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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8:07: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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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改社会[2008]24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发展改革委、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局)、旅游局、教育厅(局)、民政厅(局)、建设厅(委、局)、交通厅(委、局)、文化厅(局)、文物局、党史研究室、各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有关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红色旅游工作,经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开展有关工作。

附: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宣部

财政部

国家旅游局

教育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文化部

民航局

国家文物局

中央文献研究室

中央党史研究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2004-2010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全国红色旅游已初具规模、渐成体系,工作框架基本形成,政治、文化和经济“三大工程”效益显著,《纲要》阶段性目标基本实现。红色旅游作为革命传统教育大众化常态化的新方式,革命历史文化遗产有效保护和持续利用的新途径,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引擎,发挥了积极作用。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已具备更加坚实的基础,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认识、提升质量、强化宣传、加大投入、健全机制。为更加有效实施《纲要》,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经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发展红色旅游的重要意义
几年来的发展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发展红色旅游的重要战略决策,已经取得了突出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红色旅游日益成为新形势下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我们党领导人民的创业史、革命史、奋斗史,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政治工程;日益成为弘扬伟大民族精神、加强全民爱国主义教育特别是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文化工程;日益成为推动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老区人民生活水平的经济工程。
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新形势下,要从确保党和国家事业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红色旅游的重大意义。实践表明,强化党的执政意识、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是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的正确方向,综合发挥“三大工程”功能,是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是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坚持遵循旅游发展规律,统筹规划、量力而行、因地制宜、融合发展、不断创新,是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方法。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进一步落实《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突出特色,提升质量,拓展市场,努力实现红色旅游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加快提升红色旅游发展质量
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是全面提升红色旅游发展质量,推进产业转型升级,重点做好红色旅游资源保护、精品景区和线路建设、运行机制和发展理念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着力加快完善红色旅游资源保护体系。依据《纲要》的精神和原则,加快提升红色旅游资源保护能力,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革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挖掘和整理,进一步科学规范保护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工作。切实推进革命历史文物征集工作,结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积极部署和开展红色旅游资源普查,编制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逐步把反映社会主义时期党的重要活动及建设创业史、体现时代精神的红色资源保护起来,不断丰富完善红色旅游内容和保护体系。
着力加快红色旅游精品体系与配套服务建设。按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A级旅游景区质量标准化要求,深挖内涵、创新展陈技术、规范导游解说服务、完善标识系统建设、强化景区管理,正确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斗争的历史,打造一批富有感染力、震撼力的红色旅游经典景区。按照《纲要》精品线路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地方实际,适应市场需求,打造一批受广大游客普遍欢迎的红色旅游精品线路。按照建设重点红色旅游片区的总体部署,以核心景区为龙头,加快配套服务体系建设,形成一批主题鲜明、交通顺达的红色旅游目的地。加快完善红色旅游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结合交通建设规划,重点推进经典景区之间、经典景区与主要交通干线的连接公路建设以及民航机场建设,积极推动红色旅游列车、红色旅游大巴以及民航支线航班的发展。
着力加强人才队伍与创新能力建设。按照政治合格、业务精湛、作风优良、服务规范的要求,整合党史、革命史、旅游教育培训资源,加快培训教材与资料编写,分级分类做好红色旅游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导游员、讲解员的讲解内容,杜绝迷信色彩,保持红色旅游讲解的真实性、客观性、权威性。有条件的旅游院校,要开设红色旅游课程或在相关课程中增加红色旅游内容,扩大在革命老区的招生规模及其对口支援革命老区旅游院校的力度。针对发展红色旅游的具体特点,研究实施人才奖励措施,鼓励发达地区与革命老区干部交流,完善人才管理体制机制,营造合理流动、人尽其才的良好发展环境。推动党史、革命史研究机构,旅游规划设计机构、旅游高校及研究院所,博物馆、纪念馆以及旅游企业,成为红色旅游创新主体,鼓励在理论、技术、产品、服务、保护、宣传营销、发展模式、体制机制等方面积极创新探索,增强红色旅游发展活力与后劲。
三、统筹推进红色旅游融合发展
统筹推进红色旅游与自然生态、历史文化、民族风情、乡村休闲、都市生活等各类旅游资源的融合发展,培育形成红色主题鲜明、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的复合型旅游产品和线路,满足多样性的旅游市场需求。充分利用和整合提升现有旅游产业服务体系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打破地区壁垒和行政分割,不断创新红色旅游区域合作模式,统筹推进红色旅游与其他旅游融合发展。
要以规划促进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立足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按照形象共塑、产品共用、市场共促、基础共建、信息共享的要求,继续完善和落实重点红色旅游片区规划。要立足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相衔接,着手启动《纲要》后续规划和建设方案的研究与编制。红色旅游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必须做好与常规旅游、土地利用、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物与环境保护、经济与社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统筹衔接。坚持以规划定项目,强化规划对项目建设的约束力,把融合发展思路切实落实到项目中去。
四、加大红色旅游投入支持力度
进一步增加资金投入。各地、各部门应按照《纲要》要求,落实红色旅游发展的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资金投入。在年度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要提高红色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安排的比例。各地要按照《全国红色旅游重点景区总体建设方案》,认真落实好项目配套资金。继续落实好交通建设资金投入,按规定安排好用于红色旅游经典景区中革命文物保护项目的资金投入,加大对展陈与技术更新的投资力度,把红色旅游宣传推广的投入纳入整体旅游促进与推广年度预算经费中。
拓宽红色旅游融资渠道。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通过专款贴息引导信贷资金投入红色旅游。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经营性项目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现代融资渠道筹措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红色旅游。
稳步推进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的要求,加快研究制定免费开放后展陈服务、宣传推广和奖励激励等有效运行的保障措施。各地要按规定配套专项资金,确保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工作的顺利运行。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凡纳入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名录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和纪念馆,对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可根据现行税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减免税优惠。对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公益性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和纪念馆等的捐赠款,可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五、加强红色旅游宣传推广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红色旅游宣传力度,新闻媒体要深入宣传发展红色旅游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积极介绍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精品线路和重点红色旅游地区,及时推广各地开展红色旅游的好经验好做法。鼓励和支持各类网站开设专版专栏宣传推广红色旅游,开展网上交流互动,建设网上红色旅游宣传推广平台。
文化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结合重大纪念活动,及时组织创作群众喜爱的“红色经典”文艺作品,有条件的红色旅游景区,要积极编排红色剧目,创建“红色舞台”。
各地要充分利用多种宣传手段,做好红色旅游的社会宣传。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重大纪念日组织红色旅游主题活动。
六、完善发展红色旅游的体制机制
进一步加强发展红色旅游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分工协作,主动开展工作,切实履行职能,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红色旅游工作协调领导机构,要有专人负责和具体工作方案,切实发挥作用。
进一步加强红色旅游配套政策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政策,把支持红色旅游的政策统筹纳入本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保护的总体政策体系,形成政策合力。
进一步加强各级红色旅游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建设。要完善红色旅游信息交流制度,加强红色旅游调研和统计工作,全面掌握红色旅游发展情况,更好发挥办公室的职能和作用。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梧政办发[2003]219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梧州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重大危险源的治理和监控,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所有企业(以下简称单位)

