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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关于鼓励计划生育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21:56: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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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关于鼓励计划生育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关于鼓励计划生育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西政〔2008〕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州属各企事业单位:

《海西州关于鼓励计划生育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州政府十二届七次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



海西州关于鼓励计划生育的若干政策规定 (2008年9月)



第一条 为了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海西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鼓励计划生育,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计划生育事业费逐年增长,至2010年人均达到40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增长按照常住人口同等对待。

第三条 有城镇户口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每月10元提高到15元。

第四条 保证出生缺陷一级干预工作经费及重点干预经费,对农牧区及城镇居民当年新婚女性给予免费服用叶酸。

第五条 对当年考入大、中专院校的城镇下岗职工独生子女家庭和农牧区独生子女户及双女户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六条 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农牧区基层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以及计划生育户中“三八红旗手”、“致富能手”等进行学习培训。

第七条 农村双女户家庭中,有夫妻一方自愿采取绝育措施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八条 进一步推进“计卫联手”、资源共享,依托村级卫生室建设搞好村级计生服务体系建设,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由村医承担。

第九条 设立海西州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奖励办法由州人口计生委、州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家庭中夫妻双方在缴纳医疗保险费时,免除每年缴费中的20元。

第十一条 对城镇下岗职工及农牧区进城务工的独生子女家庭夫妻双方,可享受不超过2次的职业培训补贴,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其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制定新农村新牧区政策时,要同奖励优先优惠计划生育家庭的政策措施挂钩,具体实施时要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

第十三条 以上所需资金均纳入市、县、行委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海西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推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政发〔 2003 〕 75 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纠风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一日

咸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纠风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切实纠正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为西部大开发和咸阳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认真解决老百姓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强化“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纠风工作责任制,加强综合治理,从改革入手,深化纠风工作,为我 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招商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推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咸阳市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市长张立勇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李三原和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纠风办主任吴养民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韩晓长,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穆正烈,市纠风办副主任康建设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纠风办,由穆正烈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康建设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纠风工作责任制推行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负责对市直纠风牵头部门和县区市纠风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各县区市政府和市级纠风工作牵头部门也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 切实加强对推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 , 确保纠风工作目标责任的落实 .
三、纠风工作目标责任的划分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各县区市政府的县区市长、市直各纠风牵头部门(系统)的主要领导,为本县区市、本部门(系统)纠风工作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系统)的纠风工作负全面责任;县区市分管县区市长、市直纠风牵头部门分管领导分别对分管部门、单位的纠风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县区市直属部门、市直纠风牵头部门下属单位的主要领导分别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纠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县区市政府、市直纠风牵头部门(系统)要切实把纠风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系统)的全局工作中通盘考虑,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协调解决纠风责任制贯彻落实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监察机关要把纠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经常听取汇报,定期研究解决纠风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纠风办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抓好推行纠风责任制工作的落实。
四、认真落实纠风责任制工作的各项内容
各县区市政府、市直纠风牵头部门(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规定》和《实施办法》,切实承担起下列领导责任:
1 、组织领导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以下简称本辖区、本行业)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工作。
2 、贯彻落实省、市委、政府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状况,研究制定本辖区、本行业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工作安排,制定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制度,并组织实施。
3 、对本辖区、本行业的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本辖区、本行业发生的不正之风及下属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不正之风行为进行纠正。
4 、支持、配合政府纠风部门和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
五、加强报告考核工作
每年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区市政府和市直纠风牵头部门签订《纠风工作目标责任书》,年终组成检查组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县区市政府纠风办、市直纠风牵头部门(系统)要在当年 7 月 10 日和次年元月 10 日前,分别就半年和全年开展纠风工作情况写出报告,会同年度纠风统计表一并上报市纠风办。
市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贯彻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情况的监督、考核。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层次考核、定期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监督考核机制。定期考核由市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部署并组织实施。每年年中进行一次检查,年底进行一次考核。年底考核工作,由各县区市政府、市直纠风牵头部门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抽调专人组成考核组。考核组在考核结束后要对被考核单位全年的纠风责任制工作形成考核材料,并严格按照打分结果,确定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格次。除定期检查和考核外,市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合纠风工作任务落实情况,采取不打招呼的暗访、重点抽查等形式 , 加强平时考核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对问题较严重者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各县区市纠风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纠风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纠风工作责任制追究与奖励
(一)追究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
1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纠风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不正之风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上报虚假情况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或分管领导人的纪律责任。
2 、对因不正之风行为引起行政诉讼败诉的,除追究直接当事人责任外,要追究本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的纪律责任。
3 、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力,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不正之风问题,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纪律责任,直至责令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辞职或建议有关部门对其免职。
4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生不正之风行为的 , 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的纪律责任。
5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对检查、调查人员或投诉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的纪律责任。
6 、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做出错误的规定、决定等,造成不正之风问题的,对主要领导人和负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追究纪律责任。
具有上述六项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认真履行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责的,经年终对主要指标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对主要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分管纠风工作的领导人当年不能评为先进或优秀公务员;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建议对其分管领导人给予调整工作岗位直至免职。
省政府和市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作出的责任追究意见,县区市和市直纠风牵头部门要坚决执行。市直纠风牵头部门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作出的追究意见要报市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交有关部门执行。对不落实追究意见或落实不力的,市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要追究有关县区市和市级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奖励
1 、对每年评出的优秀县区市和市级部门(系统) , 由市政府授予“纠风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并给予物质奖励。
2 、属垂直管理行业的,由市纠风办将考核结果通报其主管上级机关。







