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7日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2007年7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本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依据的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本省统一的计价办法;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三)投资估算指标及地区基价;
(四)概算指标、定额及地区基价;
(五)消耗量定额及地区基价;
(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
(七)人工、材料和设备、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
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由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调整。
第五条 工程造价应当依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按建设程序有效控制。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在建设单位(业主)负责下,由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施工工艺(技术)标准、估算指标和有关规定编制。
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及修正概算应当由承担该项目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概算定额和有关计价依据编制。
第八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及修正概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由承担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施工图、施工方案、定额标准及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编制。
第十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中开发、使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并使用的建设工程计价软件,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 工程合同价款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以国家和本省发布的现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工程项目预算、结算,不得违反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第十二条 当年未竣工工程应当编制年度工程结算,竣工工程应当编制竣工结算。工程结算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进行编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得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投标双方通过市场竞争依法确定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并设立招标最高限价。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提倡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计价方法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计价依据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并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一)劳动保险基金;
(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三)工程排污费;
(四)工程定额测定费;
(五)住房公积金;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由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造价员资格,并只能注册于一个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十七条 有3名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建设单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编制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标底,审核工程预算和结算文件。不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或者审核。
勘察、设计单位可以编制或者审核与勘察、设计资质范围和等级相适应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执行工程造价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编制单位执业印章。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建立完善的编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遵守本条例规定,并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欺骗手段取得执业资质;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三)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不按照国家和本省工程造价有关法律、法规及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计价;
(五)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欺骗手段取得执业资格;
(二)未经注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造价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活动;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出借、出租、转让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五)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七)不按照国家和本省工程造价有关法律、法规及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计价。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的各项制度,完善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及时提供计价依据,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并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行政调解和必要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及合同价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计价依据的规定计价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结算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额5%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额5%的罚款: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扩大设计范围、提高设计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
(二)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高估冒算;
(三)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造价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造价员资格证书,收回执业资格印章,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抢险救灾、农民自建住房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制止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制止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
(1995年11月23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制止牟取暴利,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和《甘肃省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结合兰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主要品种和项目暂定为:面粉、粳米、食用植物油、肉食(猪、牛、羊肉)、蔬菜、鸡蛋、牛奶、食糖、食盐、酱油、食醋、洗衣粉、肥皂、乍来水、居民照明用电、住宅商品房
、房租、民用煤、液化石油气、民用煤气、市内公共交通、学杂费、托儿费、医疗费、药品、化肥、农药、农膜、家用电器、服装、鞋、饮食业等。
