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8 20:53: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等发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办法

1987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鼓励国内有关单位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有利于吸引外资工作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以下简称中方投资者),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分配和管理。
前款利润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中方投资者根据投资比例分得的利润。
第三条 中方投资者的利润按照兼顾国家、企业利益和区别资金来源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四条 中方投资者以国家资金(包括厂房、场地、设备、现金以及其他财产)投资分得的利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配:
(一)中方投资者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免缴调节税。纳税后的利润,按照“企业五项基金”比例分配。其中,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和后备基金可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周转或者对合营企业再投资以及合营期满时购买外方股本。
(二)中方投资者属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纳税后的利润,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分配。其中,事业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可用于对合营企业再投资以及合营期满时购买外方股本。
第五条 中方投资者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以自有资金(包括税后留利中的企业发展基金、事业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和后备基金)投资分得的利润,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5年内免缴所得税。从第6年起分得的利润,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六条 中方投资者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其投资分得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 中方投资者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以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更新改造专项贷款用于合营企业投资分得的利润,在按照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后,缴纳所得税。
第八条 中方投资者在缴纳所得税时,对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合营企业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准予抵免扣除。
第九条 中方投资者属于《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所列举并经过批准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对其在合营企业已享受的减免所得税的优惠部分,视同已缴纳税款,准予抵免扣除。
第十条 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投资所得的利润,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提取场地使用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
第十一条 中方投资者应根据其隶属关系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缴纳所得税。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所得税上缴中央财政;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所得税上缴地方财政。
第十二条 中方投资者对合营企业的各项投资,按投资比例分得利润的分配和纳税情况、税后利润的分配使用情况,必须建立帐户,单独核算,编制中方投资者年度会计报表,报送主管部门,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按财政部规定汇总编制中方投资者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87年度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之间的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

中国 缅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之间的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决议

(1960年2月17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之间的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之间的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
愿望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之间的持久和平和亲密友谊,
深信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之间的睦邻关系和友好合作是符合两国的切身利益的,
决定为此目的,根据两国共同倡议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缔结本条约,并且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承认和尊重彼此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第二条 缔约双方之间应有持久的和平和亲密的友谊,双方保证用和平协商的办法解决双方之间的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
第三条 缔约双方保证互不侵犯,不参加针对另一方的军事同盟。
第四条 缔约双方声明,它们将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和文化联系。
第五条 由于对本条约或本条约的一条或数条的解释或应用而发生的任何分歧或争论,应通过正常的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六条 一、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仰光互换。
二、本条约在互换批准书以后立即生效,有效期十年。
三、除非缔约一方在期满前至少一年用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本条约将无限期继续有效,但是,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本条约,只要在一年前用书面将此种意图通知另一方。
缅甸联邦总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在本条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1960年1月28日订于北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缅甸联邦政府全权代表
周恩来 奈温
(签字) (签字)
* *
这个条约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60年2月19日批准,缅甸联邦总统于1960年5月12日批准。条约自1960年5月14日生效。
相关文件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之间的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之间的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决议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政办〔2010〕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七日


黄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60号),设立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质认定职责交给相关协会。  (四)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问题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国土资源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拟订涉及国土资源在经济运行、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调控政策和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组织、指导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测绘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参与审核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工作。  (五)承担保护全市耕地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国土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并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指导地籍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整理、共享和汇交的监督管理,提供社会咨询服务。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负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工作,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综合管理。负责授权范围内的采矿权、探矿权的初审、登记发证;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与评价工作。  (十二)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测绘单位资质审查和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依法对测绘基准和测绘控制系统、测绘成果进行管理,保护测量标志;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依法管理全市地图编制工作,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省、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有关工作;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公共服务。  (十五)负责屯溪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的直接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和日常事务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文件起草、文电、机要、档案、保密、接待及资产管理等事务;承担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公共服务;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相当职级干部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对外交流合作与科技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财务科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参与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有关管理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工作;承担有关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经费预决算工作;监督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三)法规科  开展国土资源形势分析和重大课题调研,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听证工作;监督检查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组织查处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违法案件;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 (四)规划与耕地保护科  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县(乡)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参与审核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编制实施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统一管理城乡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工作,统一审核征收征用建设用地;承办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 (五)土地利用管理科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定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六)地籍测绘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统一管理城乡地政、地籍工作;管理并组织开展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承担综合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地籍管理技术规定、标准的执行,负责并指导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和办理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承担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指导监督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和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监管测绘单位资质;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根据授权管理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和标准化工作。 (七)地质矿产管理科  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授权范围内的采矿权、探矿权的初审、登记发证;组织调处采矿权属争议纠纷,维护采矿秩序;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和规程;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工作;组织实施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等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地质勘查活动;负责地质勘查成果和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市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