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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营运研究/董伟

时间:2024-07-01 04:04: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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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营运研究

董伟


[内容提要]“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一出,将交通部门查处非法营运推到了风口浪尖上。一片质疑声中,交通执法者必须反思的是:我们在执法方式和认定非法营运上究竟出了哪些问题?笔者无意再在执法方式上进行纠缠,而是想在后一个问题,即非法营运认定的问题上作一点探究,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尽点绵薄之力。

[关键词]非法营运;合法营运;经营性;商业性


  什么是“非法营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如此表述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尽管该条例对道路运输经营进行了分类,但对“什么是道路运输经营”并没有作出详细说明。这既成了该条例的“软肋”,也为执法人员查处非法营运留下了“空间”。于是乎,有毛便是鸭,让人见识了少数交通执法者的执法“水平”和运用法条的“能力”。在一次又一次的“自我陶醉”中,丝毫感觉不到危机的来临,“钓鱼执法”等变着花样的执法方式开始粉墨上演,最终在正义的讨伐声中狼狈落幕。笔者也是一名交通执法人员,扬扬家丑的目的无非是想让我们自己警醒:在依法行政,科学发展的大的政冶背景下,谁也不要把自己的执法工作当儿戏,谁亵渎了自己手中的权力,谁就将在公平正义声中被淹没。下面开始切入正题。

一.从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的辩证关系中看非法营运

  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的辩证关系告诉我们,斗争性离不开同一性,斗争性存在于同一性之中。矛盾双方在统一中对立,只有具有某种共同基础或共同指向的东西,才能呈现出“排斥”或“斗争”的倾向。 “非法营运”与“合法营运”相对,非法营运与合法营运最大的区别就在于,非法营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说到底,就是没有取得那本代表营运资格的证书。非法营运与合法营运具有不共戴天的斗争性,正是因为非法营运者对合法营运者的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才会构成我们法律、法规的制裁对象,这本身说明了非法营运和合法营运在行为的特征上具有一致性。“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走我的独木桥”,“斗争性”从何谈起?经营行为在法律上又称为营业,是指任何的营利事业,要构成营业必须具备目的上的营利性、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前后行为的一致性。也就是说,营业是行为主体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不断地从事某种同一性质的营利活动,具有重复性和经常性的特点,即使某种行为的目的在于营利,但只是偶尔为之,也不能算是营业。如果某种行为不能构成从事运输的营业,那么也就不能构成营运行为,也就谈不上构成非法营运。[1]也就是说,合法经营者是将从事旅客运输或货物运输当做自己的职业,为消费者提供的是一种稳定的、连续的服务,他提供运输服务所获取的利润是作为自己投入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的主要来源,说得再直白一点,他就是吃的这碗饭。而我们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行为人提供的一次性、偶而为之的运输服务,即使是有偿的,不宜将其认定为非法营运。因为无论是从其运输特点上,还是从社会危害性,最主要对合法营运的冲击上,将其认定为非法营运都是不妥的。

二.从量变到质变的辩证关系中看非法营运

  量变是质变的基础和前提。就是说事物质的变化不可能偶然的无根据的产生和出现,它有其基础和前提,这就是量变。没有长期的量的积累、准备、质变的发生是不可能的。其实,要有效遏止和杜绝“钓鱼式执法”,堵塞制度漏洞,基本前提是正确区分“非法营运”和市民间以补偿成本为目的的一般交易行为。从理论上讲,两者的最大也是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经营行为,而后者则不是。“经营行为”的法律含义是十分明确的,即以营利为目的,以不特定的公众为服务对象,长期和反复进行的经济交易行为。如果这种行为是有证照,获得法律许可的,即是“合法经营”,相反,如果没有相关证照和资格,未获得法律许可,则属于“非法经营”。[2]也就是说, 一般交易行为与经营行为从交易的角度来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经营行为是基于运输劳务而发生的特殊交易行为,是一般交易行为量变后产生的质变。那么,怎样做到能够惩罚真正的非法营运而避免处罚有偿搭车行为呢?因为没有相关证照和资格而非法营运的行为人,必须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不断地从事营运活动,那么,行政执法者在第一次发现某司机存在有偿搭客行为时,可以对该司机进行口头警示,告知他非法营运行为的违法性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对于这一警示行为以及车辆牌号、司机姓名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如果以后再次发现该司机存在有偿搭客行为,就可以初步认定其构成非法营运,并进行重点取证。利用这种执法的“人性化”,就能较好地避免由于司机的善意助人而遭到处罚。

