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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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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009年11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其管理。
地方性法规对林地、草地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土地,是指农牧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牧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牧业的土地。
第四条 农村牧区土地承包采取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农村牧区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牧区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的管理工作。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农牧民收取。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七条 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农村牧区土地依法属于村农牧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牧)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牧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牧)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牧)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牧民集体使用的农村牧区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村(牧)民委员会或者村(牧)民小组发包。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牧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出生户口登记在本村,户口未迁出的;
(二)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依法将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经政府组织调庄移民并迁入户口的;
(四)在大中专院校学习迁出户口的;
(五)其他依法将户口迁入本村的。
第九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十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一式三份,由发包方、承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向承包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草原使用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条 已承包的耕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原承包关系不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变更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林权证或者草原使用权证。
第十三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部分死亡、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服兵役及劳动教养、服刑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第十四条 发包方不得以村规民约等形式,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需要对个别农牧户之间的承包耕地或者草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
(二)土地被征收或者占用,农牧户自愿将征地补偿等费用交集体经济组织,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三)政府组织调庄移民的。
第十六条 下列土地应当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用于个别调整承包土地: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
(一)承包的土地部分被依法征收或者占用的;
(二)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本办法规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
(三)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包土地位置、面积发生变动的;
(四)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土地承包合同,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土地的;
(二)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三)政府组织调庄的迁出农牧户,在迁入地落户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四)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
(五)承包的土地被全部依法征收或者占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承包方分户或者离婚需要对原承包地进行分割承包的,分户各方或者离婚双方可分别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申请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草原使用权证或者林权证。分割后的承包期限为家庭承包的剩余期限。
第二十条 承包方不得闲置、荒芜承包耕地。承包方暂时不能耕种的,应当委托他人代耕;代耕一年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承包方连续二年闲置、荒芜承包耕地的,发包方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二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未预留机动地的,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二十二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牧区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牧)民委员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以下简称其他方式)发包。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二十三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牧区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承包合同签订前,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二十四条 发包方将农村牧区土地通过其他方式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 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二十六条 承包方以其他方式承包或者通过流转方式取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开发治理超过三年的,发包方或者原承包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

