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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件的形而上学与辩证法?/龙城飞将

时间:2024-05-20 23:42: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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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件的形而上学与辩证法?——不要把法律问题法理化、简单问题复杂化、世俗问题哲学化、新警察的问题老警察化

龙城飞将


  3月9日,我在博客上发表《许霆案件:一滴水可以见太阳》,文章讲道:“一滴水可以见太阳,许霆这个小人物所涉案件折射中国的权利与权力的斗争”。
  匿名新浪网友给我留言说:“这个案件折射出的主要不是权利和权力的斗争,而是形而上学与辩证法两种思维方式的斗争。”该网友是批判形而上学,主张辩证法的。
  读了这段留言,我没弄懂为什么许霆案件变成了形而上学与辩证法的斗争,也没看明白在许霆案件上哪是形而上学,哪是辩证法,虽然很多年前就把艾思奇的《辩证唯物主义 历史唯物主义》和李达的《辩证唯物主义大纲》读得烂熟,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毛泽东的几本经典哲学著作也熟读过。
我一直认为,许霆案件不复杂,是人为地复杂化了,我写了《许霆案件只有一个焦点》、《许霆案件不复杂》、《许霆案件:简单的事件复杂化了》、《许霆案件的关键是什么》、《我也想给许霆定罪——由庞德的“不据法司法”想到的》等文章,阐述我的观点。
  但实际上,许霆案件确实是被复杂化了。原因之一是把法律问题当作法理问题来处理。
若从内心认为许霆的行为是有罪,是法理问题。判决许霆是否有罪,是法律问题。
法律问题,讲法律,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判决。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若怀疑有罪,但在许霆的行为与法律的规定之间找不到等号,疑罪从无,宣告无罪。这样处理刑事案件,有何复杂?
法理问题,讲道理,讲学理解释,大家酝酿成熟了一个观点,就启动立法程序,由立法机关进行新的立法。
  问题是,一些自称法律专家的人们把这两个问题搞混了,所以,他们在感觉上认为许霆有罪,从法理解释上觉得许霆有罪,就要直接把自己法理上的感觉作为法律的规定作为给许霆进行判决的依据。
新浪网友这段留言,实质上是把法律问题法理化更进了一步,是把许霆案件哲学化了。若没点哲学基础,还真把人弄懵了。