三.从对交通部规章的正确解读中看非法营运

  交通部配套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对“道路客运经营”作了如下定义: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条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作了如下定义: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结合两部规章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认定客运经营和货运经营的两个主要标准:一.是“社会公众”标准。即服务对象的不特定性,如果服务的对象是特定的、附加条件的,则不构成这里的经营。如自货自运车辆、专门接送职工的厂车不属于营运车辆之列;二.是“商业性质”标准。长安大学运输管理系雷孟林老师在解释此处的“商业性质”时曾指出:“商业性的本质特征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与营业并不完全相同,营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连续从事同一种或几种活动,而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的范围较之营业的范围要宽,偶尔从事某一行为的目的也可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鉴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成立并不考虑是否发生了费用结算、实际上是否获取了利润,也不考虑是偶然地从事一次、还是连续从事同一活动等客观因素,而仅仅考虑的是其从事交易的目的是不是为了营利这一主观心理因素,故本文将商业性要件称之为主观性标准。”[3]对于这样的解释,笔者实在不敢苟同,认为这是一种“断章取义”,有将交通部规章调整的范围扩大化之嫌。笔者认为,交通部的立法本意是要将具有商业活动特征的道路客运活动和货运活动纳入调整的范围。之所以用“商业性质”,因为道路运输经营业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商业,但其活动体现出商业活动的本质特征。按学界通说,现代“商”的具体种类包括:其一,买卖商,也即“固有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进行财货交易的行为;其二,“辅助商”,指以间接媒介财货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实际上是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商事行为,如货物运输、仓储、代理、居间、行纪等;其三,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的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融资、信托、加工、承揽、出版等,学者称之为“第三种商”。其四,仅与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活动,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餐饮娱乐、旅游服务、信息咨询等,即“第四种商”。[4]既然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同时也是一种商行为,那么商行为具有哪些特征呢?一般认为商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2)商行为是经营性行为,即商主体至少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不断地从事某种统一性质的营利活动,属于一种职业性营利行为;(3)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5]这些特征与上面所论述的不谋而合,构成了认定经营行为内在的统一。
  综上所述,笔者想对“非法营运”作如下定义:所谓非法营运,就是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以营利为目的,连续、反复、有偿地为社会公众提供道路旅客运输或货物运输服务的商行为。
  那么为什么在执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机械认定非法营运的情形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主要方面进行分析:一.从外因方面。日常监管工作中,经常会发现小面包车载货、私家车载客的现象,它们的确也具备了一些运输经营的外部形式,但徒具外部形式,并不能据此认定其具备经营的本质。有执法人员提出,如果是学雷锋做好事,就不应该收钱,收了钱就是从事营运。笔者针对这种观点想要说的是,达不到学雷锋做好事的标准就一定构成营运吗?难道学雷锋做好事的标准与营运的认定标准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吗?难道我们要把所有的交易行为不加分析地都扣上“经营”的帽子吗?值得我们深思。二.从内因方面。如果我们的执法动机不纯,如果执法夹带了谋取私利的因素,就很难保证我们对非法经营的认定是理性的,是合情合理的。中国有句成语叫“利令智昏”。我建议我们的执法人员在上路执法时头脑是清醒的,行为是理智的。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执法人员自身的法律素质,这其中包含很多的内容。有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把握,有对立法意图的领会,还包括诸如证据意识等。
  行文至此,笔者已无太多话要说。请所有交通执法战线的同仁谨记“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给我们带来的惨痛教训!谨记这是一个依法行政、科学发展的法制国家!谨记我们是人民的服务员,不是戕害人民的罪人!谨记执法权是公权力,不能用来谋取私利!谨记我们打击的是非法营运,不是打击民众对政府及政府执法部门的公信力!(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运输管理处 0515-88177620)