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七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适用本章规定。
第二十八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形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牧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牧户,也可以是其他依法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在签订流转合同前,发包方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第三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承包地集中连片流转,涉及多个承包方的,受让方应当与每个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各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
第三十二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再流转。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承包方或者受让方要求发包方提供协助的,发包方应当提供协助。发包方可以指导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不得违背承包方的意愿,不得截留、扣缴承包方的流转收益。
第三十四条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维护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
鼓励依托县(市、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为流转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储备和发布流转信息,集中办理流转手续。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 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二) 未经法定程序调整承包土地的;
(三) 擅自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的;
(四) 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五)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或者越权发包土地的;
(六)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牧区土地,未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的;
(七) 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草原使用权证、林权证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登记、颁发、变更、收回等手续的;
(三)对有关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不及时受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农牧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非法干预土地承包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国有农(牧)场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农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5月26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再贷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再贷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西藏分行不发):
1994年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后,总行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先后安排了一部分短期融通资金、再贴现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以下统称再贷款)。总体上看,这部分再贷款的使用情况是好的,对于解决各地支付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推动商业票据市场的发展和促进农村合作金融体制的平稳运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少数分行未完全贯彻总行关于再贷款主要由省级分行集中管理的原则,一部分再贷款的实际期限超过了总行规定,少数分行超范围违规发放再贷款,甚至发生了个别分行超限额发放再贷的严重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分行的再贷款管理,现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任何时点的再贷款余额均不得突破总行核定的限额。
各分行的再贷款限额(包括短期融通资金限额、再贴现限额及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限额)以总行下达的再贷款额度通知书为准。总行对以上三项资金限额均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各分行不得将各分项资金限额调剂使用。
除上述三项资金之外的其他中央银行信贷资金,各分行清理收回后不得周转使用。
二、集中再贷款管理和审批权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集中管理短期融通资金,对地(市)级分行使用短期融通资金发放再贷款,要逐笔审批,不得对其下达资金限额。
再贴现的管理与操作,须主要集中在一级分行和辖内少数中心城市分行,不得对商业票据业务欠发达的地(市)级分行下达再贴现限额。
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的审批权要集中在地(市)级分行。
所有再贷款限额均不得下达给县(市)支行。
三、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发放再贷款。
短期融通资金只能用于解决商业银行支付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再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天,对其他商业银行再贷款,期限不得超过7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不得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农村信用社限额内再贷款除外)。
再贴现的最长期限6个月。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贴现量,不得低于再贴现总量的80%;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再贴现,须报经总行批准。
对农村信用社贷款仅限于以下三种用途: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支农资金需要,贷款期限最长6个月;农村信用社的季节性资金需求,贷款期限最长3个月;农村信用社支付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贷款期限最长20天。
未经总行批准,各分不得对任何发生支付危机的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
四、进一步完善业务考核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
总行以下达的再贷款额度通知书为准,按月考核各分行的再贷款总限额和分项资金限额的执行情况,并同时考核各分行再贷款的投向和期限结构。各分行要结合辖内金融机构信贷收支总量和结构变化,对再贷款使用情况及其操作效果进行定期分析,并按月向总行报送月度报告。同时,要进一步采取切实措施,组织清收1993年以前对其他商业银行发放的、期限在7天以上的再贷款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对各分行的清收进度,总行实行按月单独考核。
各分行发放再贷款,必须按照总行有关规定建立完备的业务操作手续,明确有关业务部门在审查、审批、发放、到期收回等环节的职责。会计部门要对每笔再贷款业务进行复审,并凭留存的再贷款额度通知书监控再贷款限额的执行情况,对超过总行下达限额、规定期限和范围发放再贷款的,不予办理,切实加强会计监督。统计部门要按统计制度规定的科目归属如实进行统计,不得虚报瞒报。各分行货币信贷、会计和统计部门要建立再贷款对帐制度,定期核查再贷款限额执行情况及其投向和期限结构。要在行内形成一种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机制。
五、对违规发放再贷款的,要严肃查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对超过总行下达限额和不按规定范围、期限发放再贷款的;
(二)擅自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的;
(三)未经总行批准,对发生支付危机的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再贷款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限期纠正。各分行要于1998年7月底以前将清理检查结果报送总行货币政策司。总行将对部分分行的再贷款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关于橡胶避孕套监督抽查情况及开展橡胶避孕套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橡胶避孕套监督抽查情况及开展橡胶避孕套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确保医疗器械产品使用安全、有效,2001年第四季度我局组织对橡胶避孕套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抽验。现将检查抽验结果及开展橡胶避孕套市场专项监督检查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和质量抽验的基本情况
本次监督检查和质量抽验以经营单位为主,在甘肃、福建、广西、天津、云南、山西、内蒙、辽宁、河北、安徽、四川共11个省(区、市)的40家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共抽取了橡胶避孕套66批次,涉及14家生产企业。依据国家标准GB 7544-1999(2000-05-01实施)《橡胶避孕套》进行检测,其中8批产品合格,抽验合格率为12.1%(抽验结果详见附件)。

经检测,不合格橡胶避孕套的主要问题是爆破容量和爆破压力、针孔、包装与标志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中,避孕套主要性能中的爆破容量和爆破压力及针孔项目不合格率为43.9%;包装与标志缺项较多,不合格率达86.4%。

监督抽验中还发现当前无证生产、经营避孕套的问题比较严重。此外,一些避孕套的外包装印有过于暴露人体甚至带有淫秽色彩的图案或名称。

二、加强对避孕套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避孕套是使用量大、面广的医疗器械,其产品质量和生产流通秩序,事关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预防性病艾滋病传播工作的落实。对当前避孕套产品合格率低,生产经营秩序混乱的状况,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加强对这类产品的监管,并落实以下工作:

(一)对本次监督抽验中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及有关单位,应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的避孕套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避孕套生产行为。对不具备避孕套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予以清理,对违规生产的单位应依法予以查处。

(三)加强避孕套包装与标志的规范。禁止在包装上采用带有淫秽色彩的语言、文字、画面及名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或其他不宜宣传的内容。对包装与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责成生产企业限期纠正。

(四)加强对避孕套经营秩序的整顿和规范。要结合对不合格避孕套产品及有关单位的查处工作,从现在起到5月底之前,组织一次对辖区内避孕套经营单位的专项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避孕套和经营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避孕套的违规单位,必须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不合格避孕套的查处工作,对经营单位的专项监督检查等情况,应于2003年6月31日前上报我局市场监督司。


