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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8:52: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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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0〕42号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年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0年立法计划

一、法律、行政法规

1.《安全生产法》(修订调研,落实单位:政法司)

2.《矿山安全法》(修订,落实单位:政法司、监管一司,煤矿安监局有关司)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制订,落实单位:政法司,应急指挥中心)

4.《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制订,落实单位:政法司、人事司)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修订,落实单位:政法司,煤矿安监局有关司)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调研论证,落实单位:政法司)

二、部门规章

(一)安全监管总局。

1.《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制订,落实单位:办公厅)

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制订,落实单位:政法司)

3.《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制订,落实单位:政法司)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制订,落实单位:规划司)

5.《地质勘探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订,落实单位:监管一司)

6.《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修订,落实单位:监管一司)

7.《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检测检验规定》(制订,落实单位:监管一司)

8.《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落实单位:监管一司)

9.《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规定》(制订,调研论证,落实单位:监管一司)

10.《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修订,落实单位:监管三司)

1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制订,调研论证,落实单位:监管三司)

1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落实单位:监管三司)

1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落实单位:监管三司)

1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修订,调研论证,落实单位:监管三司)

15.《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落实单位:监管三司)

16.《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落实单位:监管三司)

17.《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制订,调研论证,落实单位:监管三司)

18.《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认可办法》(制订,调研论证,落实单位:监管三司)

19.《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制订,落实单位:职业健康司)

20.《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落实单位:职业健康司)

2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修订,落实单位:人事司)

2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修订,落实单位:人事司)

(二)煤矿安监局。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落实单位:监察司)

2.《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制订,落实单位:调查司)

3.《煤矿安全规程》(修订,落实单位:技装司)

4.《煤矿矿井瓦斯及突出等级鉴定办法》(制订,落实单位:技装司)

5.《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规定》(制订,落实单位:行管司)

(三)应急指挥中心。

1.《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制订)

2.《国家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管理办法》(制订)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4号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三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四章 保安员

  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六条 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第二十七条 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 保安培训单位

  第三十二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保安员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保安员所在单位组织培训,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立西部地区多元化和谐社会构建网络的设想

重庆市三峡监狱——王 俊


主要内容:就西部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不断扩大、分配不公矛盾凸显的具体情况而言,充分利用现有社会资源,建立适合西部发展的政府、企业、志愿者组织平等参与的多元化和谐社会构建网络,具体说就是一种以政府为主线,将西部地区充足的企业和志愿者组织等公益服务资源串接起来,编织成推动西部和谐社会建设的大网,才是西部地区进行和谐社会建设的最佳模式。
主题词:政府 企业 志愿者组织 和谐社会 网络

