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4-06-30 21:37: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以下简称征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下列单位均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交纳单位:
(一)凡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县(市、区)、县属镇所管的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所管的集体企业,以及其他预算外企业。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为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机关。税务机关要调配力量,设置机构进行征收管理。各级人民银行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基金的征集工作。
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单位(以下简称交纳基金单位),应于《征集办法》公布后一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 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一律按照《征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项目的当年收入,按10%的征收率计征(注解:一九八三年九月五日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提高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的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一九八三年七月一
日起,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15%的比例计征。)《征集办法》附表各项中的“其他”,是指在附表中没有具体列举的项目,可根据其性质比照办理。具体计算办法是:
(一)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包括各项附加收入、县办企业利润留成、集中的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以及公房公产收入等,按当年收入总额计征。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属于企业经营性质的,如校办企业、科研部门的试验工厂、主管部门附属的工厂(场)、队等,按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数额计征;宾馆招待所按客房、会议室和礼堂的租金收入总额计征;其他各项事业收入均按当年收入总额计征。
(三)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项基金,企业按当年提取的数额扣除上交财政和主管部门部分后的数额计征;主管部门按当年提取数额加上企业上交数额计征。


(四)应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集体企业、基层供销社、其他预算外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照企业的实现利润数扣除交纳工商所得税后的数额计征。
第五条 免予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范围,除按《征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项目外,下列项目也予免征:
(一)民政部门所管的社会福利企事业收入。
(二)中小学校除校办企业利润外的勤工俭学收入。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包干结余。
除上列项目外,任何部门不得再扩大免征范围和项目。
第六条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任务,地方的,由各级政府进行分配,具体分配任务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下达。中央各主管部门所属的企业单位在地方就地入库的,主管部门在下达他们的征集任务时,要同时抄送企业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和财政部税务总局。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除按《征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外,应当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预算外资金的有关情况和资料,支持税务机关的工作,共同搞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任务。
第八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建立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编制年度预算外收支计划和决算,加以审核汇总,报送同级财政、税务机关。
第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协助各级税务机关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工作,积极督促所属单位及时交纳入库。
第十条 《征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交款单位,具体明确如下:
(一)中央各主管部门(包括同级的专业公司和机关团体,下同)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应交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由主管部门汇总集中交纳。
(二)铁道、交通、邮电、民航、军工各部所属的国营企业单位,应交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分别由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中国民用航空局、核工业部、航空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兵器工业部、航天工业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集中交纳。
其他中央主管部门所属的国营企业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所属的国营企业单位,应当交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均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交纳基金单位,就地交纳。
(三)部队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交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由总后勤部财务部集中交纳。
(四)地方各主管部门、机关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应当交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凡是成立单位预算的单位,原则上由单位就地交纳,有条件的可由主管部门集中交纳;领报单位应交纳的基金,由上级主管单位汇总集中交纳。
(五)集体企业、基层供销社和其他预算外企业,应当交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均由独立核算的单位就地交纳。
(六)联营企业参加联营的各方,按照各自的性质,根据《征集办法》规定应当交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分别并入原单位办理交纳。
第十一条 交纳基金单位应交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单位交纳的在单位所在地,按主管部门集中交纳的在主管部门所在地,一律就地交入中央金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额完成任务应当留用的部分,在年终后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进行结算。有关征集基金工作的具体
事宜,均由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交款办法,采取按月或按季交纳,年终结算,多交的可以抵顶下年任务,少交的要补交。
税务机关可按照交纳基金单位应交纳基金数额的大小,确定其按月或按季交纳。交纳基金单位不论按月或按季交纳,均于期终后十天内填写交款书,向所在地开户银行一次交清。因结算关系在十天内交纳有困难的,报请税务机关核定,酌情延长交纳期限。
第十三条 《征集办法》第八条规定,第四季度或十二月份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应在年末以前预交,可按第三季度或十一月份的实际交款数额交纳。
第十四条 交纳基金单位,应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月份(季度)和年度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会计报表。月份会计报表于月份终了后十五天内报送;季度会计报表于季度终了后二十天内报送;年度会计报表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送。集中交纳基金的单位,在报送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时,应
将所属单位交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分户列表一并报送(部队和军工部门免报分户表)。
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如遇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可以顺延。
因故不能按时报送报表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同意,可酌情延长报送时间。
第十五条 凡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单位,在成立、关闭、合并、迁移以及改变隶属关系时,应于发生后三十天内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交纳基金单位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交纳基金单位应如实提供凭证、单据、帐册、资料等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派员对交纳基金单位有关财务、决算和交纳基金情况进行检查时,应出示证件,并负责保密。
第十八条 《征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交纳基金单位对应交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拒不交纳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填发扣款通知书,送当地开户银行扣交。
第十九条 交纳基金单位违反《征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转移资金、弄虚作假、隐瞒收入、故意漏交少交的,税务机关除追补应交的款项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应交款数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交纳基金单位对交纳基金同税务机关有异议时,应先如数交纳入库,交纳基金单位可在交款后十五天内提出书面报告,由上级税务机关裁决。
第二十一条 交纳基金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不要超过应交纳基金的数额。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根据《征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处以罚款的案件,须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并填发违章处理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申报登记表和交款凭证的式样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印制。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对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具体征集管理工作,制定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



1983年1月17日

关于印发《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二册)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二册)的通知
1996年12月25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北京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根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公路科学养护与规范化管理纲要》和国家有关价格法规的要求,1991年交通部与国家物价局联合审定批准印发了《公路汽车征费计量手册》(第一册)。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和规费征收工作的管理,现将交通部、国家计委联合审定批准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二册)印发给你们,自1997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交通部和国家计委。



九江市民营经济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3]23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民营经济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民营经济服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三年六月五日


九江市民营经济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字〔2002〕41号)和《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发〔2002〕17号)的规定,不再保留市乡镇企业局,在原乡镇企业局基础上,组建市民营经济服务局。为正处级事业单位,归口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定有关发展民营经济的地方性办法、措施并监督实施;依法对民营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
2、研究拟定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目标建议,并监督实施;研究、分析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3、研究分析民营经济的运行情况,协调有关部门汇总民营经济的财务会计、统计工作。
4、指导民营经济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推进科技进步的方针、政策;指导民营企业开发、试制和生产新产品,全面推行质量规范化管理;指导民营经济调整产业产品结构、企业布局、组织结构及所有制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5、为民营经济提供全方位、全过程服务,推进包括信息、融资、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法律援助等服务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做好民营经济的相关评定和荣誉称号的推荐和评选工作;指导和规范为民营经济服务的中介组织和协会工作。
6、管理市民营经济中的党、团员,指导市民营经济党、团组织建设和工会工作。
7、依法规范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受理民营企业的相关投诉、举报,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民营企业开展行风评议活动。
8、组织和引导民营经济大力招商引资、拓宽融资渠道、做强做大;指导民营经济运用WTO规则开展对外贸易,组织和协调企业出国考察、产品展销、市场开拓;指导民营经济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直接参予国际市场竞争;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项目库和资料库。
9、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营经济服务局内设4个职能科室:办公室、经济发展科、企业服务科、综合调研科。
九江市工业园区综合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各县(市、区)工业园区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引导民营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参与管理工业园区建设基金,负责全市工业园区建设信息资料的收集、统计、上报和反馈。
机关党总支。负责本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民营经济服务局事业编制2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职数7名(含机关党总支副书记和监察室主任各1名),副科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市民营经济服务局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