附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2003)第1期总第4期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附表一:
橡胶避孕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合格名单)
序号被 抽 查 单 位生产企业商标/品牌标称宽度生产批号
1福州福桥贸易有限公司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奥妮52±2mmL1D2051
2兰州康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奥妮52±2mmZ1D1081
3赤峰亚当夏娃保健中心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奥妮52±2mmH1D2071
4昆明制药药品销售有限公司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奥妮52±2mmZ1D2013
5山西亚当夏娃康乐保健品有限公司伊甸园经营部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奥妮ф33mmL1D2081
6邢台市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奥妮52±2mm(ф33mm)L1D2081
7沈阳计划生育药具中心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奥妮52±2mm ф33mmL1D2081
8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经营部青岛伦敦国际乳胶有限公司 杜蕾斯ф33mm(w52) 活力装OB2011

 
附表二: 橡胶避孕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名单)
序号被抽查单位生产企业
(批发商/经销商)生产企业所在省市商标/品牌标称宽度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综合判定主要不合格
项或主要问题
1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药材批发站医药综合经营部新乡市鸳鸯保健医疗有限责任公司(标称)河南鸳鸯ф332001年2月12日不合格老化前爆破性能;老化后爆破性能;针孔;包装标志
2广西玉林市百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鸳鸯保健医疗有限公司(标称)(郑州市鸿远保健品有限公司)河南鸿远ф332000年10月25不合格老化前爆破性能;老化后爆破性能;针孔;包装标志
3福州爱神贸易有限公司大连乳胶厂(标称)(大连华利达商贸有限公司(标称))辽宁心雨无2001.4.21不合格老化前爆破性能;老化后爆破性能;针孔;包装标志
4天津开发区家腾实业公司天津市侨都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金宵52±2mm(ф33mm)2000年11月6日不合格老化前爆破性能;老化后爆破性能;针孔;包装标志
5眉山市计划生育药品器械管理站广州第十一橡胶厂广东双一无2001.11.7不合格老化前爆破性能;老化后爆破性能;包装标志
6沈阳计划生育药具中心上海乳胶厂上海彩虹52mm ф33mm0092510575不合格老化前爆破性能;老化后爆破性能;包装标志
7呼和浩特市爱丽保健品商行天津诚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多乐士无SH1600
2001.7不合格老化前爆破性能;老化后爆破性能;包装标志
8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药材批发站医药综合经营部天津诚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多乐士ф33mm2000.09不合格老化前爆破性能;老化后爆破性能;包装标志
9太原市智旗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天津乳胶厂(天津诚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爱俪ф33mm200106不合格老化前爆破性能;老化后爆破性能;包装标志
10山西亚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乳胶厂(标称)(上海远大保健品有限公司)上海好爽ф33mm2001.4不合格老化后爆破性能;针孔;包装标志
11沈阳天诺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乳胶厂(上海利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舒馨33mm010813 425326不合格老化后爆破性能;针孔;包装标志
12福建省闽生器材服务中心上海乳胶厂(标称)(DKT国际公司)上海DKT-王子无00101285不合格老化前爆破性能;针孔;包装标志
13福州爱神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诚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多乐士无2001.6不合格老化前爆破性能;针孔;包装标志
14柳州市计生药具站经营服务部广州第十一橡胶厂(广州万方健医药有限公司)广东大官人52mm(ф33mm)湖北专卖027.03不合格老化后爆破性能;包装标志
15石家庄市计划生育药具经销服务部广州第十一橡胶厂(北京艾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广东男子汉w52(ф33)mm2001-07不合格老化后爆破性能;包装标志
16福建省闽生器材服务中心上海乳胶厂上海金香无0110101002不合格老化后爆破性能;包装标志
17兰州天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湖经营部上海乳胶厂(广州市地奥保健品有限公司)上海PINGAN 200052
mm2000.5不合格老化后爆破性能;包装标志
18云南保元堂药品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乳胶厂(广州市地奥保健品有限公司)上海PINGAN 200052 mm2001.5不合格老化后爆破性能;包装标志
19大同市生命源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广东奥妮ф33mm浮点式LOT21D1061不合格老化前爆破性能
20沈阳计划生育药具中心广州第十一橡胶厂
(北京艾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广东宝马52(ф33)mm2001-01-01不合格老化前爆破性能;包装标志
21河北神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桂林南方(集团)公司乳胶厂广西桂花ф33mm00022543不合格老化前爆破性能;包装标志
22山西省大同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沈阳乳胶厂沈阳天地ф33mm000316131不合格老化前爆破性能;包装标志
23赤峰白驹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乳胶厂天津康乐无00122981不合格老化前爆破性能;包装标志
24福州爱神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艾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北京安琪尔无2001.6不合格针孔;包装标志
25福建省闽生器材服务中心广州第十一橡胶厂广东双一无0103084
2001.3.28不合格针孔;包装标志
26康宁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责任公司新乡市鸳鸯保健医疗有限责任公司(标称)河南鸳鸯无2000.7.25不合格针孔;包装标志
27福建省闽生器材服务中心大连乳胶厂(福州红马保健品有限公司)辽宁平安天使无2000.5不合格针孔;包装标志
28衡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沈阳乳胶厂辽宁天地52±2mm010307110805不合格针孔;包装标志
29福州福桥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乳胶厂(广州市地奥保健品有限公司)上海平安夜52 mm2001.2不合格针孔;包装标志

