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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6:40: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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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2010〕3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八日

广州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节约水资源,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城市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用水计划的核定、调整、考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计划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工作的日常管理。

  物价、财政、经贸、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计划用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有效、厉行节约和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用水户由市和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计划用水管理。

  供水企业的水厂用水应当装表计量,并接受计划用水考核。

  用水户水表的注册名称与实际用水户不一致的,可以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供水企业应当每月将变更情况告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注册用水户接受计划用水考核、提出用水计划调整申请和超计划用水量复核、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并负责告知实际用水户。

  第六条 用水户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落实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计划用水工作,按要求做好计划用水工作的统计,及时、准确报送计划用水统计报表。

  第七条 用水户应当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至少每两年开展1次水量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立方米的用水户,至少每3年开展1次水量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用水户,至少每5年开展1次水量平衡测试。鼓励月均用水量不足5000立方米的用水户开展水量平衡测试。

  第八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下达1次月度用水计划。用水计划根据城市供水能力、以用水户近3年同期用水量为基数计算的加权平均值、用水户用水量增长趋势确定。

  用水计划计算公式为:月度用水计划=月度用水量3年加权平均值×(1+增长系数)。其中月度用水量3年加权平均值=(大前年同月用水量+2×前年同月用水量+3×去年同月用水量)/6。

  增长系数根据下列情况设定:

  (一)初始值为0.1。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增长系数取最高值予以调整:

  1.获得市级以上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增长系数在称号有效期内增加0.4;

  2.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完成水平衡测试,并按照测试报告要求完成整改的,增长系数增加0.2;

  3.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完成水平衡测试,增长系数增加0.1。

  (三)欠缴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经催缴仍未缴纳的,增长系数调减为0。

  用水户用水未满3年的,参考设计用水规模、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量核定用水计划。

  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由供水企业与用水户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计价收费的,按上述协商比例计算非居民用水量、确定用水计划。

  第九条 用水户要求调整月度用水计划,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于当月15日前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已设立专门用水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计划用水工作;

  (二)已制定节水计划,有用水记录、用水统计分析、节水目标和节水措施;

  (三)用水户户内用水设施完好,采用节水型器具、设备、工艺;

  (四)前一年内月平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已完成水平衡测试。

  第十条 用水户要求调整月度用水计划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整用水计划申请表;

  (二)用水户设立的专门用水管理机构或者其指定的专人负责计划用水工作的情况、节水措施、用水设施和管道管养情况、节水型用水器具数量、采用的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情况等说明材料;

  (三)前一年内月平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应当提交有效的《水量平衡测试报告》;

  (四)要求增加用水计划的,应当根据调整理由提供用水合理性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1.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建设项目批文、总工程量和分月度施工计划等材料;

  2.增加用水设施或设备的,应当提供用水设施建设或设备购买的证明材料;

  3.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应当提供本企业水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上一年度生产经营规模、申报期生产经营规模扩大情况的合法证明材料;

  4.人员数量增加的,应当提供有效的人数证明材料;

  5.绿化面积增加的,应当提供绿化面积增加的证明材料。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场所公示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调整所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的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调整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用水户依照本办法第十条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全的,可以调整用水计划。节水型企业(单位),按照调增申请需求调整用水计划。其他用水户根据产品、经营增加量,行业用水定额或者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用水单耗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计划用水考核以供水企业抄表水量为依据,以两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将用水户考核周期内的实际用水量与用水计划相比较,超出部分实行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供水企业因用水户锁门、物阻等无法抄表而实行暂收水费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企业在下一抄表周期正常抄录的读数,对暂收水费时段与恢复正常抄表计费时段进行总体用水情况合并考核。

  第十四条 用水户对超计划用水水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超计划用水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量复核。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用水户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提出超计划用水水量复核申请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一)对供水企业抄录的注册水表读数有异议的,应当提供供水企业出具的勘误证明;

  (二)对供水企业延迟抄录注册水表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计费时段的水费发票或供水企业出具的抄表计费时间证明;