参考文章
[1]刘建刚.从“钓鱼”案看非法营运与有偿搭车.载刘建刚法律博客
[2]李克杰.“钓鱼执法”源于违法认定简单化.载中国经济网
[3]雷孟林,郗恩崇.界定经营性运输行为需要辅助性标准.载运输经理世界网
[4]刘保玉,陈龙业.析商事通则与民法一般规则的关系.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5]范健,王建文.商主体论纲.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实时汇兑业务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实时汇兑业务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实时汇兑系统将于近期在部分行正式运行,为加强管理,严密核算,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实时汇兑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实时汇兑会计核算手续》和《中国农业银行密押机管理办法》印发你们,并于实时汇兑系统正式运行之日起施行,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
行。
附:一 中国农业银行实时汇兑管理办法
附:二 中国农业银行实时汇兑会计核算手续
附:三 中国农业银行密押机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时汇兑系统的管理,规范实时汇兑往来业务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时汇兑是银行受理客户委托,即时将款项汇给异地收款人的一种资金汇划方式,属汇兑结算。
第三条 实时汇兑系统是为了向社会提供更快捷、更方便的结算服务而设计开发的计算机应用系统,其主要功能是处理实时汇兑业务,同时,还具备异地查询查复功能。
第四条 实时汇兑系统是一个树型的计算机网络,以总行为总中心,连接各管辖分行分中心,各管辖分行连接各地、市行支中心,再由地、市行连接各业务经办行。
第五条 实时汇兑系统由总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开发、统一推广应用。推广应用过程中,需修改、补充、变动业务需求,应由会计主管部门提出,未经总行财务会计部同意,不得随意修改程序,程序修改由总行科技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实时汇兑业务的经办行及各级中心。

二、基本规定
第七条 实时汇兑系统可处理全国和省辖实时汇兑业务,现有全国联行机构可申请办理全国实时汇兑业务,由管辖分行财会处报总行财务会计部审批,全国实时汇兑机构行名行号库由总行统一维护。省辖实时汇兑的机构审批及管理由管辖分行负责。
第八条 实时汇兑系统工作时间统一为9∶00~16∶00,经办行和各级中心要按时开机、签到和签退,经办行15∶30停止受理客户实时汇兑委托。
第九条 各级中心对业务报文不得修改,只负责传输。
第十条 经办行与支中心应采用专线连接,如不具备专线,必须有一部专用电话,以保证通讯畅通
第十一条 实时汇兑系统记账员、复核员和编押员应由三人以上分别担任,业务不得交叉。
第十二条 实时汇兑业务和主动查询业务必须逐笔编制密押,编押员根据原始凭证编好密押后,由复核员或密押录入员进行密押录入。
第十三条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大额现金汇款,必须经内勤坐班主任审核后,方可通过实时汇兑系统汇出。
第十四条 收报行要随时监控实时汇兑信息接收情况,及时打印汇入凭证。汇入凭证只允许打印一次,确需再次打印,必须经内勤坐班主任授权。
第十五条 实时汇兑系统打印的凭证、清单及查询查复书等,均须加盖有关人员名章。
第十六条 实时汇兑汇出凭证回单只作为汇出行受理实时汇兑业务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三、查询查复及异常处理
第十七条 实时汇兑系统可处理实时汇兑业务及其他联行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经办行收到实时汇兑系统查询,必须及时查明原因,作出查复。
第十八条 遇通讯线路等故障,款项不能实时汇达,如有明确反馈信息,客户可提出撤销汇款申请,如客户未提出申请,经办行即可将此笔款项转电子汇兑系统汇出。
第十九条 对无业务反馈信息、无查复信息、次日无借报划回的实时汇兑业务,不得作撤销处理。

四、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各实时汇兑经办行及各级中心配备一张密钥盘,用于对业务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密钥盘应由科技部门负责安装,安装后交上一级行的科技部门保管。各级中心对生成密钥盘的主机必须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时汇兑系统环境及数据,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制度》的要求由专人进行备份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系统主管(01号操作员)必须由内勤坐班主任或主任担任,有条件的可上收支行财会科统一管理。系统主管不得顶岗操作。
第二十三条 经办行预先设定操作员权限,每个操作员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权限操作。
第二十四条 操作员必须设置自己的操作密码并严格保密,操作密码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更换。
第二十五条 各行应每日查看运行日志,发现异常及时查清。运行日志需要时打印。
第二十六条 收款人为个人的现金汇款,汇款人在申请办理实时汇兑业务时,可在凭证上填写预留密码,收款人支取该笔汇款,除提供有关证件外,还必须提供预留密码,核对无误,银行方可付款。预留密码由汇款人自行通知收款人。

五、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分行要结合本行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7日起施行。



