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3月2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为了保证全国和本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职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西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一)市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二)市本年度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
(三)市上年度本级财政决算;
(四)撤销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
(五)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七)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重大事项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必要时依法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本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战略和重大改革方案;
(二)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涉及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事项;
(五)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危及社会稳定和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事件处理情况;
(七)重大自然灾害及抗灾救灾情况;
(八)与国外以及国内其他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关系;
(九)确定和变更城市标志和永久性纪念物、纪念日;
(十)确定市级、市级以上专门保护区。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重大事项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市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投资的,未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的审计情况;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教育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专项基金使用情况;
(五)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古城保护规划的制定、变更和执行情况;
(六)本市科教兴市,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情况和重大措施;
(七)本市行政区划的调整或变更;
(八)本级行政机关的增加、合并和撤销;
(九)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控告、检举、揭发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廉政建设情况和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
(十一)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专题报告。
第六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需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重大事项的议案。
第八条 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按照下列程序提出: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直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分别由主任、市长、主任委员、院长、检察长签署;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由联名人共同签署。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应当在常委会举行十日前正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并同时提交有关资料。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时,议案的提出人应当到会,并就有关询问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可以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必须在常委会会议上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决议决定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文件资料。需备案的应当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承办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并在两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依据本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常委会会议经审议而未作出决议、决定的,应当由常委会办公室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审议意见反馈给提出机关。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应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未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而作出决定的;
(二)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报告,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三)答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和接受特定问题调查隐瞒实情的。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责成有关机关或人员作出书面检查;
(二)对有关机关或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三)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属于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可以依法免职或撤职;
(五)属于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大同市人大常委会上报的由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0年3月2日通过的《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进行了审议,决定予以批准。
2000年3月2日
板框式旋转滤网等55项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板框式旋转滤网等55项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板框式旋转滤网
等55项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局(
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南方公司,
各有关单位:
国家经贸委批准《板框式旋转滤网》等53项推荐性电力行业标准和《跨越电
力线路架线施工规程》等2项强制性电力行业标准,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
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
实施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抄送中国电
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
附件:55项电力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二OOO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55项电力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1
DL/T 458-1999
板框式旋转滤网
DL/T 458-1991
2
DL/T 491-1999
大中型水轮发电机静止整流励磁系流及装置运行、检修规程
DL/T 491-1992
3
DL/T 575.1-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1部分:术语及定义
4
DL/T 575.2-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2部分:视野与视区划分
DL/T 575.1-1995
5
DL/T 575.3-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3部分:手可及范围与操作区划分
6
DL/T 575.4-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4部分:受限空间尺寸
7
DL/T 575.5-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5部分:控制中心设计原则
8
DL/T 575.6-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6部分:控制中心总体布局原则
9
DL/T 575.7-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7部分:控制室的布局
10
DL/T 575.8-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8部分:工作站的布局和尺寸
11
DL/T 575.9-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9部分:显示器、控制器及相互作用
12
DL/T 575.10-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10部分:环境要求原则
13
DL/T 575.11-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11部分:控制室的评价原则
14
DL/T 575.12-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12部分:视觉显示终端(VDT)工作站
15
DL/T 682-1999
母线金具用沉头螺钉
16
DL/T 683-1999
电力金具,产品型号合名方法
GB/* 2316-1985
17
DL/T 684-1999
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
18
DL/T 685-1999
放线滑轮基本要求、检验规定及测试方法
SD 158-1985
19
DL/T 686-1999
电力网电能损耗计算导则
20
DL/T 687-1999
微机型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21
DL/T 688-1999
电力系统远方跳闸信号传输装置
22
DL/T 689-1999
液压压接机
23
DL/T 690-1999
交流高压断路器合成试验技术条件
24
DL/T 691-1999
高压架空送电线路无线电干扰计算方法
25
DL/T 692-1999
电力行业紧急救护工作规范
26
DL/T 693-1999
烟囱混凝土耐酸防腐蚀涂料
27
DL/T 694-1999
高温紧因螺栓超声波检验技术导则
28
DL/T 695-1999
电站钢制对焊管件
29
DL/T 696-1999
软母线固定金具
GB/* 2345.1-2345.2-1985
30
DL/T 697-1999
硬母线固定金具
GB/* 2344.1-2344.3-1985
31
DL/T 698-1999
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
32
DL/T 699-1999
带电作业用绝缘托瓶架通用技术条件
33
DL/T 700.1-1999
电力物资编码,第1部分:材料产品
34
DL/T 700.2-1999
电力物资编码,第2部分:机电产品
35
DL/T 700.3-1999
电力物资编码,第3部分:备品配件
36
DL/T 701-1999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术语
37
DL/T 702-1999
矿物绝缘油中糠醛含量测定方法(分光光度法)
38
DL/T 703-1999
绝缘油中含气量的气相色谱测定法
39
DL/T 704-1999
变压器油、汽轮机油中T501抗氧化剂含量测定法(液相色谱法)
40
DL/T 705-1999
运行中氢冷发电机用密封油质量标准
41
DL/T 706-1999
电厂用抗燃油点测定方法
42
DL/T 707-1999
HS系列环锤式碎煤机
GB/* 10037-1988
43
DL/T 708-1999
MS型埋刮板给煤机
SD 214-1987
44
DL/T 709-1999
压力钢管安全检测技术规程
45
DL/T 710-1999
水轮机运行规程
46
DL/T 711-1999
汽轮机调节控制系每编印试验导则
47
DL/T 5016-1999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设计规范
DL 5016-1993
48
DL/T 5102-1999
土工离心模型试验规程
49
DL/T 5103-1999
35kv-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程
50
DL/T 5104-1999
火力发电厂工程地质测绘技术规定
SDGJ 65-1984
51
DL/T 5105-1999
水电工程水利计算规范
52
DL 5106-1999
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方式规程
53
DL/T 5107-1999
水电水利工程沉沙池设计规范
54
DL 5108-1999
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
SDJ 21-1978、DL/T 5005-1992
55
DL/T 5109-1999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地质规程
SDJ 18-1978
注:“代替标准号”列中,“GB/*”表示调整为行业标准的原国家标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