  离婚案件是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复杂性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强,而离婚案件的代理权问题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之一。

  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只能代为进行一般的诉讼行为,即程序性诉讼行为,而凡是诉讼代理人代为实施对委托人的实体权利有重大影响的诉讼行为,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婚姻案件的委托代理也应该遵循代理权限划分,但由于法律对离婚问题的特别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如何确认婚姻案件代理权限这一难题。

  一、离婚案件离婚问题是否存在特别授权代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民事诉讼中的特别规定,指明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本条应分为两个部分加以理解,一是离婚案件不论是否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必须出庭参加诉讼,当庭表明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二是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参加诉讼,即使委托代理人,也不能由代理人代其表示离婚与否,也不能由代理人对有关实体权利处分表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民诉意见对离婚案件代理权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即诉讼代理人不能在没有当事人表态的情况下参加法庭调解。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律作出了特殊规定,原则上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处分权利,但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到庭,却不必由法定代理人出据书面意见,而由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值得注意的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仍然没有规定可以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的权利,而是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因此,离婚问题从法律的规定上看,不存在特别授权代理。

  从司法实务上看,法院判断离婚案件能否达到离婚唯一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只有当事人最有发言权,如果能够由代理人代理其作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断,对双方当事人均不甚合理,尤其对对方当事人来说,更容易引起矛盾激化。所以,离婚案件不应适用特别授权代理。

  二、婚姻案件除离婚问题的其他方面是否存在特别授权代理

  离婚案件除离婚问题外,还存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当事人双方就离婚问题没有争议,那么,在其他问题的处理中,代理人是否能够代理当事人处理相关实体权利?

  笔者认为,离婚案件全案不适用特别授权代理为宜,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离婚案件中,离婚与否的问题是典型的人身关系问题,与当事人密切相关,因此由当事人亲自处理为宜。且如果离婚与否如果能够由代理人代理处分,代理本身存在的表见代理、恶意代理等问题将对当事人乃至全社会造成巨大的危险。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也只有当事人才最了解财产的价值和意义,法庭一般在分配上也做不到绝对平均,因此在分配中也需要当事人自己表达意志。

  第三,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虽然法律作出了相关规定,但仍然不能排除当事人自愿协商和变更抚养权,不能在当事人意志之外,由代理人表态子女由谁抚养,如何抚养,这样将造成对子女权益的侵害,也不利于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的执行。

  在具体案件实践中,由于不理解离婚案件代理权的特殊性,出现了当事人缺席又没有出具书面意见的情况下的离婚调解和判决,或者当事人缺席法庭无法判决,到处寻找当事人询问其关于离婚意见的情况,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因此,我们要将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审判实践结合起来,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