为规范实时汇兑业务会计核算,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实时汇兑管理办法》,制定本核算手续。
一、科目账户设置
在不增设新的会计科目的情况下,使用专用账户进行实时汇兑会计核算,需设置的账户:
(一)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核算发报行受理实时汇兑业务移存的款项。移存款项时,逐笔登记本账户;次日收到电子汇兑借报划回时,以及当日因故撤销汇款或转电子汇兑系统汇出时,逐笔销记本账户。本账户当日借贷方发生额应汇总至本科目发生额中,一并录入电子汇兑系统,参与联行汇差资金的清算。
(二)其他应收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户
核算发报行因差错造成的待处理款项。汇出金额大于汇款人支付金额,差额部分借记本账户;待处理结果明确,进行正确处理时,贷记本账户。
(三)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户
核算因差错造成的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收报行收到有疑问需查询的实时汇兑款项,以及发报行汇出金额小于汇款人支付金额的差额部分,贷记本账户;待处理结果明确,进行正确处理时,借记本账户。
二、日常处理
(一)发出实时汇兑的处理
1.在本行开立账户的汇款人提交实时汇兑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发报依据,第四联卡片,银行审核无误,填制一份转账贷方凭证,将资金从汇款人账户移存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汇款人户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对公柜将实时汇兑凭证第三四联交联行柜凭以发报,发报后第三联作当日发出实时汇兑流水账附件一并保存,第四联专夹保管。
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也可以根据日终打印的实时汇兑系统应付汇款清单逐笔记载,汇总填制一份转账贷方凭证,实时汇兑系统应付汇款清单作贷方凭证附件。
2.汇款人交存现金的,先将现金存入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再从临时存款中汇出,会计分录分别为:
(借)现金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汇款人户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汇款人户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其他处理同1。
3.汇款人非本行开户,通过支行辖内往来划来要求办理实时汇兑的,会计分录为:
(借)支行辖内往来科目——来账户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其他处理同1。
(二)收到实时汇兑的处理
1.收报行收到实时汇兑业务信息,打印实时汇兑汇入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清算依据,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收账通知或取款收据。记账柜接到汇入凭证第二三联,审核无误后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科目——往账户
(贷)××科目——收款人户
当日通过电子汇兑系统向发报行划借报清算资金,打印实时汇兑系统资金清算清单,与汇入凭证第一联核对无误后,一并作电子汇兑系统往账业务清单附件。
2.收款人在本行无账户的,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科目——往账户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收款人户
汇款人留有预留密码的,收款人必须将预留密码填写在支款凭证上,银行与汇入凭证上的预留密码核对无误后,方可付款。
3.汇入行为辖属行的,将汇入凭证第二三联交联行柜通过支行辖内往来转划汇入行,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科目——往账户
(贷)支行辖内往来科目——往账户
(三)发报行次日收到电子汇兑借报划回时的处理
发报行次日收到电子汇兑借方划回,抽出实时汇兑凭证第四联,核对无误后,销记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凭证第四联作借方凭证,电子汇兑凭证作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贷)全国电子汇兑往来科目——来账户
三、异常处理
(一)客户要求撤销汇款的处理
有明确失败反馈信息的,客户可持原实时汇兑凭证回单联要求撤销汇款。银行核对无误后,在回单联上注明“撤销汇款”字样,并打印实时汇兑撤销汇款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贷方凭证,第二联收账通知或取款收据,第三联留存。撤销汇款凭证第三联与原实时汇兑凭证第三联由联行柜
一并保存,原实时汇兑凭证第四联注明“撤销汇款”字样作借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贷)××科目——汇款人户
(二)转电子汇兑的处理
有明确失败反馈信息,汇款人亦未要求撤销汇款,发报行日终将该笔汇款转电子汇兑系统汇出。打印实时汇兑可转电子汇兑清单一式三份,一份联行柜留存,一份与原实时汇兑凭证第三联一并交电子汇兑系统操作员录入后作电子汇兑系统往账业务清单附件,一份作借方凭证附件,原实
时汇兑凭证第四联作借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贷)全国电子汇兑往来科目——往账户
(三)收款人账号、户名、开户银行有误或资金用途不明的处理
收报行将该笔汇款暂时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编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汇入凭证第二联作贷方凭证附件,第三联专夹保管,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科目——实时汇兑户
(贷)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户
同时向发报行发出查询,根据不同的查复要求作出相应处理。
1.查复要求更正。按正确内容编制一借两贷特种转账凭证,查询查复书和原汇入凭证第三联作借方凭证附件,两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视同汇入凭证第二三联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户
(贷)××科目——收款人户
日终借报划回时,应在用途栏注明“查询更正”字样。
2.查复要求退汇。与汇款人主动要求退汇的处理相同。
(四)汇款人主动要求退汇的处理
已发送成功的实时汇兑业务,如客户申请办理退汇,经审查符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退汇范围,由发报行主动发出要求退汇的查询。收报行收到查询,确认未解付的,发出同意退汇的查复,同时编制实时汇兑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与原汇入凭证第三联及查询查复书一并作第二联附
件,其余联次的使用与正常处理相同,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收款人户
或(借)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户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收报行操作员在往账处理中选择“退汇”功能,并在备注栏注明原业务报单号码和日期,在用途栏注明“退汇”字样。
发报行收到同意退汇查复书和退汇信息,打印查复书及退汇凭证(用实时汇兑汇入凭证代),查询查复书与退汇凭证核对无误后,作借方凭证附件,其他处理视同正常业务。
(五)汇款金额错误的处理
1.少汇的处理。汇款金额小于汇款人支付金额,如汇款人存款账户支付26万元,实际汇出20万元,事后发现,应在原实时汇兑凭证第三四联上注明“误发报20万元”字样,作账务调整,然后补汇差额。
(1)账务调整。
如当日发现,按实际汇出金额编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代卡片,与原实时汇兑凭证卡片联一并保存,同时按少汇差额编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会计分录调整为:
(借)××科目——汇款人户 26万元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2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户 6万元
如次日发现,按汇款人支付金额编制一联红字转账贷方凭证,再按实际汇出金额编制一借一贷转账凭证,其中借方凭证与原卡片一并保存,同时按少汇差额编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进行账务调整,会计分录为: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26万元(红字)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2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户 6万元
(2)补汇差额。
按少汇差额编制“实时汇兑汇出凭证”,并在用途栏注明“补汇×年×月××号实时汇兑差额”字样,汇出凭证第一联作汇出凭证第二联的附件,其他处理与正常业务相同,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户 6万元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6万元
2.多汇的处理。汇款金额大于汇款人支付金额,如汇款人存款账户支付11万元,实际汇出17万元,事后发现,应在原实时汇兑凭证第三四联上注明“误发报17万元”字样,先作账务调整,再作退汇和重新汇出的处理。
(1)账务调整。
如当日发现,按实际汇出金额编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代卡片,与原卡片一并保存,同时按多汇差额编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会计分录调整为:
(借)××科目——汇款人户 11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户 6万元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17万元
如次日发现,按汇款人支付金额编制一联红字转账贷方凭证,再按实际支付金额编制一借一贷转账凭证,其中借方凭证与原卡片一并保存,同时按多汇差额编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进行账务调整,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户 6万元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11万元(红字)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17万元
(2)退汇的处理。向收报行发出查询,要求全额退汇,收到对方查复和退汇信息后,打印退汇凭证,并按汇款人支付金额和多汇差额各编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分别作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记账凭证,退汇凭证第二联和查询查复书作其他应付款科目记账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科目——往账户 17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户 11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户 6万元
(3)重新汇出的处理。编制实时汇兑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和退汇凭证第三联一并作第二联附件,其他处理与正常业务相同,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户 11万元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11万元
(六)无业务反馈信息的处理
1.当日通过查询查复得知收报行已收到该笔实时汇兑,则按发送成功处理;如收报行未收到,则作再发送或转电子汇兑处理。
2.日终仍未收到业务反馈信息和查询查复信息的,打印无反馈信息实时汇兑清单,用以监督控制。
3.次日收到电子汇兑借报划回,按发送成功处理。
4.次日收到查复确认收报行未收到的,编制一借两贷特种转账凭证,重新记载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其中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作发报依据,在原实时汇兑凭证第三四联上注明再发送日期,作再发送处理。