  (三)对注册水表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应当自提出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提供有流量计量器具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水表《检定结果通知书》;

  (四)因军事、消防、保密、重大公共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及时办理用水计划调整而发生超计划用水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复核用水户超计划用水水量:

  (一)供水企业抄录的注册水表读数有误的,按照供水企业勘误证明的读数复核超计划用水水量;

  (二)供水企业延迟抄表时间的,按照水费发票所列计费时段日平均用水量复核考核周期内的超计划用水水量;用水户未能提供水费发票的,按供水企业抄表计费时间证明复核;

  (三)当注册水表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当期用水情况不作考核;

  (四)因军事、消防、保密、重大公共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超计划用水的,按实际复核。

  第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录注册水表,按实际用水量计收水费。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供水企业收水费后,将用水户当月实用水量与下达的用水计划对比,超计划部分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如下标准另行加价收费:

  超计划不足10%的,按标准水价1倍加价收费;超计划10%以上不足20%的,按标准水价2倍加价收费;超计划20%以上不足30%的,按标准水价3倍加价收费;超计划30%以上不足40%的,按标准水价4倍加价收费;超计划40%以上的,按标准水价5倍加价收费。

  用水户具有多个注册水表的,用水户可以根据管理需要申请按照注册水表分户考核;未分户的,按全部水表用水总量考核,发生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收费按照分类用水加权平均价格、加价倍数和超计划水量的乘积计算。

  第十八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缴纳加价收费,逾期未缴纳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纳部分1‰的滞纳金。对拒绝缴纳或逾期90日仍未缴纳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供水企业停止向其供水。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7日向用水户公告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时间。用水户缴清费用后,凭缴费票据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恢复供水。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缴费情况后通知供水企业恢复供水,供水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恢复。

  第十九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纳入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年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专项用于节约用水工作。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配合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月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二)对列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户,应当根据计划用水管理需要实施抄表到户;

  (三)对列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户按每月或每两个月定期抄录注册水表。抄表时间间隔需变更为3个月以上的,应当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

  (四)按抄录的注册水表读数计算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因无法抄表而实行暂收水费的,应当每月将暂收水费的用水户名称、原因、暂收水量等情况书面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抄录的注册水表读数有误或者有延迟抄录注册水表情况的,应当根据用水户申请提供抄表读数勘误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用水户提供虚假资料进行用水计划调整或超计划用水量复核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撤销该用水计划调整许可或者超过计划用水量复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计划用水管理具体事务组织和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用水户资料保密制度,对用水户编号、月度计划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单耗、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用水户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任何用途。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承担计划用水管理具体事务组织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计划用水管理具体事务组织以及供水企业未履行用水户资料保密职责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节水型企业(单位),是指通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建城〔1997〕45号)和《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进行的评审和验收的企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水量平衡测试,是指以企业为主要考核对象,通过对用水系统(包括其子系统)实际测试确定其各用水参数的水量值,根据其平衡关系分析用水合理程度。

  本办法所称注册水表不合格,是指水表示值误差超过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城市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穗府〔1992〕134号)同时废止。



