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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工作议案的实施办法

时间:2024-06-29 09:11: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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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工作议案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农业厅


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工作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1〕12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工作议案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工作议案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农业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工作议
案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0〕91号)精神,为完成议案提出的目标和
任务,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从2001年起,用5年时间,初步建立起现代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网络和机
制,进一步做好动植物良种和技术引进、品种改良、示范、推广工作,推进农业
现代化进程,使全省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提高到60%左右,力争2010年赶
上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具体是:
  (一)建立、完善省良种引进与改良中心、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完善省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省良种引进中心通过引进和采用新品种、新技术、新的管理方法,引导产业
结构调整,提高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成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技术示
范推广的窗口;通过引进、提供优良种子、种苗,成为优良种子、种苗的繁育基
地。中心承担引进和改良全省应用的主要动植物优良品种,提供各区域中心应用;
指导各区域中心开展动植物良种和技术引进、品种改良、示范、推广工作。中心
建设主要包括:建立生物技术育种(包括细胞育种、组织培养、分子育种及基因
工程育种等)实验室及配置相关的仪器设备和工作设施;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
试验示范基地,主要包括隔离圃、观察圃、鉴定圃、保存圃、温室大棚、科技培
训、资讯设施设备、样品展示室、档案室等。建立动物良种和技术引进、品种改
良的相关设施设备,主要包括实验室、采精室、兽医室、畜禽栏舍以及配套的相
关仪器设备。
  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子法律、法规和种
子检验管理办法、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承担国家下达的农作物种子、种苗质量
监督检测任务;承担本省的农作物种子、种苗质量监督检测和产品认证检验任务;
负责本地区或跨地区的种子质量和苗木质量的仲裁检验;接受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和苗木质量的委托检验和其他检验;指导本省范围内有关检验
机构的建设和培训种子检验技术人员。中心的建设参照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
督检测中心项目建设设计方案标准,检测中心设计的年检测样品能力为4000
—5000个,检验室面积800—1000平方米(包括15平方米发芽室和
20—40平方米的低温标样储藏库),检验仪器参照国家《农作物种子检验规
程》(GB/T3543.1-3543.7-1995)和国际种子检验规程,
“高标准、高质量”配置。
  省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承担农业部布置的土壤地力监测任务;承担全
省土壤地力监测、土壤样品分析、植株分析工作;承担全省复混肥料检验登记检
测和技监部门委托的肥料市场质量抽查、监督任务;指导市、县开展土壤地力监
测、肥料质量监督等工作。中心的建设参照国家《校准和检验实验室能力的通用
要求》(GB/T15481—1995)等标准进行。
  (二)建立、完善4个省级杂交水稻亲本提繁基地;19个省级区域性良种
中心(其中10个同时建成省区域性农作物种子、种苗和畜禽质量监督检查站)。
  完善湛江、韶关、梅州、肇庆等4个省级杂交水稻亲本提繁基地建设。亲本
提繁基地承担为全省杂交水稻种子生产(俗称“制种”)提供高质量的亲本种子。
亲本提繁基地的建设标准参照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一)》
(GB/T17314—17319—1998)的基本要求,购置、完善必需
的仪器设备,增强水稻品种提纯复壮、繁育的能力,满足全省杂交水稻生产的用
种需要。
  完善19个区域性良种中心(其中:农作物良种中心13个,畜禽良种中心
6个)建设,主要完善中心必需的设备、设施。农作物良种中心建设主要包括:
建立和完善相关实验室及配置相关的仪器设备,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试验示范
基地,主要包括观察圃、温室大棚、科技培训、资讯设施设备、样品展示室、档
案室等。动物良种中心建设主要包括:建立动物良种和技术引进、品种改良的相
关设施设备,主要包括实验室、兽医室、畜禽栏舍、科技培训、资讯设施设备、
样品展示室、档案室等。选择10个省级区域性良种中心建成区域性农作物种子、
种苗和畜禽质量监督检查站,购置部分必需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提高检测监督
