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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4-05-21 09:59: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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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0年9月25日)


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长江上游、
黄河上中游各有关地区认真开展退耕还林还草的试点工作,
进展比较顺利,得到广大农民的拥护和支持。但试点工作
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一些地区由于
试点范围偏大,工作衔接不够,种苗供需矛盾突出,树种
结构不够合理,经济林比重普遍较大;有些地区由于严重
干旱以及管理粗放,造林成活率较低。为了明确责任,严
格管理,推动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总理办公
会议的决定,并经今年七月中西部地区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座谈会讨论,现就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作出
以下规定: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行省级政府负总责

1.各级领导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退
耕还林还草,加强西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大意义,
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
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保证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2.实行省级政府对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负总责和
市(地)、县(市)政府目标责任制。退耕还林还草试点
工作,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到省。各有
关省级政府要确定一位省级领导同志具体负责,并认真组
织实施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市(地)、县(市)、
乡级政府也要层层落实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目标和责
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认真进行检
查和考核,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退耕还林还草的有关工作。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
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还草有关政策和办法;国家计
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
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财政部负责退
耕还林还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参与退
耕还林还草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国家林业局负责退耕
还林还草工作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工作指导和督
促检查监督;农业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及天然草场
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
督检查;水利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
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家粮食局负责
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
的计划、财政、林业、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要在本
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4.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应坚持"全面规划、分步实
施,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原则,
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
据国家核定的试点计划任务,负责编制本地区的年度计划,
审批县级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各地必须严
格执行计划,不准随意扩大试点范围和增加面积。对于超
出试点计划面积的,其粮食、现金和种苗补助,由本地区
自行解决。

5.各地退耕还林还草目标的确定,应与改善生态环
境、调整农业结构和农民脱贫致富相结合,做好统筹规划
和相互衔接,处理好退耕还林还草和农民生计的关系问题。
退耕还林还草要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原则,充分尊重
农民的意愿。对生产条件较好,粮食产量较高,又不会造
成水土流失的耕地,农民不愿退耕的,不得强迫退耕。

二、完善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
极性
6.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
代赈、个体承包"的措施,切实把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
粮食、现金、种苗的补助政策落实到户。国家每年根据退
耕面积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耕还林还草所需粮
食和现金补助总量。粮食和现金的补助年限,先按经济林
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计算,到期后可根据农民实际
收入情况,需要补助多少年再继续补助多少年。要坚持营
造生态林为主,而且不许自行砍伐。各部门、各地区要抓
紧进行调查研究,对生态林和经济林的比例做出科学的规
定,生态林一般应占80%左右。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
经济林,只补助种苗费,不补助粮食。退耕户完成现有耕
地退耕还林还草后,应继续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国
家除对退耕地补助粮食外,还将对荒山荒地造林种草所需
种苗给予补助。对1999年先行试点地区要按此抓紧兑
现。

7.粮源的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
原则上以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为主。当地政府
要统一组织粮食的供应,就近调运,组织到乡、到村,兑
付到户,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每亩退耕地每年
补助粮食(原粮)的标准,长江上游地区为300斤,黄
河上中游地区为200斤。退耕地实际产量超过粮食补助
标准,而农民不愿退耕的,要尊重农民自愿,绝不可强迫
农民退耕。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需要退耕而实际亩产粮
食超过补助标准的,应相应提高补助标准。补助粮食的价
款由中央财政承担,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都不得向
农民分摊。有关补助粮食费用的结算,由财政部门会同粮
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办理。

8.国家给退耕户适当的现金补助。为鼓励农民退耕
还林还草,并考虑到农民日常生活需要,国家在一定时期
内可给予现金补助。现金补助标准按退耕面积每年每亩
20元计算,补助年限与粮食补助年限相同。补助款由国
家提供。

9.国家向退耕户提供造林种草的种苗费补助。种苗
费补助标准按退耕还林还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每亩
50元计算,直接发给农民自行选择采购种苗。补助款由
国家提供。

10.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程的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
等方面的费用,按退耕还林还草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
由国家给予补助,由国家计委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
适当安排。

11.对应税的退耕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
到原收益水平的,国家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
给农民;停止粮食补助时,不再对退耕地征收农业税。具
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进行生态林草建设的,按
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12.采取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对地方财
政减收给予适当补偿。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的县,其农
业税等收入减收部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
适当补助。

13.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地区,要把退耕还林还草
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等政策措施结合起
来,对不同渠道的资金,可以统筹安排,综合使用。要调
整农业支出结构,统筹安排使用支农资金。实施退耕还林
还草地区的财政扶贫资金可重点用于该地区包括基本农田、
小型水利在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牧民科技培训、科技推
广,提高缓坡耕地和河川耕地的生产能力,提高农民的科
技水平,促进退耕还林还草。

14.要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
"谁退耕、谁造林(草)、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将
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使退耕还
林还草真正成为农民的自觉行为。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
荒山荒地,植树种草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
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

15.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退耕还林还草。有条件的地
区可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
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还草,其利益分配
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集中连
片造林、种草,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和草场,实行多种
经营。 