浅谈货款诈骗犯罪的预防
??揭示“AAA”企业的真面目

铜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长 罗永洪

近年来,经济所有制结构及经济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革,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随之而来的经济犯罪已成为困扰社会治安和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最近,我们对部分经济犯罪的情况作了专题调研,并对经侦工作思路作了一些探讨。一些不法之徒无视国家法律,乘机利用各种经济合同大肆进行诈骗犯罪,我们侦办的重庆三江羽绒有限公司诈骗案就是其中一例,犯罪分子作案手法日趋狡猾,或伪造银行票据,或设立虚假公司,有的还冒充外商搞虚假投资等等,表现出极大的欺骗性、贪婪性和危险性。
一、企业概况
重庆三江羽绒有限公司于1997年8月落户铜梁县,法人白勇,河南省固始县人,该公司从一个资产不足100万元的租赁小厂,发展成集羽绒加工、水洗、制品为一体的综合型加工企业,系西南地区规模最大,设备最先进的羽绒生产厂家之一,连续两年被市、县政府评为重点保护企业,工业20强,纳税大户等称号,2000年被中国羽绒工业协会确定为团体会员单位,被消费者协会评为消费者信得过企业,2001年被市政府评为出口创汇先进企业和被农行市分行评为“AAA”级企业。
二、侦办过程
2004年3月,铜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了解到三江公司2002年就没有生产了,并说白勇是骗子,欠了很多账不还,大队领导极为重视,派人到为公司提供原料鸭、鹅毛的贩子手中去了解得到的情况是:白勇在另一老板汪某担保的情况下才收购到200余吨,单价不足2千元每吨的片毛,并用这些片毛在农行贷了很多款。我队迅速建收集到的这一线索向局领导、县领导汇报,领导们高度重视,拿出专案经费,组织经侦大队精干力量查破该案。
案侦民警首先到县农行收集该公司用鸭、鹅毛抵押贷款的相关资料,发现:于2001年9月至2002年10月期间,用鸭、鹅毛片毛充着绒毛抵押分四次共评估为1680余万元,共贷款880万元。2004年6月正值鸭、鹅毛成倍上涨行情,该行将这批质押物公开拍卖,鉴定仍由同一评估公司评估,评估价为110余万元,拍卖为130余万元,现铜梁农行损失650万余元,至今无法收回。我队立即立案调查,一面将该质押物取样送检,一面到公司提取财务帐目进行审计。通过对收购原料票据的审查,发现开据2千张左右,总金额9千余万元的收购发票,民警们根据票据上的名单,分别到成都、乐山、简阳、重庆市内各县等处调查取证,经过大量的外查工作,名单上的“毛贩子”都未售货与三江公司,很大一部分票据上的人根本不存在。显然收购发票是伪造的,而三江公司是用这些票据骗称购原料而从银行取现的,这时法人白勇、副总孙国刚及财物经办人员杨武山早已逃之夭夭。
2004年5月,重庆市商检局对我队送检样品作出鉴定结论,含绒量为零,也就是质押物系片毛而非含绒的混合毛。我队立即对重庆金鑫公司的评估过程展开调查。查明:该评估公司是从市农行内部分离出去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全市农行的贷款需要的资产评估都由该公司评估,而该公司人员较少,就在各支行内部确定联络员,一般由联络员代办,公司制作文书,较大的评估质才由该公司亲自参与评估,该案的贷款时的评估是该公司评估人员到场,但未按评估程序及要求把关,没有对不了解的质押物送相关部门检验而作出的评估。在公开拍卖这批质押物时,该公司通过对质押物检验再次评估,两次评估值相差甚远。经司法鉴定,该评估公司为贷款作出的价值1680余万元的评估系虚假评估。故重庆金鑫评估公司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我局立案侦查,涉案人也被取保候审。
2005年6月,我队民警采取细密布控,上网追逃,守候等措施,终于在河南省固始县抓获财务人员杨武山,通过审查,三江公司开出的收购发票及财务报表都是凭空编造的,是用来骗取银行和税务部门的信任。其实,2003年3月以来三江公司根本就没有生产,也没有购原料和销售产品,生产车间是租用给羽毛加工生产的汪某在使用,与三江公司无关。而银行等某部门以此认为三江公司经营良好。
随着案件的深入,民警们又查获,2002年8月,白勇以重庆力帆三江的名义,提供信用证向农行铜梁支行打包贷款468万元,获取贷款后,根本未购材料也没有出口货物等。同时民警们还了解到白勇欠政府的土地转让金,建筑工程款、材料款、以及饭店、宾馆的招待费,住宿费等。
贷款骗局被揭穿,借主一个接一个索债,“AAA”企业的真容暴露,此案在进一步调查中。
三、原因分析
(一)评估机构未按评估要求和程序进行评估,而看重借贷双方的意向,不负责任的将评估当着形式。
(二)银行对贷款使用的监管不力,没有认真落实贷款使用的监管规定,该案中取现都称购原材料,而根本没有材料的购进,公司没有加工生产而银行监管认为经营良好,信用证打包贷款要求必需银行跟踪贷款到出口站而该案中没有采取跟踪措施,以至于一次又一次骗得贷款。
(三)银行部门认识不到位,银行还主动设法为贷款户填补漏洞,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不影响业绩,不影响对职工的考核,以至于漏洞越填越大,即使发现受骗的一些疑点,不能揭露,更不可能报案,经侦部门要服务银行的工作也无从着手。
