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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07:24: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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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保监发[2005]18号


  各保险公司、行业协会、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依法行政,我会对成立以来至2003年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

  1.关于规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保监人教[1999]7号);

  2.关于做好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保监发[1999]11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保监发[1999]32号);

  4.关于使用提车暂保单、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41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保监发[1999]52号);

  6.关于联合组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53号);

  7.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表样的通知(保监发[1999]55号);

  8.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的通知(保监发[1999]64号);

  9.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68号);

  10.关于及时报送重要信息的通知(保监发[1999]74号);

  11.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1999]85号);

  12.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重要事项变更报批程序的通知(保监发[1999]130号);

  13.关于保险系统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33号);

  1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1999]206号);

  15.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1999]254号);

  16.关于印发《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270号);

  17.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保监发[2000]16号);

  18.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0号);

  19.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范围和改变内部机构设置报批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0]52号);

  20.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0]68号);

  21.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0]71号);

  22.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0]96号);

  23.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保监发[2000]102号);

  24.关于发放保险代理人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53号);

  25.关于增加部分保险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0]165号);

  26.关于发放保险代理人证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0]188号);

  27.关于执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89号);

  28.关于增加保险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保监发[2000]194号);

  29.关于明确保险经纪公司营业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206号);

  30.关于调整提车险保费结构的通知(保监发[2000]210号);

  31.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保监发[2000]213号);

  32.关于保险中介公司市场准入和业务营运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257号);

  33.关于保险经纪公司适用《关于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1]2号);

  34.关于强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资格审查的通知(保监发[2001]57号);

  35.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1号);

  36.关于保险中介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2号);

  37.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75号);

  38.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1]84号);

  39.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分支机构新型产品开办条件验收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1]95号);

  40.关于给予深圳保监办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浮动权的通知(保监函[2001]96号);

  41.关于保险经纪公司开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97号);

  42.关于试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101号);

  43.关于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常驻业务人员备案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1]157号);

  44.关于调整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通知(保监发[2001]165号);

  45.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规范工作的通知(保监函[2001]170号);

  46.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199号);

  47.关于取消部分保险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函[2001]269号);

  48.关于核发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通知(保监发[2002]61号);

  49.关于修订保险经纪公司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2]63号);

  50.关于印发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2]66号);

  51.关于加强保险监管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办函[2002]68号);

  52.关于做好保险中介非现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2]81号);

  53.关于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保监发[2002]88号);

  54.关于调整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保监发[2003]2号);

  55.关于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业务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39号);

  56.关于建立保险公司主要业务指标快报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3]70号);

  57.关于保险经纪公司开业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3]107号)。

  以上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2-24

市政府关于公布2010年度南京名牌产品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公布2010年度南京名牌产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市政府同意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10年认定的宏图牌微型计算机等93个工业产品、景田牌香珠大米等39个农副产品(食品)、朗坤牌朗坤智能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等20个服务业产品为2010年度南京名牌产品,现予公布。

  附件:2010年度南京市名牌产品名单

http://218.94.6.189/show/index.jsp?dwbh=AA000&trow_id=20716b194bb34e0f8e5cbcce9d1d25b1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劳动部关于暂不执行财政部《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暂不执行财政部《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最近,各地及有关部门纷纷反映,财政部《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6〕17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级财政部门依照财政部《通知》的规定,要
求将养老、失业两项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使正常的工作秩序受到影响。目前正值年底,是“两项基金”清欠、补交、征收的关键时刻,在基金管理制度未作任何衔接和准备的情况下,立即将“两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对各地社保机构的工作冲击很
大,两项保险基金的收、支及管理工作将难以正常进行。对此,劳动部作了认真研究。从维护全国稳定的大局考虑,为保证各级社保机构对“两项基金”收、支及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保证养老金和失业救济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在元旦、春节期间的基本生活,现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通知》中所称,三项财务制度“已征求劳动部等有关部门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财政部制订这一文件并未征得劳动部同意,对劳动部过去多次提出的意见也未采纳。
二、劳动部是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部也负有监督的职责。国务院在财政部“三定方案”(国办发〔1994〕31号)中明确规定,财政部对“两项基金”的主要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制度,并加强资金使用的
宏观调控和监督”。按照这一规定,有关两项基金的财务制度应由劳动、财政两部共同制定,联合发布,否则将不利于社会保险财务制度的顺利执行。
三、劳动部对各地反映“两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问题十分重视,已多次向国务院作了汇报,并准备继续汇报。在此期间,各地劳动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继续执行原有财务规定,对财政部颁发的“三项财务制度”暂不执行。待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一制度的决定和失业
保险条例出台后,再作统一研究。
四、各地劳动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应将本通知的精神,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同时要从大局出发,排除干扰,积极工作,确保“两项基金”收、支及管理工作的正常发展。
特此通知。



199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