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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完善超期羁押工作机制和制度/张石坤

时间:2024-06-28 22:22: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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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超期羁押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司法机关,在法定的羁押期限届满后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超期羁押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正,这个问题已成为妨碍公正执法的一大顽症,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关键词:超期羁押 犯罪嫌疑人

超期羁押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司法机关,在法定的羁押期限届满后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超期羁押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正,这个问题已成为妨碍公正执法的一大顽症,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因此,监所检察科应该把预防超期羁押案件的发生做为重中之重来抓,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一下目前超期羁押中存在的问题及杜绝超期羁押案件发生的对策。

一、当前造成超期羁押问题的原因

分析造成超期羁押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上的原因。调查发现有相当数量的超期羁押案件与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完善、不科学有密切的关系。甚至可以说由于法律上的原因,使得一些案件的超期是必然的。

2、制度上的原因。除了法院上的原因制约案件的审理期限外,现行指导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有关制度的不健全甚至弊端,也是造成超期羁押的重要原因。如:第一,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不及时。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所有死刑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都要经过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但是,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死刑案件多,审委会委员很难召集齐,且多数是院领导,事务性工作多,不能保证合议过的案件及时研究。许多重大案件超期,这是一个主要的原因。第二,汇报、请示、协调环节过多,且缺乏明确的规范制约,造成请示无期限的局面。从调查情况来看,由于请示上级法院或者提交有关领导部门协调造成案件超期羁押,这是法院系统案件超期羁押的比较主要的原因。第三,集中宣判、执行制度。有不少案件超期羁押,是由于需要集中宣判、执行所致。

二、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对策

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和执法实际,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具体说,主要应作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法律,预防问题产生。

一是针对法律制度的疏漏,结合执法实际,对易产生超期羁押的环节作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定,减少不同办案部门实际操作中的分歧,实现诉讼的有序、协调和完整。二是对被羁押人实现救济权利的程序、途径、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确的、有实质意义的规定,让其对羁押中存在的问题不仅有可供选择的权利,而且其选择的救济权利能得到切实保障和实现。三是考虑设立羁押问题司法审查或听证制度,对羁押本身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防止羁押措施的滥用。

(二)强化监督,建立各项机制

一是建立预警机制,实施事前监督。监所部门可考虑利用微机治理诉讼时限,在羁押到期前的一定时限,立即通知办案部门,使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超期羁押的出现。对于通知后仍不采取措施的,羁押到期即应释放在押嫌疑人,同时通知上级公安机关和办案部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造成超期羁押的责任人承担。通过最大限度发挥预警机制的作用,变事后纠正为事前监督,从而对超期羁押现象的出现进行有效遏制。二是强化事中监督的合力。要完善现有监所监督的方式,将监所部门的单一监督改变为侦查、检察、审判等部门的共同监督,充分发挥共同监督的整体效益,促使羁押问题在各个诉讼阶段都能得到有效监督。三是实施责任追究,落实事后监督。要把纠正超期羁押纳入办案责任制中,实施执法质量的“一票否决”,同时对超期限办案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的、行政的甚至于刑事的追究,从而以严厉的事后监督向执法实践中的超期羁押敲响警钟。同时,要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主动接受权力机关、上级部门及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等方面的外部监督,坚持做到有错即纠,增加羁押问题的透明度,从而减少和杜绝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三)分清责任,明确其管辖权

超期羁押是一种违法行为,对于超期羁押尚不够成犯罪的应当由谁来监督,对于构成犯罪的由谁来追究,这些问题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从现有机制来看,看守所和检察院监所检察科以及驻看守所检察室,是监督超期羁押的主要部门。依据二者的工作职能,仍由他们负责监督超期羁押工作是合适的,但这两个部门分别隶属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缺乏独立性,而监督者没有独立性必定影响到监督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因此笔者认为看守所应从公安机关分离出去,成为一个独立部门,这有利于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领导人的影响而对各办案机关实施有效的诉讼监督。由于看守所对公、检、法的办案期限基本能做到全程登记、全程审核、全面掌握,因此由看守所实施对超期羁押的监督、立案侦查较为现实和可行。就检察院而言,其负责起诉和对看守所是否履行监督职能实行监督,对看守所有案不立实行立案监督;而看守所对有证据证明检察院对内部超期羁押案件拒不起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四)大力宣传,确保各知情权

要预防超期羁押就要让各执法人员知道超期羁押的危害性,因此就要大力宣传,针对一些办案单位可能出现超期羁押的问题,可以印制小册子和、等宣传资料,将各诉讼环节的法定期限、特殊情况下的法定期限及适用法律条款,违法必究的措施、办法等清清楚楚地印在表上,发放到公检法办案科室和办案人员手中。让他们在执法过程中明确自已的责任,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还可以利用电子屏幕设立宣传栏,以“动态”的形式定期公布执法中违法现象及办案单位超期羁押情况,促使所有办案人员时刻清楚办案期限,严格依法办案。

作者:景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 张石坤

联系电话:15033182238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鉴于《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不相适应,决定废止《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体法发[2007]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有关中央交通企业,部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交通文化建设,规范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申报、推荐、审查、命名和管理,现将《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





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文化建设,规范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申报、推荐、审核、命名、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示范作用,推动交通文化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根据《交通文化建设实施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申报、推荐、审核、命名、管理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申报、推荐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并充分考虑示范单位的总体构成,尽量覆盖全行业不同系统、不同专业。
  推荐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应当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规范、材料齐备、优中选优原则。
  第四条 交通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部文明办)具体负责全国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审查、命名和监督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初审、推荐工作。
  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直属在京单位、中央交通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分别负责本系统或所属单位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五条 全国交通行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可依照本办法申报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
  第六条 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善的组织文化建设纲要、工作方案和长效机制;
  (二)有特色鲜明的价值理念、行为规范、外部形象等组织文化体系;
  (三)有相应的组织文化传播媒体,职工认可度、参与度、满意度高;
  (四)组织文化建设对本单位的管理和各项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产生了明显效果,连续三年以上业绩良好;
  (五)积累了组织文化建设经验,在本地区、本系统、本专业组织文化建设中走在前列,社会影响良好;
  (六)领导高度重视,有负责组织文化建设的组织机构和物质保障。
  第七条 申报、推荐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全国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申报表;
  (二)组织文化建设总结报告;
  (三)组织文化建设实施纲要、工作方案等;
  (四)组织文化建设成果等。
  如曾获得过全国、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组织文化建设方面奖励的,可提交有关证书复印件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表(见附件)、有关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有关电子资料一份。
  第八条 申报、推荐、审核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拟申请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可按照职责权限,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直属机关党委、中央企业集团申报;
  (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直属机关党委、中央企业集团进行初审后,向部文明办推荐;
  (三)部文明办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拟定候选名单;
  (四)部文明办将候选名单发送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并在交通部政府网站公示一周后,确定最后入选名单;
  (五)报部批准后予以公布,并向示范单位颁发标牌、证书。
具体申报程序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直属机关党委、中央企业集团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条 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推荐,部文明办不直接受理申报材料。
  第十条 被命名为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应当进一步加强交通文化建设,不断提升交通文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并为全行业其他单位学习、交流交通文化建设经验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部门、各交通行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指导。
  部文明办将采取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宣传、推广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经验,推动全行业交通文化建设。
  第十二条 部文明办每两年组织对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进行一次复核,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取消命名。
  对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进行复核,采取书面复核和实地复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三条 推荐、审查、命名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各个环节,均不得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命名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由交通部统一制作证书和标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部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