四、预防对策
(一)杜绝利益驱动,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许多经济犯罪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因涉及到地方和部门利益,人为地将打击经济犯罪、净化经济环境同发展地方经济对立起来,使得查处过程举步维艰。公安机关在经侦办案工作中要吸取刑侦工作的成功经验,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推动和促进大经侦格局的形成,为从根本上解决经济犯罪问题创造条件。
(二)规范管理机制,堵塞犯罪漏洞。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员工的法制教育,增强依法经营的观念。建议在财会、供销等环节建立切实可行的制度,聘请律师、会计师加强自身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提高企业抵御经济犯罪的能力。对质押物资产评估的公司不能内定,应由具备资质的多个评估公司竞争参与评估,用与银行有一定关联的评估公司评估更应当慎重,评估公司的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加强监督,使评估更加公平公正。
(三)职能部们密切协作,形成打击经济犯罪的合力。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要加强对印刷、雕刻行业的管理、监控,对违章经营者坚决予以取缔,堵截犯罪分子作案工具的来源。工商管理部门对乡镇企业和私营业主要加强指导监督,发现经营活动的漏洞迅速督促整改,对歇业后的企业对其营业执照、支票、印鉴等予以收缴防止流失。银行和农村集体信用社要切实发挥其对经济活动的监督职能,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签发空头支票、持有使用假币等严重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司法机关。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法宣传,涉嫌犯罪案件要主动移送公安机关。各有关方面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遏制农村经济犯罪活动。同时,经侦部门要以“科教兴警工程”为契机,选择工商、税务、金融等条件成熟的部门,积极探索和建立信息交流共享机制,逐步实现信息资料的联网查询,为公安机关侦查办案及获取犯罪情报、为相关部门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银行内部应严格落实贷款管理制度,重点是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信用让贷款必须落实贷款跟踪等等。银行部门应提高认识,发放贷款应严格把关,对风险责任分担应当更加明确,对报呆帐的条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银行应当主动与经侦部门联系,最好是落实专人抓好联系工作,互通信息,以便更清楚地了解贷款企业的真实情况,防止贷款诈骗犯罪的发生。
(五)加大打击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斗争。经侦部门要分析研究本地区不同时期经济犯罪的新特点、新手段,针对当前影响稳定和带苗头性的经济犯罪案件,适时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斗争。紧紧依靠当地党委,与检、法机关密切配合,集中警力、集中时间、统一行动。对构成犯罪的经济案件要及时立案、迅速调查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加强大要案件的督办工作。对影响大、危害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公安经侦部门要实行挂牌督办。必要时要组织人员跟踪指导,切实加大督办力度,使督办案件尽快查结,严惩犯罪,挽回经济损失。
(六)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经侦队伍,不断提高打击经济犯罪的能力。通过业务培训,着力培养一支熟悉经侦业务的复合型侦审队伍,应针对基层经侦民警从事实际业务工作的需要,分层次、分步逐地开展集中或分片进行培训,把学理论与实际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要认真做好经济办案工作的情况调查,善于分析研究不同阶段经济犯罪的规律特点,及时发现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研究探索一套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经侦办案工作运行机制,更有力的打击经济犯罪。进一步充实加强公安经侦队伍,抽调文化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优秀民警充实经侦部门,努力提高经侦队伍的战斗力。