三、健全种苗生产供应机制,确保种苗的数量和质量

16.要按市场规律和科学规律办事,加强退耕还林
还草的种苗基地建设,做好种苗生产和供应工作。要根据
本行政区域内退耕还林还草的总体规划,做好种苗建设规
划。林业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做好对种苗生产、供应的指导、
管理工作,切实抓好种苗基地建设。鼓励集体、企业和个
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扩大种苗生产能力。

17.要加强种子、苗木检验检疫工作。有关部门要
加强种子质量检验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生产、销售不合
格种子。加强苗木生产全过程质量管理、检查监督、检验
检疫,杜绝伪劣、带病虫害等不合格苗木造林。生产、销
售种子和苗木必须有林业或农业部门出具的标签、质量检
验证和检疫证,凡是不具备"一签两证"的种子、苗木,
不准进入市场。

18.要加强种苗调剂工作。各试点县退耕还林还草
所用种苗,要做到尽量在本县内解决,尽量使用乡土和抗
逆性强的树草种及新品种。因本地种苗供应不足须从外县
调拨的,由林业或农业部门积极组织调剂。

19.要加强种苗市场行政执法力度。坚决制止垄断
种苗市场、哄抬种苗价格的行为,严厉打击种苗销售中的
不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四、依靠科技进步,合理确定林草种结构和植被恢复
方式

20.要根据不同气候水文条件和土地类型进行科学
规划,做到因地制宜,乔灌草合理配置,农林牧相互结合。
要加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科技成果,特别是要推广应用耐
旱树草种以及良种壮苗繁育技术、集水保墒技术、植物生
长促进剂、干热河谷造林种草技术等,提高造林种草质量。
要加强防治林草病虫害的研究和管理,确保林草的健康成
长。

21.要在作业设计中科学地确定林种、树种和草种
比例。要以分类经营为指导,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在水
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25度以上的陡坡地段及江河源
头、湖库周围、石质山地、山脉顶脊等生态地位重要地区,
要全部还生态林草,并做到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
草,乔灌草结合,还林后实行封山管护,还草后实行围栏
封育。在立地条件适宜且不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方,在保
证整体生态效益的前提下,适当发展经济林、用材林和薪
炭林。退耕还林还草要确保生态林草的主体地位。

22.要建立科技支撑体系。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退
耕还林还草科技保障方案,依据植被地带性分布规律和水
资源的承载力,研究乔灌草植被建设的适宜类型、适宜规
模与合理布局,确定科学的乔灌草植被结构模式及相应的
科技支撑措施。

五、加强建设管理,确保退耕还林还草顺利开展

23.做好退耕还林还草的前期工作。要抓紧组织编
制县级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特别是要做好乡镇作业设
计工作。要把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
农户。

24.在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还
草实行目标责任制的同时,还要实行项目责任制,确定项
目责任人,对退耕还林还草的数量、质量、效益和管理负
全责。

25.各试点县(市)都要建立技术承包责任制,认
真抓好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工程建设质量。可由科
技人员对退耕还林还草项目进行技术承包,技术承包人要
与试点县(市)签定承包合同,负责技术指导、技术服务,
其报酬与工程质量挂钩,实行奖惩制度。

26.建立规范的退耕还林还草项目管理机制,严格
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验收结果兑现
政策和奖惩。

27.实行报帐制。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完成后,由省、
县两级政府组织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对农户
退耕还林还草进行检查验收,农户凭验收卡领取粮食和现
金补助,并逐级报帐。

28.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完成后,由当地林业、农业
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和登记,并由当地政府依法发放林草权
属证书,明晰权属,使农民退耕后能安心地从事林草管护
和其他生产,并为防止复垦提供法律保障。

29.建立分级技术培训制度。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
按各自职能分工,认真抓好试点县的县级主管领导、工程
技术骨干等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地也要结合工程建设需要,
对基层干部和农民进行退耕还林还草方针政策和先进实用
技术等方面的培训。

30.建立信息反馈和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
反馈各地试点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六、严格检查监督,确保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质量

31.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检查验收办法,认
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县两级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要通过自查、抽查、核查,认真落实验收
工作,并将检查验收结果作为政策兑现的依据。

