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1:15: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潭政发〔201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9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湘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以及科学技术成果应用推广与转化,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如下类别:
(一)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市产学研合作奖。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促进科技进步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在研究、开发、推广应用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列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和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奖牌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领域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创造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公民。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后,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转化和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六)在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经应用、实施,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的;
(七)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市产学研合作奖是指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产学研合作转化和产业化中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示范引导作用突出,对湘潭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并具备以下条件:
1.近三年连续在产学研合作方面取得实质性成效,在我市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显示度;转化和产业化能力强,并有配套的激励政策。
2.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清晰,创新性强,其技术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3.合作项目获得国家或省级重点项目的立项支持。
4.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近三年连续累计新增税收达6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直各委、办、局科技管理机构;
(二)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已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组织申报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专家初审、小组评审、评审委员会复审的三级评审制度。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对奖励等级的复审建议,对奖励等级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不超过2人,可以空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市产学研合作奖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者奖金数额为20万元,其中30%属获奖者个人所得,用于改善其生活和工作环境,另70%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研经费。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分别为: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2万元。每年奖励项目数为35项,原则上一等奖不超过4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每个等级项目授奖人数为:一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第二十条  市产学研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牌和奖金,奖励的数目,原则上不多于10个,奖励单位的奖金为8万元,奖励个人的奖金为4万元。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经费由市财政专项下达。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实行公告制度,正式授奖前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
第二十五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县(市)区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另设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项,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湘潭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潭政发〔2002〕27号)同时废止。


关于转发《关于把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培训工作引向深入的通知》的通知

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


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文 件
    教 育 活 动 领 导 小 组

国资先组发[2005]8号


关于转发《关于把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培训工作引向深入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中央企业、国资委直属单位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国资委党委派出的各督导组:

  2月16日,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发出《关于把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培训工作引向深入的通知》(组电明字〔2005〕7号)明传电报,就进一步把学习培训工作抓紧抓实、引向深入,提出了明确要求。

  目前,第一批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中央企业、国资委直属单位正处于开局起步的关键阶段。为使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好局、起好步,现将明传电报转发给你们,请各企业、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先进性教育活动动员会议在春节前召开的中央企业、国资委直属单位已进入到学习动员阶段,由于岁末年初,工作头绪多,又逢春节长假。这些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这一阶段的学习效果。为此,各企业、各单位可在原安排的基础上延长10天左右时间,对这一阶段的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确保达到“学习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40个小时”的要求。先进性教育活动动员会议在春节后召开的中央企业、国资委直属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的安排,认真进行动员,组织好学习培训,确保先进性教育活动第一阶段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各企业、各单位要将学习贯彻的情况及时向国资委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

2005年2月21日



关于把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培训工作
引向深入的通知

各省区市、各副省级城市、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金融机构、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中央督导组:

  当前,参加第一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大多数单位已对活动进行了动员部署,正在按照《关于做好第一批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动员阶段工作的通知》(先组发[2005]3号)要求,抓紧开展学习培训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这一阶段的学习培训,直接关系着后两个阶段工作的成效,对第一批乃至整个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开展都有着重要的影响。胡锦涛同志最近在视察贵州时强调指出,先进性教育活动一定要扎实推进,要在取得实效上下功夫。为认真落实胡锦涛同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把学习培训工作抓紧抓实、引向深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有效措施,将学习培训覆盖到全体党员

  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培训,既是党员的权利,也是党员的义务。各级党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力争把组织关系在本单位的每一位党员都组织起来,参加学习培训。这项工作做好了,本身就是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一大成果。对因病或出差未能参加动员大会和集中学习培训的党员,要及时补课;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要送学上门;对处于流动状态、一段时间与组织失去联系的党员,要主动进行家访或用信函、电话等方式联系,并通过加强宣传,引导这些党员自觉与党组织取得联系,努力使每一位党员都参加到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来。

  二、确保学习培训时间

  第一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学习动员阶段,正值岁末年初,工作头绪多,又逢地方召开“两会”和春节长假。节后,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将参加中央举办的专题研讨班的学习,一些领导同志还要参加全国“两会”。这些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这一阶段的学习效果。为此,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相应措施,切实加强这一阶段的工作,以确保学习培训的时间和质量。各级党组织要安排足够的领导力量投入先进性教育活动,切实加强对学习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参加第一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单位,学习动员阶段的时间可在原安排的基础上延长10天左右,具体到一个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习动员阶段时间延长后,要适当调整这一阶段的工作安排,确保达到“学习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40个小时“的要求。春节上班后,各单位要适当组织党员进行集中的学习培训,以确保学习培训效果。

  三、认真组织开展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的大讨论

  党员的先进性是具体的。各级党组织要根据党章、中发[2004]20号文件、胡锦涛同志1月14日重要讲话中明确的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组织广大党员广泛深入地开展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的大讨论。要联系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联系党员的岗位实际,通过反复讨论,集思广益,提炼出既符合党章和中央要求,又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不同群体特征、符合行业实际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在本单位广大党员中形成共识,使党员在分析评议时有具体标尺,在整改提高时有明确方向,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有行为准则。

  四、党员的作风要有明显转变

  切实解决好党员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在学习党员阶段,要紧密联系实际,通过认真学习,使党员真正在思想认识上有新提高。同时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特别是党政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要认真贯彻“边学边改”的要求,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切实增强群众观念和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真心实意地改进机关作风。广大党员要拿出解决问题、改进作风的具体行动,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群众意见最大、最不满意的问题改起,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党政机关和党员的作风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发生的新变化。

  五、进一步做好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

  各级党组织要在春节期间开展向困难群众送温暖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把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抓紧抓实,做细做好。要从解决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入手,尽力而为,多做少说,说到做到。要高度关注困难群众,采取结对帮扶等有效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生活中遇到的突出困难。要着手建立健全关心群众生产生活工作的长效机制,让人民群众不断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使他们不断看到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效。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分析教育活动的进展情况,总结前段经验,查找存在问题,针对薄弱环节,认真安排好下半段的学习培训工作。广大党员在春节长假后要迅速投入到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来,在学习培训中努力提高自己。

  请采取适当方式,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参加第一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

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

2005年2月16日

卫生部关于临床检验中心管理的几点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临床检验中心管理的几点意见
卫生部


为了加强检验中心建设,为不断改进和提高临床检验工作质量,更好地为医、教、研服务,现对检验中心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1.体制和编制:
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是直属卫生部的负责全国临床检验管理、业务指导和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临床检验中心是直属卫生厅(局)的负责本省、自治区、市的临床检验管理、业务指导和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既为省会城市又为计划单列市的城市,原设有检验中心的(省检验中心或市检验中心)原则上不再新建检验中心。
各级检验中心均实行主任负责制。
检验中心业务人员的技术职称按科研人员和临床检验人员系列晋升。
各级临床检验中心设独立的事业编制,编制人数,应根据工作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报有关部门审定。
2.任务:
(1)负责组织临床检验的质量评价和管理活动;
(2)开展临床检验理论和方法学研究,开发、使用与推广新技术;
(3)培训临床检验人员;
(4)开展特殊检验项目,促进临床检验工作逐步社会化;
(5)负责临床检验试剂及仪器的咨询工作,并协调生产管理;
(6)组织学术活动及信息交流;
(7)为卫生主管部门提供临床检验管理方面的咨询意见。
3.经费:
临床检验中心的经费纳入卫生事业费预算,由主管上级单位单独拨款。在完成任务前提下,可开展面向社会的技术咨询及技术转让。



198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