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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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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79 号

《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6年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乌力吉
1996年11月1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符合下列条件的残疾人:
(一)是自治区常住人口;
(二)达到法定就业年龄;
(三)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要求;
(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三条 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劳动、人事部门要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就业工作,计划、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受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和上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自治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计算达到05人以上不足1人的,安排1人。安排1名盲人或者重度残疾人就业,按2人计算。
鼓励城乡个体工商户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休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和其他方面的扶持。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选拔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安排具备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自行向社会依法录用。录用后报当地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备案。
对于国家分配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接收单位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对未列入国家分配计划的残疾毕业生,在适宜的工作岗位上同等条件优先照顾、录用。
设立按摩科室的医疗单位,必须优先录用有按摩技术的盲人从事按摩工作。
第六条 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失业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必须依法对残疾职工进行职业培训。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职业培训,并给予适当照顾。
残疾人应当积极参加和接受职业培训,增强就业能力。
第七条 建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情况年报制度。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将本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的统计报表报送同级统计部门和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统计报表由自治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统一印制。
第八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1人,每年按照所在旗县(市、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不足05人的单位,也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者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条 自治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国家驻自治区单位、自治区所属单位、部队所属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盟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盟市所属单位和股份制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旗县(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上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将其部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取工作委托下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办理。
盟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按当年收取额的10%上缴自治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有权对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向达不到规定比例又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的要求在30日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 单位经费困难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后,缓缴或者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的,对逾期不缴纳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过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前款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其使用由财政部门审批,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管理。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五条 对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在预算内安排一定专项经费用于持持残疾人就业,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的贷款,可以酌情给予适当贴息。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残疾人就业、解困捐赠资金和物资,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为残疾人就业组织募捐。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泰安市经营性用地储备与出让工作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5]3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经营性用地储备与出让工作制度》的通知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泰安市经营性用地储备与出让工作制度》已经2004年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第2次全体成员会议讨论修改,市政府已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泰安市经营性用地储备与出让工作制度

为规范经营性用地储备和出让工作程序,保障土地储备和出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经营性用地储备



(一)编制年度经营性用地规划方案。
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客观要求,于每年6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经营性用地规划方案。规划方案在征求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意见后,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
(二)编制年度经营性用地储备计划。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度经营性用地规划方案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于每年8月底以前编制下一年度经营性用地储备计划。经营性用地储备计划征求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意见后,于9月底前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
(三)土地储备事权划分。
经营性用地储备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储备计划组织实施。城市市区、市高新区范围内的存量经营性用地,除市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的由其自行储备外,市属以上单位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储备,区属以下单位的由泰山区、岱岳区和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储备,也可申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储备;市辖区范围内的增量经营性用地,原则上按照行政区域和管理范围由泰山区、岱岳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负责储备,也可申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储备,其中市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的,由其自行储备。
(四)存量土地储备按下列程序进行。
1、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条件;
2、按照事权划分,与原用地单位洽谈,达成储备意向;
3、对土地及地上物进行评估,洽谈补偿意见;
4、拟定宗地储备方案;
5、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6、签订储备协议;
7、纳入政府储备。
(五)增量土地储备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条件;
2、按照事权划分,由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对拟纳入储备的地块按规定程序办理征用土地的前期工作;
3、拟定宗地储备方案,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分别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
4、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后,纳入政府储备。
(六)土地储备资金筹措。
土地储备资金按照谁储备、谁筹措的原则进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组织的土地储备,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筹措资金;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储备的土地分别由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筹措资金。
(七)土地储备补偿资金支付。
1、存量土地储备补偿资金,按储备协议和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予以支付;涉及房屋拆迁的,按拆迁部门组织的评估结果和审计报告支付。
2、增量土地储备补偿资金,按征地协议和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支付。



二、经营性用地出让



(一)编制年度土地出让计划。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用地方案、土地储备计划和建设部门每年8月底前提供的商品房供需信息,本着适度从紧、不饱和供地的原则,在9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出让计划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内容。
(二)编制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规划局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出让计划,编制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土地出让前一个月编制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拟出让地块的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以及配套的公共建筑面积、基础设施建设指标等。对城市市区内重要地段,市规划局应当制定拟出让地块的整合方案,明确拟整合土地的位置、范围、用地性质、出让条件等内容。
(三)编制经营性用地出让方案。
1、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年度国有土地出让计划,对具备出让条件的宗地,适时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包括:宗地位置、面积、用地性质、使用年期、规划条件、出让方式 、出让底价(招标标底、拍卖起叫价或挂牌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土地收益测算、招拍挂的公告方式、时间等。
出让底价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拟出让地块进行评估,土地评估结果要经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在评估地价的基础上要充分考虑相邻土地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招标标底、拍卖起叫价或挂牌起始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土地评估价。竞买保证金一般不低于出让底价的70%。
2、出让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经批准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四)经营性用地招标操作程序。
1、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文件;