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必要时由市物价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三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是实施本细则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物价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本细则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规、政策,积极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六条 生产经营者经营属于国家定价和各级政府列入价格监审,实行差率控制、最高限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详见附件一),其价格的制定和变动,必须严格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例如:蔬菜现行的价格管理规定是差率控制和最高限价,对蔬菜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对其它品种
实行差率控制,即批发价格每500克1.00元以上的批零差率不得超过50%;1.00元以下的批零差率不得超过60%。
第七条 生产经营者制定下列商品价格,其经营差价率(含运杂费),凡超过规定差率界线者,为牟取暴利行为。
一、粳米、食用植物油、肉食(猪、牛、羊肉)执行省物价委员会规定的差价率(不含运杂费),即 :
(一)粳米、食用植物油
1.外购地销经过批发环节的,以进价为基础粳米进销差率不得超过8%;食用植物油进销差率不得超过7%;批零差率:粳米不得超过8-10%;食用植物油不得超过7-9%。
2.外购地销不经过批发环节的,不能加批发环节的差率,其进销差率:粳米不得超过12%;食用植物油不得超过11%。
(二)肉食
1.冻猪肉进销差率不得超过13%;批零差率不得超过16%。
2.鲜猪肉在兰州市批发市场的批发价格基础上,批零差率不得超过16%。
3.牛、羊肉进销差率不得超过15%,批零差率不得超过16%。
二、酱油、食醋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15%,批零差率不得超过25%(不含监审品种)。
三、洗衣粉、肥皂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15%,批零差率不得超过25%(不含监审品种)。
四、药品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30%,批零差率不得超过45%;一次性医疗嚣具进销差率不得超过40%。(指价格放开的品种)
五、家用电器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15%,批零差率不得超过25%。
六、服装、鞋类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20%,批零差率不得超过35%。
上列商品价格的经营差价率,除省定差价率外,由市物价主管部门在必要时予以调整。
第八条 对饮食业价格,按照“分等定级、优质优价”的原则,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毛利率和加价率(详见附件二)。
饮食业划分为特、甲、乙、丙、普通五个等级,由市物价委员会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组成饮食行业等级评审小组,负责等级标准的制定和特、甲级及二商局所属饮食店的评审工作。各县、区亦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辖区乙级及乙级以下饮食店的评审工作,并报市
评审小组备案。
经营者必须按规定申报等级,经批准后亮牌经营。并在批准等级的相应价格控制幅度内自行确定其商品价格及收费标准,凡超出规定价格控制幅度的属牟取暴利行为。
经营等级实行年度审验制,年审发现不具备条件或有重大价格违法行为者,予以降级处理。凡不按规定办理报批等级手续的,一律按最低等级对待,违者按价格违法行为查处。
本条所称饮食业,是指对外营业的各类餐厅、酒家、饭馆、火锅店、美食城及宾馆、饭店附设的餐饮部等。
饮食业的毛利率和加价率控制水平,必要时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予以调整。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价格欺诈、牟取暴利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的;
二、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的;
三、生产经营者之间、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服务收费,获取非法利润的;
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卖商品、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的;
五、采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尺少秤、冒充名牌、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或利用独占地位操纵市场价格的;
七、采取其它价格欺诈手段的。
第十条 物价检查机构在监督检查牟取暴利行为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被检查的生产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进行调查、询问;
二、核查、复制有关帐册、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被检查的生产经营者隐瞒、谎报或者不能提供有关价格资料的,由物价主管部门按当地市场同类商品、服务的平均价格水平认定。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生产经营者牟取暴利的行为。
各级物价检查机构受理投诉或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依法处理。
物价检查机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表彰或奖励,并负有为举报者保密的义务。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由物价检查机构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责令向受损害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
三、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无违法所得或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违法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三条 物价检查机构在执行处罚过程中,当事人拒缴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由物价检查机构通知其开记银行予以划拨。对没有银行帐户或帐户内没有资金的,物价检查机构有权将其商品变卖抵缴。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物价检查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
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对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拒绝、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包庇、纵容牟取暴利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物价检查机构查处牟取暴利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兰州市物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一:实行国家定价和价格监审的主要品类摘录
1、目前实行国家定价的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主要商品和服务项目有:面粉(凭证凭卡限量供应的)、食糖、食盐、自来水、居民照明用电、住宅商品房、房租、民用煤(凭证定量供应的)、液化石油气、民用煤气、市内公共交通、学杂费、托儿费、医疗费、药品(其中:西药有
青霉素等139个品种;中成药有银翘解毒丸等80个品种)、化肥、计划内农膜等。
2、政府列入价格监审,实行差率控制、最高限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主要有:面粉(凭证凭卡限量供应以外的)、蔬菜、鸡蛋、牛奶、农药、兰州地产的400毫升袋装酱油、430毫升袋装食醋、500克燕牌加酶、长颈鹿加香、普通金丝猴、芳洁加酶等洗衣粉、晨光增效肥皂。
附二:饮食业毛利率和加价率控制水平
饮食业的价格水平,按照本企业相应的等级,在不超过规定毛利率和加价幅度的原则下由企业自行定价:
1、饭菜限定的毛利率最高为:特级店60%,甲级店50%,乙级店46%,丙级店42%,普通店38%。
2、烟、酒以进价为基础顺加加价幅度,其幅度为特级店45%、甲级店40%,乙级店35%,丙级店和普通店30%。
3、自制水酒(包括饮料)限定的最高加价率,以其原辅材料成本为基数,顺加本店相应的毛利率;
4、各类饮料、茶点(指购进的成品糕点、水果、糖果、瓜子等)副食品价格,也实行以进货价为基础顺加加价幅度,其限定幅度为:特级店80%,甲级店70%,乙级店60%,丙级店50%,普通店40%。
结算价格=进货价*(1+加价幅度)
5、饭菜的毛利率和销售价格-律按内扣法计算,其表达公式为:
销售额-原辅材料成本
毛利率=─────────────
销售额*100%
原材料成本
销售价格=───────
(1-毛利率)
原材料成本包括:主料、辅料、调料和燃料。
(燃料按原材料成本的6%计入)
6、雅间服务费以餐费(主食、菜肴)为基数,
特级店不得超过15%,甲级店不得超过10%,
乙级、丙级店和普通店一律不得收取服务费。
199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