水平。
  区域性良种中心通过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的管理方法,引导农业
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成为区域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
现代农业技术示范推广的窗口,通过提供优良种子、种苗,成为优良种子、种苗
的繁育基地。中心承担引进和改良区域应用的主要动植物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
术,指导各县级良种推广分中心开展动植物良种和技术引进、示范、推广工作。
  (三)建立、完善50个县级良种推广分中心和100个区域性乡镇良种推
广中心站。
  完善50个县级良种推广分中心建设,主要完善示范、推广等工作所需的条
件,包括实验室及配套仪器设备设施、温室大棚、科技培训、资讯设施设备等,
以提高开展示范、推广等工作水平,更好地为生产服务。各分中心承担引进和推
广区域性应用的主要动植物优良品种,指导各区域性乡镇良种推广中心站开展动
植物良种和技术的示范、推广工作。
  县级良种推广分中心通过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和新的管理方法,引导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成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现
代农业技术示范推广的窗口;通过接受农民咨询、印发信息资料等形式向农民提
供农业科技信息,并通过办培训班、现场示范等形式,把县级良种推广分中心办
成推广农村实用技术的“田间学校”;通过提供良种、良法,成为优良种子、种
苗的繁育基地。
  完善100个区域性乡镇良种推广中心站,主要购置、完善示范、推广和提
供农业科技培训、资讯服务等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设施,改善推广服务手段,
提高服务水平。中心站承担动植物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通过
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成为现代农业技术示范推
广的窗口;通过咨询、印发信息资料等形式向农民提供农业科技信息,并通过办
培训班、现场示范等形式,把区域性乡镇良种推广中心站办成农业科技推广的
“田间学校”。
  (四)引进88个优良农作物品种,30份优异种资源,12项先进技术,
6700头(套)种畜;提纯复壮50个农作物品种,改良10个畜禽品种。
  1.引进优良植物品种88个。
  计划引进甜(糯)玉米等旱粮品种10个;美国油葵等高脂肪油料品种3个;
高产高糖甘蔗品种5个,南亚热带优质水果品种20个;优质抗病耐热蔬菜品种
20个;名优花卉品种20个;茶叶等其他植物品种10个。
  2.引进农作物优异种资源30份。
  计划引进爪哇稻、半糯稻、香稻等优异稻种资源10份,引进蔬菜种质资源
8份、花生特种资源2份,引进水果、花卉、茶叶等优良种质资源10份。
  3.引进先进技术12项。
  计划引进水稻品质育种、抗病虫基因鉴定、农牧业机械化生产、动植物检疫、
农药残留检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农副产品保鲜与深加工及生态农业等12项
先进技术。
  4.引进动物品种6700头(套)。
  计划引进美国杜洛克和丹麦长白、大白种猪600头;澳洲、新西兰南德文
公牛100头;南非、台湾玻尔山羊、努比亚山羊500头;奶山羊500头;
新西兰、加利福尼亚原种兔5000套。
  5.提纯复壮粮食、经济作物品种50个,改良动物品种10个。
  计划提纯复壮水稻、玉米等20个粮食作物品种,改良潮州柑、金柚、红江
橙等30个经济作物品种,改良猪、牛、羊、开平马岗鹅、阳江黄鬃鹅、澄海、
饶平狮头鹅、清远鸡等畜禽品种 10个。
  6.推广名、特、优、新动植物品种50个。
  (五)加强农科队伍建设,提高农业科技人员素质。在5年内,使县级以上
农技推广机构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达到大专以上学历水平,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80%达到中专以上学历水平。
  1.开展农牧业大中专学历教育工作。
  大专以上学历教育,采用自学考试的形式,开设“农业与农业管理”、“畜
牧兽医与管理”等专业(专、本科),分别由华南农业大学和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担任主考学校,负责教学、辅导、管理等工作;以市或县为单位开班,由省审批
公布的面向农村自考辅导点承担有关辅导助学工作,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承担管
理工作;各专业开设的课程,由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省农业厅和主考学校研究确
定,课程内容突出实用性。
  中专学历教育,采用不脱产函授的形式进行,学制两年或采用学分制,纳入
招生计划,给以优惠政策。教学工作由我省8所普通农业中专学校、农广校和省
农函校分别承担。
  2.培训工作
  省每年举办4期市、县农业科技推广人员培训班,计划每期80人,由省农
业厅组织实施并组织编印培训教材,具体的教学培训工作由省农干校承担。
  5年内,省平均每年支持20个县开展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提高农民科
技文化素质。省农业厅负责制订全省“绿证工程”工作计划,组织编印文字和声
像教材,组织指导各地实施“绿色证书工程”。各中专农校、农广校、农函校要
积极参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
  (六)加强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信息网络建设。
  在省农业信息网的基础上,建立省农业科技信息网络工作平台,制作、收集、
编制、发布农业科技信息,各区域性良种中心、县级良种推广分中心、区域性乡
镇良种推广中心站、杂交水稻亲本提繁基地以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广部
门都必须与省农业科技信息网络联网,同时创造条件,推进农业科技电波入户工
作,加快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工作信息化、现代化进程,开拓农产品销售有形市场
和网络交易市场,提高农业科技推广应用效率。