当前影响西部地区和谐社会建设有诸多的因素,其中最突出的是: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加剧;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公共资源分布不均衡;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不断扩大,分配不公矛盾凸显等等。这些矛盾和问题在社会经济转型期纵横交织,错综复杂,构成了横亘在西部地区和谐社会建设道路上的一大障碍,如果这些矛盾不及时加以解决的话,随时都有可能引发社会危机。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政府包揽一切管理职能、承担全部社会压力的传统做法显然已不能适应层出不穷、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日臻完善,社会保障需求的日益增多,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的意识逐步增强,“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管理体系必将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和发展。那么在这样一种形势下,就西部地区的具体情况而言,充分利用现有社会资源,建立适合西部发展的政府、企业、志愿者组织平等参与的多元化和谐社会构建模式,具体说就是一种以政府为主线,将西部地区充足的企业和志愿者组织等公益服务资源串接起来,编织成推动西部和谐社会建设的大网,才是西部地区进行和谐社会建设的最佳模式。
一、建立多元化的和谐社会构建网络是西部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由之路
目前西部地区的基础情况主要表现为:生态结构趋于单一、生态环境更加脆弱、生物多样性锐减、自然灾害不断加剧。西部地区与十多个国家接壤,陆地边境线长达12747公里,土地面积541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国土面积的56%,目前有人口约2.87亿,占全国人口的22.99%。西部地区疆域辽阔,人口稀少,经济欠发达、人口受教育的程度普遍偏低,全国尚未实现温饱的贫困人口大部分分布于该地区,也是我国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区域,民族关系复杂。从以上的现实情况我们应当清晰地看到,就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条件而言,无论是物质基础还是人文环境,西部地区与东、中部地区相比都有着相当大的差距。就前段时间发生在西藏、青海、四川、甘肃的暴乱事件来看,切实拉近民族距离,形成融洽的民族关系,构成牢固的和民族分裂势力做斗争的民族防线,构建民族之间的和谐氛围也是目前西部地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点。就民生建设方面来讲,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资金不足、效益不高等一系列问题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仍存在很多缺陷。那么在这样一种状况下,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问题光靠政府有限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更深入更细致的工作还需要我们全社会投入更多的力量去做。因此,我们应秉承“有条件的社会共同责任”原则,使全体社会成员都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参与者和受益者,特别是通过对西部地区的特别保护来达到对全社会的共同保障,从而维持社会的稳定,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
就西部地区的和谐社会建设来讲,众多的志愿者组织和企业可成为除政府以外的两大主要力量,充分发挥其对政府的有益补充作用。据了解,截止2007年底,我国有社区志愿者组织27万余个,比2006年增加了3倍多,社区志愿者2000多万人,比2006年增加了200多万人,其中注册社区志愿者567万余人,全国累计有2.68亿多人次的青年和社会公众在扶贫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大型活动、应急救援、海外服务等领域提供了超过61亿小时的志愿服务。就企业方面而言,西部本地区也有相当丰富的地方企业资源可以利用,东中部地区企业也在逐渐关注向西部地区的”反哺”问题,国家性质的西部地区“补偿机制”也必将建立。这样来看,由企业及志愿者组织所形成的和谐社会建设力量点已成星罗棋布之势,所缺乏的就是要有一根主线将这些力量点串接起来,形成一张强有力的大网。因此,政府有责任也有必要补上这个缺位,织就一个由政府协调指导、企业、志愿者组织平等参与的和谐社会构建网络。这样既弥补了政府和市场的某些缺位,又对社会资源进行了有效的聚合,不仅对于西部地区的和谐社会建设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对于企业、志愿者组织以及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建立西部地区多元化和谐社会构建网络的现实意义
(一)、“多元化构建网络”搭建了一个建设平台,聚合了和谐社会建设资源,有利于减少和谐社会建设成本,提高社会工作效率
