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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作物新品种有偿使用试行办法

时间:2024-05-20 15:43: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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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作物新品种有偿使用试行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农作物新品种有偿使用试行办法


(1994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了保护农作物新品种的产权,充分调动育种单            
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育种者:)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积极性,            
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中所称农作物新品种,是指经省、地            
(州、市)农作物品种评审委员会审定、认定的农作物新品种            
(含组合,下同)。                              
   第三条农作物新品种属于科学技术成果。育种者研究、            
选育、区试、示范、应用推厂“农作物新品种,均可按照国家            
和本省有关发展农业和科学校术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四条育种者选育的农作物新品种,可以向种子经营单            
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种子经营者)进行一次性转让,也可以向            
不同地区的种子经营者进行多次转让。                      
   育种者转让农作物新品种,可以从种子经营者处取得一            
次性补偿,也可以从种子经营者经营该品种的税后利润中提取            
一定比例的转让费。                              
   第五奈育种者可以组织生产、经营自己选育的农作物新            
品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待遇。               
  第六条育种者可以将选育的农作物新品种作价与种子经营            
者联合经营,其利润的分配方式由双方约定。                   
  第七条。育种者将选育的农作物新品种向种子经营者进行            
有偿转让或者与其合作经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省、地(州、市)、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农            
业发展基金和支农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农作物新品种培            
育资金,用于支持农业科技单位和个人的育种及开发工作。具            
体提取比例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                                    
  农作物新品种培育资金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科技管理            
部门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九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农            
作物新品种有偿使用的管理,做好育种者、种子经营者和应用            
者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章振国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
       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部署和要求,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通过了第一批21个市级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结果,现予以公布。


昆明市市级行政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第一批)


市政府首批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涉及21个部门,共报审批事项456项,其中取消56项,改为登记备案22项,下放17项,转为咨询服务2项。取消精简率为21.27%。
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取消的审批事项(11项)
1、非财政性投资的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
2、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3、企业一般非生产性更新改造项目
4、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建项目
5、不需要财政投资和配套投资的农林水利和社会事业项目
6、企业自筹投资,1000万元以上限额以下的基本建设和生产性新建项目(含外资)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仍需进行审查)
7、旅店业价格审批
8、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审批(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9、高级住宅及非住宅商品用房价格备案审批
10、餐饮业价格等级评定审批
11、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制
下放县(市)区计划主管部门的审批事项(4项)
1、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大型商场、宾馆、饭店除外)
2、符合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鼓励类,能自行平衡生产建设条件,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
3、建设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一般性商业设施
4、企业自筹投资,在1000万元限额以下的基本建设和生产性新建项目(含外资)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2项)
1、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及云南省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昆明市的行政审批权限
2、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审批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取消的审批事项(3项)
1、工交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
2、市属工业生产性危房改造审批
3、汽车延期报废审批(归口公安部门履行)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2项)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
2、新办工业企业的审批
转为咨询服务的审批事项(2项)
1、直属企业人事劳动工作审核、转报及咨询服务
2、受理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资金、运输、供水等事项
三、市建设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审批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外地建筑企业进昆承担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
四、市粮食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5项)
1、计划外新生婴儿落粮
2、弃婴(儿童)收养落粮
3、从农村收养不满十四周岁子女落粮
4、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转入落粮
5、归侨、港、澳、台居民回大陆定居,外国人来华定居落粮
五、市科学技术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技术经营机构成立审核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2项)
1、新办民营科技企业
2、昆明地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六、市卫生局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2项)
1、办理外埠食品卫生许可证
2、视力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
七、市民政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社区服务项目审批(由社区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八、市外经贸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直属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的审批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
九、市房产管理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2项)
1、安居工程
2、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审批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公有住房租金超过标准的审批
十、市教育局
下放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事项(5项)
1、开办民办小学
2、开办民办幼儿园
3、开办农村学前班的审批
4、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情况停课的审批
5、普通小学正常转学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4项)
1、市级中小学幼儿园组织各学科竞赛的审批
2、审批成人初等文化教学班开办
3、师生大型集体活动申报
4、普通初中、小学借读
十一、市体育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3项)
1、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2、市内体育社团组织设立审批
3、非经营性体育活动(健身、表演、培训)审批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经营性体育活动审批
十二、市旅游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6项)
1、涉外旅游定点饭店(宾馆)
2、涉外旅游定点商店(单位)
3、旅游定点餐馆
4、涉外旅游客运汽车
5、旅游从业人员资格审查
6、定点购物单位(经营贵重旅游商品)审批
十三、市农业局
下放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的审批事项(7项)
1、牧草籽种生产许可证
2、牧草籽种经营许可证
3、农业机械操作证
4、农田作业操作证
5、农田作业驾驶证
6、农田作业行驶证
7、公安委托上道路各型拖拉机的号牌及行驶证
十四、市园林绿化局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城市绿化经营企业设计、施工年检
十五、市公安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4项)
1、计算机经营公司(不包括网络服务和软件经营公司)设立审批(归口工商部门办理)
2、边境证延期、新增地区签证
3、前往边境地区申请表
4、保安人员培训合格证(保留保安人员资格证)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3项)
1、对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的单位审核登记
2、技防产品销售审核登记
3、技防产品生产登记备案
十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4项)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资基金的审核
2、企业政策性调入人员
3、企业调出人员
4、审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方案、办理《下岗证》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企业劳动工资基金审批
十七、市乡镇企业局
取消的审批项目(6项)
1、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商标使用的审查登记
2、易燃、易爆、易制毒等化学工业品生产使用的审批登记(归口公安部门审批)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归口环保部门审查)
4、直属企业工商登记(归口工商部门办理)
5、直属企业劳动执法审核(归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
6、新办和改制企业审核
十八、市商贸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2项)
1、商业连锁经营初审
2、拍卖行业初审
十九、市文化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2项)
1、经营摄影服务文化经营许可
2、餐间舞乐演出活动审批
下放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事项(1项)
书刊零售文化经营许可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台球、保龄球审核
二十、市水利局
取消的审批项目(3项)
1、滇池钓鱼许可证
2、鲜活水产品批发、销售许可证
3、小<一>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申请
二十一、云南省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外埠酒类进昆审批-->

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



建办[2005]79号

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管社会团体:

  遵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报送要求地方开展评比和达标活动有关情况的通知》(国办秘函[2005]53号)及部领导的批示,最近,我们对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管社会团体开展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了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

  目前,经批准我部机关在建设系统或行业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共有7项。包括:梁思成建筑奖、全国优秀勘察设计奖、全国勘察设计大师、中国人居环境奖、国家园林城市、国家节水型城市、文明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其中,梁思成建筑奖是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的。我部部管社团和部属单位在建设系统或行业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共有5项,包括: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建设事业科技创新奖和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部科技委办公室)。另外,我部所管的行业多,且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关联度大。为激励先进,有的行业根据工作任务进展或完成的情况,在系统、行业内进行不定期的工作总结性表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清理和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并做好建设系统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除上述明示的12项外,对部曾批准过的其他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包括部机关有关司局组织开展的行业工作性表彰,确需开展的,报经部常务会议审批。

  二、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个别行业确需开展的,按照《建设部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办法》(建办[2001]38号)执行。能移交社团的,由社团按规定开展。

  三、凡属部管社团经部批准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由社团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