二00五年十一月二日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9年3月16日,国家计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9〕3号)要求,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附: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9〕3号),要求国家计委会同物资部、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简称中汽联,下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物价局、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交通部、机械电子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联合制订了本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小轿车的经营单位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物资部、中汽联核定的小轿车(含吉普车及硬顶吉普车,下同)经营单位为五十六个(名单见附一)。附一所列经营单位已经登记注册的,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年检办理换照手续;未登记注册的,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未办理上述手续的,不准销售小轿车。
已核准的经营单位不准开展小轿车销售联营业务,也不准另设销售小轿车的分支机构。
除已核准的五十六个小轿车经营单位外,其他单位自2月1日起一律不准销售小轿车。现存的小轿车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封存,经清点后交核准的经营单位收购或代销;在清点中,对已签合同、用户又在2月1日前(以1月31日邮戳为准)将货款汇到原经营单位的,可允许按不加特别消费税的办法由原经营单位供货,并请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按原办法核发小轿车牌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小轿车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时,应将小轿车销售业务在“经营范围”中单列。
二、小轿车经营单位的经营范围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及原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所属的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汽车贸易中心、广州公司可以从事小轿车批发业务,既可批发给其他核准的小轿车经营单位,也可零售给最终用户,但不准进行小轿车的相互批发业务。已核准的其他小轿车经营单位只能把小轿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北京汽车工业联合公司、天津汽车工业公司销售服务公司、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上海汽车拖拉机工业联营公司、广州轻型汽车供销联营服务公司和中国金燕汽车船舶工业公司,只能把自己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或委托其他核准的经营单位销售。
经核准的经营单位,只能把小轿车销售给持有社会集团购买审批证明的用户和持有乡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出具证明的纯属个人购车的用户。各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凭核准的小轿车经营单位开具的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的发货票及控办证明,办理核发小轿车牌证。
三、小轿车的价格管理
由国家物价局会同物资部、机电部、中汽联有关部门逐一制订小轿车每种车型的出厂价格和全国统一的销售价格(含进口小轿车的销售价格)。在全国统一销售价格以外,根据市场普遍接受的价格水平,另外加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横向配套费、特别消费税。
各核准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物价局制订的《小轿车价格管理办法》(见附二)执行。各地各部门不得额外收取各种加价、加费。横向配套费由企业代收,其中50%留给企业或地方作为企业或地方的横向配套发展基金;另50%统一上交国家作为国家轿车零部件横向配套基金,由国家计委会同中汽联、中国工商银行统筹安排。相应的投资规模在年度计划中由国家计委安排。具体管理及使用办法见附三。
四、实施关税优惠税率,促进轿车国产化
国家为了支持小轿车工业的发展,促进轿车国产化进度,对于经国家批准定点生产小轿车的企业,在起步阶段实行大幅度减免税收抵作国家投资的政策,具体的优惠政策按海关总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制订的《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规定》办理。
五、征收小轿车特别消费税
对进口整车、进口散件组装车和国产车一律征收小轿车特别消费税。特别消费税的金额按不同车种、不同档次由企业代收(金额见附二)。具体征收办法按国家税务局的规定执行。核准的经营单位(生产企业除外)可在价格外加收所经营小轿车特别消费税额的3%,作为占用流动资金的补偿(金额见附二)。
特别消费税的征收金额,视小轿车销售市场情况,由国家计委牵头每年核定、调整一至二次。
六、加强小轿车的产销管理
目前,在小轿车生产计划管理中,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两部分。指令性计划,视年度外汇、原材料情况和国家专项任务的需要情况,由国家计委逐年核定,其产品由国家分配、调拨,由核准的经营单位销售;指导性计划原材料和外汇由企业或地方自筹,产品由有销售权的企业销售或委托其他核准的经营单位销售,委托数量由双方商定。
七、对经营单位的管理
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主,组织有关单位每半年对核准过的经营单位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不执行有关规定者,取消其销售资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小轿车市场的监督管理,禁止将新轿车转入旧车市场销售。