在进行和谐社会的建设中,政府在资源的支配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无论是对公权利的支配,还是对人、财、物的调配上都理所当然成为建设力量的主导。可和谐社会建设毕竟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系统性、复杂性和反复性的特点。在西部地区和谐社会建设方面需要我们做的事情很多,特别是改善西部地区群众的生存状态和生活环境、促进民族和谐方面等需要我们做的事情还很多,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政府的力量就显得相当有限了。政府只能从政策、资金上对和谐社会建设进行保证,起到一定的政策导向和资金支持的作用,可更具体、更微观的工作却并不一定是政府这只看不见的大手所能及的。和谐社会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说到底,并不是发几个文件下几道命令就能轻松解决的事情,而是需要西部地区乃至全国人民共同努力解决的事情。因此,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全国人民的积极参与。而在“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之下,将和谐社会建设交诸社会,充分调动庞大的社会资源,不仅可以降低政府建设成本,而且可以起到政府力不能及的效果。目前无论是企业还是志愿者组织,在开展公益活动时没有一个系统的组织领导,也缺乏专业性的指导,各方之间也没有形成有效的沟通渠道,造成援助缺乏针对性,重复性和不均匀相对突出,造成公益资源的极大浪费,相对增加了公益建设的成本。
“多元化构建网络”的建立,搭建了一个西部和谐社会构建平台,所有致力于西部和谐社会建设的有识之士,无论是公益组织、志愿者还是企业都聚合了这个平台之上,互相进行交流,由政府具体负责政府、企业和志愿者组织三方公益资源的协调和调配,并有针对性地对西部拟援助地区进行形势评估,为企业和志愿者组织提供导向性建议,从而有效避免了援助的盲目性和无序性。这样既避免了资源浪费,减少了建设成本,又提高社会工作效率,突出了援助的针对性和及时性,发挥公益资源最大的效益。同时定期进行援助后回访,为国家政策导向提供基础性资料。
(二)、有效指导企业对西部地区的公益投资,帮助企业形成具有适合自身特色的公益产业,形成健康、有效的公益产业格局,实现企业与西部的双赢
目前有越来越多的东中部地区以及西部地区的企业关注对西部地区的 “反哺”问题,也有不少的企业投入到对西部地区的援助活动当中来。但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有一个现实问题不容忽视,那就是我们的企业在开展公益活动时还存在一些误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益事业的稳步健康发展。
一是只注重“输血”而忽视“造血”。据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200余家企业之中,有95%以上的企业家认为捐款捐物就是对西部地区的援助;有99%以上的企业家不了解公益事业尚是一个很大的产业。而与这组数字相对应的,正是我们现在看到的向西部落后地区的小学捐款、给贫困家庭的母亲资助、向贫困大学生进行资助等常见的公益援助形式。我们的企业在参与向西部地区援助的方式上,过于关注资金的投入,对其他方面的支持和投入还远远不够。而这种“输血”式的行为只能“治标”,远不能解决实质性的问题。其实,在这一领域中,跨国公司已经在改变以往企业捐赠的传统公益模式,走向公益创投、慈善创投,更加注重强调在技能方面提供相关的培训。如GE公司提供了先进的技术和方案为中国的能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产业做出贡献;飞利浦在云南历经3年多建立了10所医疗站,培训了300名乡村医生。与“输血”的短期行为相比,“造血”具有长期性。据了解,目前,外资在国内一个“造血”性的公益项目的投入时间平均超过3年。而它代表了未来企业参与公益事业的一个发展趋势
二是追求表面形式而忽略自身特点。贡献爱心,奉献社会,正在成为中国广大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一种行为准则。但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目前不少公司在参与公益项目时,不考虑本身特点,盲目跟风模仿,愈演愈烈。这两年,看到跨国品牌资助养老院、帮扶弱势群体,并获得社会广泛认可,一些企业心里就痒痒,在未能看懂这些国际品牌参与此类公益活动的深层原因之时,便不顾一切采取相同行动。不但没有达到预期的社会目的,反而糊里糊涂地玩了一把“烧钱”的游戏。事实上,跨国企业在参与公益事业时非常具有针对性,所参与的公益活动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相辅相成、与企业的所在领域顺应顺接。而企业最擅长做什么,可能在这方面恰恰对公益事业有所帮助。BP、壳牌是全球石油超级巨头。从上个世纪进入中国以来,一直在社会与公众树立维护中国环境的良好形象。前者开展了致力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绿色教育行动”,后者量身打造了鼓励设计并实施环保方案的“壳牌美境行动”,都在社会与公众中产生了很好的反响。