第一条 为加强密押机管理,便于实时汇兑业务的顺利开展,保证实时汇划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密押机是为中国农业银行实时汇兑系统处理实时汇兑业务而设计,专用于实时汇兑业务密押核对,以辨别实时汇划款项真实、准确。
第三条 办理实时汇兑业务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加编密押。编押机编制实时汇兑业务密押,密押机核对编妥密押。
第四条 密押机内部处理、安全控制及管理方式与编押机完全相同,并共用一套授权机和管理机。密押机取消编押机手工编押、核押操作,只保留了各种功能键盘。密押机内采用外接电源与干电池双路供电技术,可以相互自动切换。
第五条 密押机设有标识码,标识码分配区间由总行统一设定。密押机标识码为AAABBCCC八位数,AAA代表省,BB代表市,CCC代表顺序号,顺序号区间必须为600~699。密押机标识码仅作为与计算机联机入网身份识别。
第六条 密押机与计算机联机时,只核对日期为当天的实时汇兑往来业务密押,并且在有效工作时间内密押机一直处于开机状态。
第七条 密押机颁发和领用。
(一)密押机标识码由省级分行(或总行直属分行)授权,密押机行号由省级分行或地市分行授权。密押机和编押机授权联行行号必须相同,标识码后三位数不同。密押机操作手册印有编号,编号为密押机机身号码。
(二)下级行凭本行介绍信向上级行领用密押机。领取时,必须登记密押机具领取登记簿(格式由各分行自定),详细记载密押机机型、联行行号、标识码、机身号码等内容,并由领取人签章。
(三)经授权后的密押机、密押机操作手册必须由专人、专车领取,不得委托他人捎带。运送车辆不准搭乘其他无关人员及捎运其他物品,中途不得无故停留或绕道办理其他无关事宜。
第八条 密押机使用。
(一)密押机由编押机管理员、编押员管理使用。密押机开机口令修改,密押机日期、时间、星期、有效工作时间、周末工作方式等内容的设定与编押机完全相同。
(二)编押员打开密押机电源开关,查看密押机标识码,输入开机口令,按下“AC”键盘,直接进入与计算机联机核押状态,密押机各种功能键盘全部被锁定,拒绝接收来自键盘的全部信息。
(三)核对实时汇兑业务密押,连续五次核押不符,密押机锁定。重新启动时,与编押机处理方法完全相同。
(四)密押机核对实时汇兑业务往账、来账密押,无需对密押机日期进行调整。密押机遇到“死机”或编押员忘记开机密钥由上级管理行管理机解锁。
第九条 密押机保管。
(一)备用密押机及其操作手册应集中存放在省级分行,并由专人装箱入库保管。备用机在保管时不得预先设置标识码和输入行号。
(二)暂时离开岗位或午休时,密押机不关闭电源,但必须锁入专用保险箱。全天营业终了,密押机必须装箱,放入保险柜中保管。
(三)密押机操作手册可发至经办行,视同机密材料与密押机分别保管使用;培训教材集中在支行以上机构保管;培训笔记应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十条 密押机发生故障,应将其上交管辖行换取备用机。故障机由省级分行集中后,统一与生产厂家联系、修理。不得自行拆修或随意拿到社会上委托他人修理。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编押机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密押机使用之日起实行。