32.要依据检查结果严格兑现奖惩。对于成绩突出
的地方和个人要予以奖励;对未完成任务、质量不合格的,
要相应扣减粮食及现金补助;对出现重大问题的,将追究
项目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3.要建立退耕还林还草举报制度。有关县、乡政
府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对违法违纪现象,一经核实,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做
出处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关于印发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第一批实训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5〕88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第一批实训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第一批实训基地建设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实训基地第一批建设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全国第四、第五次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围绕主导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领域,按照“学校为主,政府支持,面向社会,服务市场”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创新能力和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目标,加快培养适应各类企业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建设原则
  第一批实训基地按照“突出主导产业、统一规划布局、分期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区域主导产业发展为导向,在整合和充分利用现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资源的基础上,选择专业设置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具备一定培训规模、师资力量强的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学院和技工学校进行首期建设。
  三、建设布局
  围绕区域主导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需求,自治区第一批职业技能培训实训基地拟定为8大类10个实训点。即: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技能人才综合实训基地
  1.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学校。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数控加工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管理、多媒体制作、电器工程、电子技术应用、物流、物业管理、电子商务等。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电工程实训基地
  2.自治区机械电子高级技工学校。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机械制造、机械加工、机械维修、数控加工技术应用、电器工程、电子技术应用等。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工程实训基地
  3.石河子市技工学校。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梳纺、浆机、纺织机电、棉纺保全等。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石化实训基地
  4.克拉玛依技师培训学院。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石油钻井、石油开采、油气集输、井下作业等。
  5.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炼油化工、炼化化验、炼化维修钳工、炼化焊接、炼化仪器仪表等。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业工程实训基地
  6.乌鲁木齐煤矿技工学校。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矿物开采、矿山电力设备安装与操作、矿山机械设备操作与维修、矿山仪器仪表修理、矿物处理等。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实训基地
  7.自治区交通技工学校。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汽车驾驶、汽车维修、汽车维修电工、工程机械驾驶与维修、公路工程测量、路基路面等。
  8.新疆铁路高级技工学校。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机车乘务员、线路工、机车维修、信号员、汽车驾驶与维修、工程机械驾驶与维修等。
  (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实训基地
  9.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建筑材料检验、建筑测量、水泥煅烧、水泥制成、建筑设备安装与维修等。
  (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工工艺实训基地
  10.新疆职业技师学院。培训层次:高级。专业设置:合成胺工艺、聚氯乙烯、橡胶制品、酸碱盐制作与加工、精细化工等。
  四、筹资渠道
  实训基地的建设资金采取“学校自筹、地方(行业)配套、财政补贴”的方式进行。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隶属关系,上报自治区发改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属于设备购置项目的,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可以从就业培训经费中给予支持。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三日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下列房屋及其相应土地:

  (一)办公室用房;

  (二)为机关工作服务的业务用房;

  (三)招待所或培训中心等非住宅用房。

  第四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五条 新建、改(扩)建和划拨(转让)办公用房应报市机关局审核同意,由市机关局负责管理产权。

  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或者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单位,应当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

  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

  第六条 由于历史原因等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不全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机关局协助甄别分类报“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办理权属登记。

  第七条 特殊用途(指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监狱、教育、医疗、科研、文体场馆等)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市机关局备案。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享有列入统一管理的办公用房的使用权。未经市机关局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第九条 市机关局应当加强办公用房产权管理,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档案资料。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条 办公用房的建设由市机关局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办公用房的使用现状及需求,按照优化整合、相对集中、完善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统一提出规划建设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需求向市机关局提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请,市机关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有关部门核准后,由各单位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设备、设施等采购应当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四章 调配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市机关局根据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使用权时,应当办理审批手续,与市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使用,凡超过配备标准面积、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被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用房以及其他闲余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范围。

  第十五条 新建办公用房在建成后,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员编制作了调整的单位应当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被撤销的单位和对办公用房进行调整后的单位应当如期上交原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

  上交的办公用房,由市机关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各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的,不足部分由市机关局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市机关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处置由市机关局按财政部《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八条 经核定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市机关局予以收回。

  办公用房已出租或正在经营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告市机关局,由市机关局与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或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群众团体组织、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办公用房的,应予清退;因特殊情况无法清退的,应当报市机关局批准并按规定收取租金。

  第二十条 不宜再作办公用房使用的闲置房屋,交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归口管理。采取出租或出售方式处理的,应当通过招标、挂牌或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办公用房的出租、出售处置收益,应当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维修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

  大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

  中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

  日常维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及时修复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三条 大、中修以上维修项目预算价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和专项维修工程,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公用房损坏程度提出维修养护方案,报市机关局核准后组织实施;日常维修养护由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

  大、中修以上维修项目和专项维修工程应当按照检查鉴定、项目核准、资金安排、项目招标和竣工验收的程序逐步实施。

  第二十四条 办公用房的维修(包括旧办公用房装修),主要是恢复和完善其使用功能,应当坚持经济适用、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

  第二十五条 办公用房维修工程应当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加强工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由使用单位会同市机关局、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联合验收。

  第二十六条 市机关局应当定期会同各单位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七条 办公用房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并逐步向市场化过渡。特殊用房或涉及安全保密等不宜实行物业管理的,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应当按规定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办公用房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市政府年度经费预算,基建、维修资金纳入市政府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其资金按照市政府有关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根据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状况和修缮的有关标准,统一编制大、中修及专项维修方案和经费预算,报市机关局核准,经市财政审批后纳入各部门预算。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核定的面积和规定的标准,编制办公用房日常维修和物业管理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审核批准后,报市机关局备案,列入各部门预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各单位对使用的办公用房负有保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因使用不当、不爱护公物或随意拆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的,除收回办公用房外,出租收入上缴市财政,造成经济损失和恢复办公用房原样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办公用房建设、维护、调配和管理接受市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