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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干部争议仲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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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干部争议仲裁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干部争议仲裁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为解决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招聘中方在职干部中的争议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干部(含中央、省属单位干部),须与干部所在单位协商。干部所在单位同意调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门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干部所在单位不同意调出的,可由外商投资企业向市人事局申请仲裁。
三、对有争议人员,凡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由市人事局仲裁。
1、干部是应外商投资企业公开招聘,经考试或考核后同意聘用的人员。
2、干部在原单位不是负责重要项目的人员,或不是调出后对本单位有很大影响的技术、管理骨干。
3、招聘地区符合有关规定或经过市人事局批准。
4、干部不是有关政策规定不许招聘的人员。
四、对超出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有争议人员,由市人事局报请上级有关机关仲裁。
五、干部所在单位应根据仲裁书,为干部办理正式调动手续。有偿分配毕业生的费用及住房等,除干部本人与原单位签有合法合同外,不应作为拒绝办理手续的理由。
六、干部所在单位接到仲裁书后,仍不为干部办理调动手续时,干部本人可凭仲裁书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为干部建立临时档案。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月9日

云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6月16日云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原则通过)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经济合理利用土地,保障农业生产发展和搞好村镇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它对用地原则,编制村镇规划,审批权限,奖惩办法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村镇建房工
作的领导,广泛深入地宣传、组织基层干部和社员群众学习讨论,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 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们的国策。我省人多耕地少,山多平地少,控制村镇建房用地,节约耕地,是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事。村镇建房,凡能利用荒山、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凡能利用坡地、薄地的,不得占用平地、好地、园地;凡是能就地改造的,应充分利用原有的
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
第三条 社员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耕地属于集体所有,社员按照规定的用途,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未经批准,不准在承包的耕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上建房、毁田打坯、葬坟、开矿、挖砂、烧砖瓦等。集体所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
面、滩涂以及荒山、荒地、宅基地的使用,必须服从集体的统一规划和安排。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租赁和违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 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
一、各地要在二、三年时间内,按照《村镇规划原则》的要求,分期分批地制订出村镇规划。在全面规划没有制订出来以前,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先制订出一个粗线条的规划,把乱占滥用耕地的问题制止下来。
二、村镇规划,要在农业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讲求效益、相对集中、节约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乎卫生、绿化环境、防火防震防洪的要求,进行安排;同时要以近期为主,远期和近期规划结合起来考虑。村庄规划由
生产大队制订,集镇规划由人民公社制订,经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分别报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批准后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修改,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靠山的地方,要依山就势规划。对搬村并点要特别慎重,不要盲目的大拆大并。
四、城镇近郊、城乡结合部、风景名胜区附近的村镇规划,应与城镇和风景名胜区、旅游点的总体规划协调一致,并报经城镇或风景名胜区有关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对文物古迹、重要的古建筑、风景点、旅游点要注意保护。
第五条 村镇内宅基地面积,一般不低于村镇建设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公共建筑、公用设施、道路、绿化等各项用地面积,一般不超过百分之四十。
第六条 社员建房宅基地的用地限额。
一、凡社员新建住房的宅基地需占用耕地的,每户以五口人计算,人均耕地在五分以下(不含五分)的生产队或自然村,最多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人均耕地五分以上,一亩以下(不含一亩)的,最多不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人均耕地一亩至二亩的,最多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人
均耕地在二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二百二十平方米。多于或少于五口人的,可酌情增减。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不批给宅基地。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宅基地最高限额可适当放宽。人多地少的地方,提倡建三层以上的楼房。
二、社员宅基地用地限额,应包括家住农村的现役军人,配偶在农村的国家、集体单位的职工,回乡的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回乡定居的华侨和复员退伍军人等。新建住房宅基地用地限额标准,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者外,应与社员相同。任何人都不得以非法手段侵占耕地、占好
地建房。
三、社员原有房屋的宅基地,已达到上述限额标准的,不再另批新建房屋的宅基地。经批准用原有宅基地调换新宅基地的,原宅基地收归生产队。
四、荣誉军人回乡定居、华侨聚居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宅基地限额,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集镇内非农业户建房用地的面积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居住水平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农村社队建设用地。
一、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建设(包括兴办企事业)用地,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申请用地时,要送交县以上业务主管机关批准建设的文件、占地平面图。占用生产队土地的,应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办理。
建设有污染环境的项目,要有县以上管理环保工作的部门同意的治理污染措施方案,否则不得建设。
二、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建设项目的用地或与农村社队联合投资,联合建设项目的用地,均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办理。
三、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一般不能占用集体的耕地兴建砖瓦窖、石灰窖、采砂场等。如确需占用少量耕地的,必须按规定报批。
第九条 村镇建房用地的审批制度。
一、审批村镇建房用地,以村镇规划、用地限额和具体标准为基本依据。没有做出村镇规划的,不批准占用耕地建房。
二、社员、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复员退伍军人和华侨回乡定居的建房用地,应由本人向所在生产队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生产队作出安排,大队审查,报人民公社批准。其中占用耕地、园林地的,要逐级审查,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建房用地批准后,由批准单位发给使用
证明(亦可发给建房证或建房批准书),生产队划定地界,方能动工建设。
三、农村生产队建设集体生产用房,建学校、幼儿园以及文化、广播、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占用荒山、荒地十五亩以下(不含十五亩),耕地、园林地一亩以下(不含一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荒山、荒地十五亩以上,耕地、园林地一亩至三亩的,由县(市)人民政府
审核后,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占用耕地、园林地超过三亩以上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集镇内非农业户建房用地,应由本人申请,经管理集镇的机构与生产队协商安排。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五、农村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应逐级审查,报县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社员迁居迁建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以及过去违反规定多占而未使用的宅基地,由生产队收归集体,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条 住房建设用地批准后,大队要根据当地条件,规定合理的建设期限。要求建房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建成,建房用地批准后不用的,应退回集体。
第十一条 村镇建设发生土地纠纷,由大队、人民公社出面,组织协商解决。人民公社解决不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裁决。跨县、跨地、州、市的,由当地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由双方将各自的解决方案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社员建房用地、生产队建设用地,国家不负责减免农业税,不调整粮食征购任务。