1998年9月29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行彩票(我国习惯称“奖券”)进行有奖募捐,对筹集资金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一九八七年以来,国家先后批准了“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第十一届亚运会基金奖券”等彩票的发行,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甚至个人自行
发行了多种彩票,致使彩票市场秩序严重混乱,这不仅给正常的彩票发行带来困难,也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败坏了政府的形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利用发行彩票募集资金应从严控制。目前,发行彩票只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举办社会福利、体育事业和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其他活动。
二、发行彩票的批准权集中在国务院。需发行彩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提前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发行计划及发行办法,经人民银行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三、彩票必须在经人民银行许可的印刷企业印制。
四、发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发行规模和发行办法,不得突破发行规模和违章发行。
五、发行彩票募集的资金,必须按规定使用,严禁挪作他用。发行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同时,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收入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营私舞弊、贪污私分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六、发行单位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并认真执行监印、计数、运输、保管等各项制度。
七、要加强彩票市场的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发行彩票。凡未经批准擅自发行彩票或发行变相彩票的,以及违反批准的规模和办法发行彩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
理。
八、针对当前彩票市场混乱的局面,各地自本通知发布后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已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彩票在清理整顿期间可继续发行,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发行规模和办法,擅自突破发行规模和违章发行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凡符合本通知精神但未经国务院批准且需继续发行

的彩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履行报批手续;其余各类彩票一律停止发行,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九、清理整顿彩票市场,是加强市场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当地人民银行、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明年四月底以前完成这项工作,并将清理整顿情况于明年五月底以前书面
报送人民银行,由其汇总报国务院。
十、彩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199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