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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的决定

时间:2024-07-25 02:23: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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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周 强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部署,省人民政府对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目录附后)。
  上述规章废止后,由上述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同时取消。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认真做好相关事项的日常管理,确保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1
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
1986年11月27日省政府湘政发〔1986〕39号发布

2
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1988年6月5日省政府湘政发[1988]21号发布1997年12月30日省政府令第104号修订发布

3
湖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1988年12月17日省政府湘政发[1988]52号

4
湖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1989年7月6日省政府湘政发[1989]24号

5
湖南省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1991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3号发布

6
湖南省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办法
1994年1月12日省政府令第24号发布 1997年12月30日省政府令第85号修订发布

7
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1994年6月21日省政府令第33号发布

8
湖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办法
1995年4月6日省政府令第42号发布

9
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1995年12月30日省政府令第59号发布

10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
1996年4月25日省政府令么63号发布 1998年5月4日省政府令第116号修订发布

11
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8月30日省政府令第71号发布 2002年3月7日省政府令第152号修订发布

12
湖南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
1997年2月17日省政府令第77号发布 2002年3月7日省政府令第152号修订发布

13
湖南省化学危险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8年5月4日省政府令第118号发布

14
湖南省港口管理办法
1989年11月12日省政府湘政发[1989]41号发布 1998年5月4日省政府令第115号修订发布

15
湖南省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1998年7月21日省政府令第126号发布

16
湖南省教育督导规定
1998年8月11日省政府令第133号发布

17
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
2000年8月18日省政府令第135号发布

18
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01年3月19日省政府令第137号发布

19
湖南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
2001年6月7日省政府令第145号发布

20
湖南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
2002年4月8日省政府令第155号发布

21
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
2002年8月26日省政府令第161号发布

22
湖南省水文管理办法
2003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174号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2001)3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煤矿维简费和发展基金的通知》(内政发〔1992〕14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维简费和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1995〕145号)。

内蒙古自治区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乡镇煤矿健康发展,确保乡镇煤矿设施和矿区公共工程建设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务院《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管理条例》以及原煤炭部、财政部《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内除国有煤矿以外的所有乡镇煤矿(包括集体、个体煤矿,嘎查村及联办煤矿),每销售1吨煤炭最高缴纳乡镇煤矿维简费(以下简称维简费)10.5元(不分煤种、品种),并计入成本。
设有洗煤厂或焦化厂的煤矿,销售时以最终产品(精煤、中煤、焦炭)按上述规定缴纳维简费。国有煤矿收购乡镇煤矿煤炭产品,视为乡镇煤矿销售量。
第三条 维简费由采矿权人按季缴纳。
设有煤炭管理站、其煤款由管理站与用户直接结算的,维简费由煤炭管理站从煤款中直接提取缴纳。煤矿或煤炭管理站向用户出具发票时,应注明维简费金额。
缴纳维简费时,采矿权人应当同时提交煤炭品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资料。
第四条 维简费由旗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取。未设立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旗县,由上一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的部门负责提取。
第五条 提取维简费的部门应当持有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年度审验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维简费吨煤最高提取10.5元,具体标准由盟市确定。其中,自治区煤炭行政主管部门集中0.5元;盟市、旗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集中2.1元,分配比例由盟市确定。其余部分返还企业,专项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维持简单再生产,返还方式由盟市确定。
第七条 维简费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的比例不得低于30%,由旗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八条 维简费属预算外资金,实行逐级上缴、收支两条线、分级管理的办法。执收单位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并可跨年度使用。
第九条 自治区集中的维简费用于新技术推广,盟市、旗县集中的维简费用于矿区公共工程建设。
第十条 盟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在使用所集中的维简费时,应制订计划,由盟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自治区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旗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使用所集中的维简费、乡镇煤矿使用返还企业的维简费时,由旗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计划,报送盟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对未提足或未合理使用维简费的单位,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盟市、旗县自行制定的相关政策,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4月16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已废止)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8月1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8日公布施行)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禁止赌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输赢额较小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交通工具等,从中牟利、数额较小的;
(三)为赌博巡风放哨等,情节轻微的;
(四)具结悔过后又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
二、第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输赢额较大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交通工具等,从中牟利、数额较大的;
(三)在公共场所赌博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赌博的;
(五)流窜赌博次数较多的;
(六)为赌博巡风放哨等,情节较重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禁止赌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