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车辆封闭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6 09:04: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车辆封闭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8〕5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车辆封闭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车辆封闭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


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车辆封闭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泰山景区旅游客运秩序管理,保障客运安全,保护景区环境质量,提升旅游客运服务水平,树立泰安良好形象,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泰山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山景区旅游客运管理遵循安全第一、封闭运行、方便游客、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三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泰山管委)负责泰山景区车辆封闭运行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负责旅游客运安全、运营、服务等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泰山景区旅游客运交通指挥调度体系,强化交通运行指挥调度,保障交通顺畅、安全有序运行。

市公安、交通、环保、物价等有关部门和泰山区政府、岱岳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泰山景区旅游客运车辆封闭运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泰山管委应按照旅游客运规划,分阶段对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客运车辆实行封闭运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对天外村游览路、桃花峪游览路实施封闭运行。封闭运行的区间为:

(一)天外村游览路:天外村广场至中天门停车场路段;

(二)桃花峪游览路:桃花峪停车场至桃花源停车场路段。

其它游览路待条件成熟,经市政府批准后逐步实施封闭运行。

第五条 实行封闭运行后,泰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客运专线,由取得经营权的运营单位实行客运专营。

第六条 除下列车辆外,其它经营性载客车辆(包括宾馆、旅行社车辆和出租车)、工作车辆、生活车辆、游客自驾车辆、军用车辆等禁止进入封闭运行区域行驶: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及市公检法部门进入景区检查工作的车辆,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确定,限定车号、一车一证;

(二)二级以上接待任务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接待任务的进山车辆,由相关接待部门提前通知泰山管委,票证结算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三)银行解款、特种物品运送、垃圾清运等特殊用途车辆,由泰山管委发放特殊通行证,凭证进入景区,在限定时间、范围内行驶;

(四)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管理、经营单位的工作和生活车辆,由泰山管委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进行严格控制,凭证进入景区;

(五)110、119、120、122等紧急救援车辆,在执行工作任务时直接进入景区开展工作;

(六)有关部门履行职责进山依法检查工作,应与泰山管委提前联系,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办理,泰山管委应当积极配合、支持。

第七条 实行封闭运行后,天外村游览路、桃花峪游览路现行进山游览门票管理方式不变。游客购买专线汽车票后,享受旅游专线车运输服务:

(一)上、下行汽车票分别出售,上行汽车票分别在天外村广场、桃花峪停车场出售,下行汽车票分别在中天门停车场、桃花源停车场出售。封闭运行区域内沿途各站点设置检票点,游客可在各站点持上行汽车票、下行汽车票分别乘坐上行、下行旅游专线车辆;

(二)持泰山游览证及享受游览门票免票优惠政策的人员,凭有效证件购买专线汽车票后方可乘车进山;

(三)驻山单位工作人员、经营从业人员、景区内居民乘坐旅游专线车的,须凭有效证件购买专线汽车票或月票进山。

第八条 为保障市五大班子重要接待任务及市直部门单位承办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特殊团队及时、快捷进入景区,泰山管委成立旅游专线客运接待服务中心,泰山景区客运专线运营单位成立旅游专线客运接待服务车队,固定专门车辆,配备专职讲解员,并在天外村、桃花峪两条游览路进山路口设置车辆换乘区,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和随车讲解服务。

市五大班子重要接待任务及市直部门单位承办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特殊团队进入景区,应提前与旅游专线客运接待服务中心联系,办理相关手续,直接换乘旅游专线车进山。

