的证据充分真实。
三、审查本案的证据是否与本案的犯罪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证据与犯罪事实有本质上的联系。任何证据只有在存在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与犯罪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显然不是真实的,在审查过程中必须排除。另外证据与证据之间必须相互印证,例如我们办理贪污贿赂案的取证。尤其是贿赂案件,往往证据是一比一,其他旁证几乎为零,但为锁定证据,除采用摄像固定证据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那就是对行贿者和受贿者的口供必须全面细致描述细小情节,如作案时间、地点、金额、票面值、资金来源、资金去向等必须相一致,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单凭双方供述受贿金额,而时间、地点、票面值及资金来源、资金去向不相符,就很难认定。
证据是锁定犯罪事实是否属实的根本依据,任何犯罪都必须完全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这也是审查批捕、起诉的必由之路。

作者:上高县检察院 严青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8年修正)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正案
颁布单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80604

实施时间:19980604

失效时间:20021024

内容分类:种子

题注:(1998年4月13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正文:

修正案 条例第五十二条:无证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由当地种子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和经营;情节严重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内的罚款;不按指定的农作物种类和地点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由当地种子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经营;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内的罚款。修改为:无证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由当地种子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和经营;情节严重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内的罚款;不按指定的农作物种类和地点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由当地种子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经营;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内的罚款。


关于印发徐州市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徐州市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徐州市煤炭企业
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管理,科学合理利用资源,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的意见》(苏发〔2008〕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以下简称“准备金”),是指徐州辖区内的煤炭开采企业,税前按照吨煤20元提取的资金。其中开采或者生产用于销售的,按销售数量计算;自用的,按自用数量计算。煤炭企业所提取的准备金,全额计入当期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
第三条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根据煤炭企业纳税级次,准备金实行分级征缴。其中,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煤矿由市地税局负责统一代征;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准备金由市政府委托沛县人民政府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其他煤矿由市政府委托所在地政府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企业总分机构都在本市范围内的,由总机构统一汇总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准备金;总机构在外地、分机构在本市的,由分机构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准备金,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应缴纳金额由地税部门审核确认后征缴,按吨煤10元的标准缴入市、县(市)财政专户;剩余的吨煤10元,由煤炭企业自行提取,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缴入市、县(市)财政专户的准备金由地方政府使用,主要用于采煤塌陷地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和矿区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凡由地方政府安排使用准备金的,每年年初由市国土、环保、建设、交通、财政等部门或煤矿所在地县、区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提出项目申报,提请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计划,按规定用途拨付资金。
第六条 煤炭企业自行提取的准备金由煤炭企业使用,主要用于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审计、财政、监察、经信等部门实行年度审计。
第七条 地税等征收部门履行代征职责,依率计征,确保准备金应收尽收、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对拖延交纳准备金的,按超出征收机关规定的交款日每日0.5‰的标准征收滞纳金,滞纳金纳入准备金管理;对煤炭企业隐瞒产量、偷漏准备金的,征收部门责令其改正,补交应缴纳的准备金,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违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征收部门代征准备金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从准备金中,按照实际缴入专户数不超过1%的比例安排。
第八条 准备金使用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违反本办法,改变资金用途、挪用所拨资金的,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全额追回所拨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部门(单位)资金使用资格,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市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准备金安排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准备金应收尽收和严格按规定预算管理使用。
第十条 自苏发〔2008〕19号发文之日起计提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