  在此,就匿名新浪网友的留言提出几个问号。
  关于盗窃罪的特点
  匿名新浪网友批评说,形而上学观着重于行为外部的“秘密”状态,而辩证法则强调盗窃的本质特征。
  对此,我们要问:是不是存在行为内部的“秘密”状态?如果有,是如何定义的?法律定义,还是个人的学理性解释?没有秘密的特点,仅仅凭“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就可以定盗窃罪?是不是给许霆定了罪,就是辩证法,判无罪就是形而上学?从中国的文字含义上,“盗”怎讲?“窃”字怎讲?“偷”字怎讲?“盗”与“窃”合起来怎讲?是不是如有的教授所言,“抢劫是秘密的,盗窃倒是公开的”?
  三岁小孩棒棒糖的小Case,与许霆案件有何联系?根据这个比喻给许霆定罪吗?我国法律刑法不允许类推,为什么想给许霆定罪的人一而再,再而三地举例子,打比方,而不是讲具体的法律规定?
如果道理没讲清楚之前,这样做,我们可以理解,就算是有罪论者是个人的“自由心证”。但现在,通过《许霆案件的“无罪推定”、“罪刑法定”与“疑罪从无”》、《关于许霆罪与非罪再答新浪网友无风》、《未砸开取款机,插入银行卡,输入密码,取出因机器故障进入自己帐号的钱,一定是犯盗窃罪吗?》、《关于许霆案件的关键问题,答匿名新浪网友》、《关于贺卫方教授的一些观点》、《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许霆案件辩护方与公诉方的焦点分析》、《许霆案的律师辩护不存在方向性错误》、《许霆案件辩护的两条思路》、《许霆案件的九个“等号”》、《关于张明楷教授的分析》等文章,道理已经讲明了,还要这样认为,我们就不知道持这种观点的人背后是有什么利益关系了。这就不能不使我们联想到有人在吴义春律师、郭国松老师的博客上因理屈词穷而留言骂人,一定是某种利益关系使然。
  关于“用自己账户取款的正常行为”:
  匿名新浪网友否认许霆的行为是正常的取款行为,他所推崇的辩证法“只要这个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侵犯他人法益的非难性,就不能算作正常合法的行为”。
  对此,我要问的是,具有侵犯他人法益的行为很多,为什么单挑了一个“盗窃罪”安在许霆的头上?照你的观点,“抢银行”岂不是更合适的罪名?什么叫做“非难性”,这名词太专业了,可否解释一下?
诈骗的例子,不适合于许霆案件。因为,国家明令禁止在刑事诉讼中进行类推。再说,拿诈骗罪头衔安在盗窃罪名上,岂不是搞混了罪名之间的差别?
  关于“银行责任”:
  同意匿名新浪网友的观点,许霆恶意取款引起刑事诉讼,责任者不是银行,而是许霆本人。银行自动柜员机发生故障只是这件事情的外因。但刑事诉讼不等于许霆就是犯了盗窃罪。即使判决许霆是盗窃罪,许霆也不一定是盗窃罪,所以原一审被发回重审。因为,直接判决许霆犯盗窃罪,法律上找不到依据。
又拿教唆犯罪来比喻了。请注意,我国刑法和刑诉法规定,刑事问题不适于类推。
  上面谈了许霆案件的法理与法律、简单与复杂、世俗与哲学问题,现在谈“新警察”与“老警察”的问题。
  “新警察”是近年流传于坊间饭肆茶余饭后的一个段子,说的是一个警官学校毕业后任职,胸存公平正义,服务社区人民。但每接触一个新地方、新单位,就被人发现他是新警察。详察之,原来这里通行一套潜规则,他只知道显规则。潜规则是鱼肉百姓,显规则是法律法规。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不长时间,他就变成了“老警察”,工作“得心应手”。
  我在网上发表一篇研究一位教授《关于许霆案的思考》的文章,该文是主张许霆有罪的。其实,我不反对许霆有罪,当然也不反对许霆无罪,我的观点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与判决。许霆的行为已经清楚,没什么争议。就法庭认定的许霆的行为而言,法律规定有罪,毫无疑问,许霆就是有罪;法律没有规定,毫无疑问,应当判无罪。
  许霆的“有罪派”自然不同意我的观点,有人说,我的分析是“新警察”。在网上论战中,还有不少人一再提醒我,要我注意中国的司法实践,言下之意,中国的法律规定、人民对法律的理解和司法的实践是脱节的。比如,我曾经主张,律师辩护只就着公诉人的起诉内容进行辩护。若公诉人指控正确,就代表许霆认罪,同时考虑量刑是否超重。若公诉人指控不正确,就反驳公诉人的指控。法庭不应当在公诉人指控不成立时,未经公诉人提出新的指控罪名及法庭审理和辩论就换一个罪名判决。但人们告诉我,这种情况,不是没有可能。所以,“新警察”是讲依照法律判决,“老警察”是讲依照潜规则,依照感觉,或学理解释,进行判决。但愿在许霆的案件上,我们大家都是“新警察”,不是“老警察”。