三是参与公益事业等同履行社会责任。在过去一段时期内,缺乏企业的大力参与,公益事业的发展相对缓慢。而中国市场开放后特别是在入世以来受到海外企业的影响,本土企业开始积极参与公益事业。而这其中不乏有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把做公益事业当成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目前出现的这一现象,当年欧美也经历过了。这些制造企业对身边与自己相关联的事情并不十分关注,而把很大精力都投入在慈善活动上,一味热衷捐赠。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欧美国家的企业开始逐渐意识到,作为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是首要的,如营业法规、环境法规等。同时,对其它与生产相链接的人与物,也都要予以关爱。
至上世纪80年代起,进入中国的跨国企业按照一套完整的社会责任体系在演绎,其核心内容由三大方面组成:一是遵守基本法律,注重质量,善待员工;二是对企业所在的社区承担一定责任,大力支持所在的社区发展;三是保护全球环境与自然资源;四是参与一些慈善活动,支持公益事业。目前,在海外一些经济发达国家里,对捐款企业要做出一个总体的评估。而这些评估指标与社会责任的那几个方面正好一一对应。通俗讲,若没有做好就不能以慈善为名进行捐款,甚至是被认为是用不义之财搞伪善。
以上局面的出现,一方面说明我国公益事业尚处于起步阶段,政府部门在公益项目的推介上缺乏对参与者的具体指导;另一方面公益项目没有建立一个客观评估的体系,导致参与者惟有依靠感觉去做判断与选择。在西部地区“三位一体的和谐社会构建网络”形成后,政府可以对企业的公益投资进行有效的指导,提供针对企业的指导和参谋服务,有效指导企业对西部地区的公益投资,帮助企业形成具有适合自身特色的公益产业。同时合理利用企业的公益服务资源,发挥更大的造血功能,形成健康、有效的公益产业格局,实现企业与西部的双赢。
(三)、聚合社会公益资源,形成统一调配、健康发展的良好格局
我们的志愿者组织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充分发挥着社会的“减压阀”、“润滑剂”的作用。但由于现在的志愿者组织没有统一的指导,从而导致志愿服务具有很大盲目性、随意性和无序性。志愿者往往是没有通过专门的培训直接上岗,在很多情况下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这不仅影响到志愿服务的质量,特别是在从事技术性较高危险性较大的志愿服务方面,可能危及到志愿者的人身安全。
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志愿者组织与政府之间有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关系。志愿者组织不同于政府,也不具备政府职能,但可以起到政府起不到的作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好,有利于调动广大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倡导民众形成一种对社会有责承担的良好理念,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但目前我国的志愿服务发展还存在许多的制约因素,如志愿者权益受到侵犯的事时有发生,志愿服务活动缺乏保障,个别国外志愿服务组织在我国开展活动还处于无序状态等,这都成了影响志愿服务健康发展的桎梏。同时由于志愿服务没有建立调查和评估体制,造成援助前没有进行详细的调查评估,服务中没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服务后没有进行经验总结以及及时地与其他公益团体进行资源经验共享,导致服务目标不明确,存在很大的盲目性。甚至出现个别单位和个人存在把志愿者当做廉价劳动力的倾向,以及利用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情况,还有一些不具备相应能力的组织,盲目开展活动,侵犯了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等,这些都导致了公益资源的极大浪费,降低了公益服务的效率和信誉。
目前的情况是从事志愿服务事业的志愿者组织逐渐增多,却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组织,基本的情况是各团体自由化发展,组织活动自由化,这样一种状况极大地降低了活动的效果。甚至导致不同团体间工作的重复,降低了工作效果,甚至在整个工作面中出现了盲区和断点。由于目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人数越来越多、服务领域日益拓展、经费投入越来越多、各类志愿者组织不断发展,目前我国志愿服务社会参与面已从大学生等青年群体逐步扩大到中老年人等各个年龄段人群,将志愿服务纳入统一领导,形成健康正规的志愿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志愿服务者特别是志愿服务群体中相对较弱势群的利益,已经成了当务之急。
在一个有着成熟分工的社会,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之间能够各司其职、功能互补。而社会发展的经验也证实,很多社会服务性的工作(比如义工服务)由社会团体来做效果更好,也更利于培育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如香港良好的义务服务政策环境,才让香港的义工团体成为了政府的好帮手,并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因此,“多元化和谐社会构建网络”的建立可以极大地避免志愿者组织由于没有统一的领导而造成的盲目性和无序性,避免救助的不均匀性和盲区的出现以及人为因素下的救助不及时,“多元化和谐社会构建网络”可以对公益服务资源进行合理调配,并对志愿者组织提供服务建议,避免服务的盲目性和无序性,同时可以切实保障志愿者的切身利益。今年两会期间,相关组织也提出了《志愿服务法》的提案,国家也会加大对志愿者权益方面的立法保护,所有这些都将极大地推动志愿者组织的健康发展。