附一:核定的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名单
1.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
2.原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华北汽车贸易中心
3.原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东北汽车贸易中心
4.原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华东汽车贸易中心
5.原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中南汽车贸易中心
6.原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西南汽车贸易中心
7.原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西北汽车贸易中心
8.北京市机电设备公司
9.天津市机电设备公司
10.河北省机电设备公司
11.山西省机电设备公司
12.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备公司
13.辽宁省机电设备公司
14.沈阳市机电设备公司
15.大连市机电设备公司
16.吉林省机电设备公司
17.黑龙江省机电设备公司
18.哈尔滨市机电设备公司
19.上海市机电设备供应公司
20.江苏省机电设备公司
21.浙江省机电设备公司
22.宁波市机电设备公司
23.安徽省机电设备公司
24.福建省汽车贸易公司
25.厦门市机电设备公司
26.江西省机电设备公司
27.山东省机电设备公司
28.青岛市机电设备公司
29.河南省机电设备公司
30.湖北省机电设备公司
31.武汉市汽车供应公司
32.湖南省机电设备公司
33.广东省机电设备公司
34.广州省机电设备公司
35.深圳市机电设备公司
36.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公司
37.海南省机电设备公司
38.四川省机电设备公司
39.重庆市机电设备公司
40.贵州省机电设备公司
41.云南省机电设备公司
42.西藏自治区机电设备公司
43.陕西省机电设备公司
44.西安市机电设备公司
45.甘肃省机电设备公司
46.青海省机电设备公司
47.宁夏回族自治区机电设备公司
4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电设备公司
49.北京汽车工业联合公司
50.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51.天津汽车工业公司销售服务公司
52.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
53.上海汽车拖拉机工业联营公司
54.广州轻型汽车供销联营服务公司
55.中国金燕汽车船舶工业公司
56.原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广州公司
上述小轿车经营单位,申请变更名称,经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
须将变更后的名称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附二:小轿车价格管理办法
为加强小轿车出厂价、销售价格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3号文精神,对小轿车实行统一价格、统一管理,经与有关部门和生产企业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产小轿车桑塔纳、夏利、标致、切诺基、奥迪、上海牌轿车和北京212吉普车七个车种,不分计划内外,均实行统一销售价格。各车种的出厂价格和全国统一销售价格由国家物价局会同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
二、出厂价格以生产成本为基础,加合理利润和税金核定。进口散件组装车的生产成本利润,一般不高于百分之十。
统一销售价格以出厂价格为基础,加销售环节经营费用和税金核定。按照规定,销售标致、切诺基、桑塔纳、夏利和奥迪小轿车可继续收取人民币加美元现汇或美元额度。但收取外币数额要随着国产化进程而逐年减少。对没有美元现汇或额度的单位(个人),也可按生产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成交的调剂外汇价,折收人民币。
小轿车的出厂价、销售价因外汇汇率变化需要调整时,一般在每年的12月和6月分两次进行。特殊情况作个别调整。
三、在全国统一销售价格以外,根据市场普遍能接受的价格水平,加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横向配套费和特别消费税。特别消费税由企业代收,按规定金额上交中央财政。
四、经营单位的经营费用包括管理费、利息和仓储费用等,按出厂价格的5%计收,经营单位不论经过多少环节,均不得突破统一销售价格;经营单位之间调拨小轿车,只能在规定费用标准中相互倒扣。在经营中发生的合理进货运杂费,按实际发生金额由用户负担;对迂回运输发生的运杂费,用户可以拒付不应支付的部分。
五、为了加快小轿车国产化进程,按规定标致、夏利、切诺基、奥迪、桑塔纳、上海牌轿车和北京212吉普车(计划内)由企业代收横向配套费,横向配套费的管理与使用按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六、车辆购置附加费按出厂价格10%计征,按国家规定由生产企业代收。
七、经批准的小轿车出厂价格、统一销售价格和各项规定,各地区、各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额外再收取各种加价、加费。违者均属违法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八、苏联、东欧进口小轿车的销售价格和有关费用按本附件二表二执行。
附表一:
国产小轿车厂、销统一价格 单位:元、美元/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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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天 津 |广州标致 | 北京切诺基 | 一汽奥迪100 |
项 目 |桑塔纳 |夏 利 |(8个座)|(BJ/XT)|------------------|
| | | | |四 缸|五 缸|
----------------------|--------|--------|----------|--------------|--------|--------|
一、出厂价格: | | | | | | |
人民币 |79,200 | 56,560 | 48,300 | 34,500 |139,000 |164,000 |
美元现汇 | | | 11,034 | 11,500 | | |
美元额度 | 10,500 | 5,640 | | | 18,500 | 22,500 |
二、全国统一销售 | | | | | | |
价格: | | | | | | |