2008-3-10修改
2008-3-9
作者邮箱:zjysino@163.com
作者博客: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附:[匿名] 新浪网友2008-03-09 12:27:03《许霆案件:一滴水可以见太阳》的留言
龙城飞将:
  这个案件折射出的主要不是权利和权力的斗争,而是形而上学与辩证法两种思维方式的斗争。
形而上学是用孤立、静止、片面的观点看问题,辩证法是用全面、联系、发展的观点看问题。
关于“秘密窃取”:形而上学观着重于行为外部的“秘密”状态,而辩证法则强调盗窃“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本质特征,比如用棒棒糖骗取三岁小孩价值6000元的金项链一案,形式上看,是一个“利用被害人意志上的瑕疵”获取财物的地地道道的诈骗案件,但由于被害人无处分能力的事实,也就是不具有诈骗罪所要求的认识能力和处分能力(法律上拟制为无意志能力的“非人”),故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受骗者,这时的骗取行为本质上不是“利用意志瑕疵”而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应构成盗窃罪。
  关于“用自己账户取款的正常行为”:形而上学观认为,只要具备自己亲自用自己的卡自己的密码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这个形式,就是正常合法的行为;而辩证法认为,无论表现形式如何,只要这个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侵犯他人法益的非难性,就不能算作正常合法的行为,比如借款,行为人即便按照法律章程履行了最严格规范的借款手续,但只要其借款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则其当然涉嫌诈骗,不成立正常合法行为。
  关于“银行的责任”:形而上学观认为,银行取款机故障引起许霆恶意取款,许霆恶意取款引起刑事诉讼,故真正的责任者不是许霆,而是银行;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取款机故障是许霆恶意取款的外因,而许霆内心萌生的贪念则是恶意取款的内因,罪责自负原则当然要求惩罚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内因行为”。比如教唆犯罪,被教唆者实施犯罪后应罪责自负,而非归责于教唆者(当然教唆者对自己的教唆行为也应罪责自负,而非“替被教唆者承担或分担责任”);又比如无教唆故意地谈论犯罪活动(简称“谈论者”),却说者无意听者有心,行为人因此而萌生犯罪恶念并实施犯罪行为,按罪责自负行为人有罪,而谈论者无罪。
要吃饭了,先说到这里,阁下可以列出问题点探讨,无谓地在表皮上责问“为什么呢”没意思。

[匿名] 新浪网友2008-03-09 02:34:01 在《关于张明楷教授的分析》的留言:
龙城飞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


【注】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已于2001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1]3号

  为依法办理嫖宿幼女犯罪案件,对嫖宿幼女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6月4日

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近年来,全国危险化学品领域相继发生了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南京“7·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炸事故和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2·28”爆炸事故等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特大事故,暴露出我国危险化学品领域在规划布局、安全设计、自动化监控、生产管理、人员素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本质安全水平不高。为着力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于2012年7月至2015年6月,在全国组织开展为期3年的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要求,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石化和化学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有效实施,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维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秩序,完善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的安全设计和自动化监控系统,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全面完成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统称“两重点一重大”)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本质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对未经过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全面消除安全设计隐患;开展穿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整治,基本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非民用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工作,城镇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二、重点任务

(一)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安监总办〔2012〕64号),并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集中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全面治理违规违章问题,确保在2012年9月底前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快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工作。

1.全面开展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涉及已公布的15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要在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将原料和产品中均含有爆炸品的化工生产工艺纳入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范围,涉及上述工艺的化工装置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工作。今后新建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高度危险和大型生产装置要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2.开展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完善工作。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2014年底前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将受热、遇明火、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的化学品全部纳入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范围。

3.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自动化监控系统改造工作。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改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自动化监测监控系统,完善监控措施,2014年底前全面实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温度、压力、液位、流量、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等重要参数自动监测监控、自动报警和连续记录。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计安全管理。

1.开展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2013年底前完成所有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聘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未经过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对装置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控制、公用工程等进行设计复核,全面查找并整改装置设计存在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2.加强对新建项目的设计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相关设计经验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设计单位要加强安全设计审查工作,建设项目设计要以保证安全生产为前提,合理布局,选择成熟、可靠的工艺路线、设备设施,配备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要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10)的要求,在装置设计阶段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

