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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报关行为管理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02:58: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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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报关行为管理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报关行为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6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近来,持未加盖企业报关专用章、只有报关员印章的报关单向海关报关的行为增多,不利于海关依法对报关行为进行管理和对发现的走私、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因此,请各海关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严格按照规定对报关行为进行管理。现就有关规定再次明确如下:
一、自理报关企业的报关员只能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不能代理其他单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报关时,除在报关单上加盖海关备案的该报关员人名印章外,必须加盖企业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否则,海关不接受报关。
二、代理报关企业接受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除必须在报关单上加盖报关员的名章和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外,还必须随附委托单位的“委托协议书”或在报关单上加盖委托单位印章。凡是未提供委托协议书或未在报关单上加盖委托单位印章的,海关不接受报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四、严格执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规范开发贷款行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扎实做好房地产贷款“三查”,全过程监控开发商项目资本金水平及其变化,严禁向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不含经济适用房)、“四证”不齐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名义发放开发贷款。对于囤积土地和房源、扰乱市场秩序的开发企业,要严格限制新增房地产贷款。防止开发企业利用拆分项目、滚动开发等手段套取房地产贷款。
五、加强尽职调查,注重防范土地储备贷款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评估和审慎发放土地储备贷款。贷款前,要加强对储备土地的性质、权属关系、契约限制、开发规划等方面的尽职调查,严格贷款发放条件。要科学、动态地测算和监控土地收储费用,开设专门的托管账户,警惕土地以低成本转让,确保土地出让收入优先归还银行贷款。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违约必须提前还款的罚则,避免土地储备机构盲目“圈地”、盲目批地对贷款造成风险。要完善相关抵押手续,认真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根据风险状况审慎确定抵押率。
六、引导合理的个人住房消费,加强按揭贷款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个人首套自住房贷款,稳妥发展二手房贷款市场。首付款比例应当依据借款人还贷风险确定,不宜一刀切。要严格执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监测等尽职调查制度,加强对各项权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加强按揭贷款抵押登记审查,积极采取措施防范期房抵押贷款一次性支付风险,防止一些资质低下的企业利用预售环节将风险转嫁给银行,严厉打击“虚假按揭”等套取和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维护银行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强化贷后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房地产项目工程进度发放贷款,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使用的全过程监控。健全开发贷款的封闭性管理措施,严密监控房屋销(预)售资金流向,可实行销(预)售资金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同时,高度关注未实行封闭管理的开发贷款。加强对贷款抵押物的管理及抵押物价值变化的监测与评估,对抵押手续不完善及抵押物不足额的部分及时追加有关担保。一旦发现开发企业挪用房地产贷款,要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直至提前收回贷款。
八、进一步规范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贷款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开办房地产贷款业务,或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等方式间接发放房地产贷款,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12号)有关规定;用集合信托资金发放房地产贷款,要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
九、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加大违规查处力度。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系统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平台,及时登录有关房地产贷款客户不守信用、违规操作等不良信息,严密监测境内外各类客户违约情况;加强同业合作,防范和控制客户跨行违约行为,建立违约客户“黑名单”等联合惩戒机制;研究由房地产企业落实期房抵押贷款担保等防范信贷风险的措施。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情况的调查分析,建立房地产信贷风险监测报告和定期通报制度。当前,要把对房地产贷款合规性检查作为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房地产贷款违规经营、造成贷款损失等问题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银监会将在媒体公开披露并依法实施业务叫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信贷管理工作,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及措施,于2006年9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上报银监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银监会有关部门反映。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商品房销售的几种计价方式及其利弊分析

吴宇


一、计价方式的种类:

按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四条之规定,现行计价方式可以有如下四种:
1、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即: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建筑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2、按套(单元)计算:
即:等于是买卖双方的协商价,与面积无直接关系;
3、按建筑面积计算:
即: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公共分摊建筑面积。
4、其它:
除以上三种方式外,买卖双方另外之约定。

二、几种计价(量)方式的区别及特点:

1、按建筑面积买房存在的问题
按过去的相关规定,商品房销售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即大家所说的“建筑面积”。建设部在2001年颁布了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其中规定了商品房销售三种计价方式,一是建筑面积,二是套内建筑面积,三是套。纵观上海楼市,从上海房地产市场起步到今天,除极个别的开发商曾过推出“按套内建筑面积卖房”外,绝大多数的开发商采用的都是按“建筑面积”卖房。
据了解,过去在上海楼市按建筑面积销售发生的各式各样的面积问题往往不外乎两个类型:其一,实测面积和预售面积不符;其二,公摊面积不明确,不该公摊的也摊在了买房人的购买面积里。分析这两类问题,不难得出,两者的症结都是面积计算标准不透明引起的,而且几乎都是“公摊面积惹的祸”。如套内建筑面积没有变,房屋总面积却变大了。而公摊面积的增加,第一,不是自己户内的;第二,往后长年累月的物业费、供暖费要跟着交;第三,有公摊就意味着有些配套设施是业主的了,而一个小区里一定还有些公建是开发商的,那么,哪些是业主的?哪些属于开发商的?因公摊不明,这些问题无法界定,纠纷也因此产生。
  事实上,有关管理部门也已注意到这个问题,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就曾下文,对分摊细则和计算标准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如“不在本栋楼的配套设施不能公摊、服务多栋楼的配套设施不能分摊”等。但尽管如此,公摊面积的确仍然是买房人“心中永远的痛”:一方面,计算太复杂,非专业人士算不出来;另一方面,入住后,可能一部分购房人觉得需要重新测量,而一部分业主认为没有问题,不予配合,公摊面积就没法核实。
  2、按套或套内建筑面积买房的好处
  根据相关的规定,套内建筑面积为“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看来,按套或套内建筑面积可以规避“公摊面积”,对买房人而言,最大的好处是便于计算,面积由“朦胧”变“透明”。从国际上看,大多数国家房屋买卖也采用的是按套销售。
  但采访中,不少业内人士和买房人认为,相对于按建筑面积买房,从现阶段看,按套或套内建筑面积买房仍有很多局限。
  其一,按套销售并没有解决面积数量,只能适用于现房别墅。
  其二,套内建筑面积没有解决对墙体面积的计算问题,买房人知情权仍然可能落空。
  其三,现行的很多规定不配套:如产权证还是按照建筑面积来制作,物业管理和供暖费仍按建筑面积收取,这样,就把好多问题推移到卖房的后期甚至入住以后了。比如说,某个购房人买了120平方米,但是做产权证时,房地局仍然会把套内面积折算成建筑面积,产权证上写的是160平方米,买房人能接受吗?
  其四,容易导致楼盘开发只注重使用空间而忽视公共空间。部分买房人和卖房人都担心,上海目前仍是以期房销售为主,按套或按套内建筑面积卖房,会不会容易导致楼内的公共空间越来越狭小、简陋.

作 者: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吴 宇 律师
地 址:上海市莘庄地铁站北广场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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