人民币 | 88,870 | 62,950 | 58,990 | 44,030 |155,570 |183,720 |
美元现汇 | | | 11,034 | 11,500 | | |
美元额度 | 10,500 | 5,640 | | | 18,500 | 22,500 |
不收美元现汇或额度的 | | | | | | |
销售价格 |123,200 | 81,390 |136,230 |121,430 |211,070 |251,220 |
格外加收: | | | | | | |
1)车辆购置附加费 | 7,920 | 5,656 | 8,950 | 7,740 | 13,900 | 16,400 |
2)横向配套费 | 28,000 | 3,500 | 25,000 | 20,000 | 25,000 | 25,000 |
3)特别消费税 | 20,000 | 10,000 | 20,000 | 15,000 | 20,000 | 20,000 |
4)特别消费税占用流| | | | | | |
动资金的补偿 | 600 | 300 | 600 | 450 | 600 | 600 |
三、全国统一销售价和 | | | | | | |
价外税费合计 | | | | | | |
人民币 |145,390 | 2,406 |113,540 | 87,220 |215,070 |245,720 |
美元现汇 | | | 11,034 | 11,500 | | |
美元额度 | 10,500 | 5,640 | | | 18,500 | 22,500 |
不收美元现汇或额 | | | | | | |
度统一销售价格 | | | | | | |
和价外税费合计 |179,720 |100,846 |190,780 |164,620 |270,570 |313,220 |
--------------------------------------------------------------------------------------------
--------------------------------------------
|上海牌760AK型轿车|北京212吉普车
|----------------------|------|----------
|计划内|计划外 |计划内|计划外
|------|--------------|------|----------
| | | |
|37,000|41,000 |18,590|3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40,150|44,490 |20,170|32,550
| | | |
| | | |
| | | |
|40,150|44,490 |20,170|32,550
| | | |
| | | |
| 3,700| 4,100 | 1,860| 3,000
|22,740|18,000 |13,520|
|10,000|10,000 | 5,000| 5,000
| | | |
| 300| 300 | 150| 150
| | | |
| | | |
|76,890|76,890 |40,700|40,700
| | | |
| | | |
| | | |
| | | |
|76,890|76,890 |40,700|40,700
--------------------------------------------
注:1)上海牌小轿车和北京212吉普车的计划内的横向配套费中包括上海牌小轿车计划内原材料差价款
4740元/辆,北京212吉普车计
划内原材料差价款5520元/辆。原则上谁给平价材料,差价款归谁,由企业代收后返谁。
2)全国统一销售价格已包括销售环节的经营费用和营业税。营业税只计算售给直接用户一道。
3)硬顶吉普车的价格及费税另行制定。
附表二: 苏联、东欧进口小轿车统一销售价格 单位:元/辆
--------------------------------------------------------------------------------
| 小 轿 车
|--------------------------------------------------------
项 目 |伏尔加 |拉 达 |拉 达 |拉 达|波罗乃茨|菲亚特|
|(2410) |(21053) |(21073) |(2104)|(1.5SL) |(125P)|
----------------------|--------|--------|--------|------|--------|------|
一、全国统一销售价格 | 95,000 |62,000 |65,000 |63,000|59,000 |48,000|
其中:营业税 | 3,078 | 2,009 | 2,106 | 2,041| 1,912 | 1,555|
经营管理费 | 3,000 | 2,090 | 2,290 | 2,160| 2,370 | 2,070|
价格外加收: | | | | | | |
1)车辆购置附加费| 6,900 | 4,800 | 5,200 | 5,000| 5,400 | 4,700|
2)特别消费税 | 15,000 |10,000 |10,000 |10,000| 7,000 | 7,000|
3)特别消费税占用| | | | | | |
流动资金补偿 | 500 | 300 | 300 | 300| 210 | 210|
二、全国统一售价和价 | | | | | | |
外税费合计 |117,350 |77,100 |80,500 |78,300|71,610 |59,910|
--------------------------------------------------------------------------------
----------------------------------------------
|吉 普 车
----------------------------|----------------
|菲亚特 |菲亚特|达西亚|拉 达|阿 罗
|(125P厢式)|(126P)|(410) |(2121)|(244)
|----------|------|------|------|--------
|50,000 |23,000|45,000|48,000|35,000
| 1,620 | 745| 1,458| 1,555| 1,134
| 2,190 | 1,100| 2,210| 3,360| 2,980
| | | | |
| 5,000 | 2,500| 5,000| 7,700| 6,800
| 7,000 | 5,000| 7,000| 5,000| 5,000
| | | | |
| 210 | 150| 210| 150| 150
| | | | |
|62,210 |30,650|57,210|60,150|46,950
----------------------------------------------
说明:1)苏联、东欧进口小轿车的统一销售价格包括进口成本、经营管理费和税金,不包括运杂费。由港口到仓库,批
发部门到零售环节的运杂费按实际发生额由用户负担。
2)营业税按统一销售价格的3.24%计征;经营管理费包括管理费、利息和仓储费用等,暂按汽车进口成本(即物
资部门的进价)的6.5%计收。
3)车辆购置附加费和特别消费税均在全国统一销售价格外加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按进口车的到岸价、关税和增值
税三项合计的15%计征;特别消费税则根据市场普遍能接受的价格水平,扣除汽车进口成本,经营环节规定的
经营费用和税金,以及物资部门进口机电仪亏损补贴和车辆购置附加费后的余额,作为特别消费税。