  二、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1.2001年至2005年,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内共安排31200
万元,平均每年安排6240万元。其中:省财政预算内安排25000万元,
每年安排5000万元;市、县财政预算内安排6200万元,其中:2001
年安排1590万元,2002年安排920万元,2003年安排1180万
元,2004年安排1230万元,2005年安排1280万元。
  2.以市场为导向,采取优惠措施,多渠道、多形式引导、鼓励境内外企业、
高校、科研单位等参与农业科技开发。
  (二)财政预算内资金投向和安排
  主要安排在四个方面(详见附表):
  第一,动植物良种和技术的引进,品种改良、示范和推广。5年省级财政预
算内计划安排13020万元。
  第二,建立、完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网络。省级财政与有关市县级财政预算
5年计划安排16410万元(各有关市、县级财政预算内安排6200万元)。
具体安排上,中心城市和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地方投入为主,省补助为辅;东西两
冀地区原则上按不低于省级财政投入数额安排地方投入;贫困山区以省投入为主,
地方投入为辅。对动植物良种和技术引进,品种改良、示范、推广工作积极,成
绩显著的地方和单位,省级资金给予适当倾斜,以资鼓励。
  第三,省级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工作经费,主要是培训专项经费。省财政
5年计划安排1370万元。
  第四,议案办理经费。原则上每年在省级财政安排的议案资金中安排80万
元,作为省级议案办理经费。议案办理经费专项用于与议案有关的工作调研和项
目论证、会议、培训、宣传、检查及验收等支出。
  未列入省资金安排计划内的市、县、乡镇,由当地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专
项农业科技资金,增加投入,切实加强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工作。
  (三)资金的管理
  1.资金申报与下达。已列入省级安排计划的市县由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级财
政部门编制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当年的安排计划,县应于上一年12月底前报送
给市,市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市计划后于当年2月前(20
01年度的安排计划除外)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其中关
于建立、完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网络等有关项目按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有关规
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省级资金年度安排计划,由省农业厅会省财政厅制订下达,
并抄报省政府,抄送省计委等有关协办单位备案。
  2.资金核算与管理。
  (1)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现行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办法进
行核算与管理。实行专项管理,设立资金专帐,指定专人负责。
  (2)建立、完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网络所需购置的仪器设备,属政府采购
目录范围的,必须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采购机关必须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按时、按质完成采购任务,采购资金由省财政厅按规定集中支付。节省的资金按
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处理。
  (3)做好财产登记工作,明晰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资金必须及时到位。省、市、县安排的资金要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计划,
省安排的资金要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市、县安排的资金原则上要与省资金同步
到位,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5)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资金,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
或平衡预算,不得用于与农业科技示范推广服务无关的其他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6)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对资金到位
情况和使用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跟踪检查(原则上一年一次);项目承担
单位要加强资金会计核算 ,严格按资金规定的用途、范围和要求合理安排使用,
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3.资金审计与监督。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有条件
的部门应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对资金的日常审计监督。各级审计机关要定期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原则上一年一次)。对非财政性投入资金,必要时,
经省政府同意,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依法处理,并停止下达计划或追回已
拨资金。对不按规定落实地方投入资金的市、县、镇,省将暂缓安排计划或对项
目作适当调整。

