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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证据收集与分析/刘思彬

时间:2024-07-03 23:16: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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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证据的收集与分析
—读《福尔摩斯探案全集》有感

《福尔摩斯探案全集》是一部侦探探案的名著,重读经典让我不仅仅感受到的是故事情节的离奇曲折,更让我看到了作为侦探、警察、甚至是法医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敏锐、严谨、科学、务实,和最重要的正义感。我在这里就我从该书中理解的关于刑事证据的收集与分析的浅薄知识进行简单的阐述。
刑事证据的收集与分析,是将某个物确定为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以此来确定犯罪嫌疑人,使得正义得到伸张的过程。《福尔摩斯探案全集》也是一部经典的关于刑事证据的收集与分析的教科书。最让人佩服的是,福尔摩斯那细致入微的观察和叹为观止的推理都能让一切疑难案件迎刃而解。通过对本书的阅读能够使人的观察能力和推理能力得到很好的开发与利用,当你仔细品味完这本书你就会发现什么《名侦探柯南》之类都是小儿科。有人盛赞《福尔摩斯探案全集》是侦探小说的不可逾越的高峰,确实是名副其实的。但无论如何它毕竟是一部构思巧妙的小说而已,我们也要带着怀疑和思索的眼光来品读它,才能使我们受益匪浅。
一、刑事证据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说明证据是与案件相关的,客观的真实情况。我们不能仅靠自己的主观臆断就认为某物就是证据,而是要在案发现场等地进行勘察后,经过严谨的逻辑分析,并为客观事实所证实的才可能成为证据。但是,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证据就是人证和物证。证据是丰富多样的,任何犯罪都不可能做到毫无证据,只是看你作为侦查人员有没有那个能力来收集证据。而证据是用来做定案的依据的,能够说明案件的事实情况,能够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而获得刑罚的,体现了作为刑事证据的重要性。因此,我们不能够随意捏造虚假的证据,这也是为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
二、刑事证据的收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的收集的定义,是公安及司法机关为证明案件事实,按照法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在《福尔摩斯探案全集》中,福尔摩斯作为一名私人侦探为了证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收集证据材料的活动,虽然有些手段在今天看来是不合法的,但也不得不承认那却是行之有效的。当然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要依法办事,通过合法的手段收集的证据才能够真正是犯罪在阳光下得到正义的审判。通过阅读《福尔摩斯探案全集》使我明白了一些浅薄的刑事证据收集的要领,下面将进行简单的解说。
1、敏锐的观察能力
就像福尔摩斯刚见到华生时所说,“我看的出,你从阿富汗来”。然而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推测却震撼了华生,也震撼了我们广大读者。这是福尔摩斯的首次推理就石破天惊,但只要你仔细看下去,也会像华生那样不以为然,他的推测就是最简单的逻辑推理,然而建立在这之上的更是他那无与伦比的敏锐的观察能力。证据的收集要是离开了侦查员的观察,它也只是一个事物而已,但它对案件的价值就要靠于侦查员的收集。敏锐的观察能力并不是先天就有的,而是要靠后天的刻苦训练才能够练就的。就像福尔摩斯他已经把观察当成了他生活的一部分,凡是遇见一个事物或人他都会对其进行细致的观察和分析,才能够抓住本质的特征和正确的切入点。
2、对时间、地点的把握
对刑事证据的收集可以说是在和时间赛跑,证据可能因为时间的延长而消减,例如,天气的变化、痕迹的消失甚至是某些人对现场的破坏。因此对于时间的把握要尽量的及时。福尔摩斯在勘察现场的时候经常会臭骂那些没能力的警察把现场搞的乌烟瘴气。因此我认为作为基层的民警并不能要求他们具有多么高超的破案能力,只要他们能够具备严格的现场保护的素质就是对案件的立功了。
对刑事证据的收集并不能只局限于案发现场,还应当在案发现场周围甚至是更远的地方进行侦查。在《血字研究》章节中,福尔摩斯还未到达案发现场就将马车停下,徒步沿着街道仔细的进行侦查而发现了一系列的线索。但我所说并不是要求我们撒大网、一把抓,而是要重点排查,各个突破。例如,某个抢劫案件已经表明嫌疑人事先经过了预谋的踩点,那我们当然也要对他可能会蹲点的地方进行侦查。要善于利用天文学、地形学、心理学等知识进行综合的分析与推测,才能够获取更多的有价值的信息。
3、证据的保护