附三:国家轿车零部件横向配套基金的管理及使用办法
一、国家轿车横向配套基金的来源、性质和用途
1.从轿车生产企业销售轿车产品时收取横向配套费中抽取50%上交国家,做为国家轿车零部件横向配套基金(简称国家基金);另50%为企业或地方轿车零部件横向配套基金(简称地方基金)。
2.国家基金以低息的政策性贷款方式扶植轿车零部件企业尽快完成为轿车国产化的配套任务。
3.国家基金将主要用于全国集中安排的品种及其它关键的轿车国产化横向配套项目。地方基金必须在行业规划定点的范围内用于全国集中安排的产品项目。
二、国家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国家基金由国家计委统一组织并会同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严格按照基金用途确定使用利率、安排使用方向。
2.以中汽联为主会同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负责提出使用国家基金的轿车国产化横向配套项目规划,报国家计委审批后执行。中汽联根据此规划对使用基金项目进行立项初审,上报国家计委审定。
3.中汽联和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每年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提出当年使用国家基金项目计划,经国家计委审定后下达。相应投资规模,由国家计委安排。
4.中汽联和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同使用国家基金的项目企业签定“使用轿车国产化横向配套基金协议书”,跟踪项目的实施进度,监督资金的回收并定期向国家计委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三、基金的核定和管理
1.应上交国家的横向配套基金的数额每年由国家计委根据企业的生产计划确定。
轿车生产企业必须按时、按数上交国家基金。对不上交国家基金的企业,国家将不安排下一年度的生产计划。
2.轿车生产企业应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帐户,收取的横向配套费,由各级工商银行按季将其50%扣交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翠微路)并注明“国家轿车横向配套基金”。
3.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国家计委确定的基金数额汇集国家基金并设专项;根据批准的国家基金项目年度计划下达贷款;依据中汽联和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与使用基金的企业签定协议,回收贷款。
4.中国工商银行每年两次向国家计委报告横向配套基金的收支情况,并由中汽联和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定期核实,以便编制项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