(四)开展穿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专项治理。

1.开展穿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现状普查。重点查清城镇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的分布走向、物料名称、权属单位、安全现状和主管部门。在普查工作中,要组织企业单位、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或科研单位对城镇建成区现有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网开展全面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各类管道管网的安全状况和安全风险等级。2012年底前,完成城镇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现状普查工作;2013年底前,要建成统一、完整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各有关部门信息共享。

2.开展穿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集中治理,2013年底前全面完成治理工作。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违章占压和防护距离不足以及各类管道铺设重叠交叉等突出问题。管道权属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单位,落实管理责任。开展停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清理工作。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城镇建设、企业搬迁工作中,管道权属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安全拆除废弃管道设施,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能确定权属单位或主管部门的废弃管道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实施安全拆除。加强和规范地面开挖作业活动的安全监管,建立地面开挖施工作业证部门联合审批制度和管道设施权属单位作业前安全交底制度,确保地面开挖施工作业安全。

(五)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

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非民用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限期搬迁、转产或关闭,并于“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对于一时难以搬迁的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要督促指导相关危险化学品企业制定计划和保障措施,平稳、有序地实施搬迁工作,防止引发事故和遗留安全隐患。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项目核准、搬迁用地等方面的鼓励支持政策,综合运用城镇规划、行政许可、环境治理、安全风险防控等措施,有计划地将城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至合规设立的化工园区。

(六)推动重点工作落实,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

1.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抓手,进一步推动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特殊作业安全管控,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加强班组建设和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细化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进一步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按照《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2010)的要求,从及时收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信息、开展化工过程危害分析、完善操作规程、加强人员培训、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加强动火及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机械仪表电气设备完好性、公用工程可靠性、变更管理、试生产安全审查、事故查处及应急管理等方面,全面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管理,逐步提高化工生产过程安全管理水平。逐步推行化工生产装置定期(每3至5年一次)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工作。

3.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明确责任部门、完善工作制度,确保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要尽快建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用信息化手段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及时发现、治理隐患,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4.推行化工园区一体化安全管理。按照规划先行、控制容量、统筹协调、一体化管理的要求,严格全面地论证、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严格企业入园条件,科学规划化工园区内的产业链,合理确定化工园区安全容量,优化园区内的企业布局。充分利用化工园区内各企业的监测监控、应急救援等资源,构建园区一体化管理信息平台,实施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

(七)提高从业人员准入条件和专业素质。

1.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从业人员准入条件。今后,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要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强化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取证工作,提高从业人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2.加快化工专业管理人才和产业工人的培养。要充分利用大专院校、大型企业集团,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多层次的化工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提供成熟的产业工人和专业管理人才。重点地区要大力发展化工职业教育,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新建化工企业要及早制定从业人员培养计划,依托大专院校、职业学校的支持,变招工为招生,从源头上保证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实施阶段(2012年7月)。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的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2012年7月底前,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牵头将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

1.集中开展“打非治违”阶段(2012年8月至9月)。各地区要组织有关单位对辖区内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摸底和排查,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情况,并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2.分步实施阶段(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各地区要按照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确保按时完成阶段性目标。要及时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地区和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5年1月至6月)。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牵头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行动总结工作,对照检查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查找不足,提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措施,并于2015年6月底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区要把专项行动作为今后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工作重点,持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框架内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地区开展专项行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周密安排,抓好落实,确保完成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

(二)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各地区要针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特点,统筹安排为期3年的专项行动,与其他各项重点工作共同推进。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从资金、人员、技术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提高企业开展专项行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影响专项行动开展的突出问题。

(三)加强监管、及时总结。各地区要将专项行动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及时解决问题。要注意总结推广各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扎实、有效开展。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季度对本地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按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区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成果,及时通报非法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要根据专项行动各阶段重点任务的需要,及时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专项行动中的先进事迹、典型事例,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专项行动。

(五)督导调研、推动深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行动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定期组织督查组,对本地区、本系统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按计划完成各项重点任务。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组织专家深入基层,帮助中小危险化学品企业解决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改造、化工过程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