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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3 09:45: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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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管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
第三条 凡由水利工程设施提供的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用水单位应按规定水价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财政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水费的核定、计收和管理工作,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科学调度、优化供水,用水单位应计划和节约用水。
第五条 水价应根据用水种类和各地水资源状况分别核定,不同种类用水、不同地区实行不同价格;
(一)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用水,由供水生产成本、期间费用构成;干鲜水果、蔬菜、药材等经济作物及水产养殖业用水,可适当高于供水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
(二)除种植业外的所有生产经营性用的消耗水,由供水生产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贯流水价按消耗水价的15%—20%核定;循环水价按消耗水价的10%—12%核定。
(三)社会公益及居民生活用水,由供水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和税金构成。
第六条 各类用水价格,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测算后,按隶属关系,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关送上一级物价、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类水价,每隔几年可根据实际供水费用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 农业用水实行计量水费和基本(注册)水费相结合的办法,凡在灌区注册的配水面积,按其配水保证程度,每年每667平方米缴纳基本水费1.5-3元。
第八条 农业用水以斗渠进水口为计量点,工业和其他用水,以水源工程放水口为计量点。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在供水计量点兴建、安装量水设施,量水设施应定期进行校正和检验;在未兴建和安装量水设施前,应按水文测量规范测算用水量。
第十条 使用乡村集体水利渠系的农业用水,乡村集体组织可以收取使用管理费,但不得超过水费标准的20%。
第十一条 非种植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水单位和社会生活用水单位应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年度计划用水合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计划用水合同供水,对超计划用水部分,按超额累进制加收水费,即超过计划10%、20%、30%、40%、50%以内的,其超计划部分应分别按水费的二
、四、六、八、十倍收费,对超计划50%以上的,超计划部分除按水费的十倍收费外,并可限量供水或停止供水。种植业用水超过核定的亩次用水量部分,按原水价标准的2倍收费。
超计划用水加收的水费,应上缴同级财政,用于节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用水实行供水到户、预售水票、凭票供水制度,水费计收可采取以粮折款抵收水费的办法。工业、城市生活和其他用水,水费由用水单位按计划用水合同直接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也可通过当地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结算水费。
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应在15日内缴清水费。逾期未缴的,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三个月不缴的,供水单位有权限量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十四条 在现有水利工程供水范围内新增非种植业生产经营性用水单位,或原在供水范围内的非种植业生产经营性用水单位需增加用水量,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用水单位需按增加的用水量一次性缴纳水源供水工程扩建补偿费,并按扩建工程后核定的水价缴纳水费。
第十五条 在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水源区域内,挤占国家已规划分配的水源自建非农业提引水工程的,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自建提引水工程单位对受影响的原灌溉用水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补偿。具体补救措施或补偿办法由自建提引水工程单位与该水源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协商确定。
本办法发布之前,挤占国家已规划分配的水源自建提引水工程的用水,仍按水费收取,其水价可低于本地区同类水价,具体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确定。
自建提引水工程用水缴纳水费的单位,应安装符合要求的计量设施;国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定期核查计量设施显示的用水量,并按计量设施显示的用水量计收水费。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收取的水贵,其净利润的50%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余按下列比例上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县级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别向县级、地(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上缴60%、20%、20%。
(二)地(市)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别向地(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上缴70%、30%。
(三)省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全部上缴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缴的水费净利润,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存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帐户,用于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以丰补欠基金以及技术业务培训、水工程科学研究等。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更新、改造和管理。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编制年度水费收支计划和决算,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1989年11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1996年6月12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下拨资助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器材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下拨资助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器材的通知

             (体群字[2003]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2003年11月,由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在天津联合召开了首批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命名表彰大会,全国100所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和体育方针,不断提高我国广大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发现、培养和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促进学校体育工作健康发展的传统校(见《表彰决定》)受到了表彰。为进一步鼓励这些学校继续开展好学校体育工作,不断改善体育器材设施,为广大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和开展课余业余训练创造良好的条件,国家体育总局决定,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购置适合学生开展体育活动的体育器材资助给这100所学校。为做好该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于开展本次资助活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共500万元,每所国家级传统校资助价值5万元的体育器材。其中200万元由国家体育总局集中购置适合全体学生开展体育锻炼的体育器材(每所学校2万元,具体器材目录附后),由生产厂家直接运送到学校并安装;300万元划拨到各省(区、市)体育局,按照每所学校3万元体育器材由各省(区、市)体育局负责集中购置。
  二、各受资助学校根据本校开展的体育传统项目,按照省(区、市)体育局的统一时间要求,向省(区、市)体育局主管部门提供所需体育器材目录清单。
  三、各省(区、市)体育局主管部门根据各学校开具的体育器材目录清单统一购置学校所需的体育器材,并负责发放到各有关学校。不得将资助经费划转给学校自行购置体育器材。
  四、各学校收到体育器材后,主要领导必须在所列器材清单上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并将签收清单返还省(区、市)体育局。
  五、各省(区、市)体育局要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体育彩票公益金援建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加强对本次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严禁截留、挪用,严禁购置与体育器材无关的其他设备和用品(如办公用品等),一经发现,国家体育总局将取消该省今后每年度接受体育彩票公益金的资助资格。
  六、各省(区、市)体育局可视情况匹配相应的资助资金。在整个资助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将开展资助活动的总结以及学校的签收清单(复印件)一并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凡不上报总结和清单的地区,将取消今后每年度接受资助的资格。
  附:1、国家体育总局集中购置体育器材目录
    2、划拨资助经费一览表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国家体育总局集中购置体育器材目录
  单杠1 双杠 1 肋木架 1 天梯 1 腹背肌组合器 1 室外乒乓球台 1 摸高器 1 小篮板 2  告示牌 1

  附件2、   资助国家级传统校体育器材经费一览表

关于对台湾地区生产的保健食品开展监督检查及抽验的紧急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对台湾地区生产的保健食品开展监督检查及抽验的紧急通知

食药监办稽[201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台湾地区部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在其生产的起云剂中违法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非食用物质,导致使用相关起云剂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受到污染。2011年6月1日,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公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六批)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6号,以下简称《公告》)。为保障公众健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公告》的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名单和检验方法,立即组织对台湾地区生产的保健食品(产品名单见附件)开展监督检查和抽验。

  在监督检查和抽验中,一经发现含有《公告》所列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产品,要立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查明产品的来源和去向,同时责令相关经营企业召回问题产品。问题产品如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通报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协查。
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国家局稽查局。

  联系电话:010-88331340
  传  真:010-88388532


  附件:产品名单
http://www.sda.gov.cn/WS01/CL0847/63036.html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