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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9:44: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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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10〕27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为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中早期项目的投资,促进我国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和科技创新目标的实现,经国务院批准,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条件
  (一)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O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名称中注有“创业投资”字样。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2.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二)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当为按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规定,规范设立并运作的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三)本通知所称未上市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2.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
  3.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上述条件按照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初始投资行为发生时被投资企业的规模确定。
  二、申报资料
  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完成备案及年检的证明文件,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规范设立并运作的具体说明。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被投资企业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初始投资发生时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
  (四)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初始投资发生时上一年度末职工人数的证明。
  (五)其他说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被投资企业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向财政部提出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申请。财政部经审核后出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批复文件,并抄送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若被投资企业有其他国有股东,需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出具国有股转持批复的,已豁免国有股转持额度在应转持总额度中扣除。
  已按《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实施国有股转持的,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向财政部提出国有股回拨申请。财政部会同社保基金会复核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下达国有股回拨通知,并抄送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中国结算公司在收到国有股回拨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已转持国有股,由社保基金会转持股票账户变更登记到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开设的股票账户。
                    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中国和加拿大两国政府关于相互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 加拿大


中国和加拿大两国政府关于相互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0年8月25日 生效日期1980年8月25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
薄一波阁下
阁下:
  为补充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两国政府关于领事关系的谅解,并进一步增进加拿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加拿大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达成谅解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在多伦多设立总领事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伦多总领事馆自设立之日起,领事区域为安大略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温哥华总领事馆的领事区域为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加拿大政府可在上海和广州设立总领事馆。加拿大驻上海总领事馆自设立之日起,领事区域为上海市(包括上海市区及郊区十个县)、江苏省和浙江省。加拿大驻广州总领事馆自设立之日起,领事区域为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双方大使馆负责领事事务的官员可在接受国境内,包括划入派遣国总领事馆领区内的任何地方,执行领事职务。为此,接受国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除本段另有规定外,双方总领事馆的官员仅在其领区内有权执行领事职务。在特殊情况下,领事官员经接受国同意,可在其领事区域外执行领事职务。
  为执行领事职务,加拿大驻上海和广州总领事馆设立以前,加拿大驻华大使馆负责领事事务的官员,申请前往加拿大驻上海和广州总领事馆的领区旅行时,中国当局将尽快予以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在一般情况下,对加拿大驻华大使馆的官员,为执行公务申请在华旅行,中国当局将本着与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相一致的精神加以处理,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我谨提议,本照会(英、法文文本为正本)及阁下的复照(中文文本为正本)将成为我们两国政府在这些事务上的一项谅解,并将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工商贸易部部长
                         赫伯特·格雷
                          (签字)
                     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五日于渥太华
             (二)我方去文

加拿大工商贸易部部长
赫伯特·格雷先生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你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五日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你的照会内容。你的照会及本复照即成为两国政府间的一项谅解,并自互换照会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
                          薄 一 波
                           (签字)
                     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五日于渥太华

关于做好中国企业研究推进委员会会员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2002]75号


关于做好中国企业研究推进委员会会员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

  当前,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浪潮的席卷下,世界经济正处于结构大调整、资产大重组、企业大分化的关键时期,我国也已进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粗放经济向集约经济转型、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对接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环境更加复杂多变,市场竞争更趋激烈。企业要在激烈剧变的国内外市场变局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重视和加强研究工作,尤其要加强对宏观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因此,企业研究工作直接关系到现代企业的兴衰成败,进而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关于加强企业研究工作的精神,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切实推进企业战略研究和战略管理,尽快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根据广大企业及其研究机构的要求,经委领导批准,国家经贸委经研中心牵头筹备成立中国企业研究推进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基本宗旨是积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加强企业研究(特别是战略研究、发展研究、管理研究等)工作,为企业改革与发展服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大力宣传新形势下企业研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研究工作的新观念、新理论和新思路,总结企业研究工作的成功经验、做法和方法;评定与推广企业最新研究成果,推动企业之间、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加强横向联系与合作,做好跨学科、跨行业、跨地区企业研究课题的协调工作,为企业研究提供信息服务、培养人才等,营造企业研究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为把这项工作尽快引向深入,请协助做好中国企业研究推进委员会会员企业的推荐工作。会员单位主要应是各地的重点优势企业,不受所有制和行业的限制。其基本条件是:企业领导重视有关研究工作;企业在战略研究、发展研究、管理研究等方面设有专门的研究机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室或研究小组等);企业拥有一定的研究力量及成果。原则上要求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10至50户企业,并在7月10日前报我委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详见附表)。

  联系人:王志钢、孙玉,电话:68391717、68391748(传真)。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委员会会员企业推荐表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所有制   类型   行业  
职工人数   总资产
(万元)   年销售收入
(万元)  
研究机构名称   
研究人员数    其中具有高
级职称人数   
企业研究
成果总数     其中获省部级
以上奖成果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企业网址   
推荐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中国企业研究
推进委员会
办公室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委员会章程

2002年7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委员会简称“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英文名称China Enterprises Research Promotion Commission,缩写为CERPC。

  第二条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是全国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领导下,由国内各级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央直属企业和全国各地区、各行业重点骨干企业自愿联合组成,同时吸收社会研究团体、国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经济界知名人士参加,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限制。

  第三条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的宗旨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积极推进企业研究工作,为企业改革与发展服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五条 积极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研究工作新观念、新理论和新思路,推进广大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加强企业研究工作。

  第六条 加强企业改革与发展调查研究,特别是企业战略研究、管理研究、经营研究和资本运营研究等,设立中国企业研究成果奖,并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好科学评定工作,以表彰先进,推动全局。

  第七条 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议;为行业、地区和广大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 通过举办展览、学术论坛和编辑出版有关刊物书著,介绍和交流国内外企业研究信息、动态和研究成果。

  第九条 组织培训和国外考察,学习和总结推广国内外优强企业在加强企业研究工作方向的成功经验与做法,为企业培养研究人才。

  第十条 推动企业之间、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加强横向联系与合作,做好跨学科、跨行业、跨地区企业研究课题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开展其他有益于企业研究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会员分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设有企业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室或其他专门研究机构的企业,申请后经批准可以成为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的企业会员;

  (二)凡与企业研究有关的组织、机构、协会及学术团体,申请后经批准可以成为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的团体会员;

  (三)凡热心于企业研究事业、有一定企业研究经验和理论造诣的人士,申请后经批准可以成为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组织活动的参加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决议;

  (二)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根据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理事会理事由全体会员代表民主选举产生,任期四年。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听取和审议企业研究会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经贸委经济研究中心。

  第二十条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及有关部门或行业的要求,设立地区或专业分会。地区或专业分会独立承担有关义务和责任,人、财、物独立运作,其业务上接受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指导。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是:国家经贸委经研中心拨款、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提供咨询服务和反馈企业信息的收入;其他有偿服务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济收入主要用于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出版刊物书著及其他有关经费的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理事会,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