2、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设计条件、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资格的办法等需要公告的事项;公告在《泰安日报》、《大众日报》、《国土资源报》、国土资源部网站等新闻媒体于招标前20日发布;
3、受理投标申请。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规定时间内向出让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和保证金。资料应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资信证明。保证金应按时足额入库,以银行进账单为准;
4、进行资格审查。收到投标申请书后,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于收到投标申请书后三日内向具备资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招标资格的投标人应将申请资料和保证金退回投标意向人;
5、解答问题和现场踏勘。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答问题和组织统一勘察现场;
6、组织投标;
7、开标、评标。评标按照投标价格高低和配套建设等情况综合评定。评标委员会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及出让地块所在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组成;
8、公示评标结果,通知中标人;
9、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支付地价款后,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
10、中标人一般应在3个月之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后,市国土资源局与中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五)经营性用地拍卖操作程序。
1、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文件;
2、发布拍卖公告;
3、受理竞买申请。竞买人在拍卖公告发出20日内,向拍卖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和竞买保证金。资料应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资信证明。保证金应按时足额入库,以银行进账单为准;
4、进行资格审查。拍卖人对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于收到竞买申请书后三日内对合格者发出竞买通知书、拍卖文件和有关资料及竞买标志牌,对不符合拍卖资格的竞买人应将申请资料和保证金退回竞买人;
5、现场勘察与问题解答。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组织竞买人集中勘察被拍卖的地块,并进行疑点解答;
6、召开拍卖大会,确定竞得人;
7公示拍卖结果;
8、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支付地价款后,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
9、竞得人一般应在三个月之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后,市国土资源局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六)经营性用地挂牌操作程序。
1、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文件;
2、发布挂牌公告;
3、受理书面申请。竞买人应当在公告发出后20日内,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和保证金。资料应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资信证明。保证金应按时足额入库,以银行进账单为准;

4、进行资格审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到报名材料后,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于收到资料三日内向合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挂牌文件,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应将申请资料和保证金退回;
5、挂牌竞价;
6、确定竞得人。在挂牌截止日,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如果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7、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支付地价款后,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
8、竞得人一般应在3个月之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后,市国土资源局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管理



(一)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收益核算。
1、各类经营性用地统一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有形市场进行公开出让,出让收入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催收。市本级、泰山区、岱岳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交市财政;市高新区储备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有关土地出让费用后直接拨付。
2、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对土地出让成本进行核算,土地出让后5个工作日内,填制土地出让清算单,并提供土地收回、收购协议等有关资料,与市财政局结算成本费用。市财政局在土地出让后10个工作日内对土地出让成本进行核实确认,并返还成本和有关费用,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费拨市规划局。
土地出让成本包括:土地储备成本、土地整理费、土地评估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费、公告费、招拍挂业务费、银行贷款利息等。
3、泰山区、岱岳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储备的土地,土地储备成本通过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核算返还;市高新区储备土地由高新区自行核算。
(1)新增建设用地成本构成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土地测量费、中介审计费、耕地占用税、贷款利息、储备直接费用等。
(2)存量土地成本构成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拆迁安置费、土地测量费、中介审计费、土地评估费、贷款利息、储备直接费用等。
4、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土地出让收入收缴、成本核算、成本返还、费用提取等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土地收益核算准确,及时入库。
(二)土地收益管理使用。
1、土地收益按照市政府[2004]第29号文件规定,由市财政分配,在收益全部到账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泰山区、岱岳区和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市、区严格按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等,市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按规定用途使用。
2、市级土地收益,按国家规定提取土地管理业务经费,按10%提取土地储备资金,由市财政局分别拔付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四、监督监察



(一)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出让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监察局备案。
(二)市国土资源局在每次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5个工作日前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情况报送市监察局。
(三)市监察局对市国土资源局每次组织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四)市监察局在土地有形市场设立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和投诉。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在现场监督中,对违反《泰安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六)对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要追究作出决定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中,对干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18 号

《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经2003年9月28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三年十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改进电影剧本立项、电影片审查方式,推进电影产业化发展,提高影片质量,繁荣电影创作,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影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和电影片审查。
  第三条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影视文化单位拍摄电影片,应当在投拍前将电影剧情梗概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立项。
  两家以上单位联合制作电影片的,应当确定一家单位办理申请立项手续。
  第四条 影片摄制单位在申报电影立项时,应当向广电总局提交不少于1000字的电影剧情梗概、片名、片种、影片题材等材料。广电总局根据《电影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立项或提出修改意见。
  第五条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片的剧本立项,按照广电总局《关于调整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立项及完成片审查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3〕756号)办理。
  第六条 重大理论文献纪录电影片的剧本立项,按照广电总局关于制作播出理论、文献影视专题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片剧本,按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报广电总局立项。
  第八条 主要情节、人物涉及特殊题材的电影片,影片摄制单位应当在投拍前将剧本报省级及省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由影片摄制单位将审查意见及剧情梗概报广电总局立项。
  第九条 摄制完成的电影片应当报广电总局审查。
  第十条 经申请,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对本省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并依法注册登记的国有、非国有单位制作的部分电影片进行审查。
  两家以上单位联合制作的电影片,由申请立项单位向本省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送审。
  第十一条 受广电总局委托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电影审查机构,按照《电影管理条例》有关内容及技术质量审查标准负责电影片审查工作。
  经审查同意,由受广电总局委托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电影审查批准文件及技术鉴定书。
  第十二条 影片摄制单位持电影审查批准文件、技术鉴定书等相关材料及两个电影拷贝到广电总局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十三条 受广电总局委托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所审查的影片提交广电总局审查。
  影片摄制单位对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广电总局申请复审。   第十四条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影片、涉及特殊题材的影片、中外合作摄制的影片,仍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查。
  第十五条 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影片,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影片摄制单位报广电总局审查。
  第十六条 数字电影剧本立项和影片审查,按照广电总局有关数字电影管理的规定及技术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省级电影频道制作的电视电影,其剧本立项和影片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电影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