刑事证据往往容易被破坏,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侦查人员都可能会对刑事证据进行故意或过失的破坏,而证据一旦被破坏就会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任何证据都具有其独特性而不能进行复制。因此,我们在对证据进行收集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证据的保护,不能因为我们的一时大意而造成证据的瑕疵。证据的保护首先要拥有保护意识,其次依赖专业的设备和技术。电视里最常见的就是某某警察刚到案发现场就带上一副白色的橡胶手套,用透明的塑料袋或试管等等,这些就不是我们这些门外汉能够说清楚的了。
三、刑事证据的分析
刑事证据的分析,在我看来,其实就是通过对已掌握证据的运用和联系,加上科学的逻辑推理,从而得出有益于了解案件事实和破案的过程。证据并不是相互孤立的单个存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只有将他们进行整体的把握和分析才能够正确把握案件的核心和把那些伪证据排除在外。分析当然是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但也不能脱离实际而异想天开。对于证据的分析,要在事实的基础上,把握事物的本质,运用科学合理的逻辑推理,来进行层层深入。福尔摩斯最神奇之处在于他对证据近乎完美的分析能力。每当新的案件来临,福尔摩斯、华生和我们读者都面临着新的挑战,但每次都是福尔摩斯能够鞭辟入里的一语中的,不得不令人佩服。
下面我将简单的论述对刑事证据的分析应当注意的几个方面:
1、犯罪现场还原
物证是在犯罪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客观的事物,包括血迹、凶器、痕迹、残留物等等,它能够客观的向我们展示案件发生经过。证人证言则是目击者主观上对案件发生经过的叙述,它具有一定的主观色彩。我们大多数人都会认为作为犯罪分子都是穷凶极恶之徒,都是面带凶相或是贼眉鼠眼,就会不自觉的把事实中的犯罪嫌疑人尽可能地进行丑恶的描述,这有时会对侦查人员造成严重的障碍。我们要在物证的基础上,合理地结合人证来对犯罪现场进行还原。在《福尔摩斯探案全集》短片小说《三名学生》中,福尔摩斯就是通过对新写字台的刮痕和地板上奇特的黑泥的重视,而没有听信委托人管家的证言,才正确把握住了案件的突破口,从而推理出了案情发生的经过,而通过最后的证实可以说是了如指掌。
2、犯罪嫌疑人的特征
犯罪嫌疑人并不是神秘而不可知的,他也有作为人最起码的特征和自己所独特的个性。我们通过对刑事证据的分析是可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相关的信息。例如,通过子弹着陆点我们能够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高;通过脚印我们能够了解到嫌疑人的身高体重,甚至是某些特殊的生理特征;通过血液、汗液、唾液等体液我们能够掌握犯罪嫌疑人的DNA等等。因此,犯罪嫌疑人要做到神不知鬼不觉那是不可能的,至少我们人现在能够知道。在《福尔摩斯探案全集》中最经典的把握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的是在《四人签名》的章节中。福尔摩斯在勘察完现场后是这样描述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的,“他是个没受过教育的人,短小、敏捷,右脚装有假肢,假肢的内侧已经磨损。他左脚的靴子有一个劣质方头鞋底,鞋跟部有块圆形铁。他是个中年人,皮肤被太阳晒得很黑,而且曾经被关过监狱”。不要认为福尔摩斯一定事先见到过犯罪嫌疑人,那你一定会惊讶不已的!他正是对案发现场的每个细节都进行勘察和综合分析后而得出的犯罪嫌疑人的特征。
3、犯罪分子的罪行
我们对于刑事案件的侦破不仅仅是要了解事实的真相,而且还要能够确定犯罪分子的罪行,才能够使犯罪分子受到刑罚处罚,使正义得到伸张。犯罪现场有尸体出现,说明很有可能是故意杀人;火灾现场有可疑汽油罐,说明很有可能是纵火等等。在刑事领域,我们往往通过对客观的分析而得出主观的心理状态,就要求我们要主客观相结合。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才能够使我们了解到犯罪分子的主观心理状态,并结合客观的实际情况,从而认定犯罪分子的罪行。
综上所述,本文对刑事证据的收集与分析的论述,只是笔者阅读《福尔摩斯探案全集》后有感而发的浅薄的认识而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彩凤等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彩凤等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3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曹彩凤、曹景凤、汪潜等诉许莉债务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赵海平在从事承包经营期间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赵海平死亡后,其妻许莉作为连带债务人有义务继续清偿全部债务。
以上意见,供参考。


制约刑讯逼供之浅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刑事诉讼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严禁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时有发生,影响案件定罪处罚。如何有效遏制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是保障人权、营造良好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本文就如何制约刑讯逼供谈点个人粗浅认识。