(四)、企业的参与可以为非营利性质的公益组织解决经费难题,提供资金保障
目前我国志愿者组织的经费来源主要是通过会员交纳一定的会费以及社会的捐助,存在经费来源不稳定,并且严重不足的实际困难。志愿者在参与社会服务时,自己要承担全部的费用,这不仅也使志愿者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而且当志愿者在为社会提供服务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由于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了志愿者权益保障的缺失。志愿者组织是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非营利性决定了志愿服务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这是志愿者组织在组织活动时其经费来源缺乏保障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在组织大型的公益活动以及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时更显得捉襟见肘。志愿者参与的服务都是自愿无偿的,没有通过活动赚取利润,不能通过内部机制解决志愿者组织的活动经费问题。所有这些都严重阻碍了志愿服务的顺利开展,以及志愿事业的健康发展。
“多元化的和谐社会构建网络”建立后,将设立针对志愿服务的专项储备基金,以解决志愿服务的资金短缺问题。专项基金由国家、政府财政或企业援助资金中提取,并由政府负责统一使用。作为志愿者组织的活动经费和志愿者的权益保障基金。基金的运作受政府和企业监督。储备基金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经费,作为活动及志愿者权益保障的开支项目,以保障在志愿者确实发生意外事故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时,能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赔偿,达到切实保障志愿者的各项权益的目的。
三、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合理调配资源,建立服务评估系统,以提升服务质量。
设立官方性质的指导协调机构,建立信息管理和服务评估体系,合理调配资源、提升服务质量。
公益资源的调配利用和公益服务的运行管理是整个工作的基础和核心。如何确保这两个重要环节的科学高效运行,是提升公益服务质量的关键问题。因此,多元化和谐社会构建网络的建立要以逐步形成以政府公益服务指导为核心,信息化为手段,强化公益资源指挥管理、提升公益服务工作水平为目标,促进多元化公益服务网络信息管理平台的优化,实现政府、企业、志愿者组织工作的互动结合为基础任务。
(一)、发挥信息管理平台的技术优势,优化公益资源的调配使用
公益的资源合理调配和使用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益服务活动的成效。由此,应明确“探索新型社会动员机制,实现志愿服务社会化”的工作目标,通过发挥公益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技术优势,在较短的时间内,使用较少的人力资源,有效凝聚企业和志愿者组织等公益服务资源,并将他们迅速组织发动起来,并根据西部具体情况进行合理配置。
整个信息管理平台的运行主要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政府对西部地区的基础形势进行评估,确定拟援助的地区和项目;第二阶段是将企业和志愿者组织的数据导入到信息管理平台;第三阶段是由政府通过信息管理平台与企业和公益组织进行沟通和联络,根据企业及志愿者组织的具体情况给出公益服务的合理化建议;第四阶段是服务活动结束后,政府将企业和公益组织的服务数据录入到信息管理平台中上进行统计、汇总和记录。通过这种方式,政府能随时掌握西部地区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情况,同时能及时对公益资源进行有效的调配和管理,大大提高了公益资源的使用效率。
(二)、依托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三方联动的运行管理网络
运行管理是确保公益服务衔接顺畅的核心工作,建立“政府—企业—志愿者团体”三方联动的管理网络是保障公益事业顺利进行的现实保障。政府设立指挥指导中心,负责整体规划协调、宣传、后勤以及应急保障工作;企业根据自身特点,提出公益服务要求和资金支持,实施公益产业的构建及对公益资金运作的监督;志愿者组织实施细部的公益援助,同时负责对政府和企业公益项目运作的监督。由于信息管理平台的介入,各工作层面的联系和互动得到有效加强,切实提高整个西部地区公益服务的运行管理水平。
(三)、以量化公益服务信息为主要方式,强化对企业和公益组织的激励效应
对企业和志愿者组织的有效激励是提升其工作热情,确保公益服务工作持续性、稳定性的重要保障。我们建立服务评估系统就是以服务项目、时间、质量为基本参数,参照确定标准公益服务基数,对公益服务进行量化,并对企业和志愿者组织分别进行考核。以数据化的方式准确记录公益服务参与者的各项工作信息,可以更加科学、公正、透明地对公益服务者进行考核、评估和激励。这种量化的激励保留方式不仅是对公益服务者辛勤工作的客观认定,更极大激发了企业和志愿者组织参与服务的热情和互比互进的意识,对于强化西部地区多元化和谐社会构建网络的建设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