 
橡胶避孕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名单)
序号被抽查单位生产企业
(批发商/经销商)生产企业所在省市商标/品牌标称宽度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综合判定主要不合格项或主要问题
1绵阳市计划生育药品器械管理站北京艾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北京男子汉无2001.4不合格包装标志
2福州福桥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第十一橡胶厂(广州万方健医药有限公司)广东大官人无0591.03
2001.5.23不合格包装标志
3昆明吉梦妮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第十一橡胶厂(北京求必得医疗器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求必得52±2mm2001.4不合格包装标志
4甘肃省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广州第十一橡胶厂广东双一无2000.9.1不合格包装标志
5鄂尔多斯市三和性保健避孕药店广州第十一橡胶厂广东双一52 mm20010307不合格包装标志
6柳州市计生药具站经营服务部广州第十一橡胶厂广东威哥52(ф33)mm20010515121不合格包装标志
7北海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广州第十一橡胶厂(北京艾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广东香妃52mm2001-05不合格包装标志
8福州爱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第十一橡胶厂(北京艾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广东香妃无2000.5不合格包装标志
9四川天诚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广州第十一橡胶厂(广州万方健医药有限公司)广东夜曲无028.14
2001.8.27不合格包装标志
10天津开发区家腾实业公司广州第十一橡胶厂(广州万方健医药有限公司)广东夜曲ф33mm2001.03.16不合格包装标志
11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经营部桂林南方(集团)公司乳胶厂广西桂花ф33mm(w52)0006274344不合格包装标志
12太原南郊晋兴诊所桂林乳胶厂广西桂花52 mm0104044232不合格包装标志
13沈阳天诺商贸有限公司桂林南方(集团)公司乳胶厂(武汉杰士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广西快乐伙伴52±2mm ф33mmKP0106
1925不合格包装标志
14沈阳天诺商贸有限公司大连乳胶厂辽宁都乐52±2mm01092541941不合格包装标志
15沈阳计划生育药具中心沈阳乳胶厂辽宁太阳鸟ф33mm010305210826不合格包装标志
16昆明奥妮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大连乳胶厂(北京明科康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辽宁逍遥衣52 mm2001.6不合格包装标志
17福州福桥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伦敦国际乳胶有限公司山东杜蕾斯52 mmOB2613
2001.6不合格包装标志
18内蒙古乌兰察布盟计生局药具站经销部青岛双碟集团公司山东双蝶无2000.6.5不合格包装标志
19云南鸿翔药业有限公司上海乳胶厂(济南名流经贸有限公司)上海帮得好52 mm08AT807
2001.7不合格包装标志
20云南鸿翔药业有限公司上海乳胶厂(济南名流经贸有限公司)上海大卫52 mm2001.3不合格包装标志
21福州福桥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乳胶厂(济南名流经贸有限公司)上海金少爷无2001.2不合格包装标志
22昆明吉梦妮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乳胶厂(济南名流经贸有限公司)上海金少爷52 mm2001.4不合格包装标志
23沈阳天诺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乳胶厂(上海利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美好时光52mm ф33mm200101075不合格包装标志
24昆明康乐美家庭健康用品有限公司上海乳胶厂(DKT国际公司)上海梦52 mm0101708不合格包装标志
25云南鸿翔药业有限公司上海乳胶厂(广州市地奥保健品有限公司)上海平安夜52 mm2001.4不合格包装标志
26兰州天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诚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多乐士无2001.1~
2001.5不合格包装标志
27沈阳计划生育药具中心天津市侨都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金宵55±2mm (ф35mm)01073302不合格包装标志
28福州爱神贸易有限公司博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挑战者无2001.2.12不合格包装标志
29昆明制药药品销售有限公司博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挑战者52 mm2001.3.19不合格包装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