一、从完善立法上制约
1、刑事诉讼法仅限制了刑讯逼供行为,但对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仅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的空白,未能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使通过过非法手段得到的证据有可能获得证明力,给刑讯逼供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因此,笔者认为,为了建立便于操作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应明确取消通过刑讯逼供而收集的证据的证明力。
2、对刑讯逼供罪的定罪处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刑讯逼供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声誉。其次,刑讯逼供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法律应予严厉打击。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刑讯逼供罪,但司法人员因此罪定罪处罚的并不多,这也是诱发刑讯逼供的一个客观因素。究其原因,一方面表现在打击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是刑讯逼供罪认定的证据问题。此类案件的被害方是人身自由受到了严格的限制的人,处于举证相对弱势地位。该罪的举证责任,是由指控方举证,还是由被控方举证,法律规定不明确。为了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刑讯逼供罪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被控方提供其未实施刑讯逼供的证据,否则即可定罪。
二、从强化监督上制约
刑讯逼供是侦查权滥用的具体表现。权力只有在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才可能不被滥用。因此,强化对侦查办案过程的监督是防止刑讯逼供的有效措施。监督方式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也就是办案人员相互之间的监督和上下级之间的监督,虽然最直接,但不易落到实处。如何真正做好这一监督,不流于流式,侦查人员应对办理的案件鉴订刑讯逼供责任状,做到责任到人。外部监督包括社会监督和专门机关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指舆论监督,这种监督的具体落实还需要靠有关机关来实施。专门机关监督主要是指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侦查监督是其一项重要职责。目前,检察机关履行的侦查监督职责仅仅停留在审查批捕和接受群众控告等几个方面,但对侦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刑讯逼供行为不能直接监督。仅仅依据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并不能从实质上对侦查人员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实行监督。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加大对侦查办案过程的监督。具体操作上,一方面侦查机关应完善侦查审讯过程的全程录音像、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专门化。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加强案件的提前介入活动。特别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的案件,更应完善上述措施。
三、从提高办案人员素质上制约
刑讯逼供是由特定的人实施的行为,行为实施者的人权保障观念、刑事办案的专业技能的高低,与刑讯逼供的发生有内在的联系。司法实践中,目前我国从事刑事案件侦查人员的教育水平及素质与实践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进行相关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办案人员素质,提高办案质量,减少和预防刑讯逼供的发生。一是加强人权保障观念教育。通过实施人权保障观念的教育,克服历史上落后观念和不良做法的消极影响,消除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根源,树立并强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意识。二是强化侦查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强化“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意识,逐步减少对“逼供信”的依赖。

上高县检察院 伍自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