  三、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和主、协办单位必须按照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增创新优势,
更上一层楼,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把加强农业科技推广服务
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为农民办实事、增
加农民收入、稳定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提高我省农业科技水平,增
强主要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以保证加入WTO后我省农业的稳步发展。
  (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实施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省政府由
分管农业的副省长负责组织领导工作,由省农业厅负责综合主办,省计委、省财
政厅、省科技厅、省农科院以及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广东分署等单位协
办。各市、县、乡镇政府要指定一位领导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工作,由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主办,其他有关单位协办。乡镇在镇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由对口的技术推
广、示范单位负责承办。各级协办单位和机构编制、人事、教育等部门要责无旁
贷地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做好各项工作。区域性乡镇良种推广中心站所在乡镇政府
应无偿划拨站址扩建所需用地,有条件的乡镇政府也应增加资金投入。
  (三)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技术推广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以
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依法行政,依法治农,切实抓好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工作。
在实施本议案期间,被列为省、区域性、县、乡镇良种推广中心(站)的农业科
技推广服务的公益型性质不改变。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把基层农技推
广机构经费(包括办公开支和在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改善农技推广服务队伍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省农业厅要加强宏观管理,做好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工作,注重市场
调查和可行性分析。
  1.全省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工作采取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管理形式,省主
要抓好引进和改良工作。要会有关协办单位制定省级5年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实行目标管理。动植物良种和技术的引进、品种改良、示范、推广工作,必须遵
循“重要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科学规划,
规范管理。
  2.省良种引进与改良中心和区域性良种中心要做到良种的引、繁、供、销、
推一条龙,为农业生产提供优良品种以及信息、技术、培训等配套服务;办好农
业科技开发实体,增强服务能力、经济实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省土壤肥料质量监
督检测中心要切实做好土壤的监测工作。
  3.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推进动植物良种和技术的引进、
品种改良、示范、推广服务工作国际化、现代化。
  4.加强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信息网络建设,开拓农产品销售网络市场,
努力使全省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工作信息化、现代化。
  (五)各有关市、县、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省制定的工作规划和
年度计划。在项目实施前,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会有关协办单位制定实施方案,
包括总体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明确承办单位和具体负责人等,报省农业厅批准
后实施。
  1.配合省做好共建省级杂交水稻亲本提繁基地,省级区域性良种中心,农
作物种子、种苗和畜禽品种质量监督检查站、农业科技信息网络建设等的工作;
做好完善50个县级良种推广分中心和100个区域性乡镇良种推广中心站的工
作。
  2.要做好示范和推广工作,要制定本市县镇建设良种推广中心、站的规划
和年度计划。要加大动植物良种和先进技术的宣传、示范、培训、咨询服务力度,
加快动植物良种和技术的推广应用。
  3.要有计划地吸纳优秀专业人才到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工作岗位上来。配合
省农业厅组织开展农技推广人员和农民技术人员高、中等学历教育,培训(市、
县一级每年组织不少于4期农业科技培训班)以及实施“绿色证书工程”。
  (六)要充分发挥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地方农业企业或产业化组织、
农业科技专业协会的作用,促进其与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网络加强合作。
  (七)各级政府、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自觉接受本级人大的监督,检查;省
政府原则上每年组织主、协办单位检查一次,邀请省人大参加。议案结案时,由
省政府组织验收。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具体实施。
  
  附件:加强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工作议案项目资金安排一览表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马政[2010]4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1月11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



马鞍山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含水利、交通、港口等建设工程,下同)、政府采购、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转让等项目的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招标采购项目,均须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采购评审和交易,特殊情况不能进场的,需报经市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市招标采购监管局负责对前条规定的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港口、国土资源、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医疗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继续对招标采购工作依法履行相关行业管理、指导职责,并依法查处招标采购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人民政府、马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做好招标采购相关工作。

第四条 招标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坚持“管办分离、市场公开、规范运作、统一监管”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当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市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研究制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有关制度,协调处理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招标采购监管局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制定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具体制度,规范招标采购交易行为;

(三)对招标采购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程序性、真实性、完整性实行备案审查,对招标采购交易结果履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投标企业、评标专家、代理机构、供应商备选库等相关管理办法,建立招标采购当事人参与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

(五)受理有关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查处理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六)对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投标保证金、廉政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存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七)对当涂县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八)承办市政府和市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交易中心在市招标采购监管局领导下,为全市招标采购交易活动提供集中、统一、规范的交易平台和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发布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信息;

(二)提供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场所;

(三)为招标采购当事人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四)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核验;

(五)为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托管投标保证金、廉政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六)为进场交易的项目提供由行政管理部门规范样式的中标(成交)通知书,通知书由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发出,依法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审查;

(七)收集、管理招标采购工作档案资料;

(八)承办市招标采购监管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需实施招标采购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收到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后,及时将有关批复文件抄送市招标采购监管局和市监察局备案。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性资金投资、国有土地出让等年度招标采购交易计划及时抄送市招标采购监管局。