第十三条 建设新村,改造旧村,腾出宅基地作耕地,比新占耕地减少的部分,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规定,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到七年。
第十四条 农村、集镇建房,必须在批准的用地面积内进行建设,不许超过。不准占用国家、集体的公共设施和农田基本建设场地(如道路、人行道、沟渠、晒场、运动场、集市市场等)。如强行占地,超额用地,按下列办法给予处理:
一、超出批准的土地或多占的土地,由大队或人民公社坚决收回,并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应处以正常年景农作物产值的五至十倍罚款。
二、未经报批,强行占地的,由大队或人民公社出面,通知限期拆除建筑物,并将土地收归生产队,造成农作物生产损失的,应处以正常年景农作物产值的十至二十倍的罚款。
第十五条 私自买卖、变相买卖、非法出租、转让土地,一律无效,并依法没收全部价款和租金。对双方当事人,还应酌情处以罚款。对转手倒卖土地牟取暴利者要从严处理,直至依法论处。
第十六条 社队干部和国家职工,家居城镇的,不允许在农村占地建房。利用职权,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经济的制裁,直至依法论处。
第十七条 社队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审批建房用地时,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打击报复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村镇建房中,要加强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提倡相信科学,树立革命新风,坚决取缔“阴阳先生”看风水、择地基的做法。反对请客送礼、大吃大喝、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凡利用封建迷信活动,破坏村镇规划,阻扰合理布局和节约土地的,应视危害大小,
进行批评教育,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
第十九条 对违反村镇建房用地规定的处理权限:给予批评教育的,由大队或人民公社进行处理;给予经济处罚的,由人民公社或县处理;给予行政处分的,按人事管理权限,报主管单位审批;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农村专业户、重点户和集镇非农业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用房、加工用房占地、商业性房屋建设用地的管理办法,由各县从实际情况出发,研究确定。改变用途后闲置的土地,要收归生产队统一安排作用。
第二十一条 村镇建设的领导管理。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要加强对村镇建设工作的领导。在现有编制内,调整充实主管城乡建设的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在有关部门配合参加下,抓好村镇规划和建设工作。人民公社也要有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这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村庄和集镇新建房屋用地的管理。县城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镇建制的镇,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各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在不超过本办法用地限额的情况下,结合实际,规定宅基地面积具体标准,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报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实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公布前,乱占多占的土地,过去已有规定的,仍按原规定处理。过去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1982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省里有关农村建房用地的规定与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1982年6月16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04〕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并实施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是进一步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南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政府性基金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按照被评审项目单位的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组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安排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政府性基金等财政专项支出的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财政投资评审费用。
第五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一)评审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参与项目评审招标、工程设备采购的审定工作;
(二)评估、审查财政性投资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国土资源勘探等财政专项支出项目;
(三)根据纪检、监察、财政部门查办财政性投资项目违法违纪案件的需要,提供评审报告;
(四)开展政府财政投资政策、项目管理研究,基建财务管理、投资风险、投资效益分析,为实施财政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基础信息服务;
(五)配合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被评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否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第三章 评审范围与内容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政府性基金等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对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政府性基金等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
(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评审方式、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是: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对项目评审进行安排;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文本的基本格式见附件;
(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遵守下列要求:
(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按程序认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原则上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如确需与社会中介评审机构合作完成评审任务的,须征得市财政部门同意。同时,对整个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出具统一的评审报告;
(三)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4.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
5、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论内容根据市财政部门有关具体要求确定。
(五)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五章 评审组织与执行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确定评审重点和任务,并向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项目,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据以编制财政投资评审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直接审查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的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审查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评审机构应对中介机构的审查报告进行复核,最终由评审机构出具审查报告。
第十四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直接评审的项目,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评审费;由评审机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的项目,以及委托中介机构的评审费支付,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市财政年初预算安排或在项目审查节约的财政性投资中列支。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确定的重点评审项目,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做好事前、事中、事后评审监督。
市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送审的项目预算,应尽快组织评审。建设项目预算审核完结后,由评审机构出具“南阳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书”,经财政部门批复认可的评审结论书是确定项目投资额,办理工程拨款、贷款和竣工工程决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市财政评审机构对在建工程实行资金使用跟踪检查。对项目建设资金的流向、流量、工程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时间,将完整齐全的竣工决算文件资料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送审的竣工决算评审后,出具“南阳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决算评审结论书”。经财政部门批复认可的评审结论书作为市财政部门办理项目投资尾款清算,项目投资财务决算,项目交付使用和固定资产登记的依据。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弄虚作假,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由市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一经评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确需更改的,应由立项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确认,否则由此增加的投资,市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十八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投资评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给予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