泰山管委应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制定专线汽车票结算办法。

第九条 实行封闭运行后,景区外的车辆停放管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

第十条 泰山管委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景区车辆封闭运行、旅游客运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服务标准,依法做好景区的旅游客运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关于泰山风景名胜区封闭运行和旅游专线车辆有效运行的具体政策和保障措施,由泰山管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粉煤灰综合利用暂行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粉煤灰综合利用暂行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粉煤灰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土地资源,防治环境污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全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排放、储存、运输、综合利用粉煤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用于筑路、筑堤、回填、造地、复垦及粉煤灰作为混凝土掺合料生产各种建材产品。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墙改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所属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统筹安排规划,编制技术改造项目、收取和使用粉煤灰综合利用
专项基金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环保、技术监督、财政、物价、工商、税务、银行及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墙改领导小组,共同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
第五条 排放和使用粉煤灰的单位,应积极研究和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不断拓宽粉煤灰综合利用领域。
各企业主管部门或科研单位对粉煤灰的利用工作,应积极配合研究、推广应用。
第六条 排放、使用粉煤灰的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市、县(市)及旅顺口区、金州区墙改办报告本年度粉煤灰的处理、利用情况和下年度供需计划,各墙改办应按照“就近定点使用、优先供应重点单位”的原则,进行年度计划平衡,组织供需双方直接签定合同。
用灰单位不得转让粉煤灰,违者取消一切优惠待遇,并按排污企业对待。
第七条 排放和使用粉煤灰的单位应建立长期、稳定的供应关系。使用粉煤灰的单位到排灰企业自行装运未经加工的粉煤灰,排灰单位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排放粉煤灰的企业提供经过加工的粉煤灰或提供装运服务,可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八条 新建、扩建或改建排放粉煤灰的企业,必须做到综合利用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不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又无正当理由继续扩建储灰场的,计划部门不于立项、土地部门不得批准用地。
第九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提高粉煤灰的利用率,凡距排放粉煤灰企业的储灰场20公里范围内的筑路、筑堤工程必须掺用粉煤灰;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必须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掺用粉煤灰的粘土砖。
第十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工程时,应优先采用掺用粉煤灰的建筑制品,并可作为设计评优的主要条件。对设计单位已明确使用粉煤灰制品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拒绝采用或擅自修改图纸。
第十一条 建材和施工企业生产、使用粉煤灰制品,须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有关技术监督部门及主管部门应加强质量监督、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运输粉煤灰,必须使用装有固定密封设施的专用车辆,专用运输车辆经交通部门审核,可免缴养路费。专用运输车辆不得挪作他用,违者,追缴已免的各种税、费。
第十三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建设项目,可减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十四条 企业综合利用粉煤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全部留给企业,专项用于该项目更新或扩建。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掺用粉煤灰替代原设计建筑材料的,不扣减原设计指标,其节约的资金全部由企业自行支配,并可按规定提取节约奖。
第十六条 企业和科研部门,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科研课题,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科研经费;对在粉煤灰综合利用、推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科研人员,在职称评聘和晋级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预以考虑。其成果可根据有关规定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十七条 设立市粉煤灰综合利用发展基金,其资金来源如下:
(一)排灰单位每年每吨缴纳一元钱;
(二)没按规定掺用粉煤灰的粘土砖生产企业,每生产一块实心粘土砖缴纳一分钱。
第十八条 发展基金的收取,由墙改办根据全市计划平衡、审定的排灰尘量,每季度下达一次缴费通知单,由排放粉煤灰企业主管财务部门代征,年终统一结算。
收取的发展基金由市墙改办统一交市财政局专户存储,专款用于粉煤灰的综合治理、开发利用,以及奖励从事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墙改办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墙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3月14日

关于转发《第三届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给中国政府的建议》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4]78号




关于转发《第三届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给中国政府的建议》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合会)是国务院于1992年批准成立的高级咨询机构。曾培炎副总理现任国合会主席。2003年10月30日—11月1日,国合会在北京召开了三届二次会议。本次会议上,与会的中外委员和课题组组长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可持续的新型工业化道路”这个主题,展开深入讨论,畅所欲言,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建议。国合会根据这些建议,结合有关课题组的研究成果,经反复讨论和修改,形成了《第三届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给中国政府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现将《建议》转发给你们,请研究采纳相关内容。

  请将采纳《建议》情况的书面材料于2004年9月1日前寄送国合会秘书处,以便将有关情况归纳汇总并提交国合会三届三次会议。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国合会秘书处 王克忠 黎勇

  联系电话:(010)66126793(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E-mail:secretariat@cciced.org
附件:

  1.第三届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给中国政府的建议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78326119942.doc

  2.第三届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纪要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78326141499.doc
  3.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分省、直辖市研究采纳《国合会三届一次会议给中国政府的建议》情况汇总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78326172440.doc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