第二章 普查和确认

第二条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范围。
(一)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贮罐)
(二)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库)
(三)具有火灾、爆炸、中毒危险的生产场所
(四)以上三项的物质和临界量以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为准(见附件)
(五)企业危险建(构)筑物
企业危险建(构)筑物限于用于企业生产营活动的建(构)筑物,如厂房、库区等,已确定为危险建筑物,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或经常有100人以上出入的建(构)筑物。
(六)压力管道
1.输送毒性程度为剧毒、高毒或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00mm,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10.0MPa的工业管道。
2.公用管道中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
3.公称压力大于或等于4.0MPa,且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400mm的长输管道。
(七)锅炉
1.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2.45MPa。
2.出口水压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大于或等于120℃,且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MW的热水锅炉。
(八)压力容器
1.存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介质的3类压力容器。
2.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立方米,贮存介质为可燃气体的压力容器(含总容积超过1000立方米的压力容器群)。
3.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其他液化气体运输工具。
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的普查。
(一)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上述范围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普查,并如实申报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二)《重大危险源普查表》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印发。
(三)各单位填报的《重大危险源普查表》应按要求及时报行业管理部门和所在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行业管理部门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安监局]要将行业和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情况报市安监局,以便分别建立本部门、本辖区重大危险源档案。
(四)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如有变更,应及时向所属行业管理部门或所在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的确认。
(一)县(市)、区安监局和市行业管理部门对相关单位填报的《重大危险源普查表》进行初审,并到现场进行核对,作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安监局。
(二)市安监局对各县(市)、区有关部门以及单位报来的《重大危险源普查表》及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意见。
(三)经复核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及其相关材料,由市安监局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各县(市)、区安监局、有关单位对已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和跟踪检查,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三章 监控管理

第五条 单位必须对已确认的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负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治理措施及长远规划,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监控和管理。
第六条 单位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和巡检制度,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动态变化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并报告上级部门;对不能排除的,要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第七条 存在有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成立应急救援小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第八条 单位应指定专人每季度对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状况、应急救援预案执行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经单位主要领导人签字认可后报所属的行业管理部门和所在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单位每年年初必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总体的安全评估,拟写安全评估意见并签字备查,制订相应的措施、计划。在生产工艺、设备、材料、生产过程等因素发生变化之前必须进行危险分析和安全评估。
第十条 属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装置的,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每年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生产、储存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企业要按要求整改;对存在现实危险的装置,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改或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应当上报所在辖区的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督促落实整改,同时给予单位以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的重大危险源企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尚未构成事故隐患的,应当场予以纠正;对已构成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改正;对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重新生产或使用。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对本地区﹑本行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检查、整治结果等情况进行一次总体计划分析,明确落实监控和整治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并于次年1月30日前将情况书面报市安监局。

第四章 督办整治

第十四条 市安监局负责重大危险源申报、核查、确认,建立全市重大危险源档案;督促、监督重大危险源单位依据有关法规开展安全评价;组织专家或上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对审核提出的问题,督促单位落实整改;不定期地对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必须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以消除事故隐患。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报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确定落实整改责任人及整改完成时间。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对及时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予以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将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应用到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切实降低重大危险源危险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隐瞒重大危险源不报的单位,应予以批评教育,依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并责令如实上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不采取防范和整改措施,并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20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关于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及各地联社登记问题的函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关于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及各地联社登记问题的函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
你社一九九○年十月十二日“关于咨询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及各地联社登记问题的函”〔(90)总社字第14号〕收悉。经研究认为: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是由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联社组成的集体经济联合组织,是负有领导和服务双重职能的政社合署办公的机构。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以及各级联社目前不宜作为社会团体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和接受管理。
特此函复。



199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