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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22:08: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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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最近决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就实施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的地域范围
  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是指: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共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部行政区域。
  二、关于执行的产业范围
  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标》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关于优惠期的计算
  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为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间。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是指,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的三年。
  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四、关于审批程序
  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将其申请、营业执照、章程和征税经营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具体申报期限、审核程序和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级税务主管机关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关于执行时间
  本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0年1月1日尚处于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税收优惠期间的企业,可就自2000年1月1日起的剩余优惠年限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至2000年1月1日已过本项优惠期间的企业,不得追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内容摘要】久押不决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办案机关采用一些规避法律的手段延长办案期限,从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严重侵害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情形,是一个长期存在但至今仍未能根本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久押不决、原因、对策

久押不决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办案机关采用一些规避法律的手段延长办案期限,从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严重侵害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情形,是一个长期存在但至今仍未能根本解决的问题。

一、久押不决问题出现的原因

(一)案件复杂,侦查能力和手段不能适应办案需要

有的犯罪案件是多人共同实施,有的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而逃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从而使案件变得复杂;有的案件主犯在逃,导致从犯难以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侦查能力较差,办案手段落后的现象仍在各地司法机关普遍存在着。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侦查机关遇到疑难案件而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的时候,往往会想尽各种办法来规避法定期限的规定。

(二)形式合法性

超期羁押是指超过法定的羁押期限而继续羁押在押人员,而久押不决往往具有形式合法性,即久押不决往往有法律或办案机关内部规定的依据。相关办案人员往往拿出法律或内部规定作为对在押人员长期羁押的“挡箭牌”。

(三)办案人员程序意识、独立办案意识不强

目前,在司法实践领域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意识仍较严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各诉讼阶段的时限,立法意图是为了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人员往往重视法律事实,轻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当案件陷入困境时,往往采取退回补充侦查、发回重审、向上级请示等方法加以解决。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往往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公、检、法机关多次反复循环,有的案件在法院环节多次发回重审,仍难作出最终判决。这就使得办案期限拖得很长,导致案件久押不决。

二、解决久押不决问题的对策

(一)丰富刑事侦查手段,提高办案能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手段呈现出多样化,犯罪能力不断提高,侦查工作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我国目前的侦查手段还不够先进,办案能力仍需进一步加强,刑事侦查人员队伍庞大,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解决这一问题,一要加大对刑事侦查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力度,提高刑事侦查人员的办案水平,推进刑事侦查队伍专业化建设。要根据实际需要,引进一批精通计算机、外语、法律、心理学等方面知识技能的专业人才,提高刑事侦查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二要加强刑事侦查信息化建设。为增强打击刑事犯罪的主动性,提高侦查效率,加强刑事犯罪情报信息工作、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特别是对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毒品犯罪、假币犯罪等不具有明确犯罪现场或具体受害人的案件,应采用内线侦查和秘密侦查等手段。三要大力研发刑事侦查技术,提高刑事侦查工作技术含量。摈弃口供主义,提高发现和证实犯罪的能力,抛弃“由供到证”的落后侦查模式,推行以物证为中心的新型侦查模式。

(二)加强监督,形成有效制约机制

久押不决问题往往涉及深层次的问题,解决难度较大,很多组织和个人在面临久押不决问题时往往会选择回避,这大大削弱了对久押不决的监督力度,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办案单位拖延案件的风气。以往久押不决问题往往通过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与法院相关部门协调或通过政法委的协调或督促加以解决,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笔者认为解决久押不决问题,除依靠媒体的舆论监督外,必须加强监所检察部门的监督权力。

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检察官是法律监督官员。监所检察部门担负着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职能,全面掌握着监管场所被关押人员的详细情况,这是监所检察部门能够做好久押不决监督工作的优势条件。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监所检察部门对久押不决的监督力度仍不够,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律没有赋予该部门对久押不决问题明确、充分的监督权。法律首先应赋予监所检察部门对久押不决案件的认定权,详细规定认定标准;其次法律应给予监所检察部门催办权,如果审判部门在收到监所检察部门下达的限期催办函后没有法定理由仍不予审判结案,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①田健伟、葛海涛:《久押不决问题探讨》

②邓福强、刘志强、白春安:《解决久押不决现象五对策》

③魏跃锋:《久押不决问题研究》


作者:景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 张石坤

关于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32号




关于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宣传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提高其知名度,维护其信誉,促进生态示范区健康发展,现公布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见附件),并对该标志的使用和管理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适用于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内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和为宣传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而开展的其它有关宣传教育活动。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属于公益性的,对其使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有关单位申请使用该标志,应由当地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环境保护局审查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备案。

  三、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环境保护局对使用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随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每年年底将检查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作出报告,同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当地人民政府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可取消其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的使用资格,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1、人为使标志变形、变色或明显有损于标志形象的;

  2、利用标志从事赢利性活动的;

  3、不符合标志适用范围要求的。

  五、本通知所述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必须是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考核验收命名的。

  附件:1、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

   2、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说明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363.jpg


附件2:

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说明

  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由图形和文字两部分组成。

  图形部分为内外两个连续循环变化相互呼应的绿色不封口圈和五条流动向上倾斜30度的兰色线条组成。前者寓意建立在自然再生产基础上的经济社会再生产,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循环发展;后者分别代表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五条主线相互平衡、协调向上发展。同时五线与内外圈形成两个“E”字,分别代表英文ECOLOGY(生态)和ECONOMY(经济)。

  文字部分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中文),NATIONAL ECO- MODEL AREA(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