第九条 招标采购交易活动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市招标采购监管局对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申报的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二)市交易中心依据市招标采购监管局审查后的招标采购文件,适时发布招标采购信息,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合理安排实施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具体场所;

(三)市交易中心根据项目性质,按照市招标采购监管局确定的工作程序,由招标采购人从电脑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四)市交易中心安排招标采购人、招标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在市招标采购监管局及相关监督机构现场监督下进行招标采购评审和交易,对评审和交易结果进行公示;

(五)对评审、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招标采购人签发确认书,市交易中心提供鉴证,各行政主管部门据此办理有关证照、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重大工程、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招标采购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二条 市招标采购监管局可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监督、受理投诉等方式对招标采购活动过程进行监督,必要时可向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违规违法问题,可以向市招标采购监管局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市招标采购监管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市招标采购监管局发现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有违反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至市招标采购监管局。

第十五条 市招标采购监管局建立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诚信档案,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违反诚信的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并可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

第十六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招标采购执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受理投诉举报;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涉及招标采购活动的举报投诉情况进行督查;查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及司法机关等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合查处招标采购违法违纪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责任追究的工作合力。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招标采购监管局责令纠正,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移送市监察局或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泄露标底等保密资料,或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人的;

(二)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或将中标项目的主体部分、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三)挂靠有资质、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十九条 市招标采购监管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督促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招标采购活动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各种招标采购违规违法行为不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的;

(三)对市招标采购监管局提出的有关招标采购违规违法问题,不及时组织调查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招标采购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条 市招标采购监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情节轻微的,由市监察局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直接组织的招标采购项目,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转让、政府采购、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等项目的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当涂县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调整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额和征收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额和征收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改变现行云南省车船使用税税额偏低的状况,充分地利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加强对车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广大公民的纳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1999年1月1日起,对我省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额进行调整。我省机动车的征税税额依照本规定所附的《云南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执行。原1986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三条
规定的《云南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同时废止。
第三条 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征收自行车和营业用人力车、畜力车的车船使用税,其他非机动车船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四条 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和使用自行车、营业用人力车、营业用畜力车的单位和个人,为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 非机动车的征税税额按本规定所附的《云南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执行。具体适用税额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第六条 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具体交纳期限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七条 对新购入的自行车、三轮车,时间不足半年的,给予减半征收;超过半年的,按全额征收。
第八条 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贫困县,由于非机动车数量少,人民群众收入水平较低,承受能力有限,是否征收上述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由当地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暂缓征收。
第九条 对下列自行车给予免征车船使用税:
(一)残疾人专用的自行车;
(二)20寸以下的童车(含20寸)。
第十条 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具体征收单位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鉴于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征管难度较大,需社会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支持配合,地税机关按规定提取20%的手续费,用于支付有关单位的报酬和征收
工本费。具体征收办法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及其他外籍单位和个人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对自行车征收车船使用税后,原有关部门对自行车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征收。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附表:云南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
云南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
199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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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 | 年税额 | |
| | 项 目 |计税单位 | | 备 注 |
|别| | | (元) | |
|-|-------|-----|-----|------|
| |乘人|中小型车| 辆 | 300 | 19座以下|
| | |----|-----|-----|------|
| |汽车| 大型车| 辆 | 320 | 20座以上|
|机|--|----|-----|-----|------|
| |载货| 主车 |净吨位每吨| 32 |含客货两用车|
|动| |----|-----|-----|------|
| |汽车| 挂车 |净吨位每吨| 16 | |
|车|-------|-----|-----|------|
| | 拖 拉 机 |净吨位每吨| 20 | |
| |-------|-----|-----|------|
| |摩托| 三轮 | 辆 | 80 | |
| | |----|-----|-----|------|
| |车 | 二轮 | 辆 | 60 | |
| |-------|-----|-----|------|
| | 助 力 车 | 辆 |30-60| |
|-|-------|-----|-----|------|
|非| 自 行 车 | 辆 |10-20| |
|机|-------|-----|-----|------|
|动| 人 力 车 | 辆 |30-60| |
|车|-------|-----|-----|------|
| | 畜 力 车 | 辆 |30-60| |
|-|-------|-----|-----|------|
|船| | | | |
| | 机 动 船 |净吨位每吨| 1.2 | |
|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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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