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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实行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18 20:19: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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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实行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暂行办法

北京市科委等


关于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实行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暂行办法

北京市科委等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税局 北京市地税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实行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暂行办法


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意见》的精神,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实施要点》,促进院所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
片”方针,调整结构,分流人才,转换机制,提高科技水平,增强科技后劲,推动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进一步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从1996年起,在市属科研院所实行“一定两改三高”(简称一、二、三)工程目标责任制,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的内容和指标
“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以“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为指导,以实行所(院)长负责制为前提,把经过确认的院所“九五”改革与发展目标(即所(院)长任期目标)定为本工程的实施目标,通过进行结构调整、人才分流和转换机制两项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动
院所出高水平的科技成果、高素质的科技人才和高社会经济效益,引导院所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一定”即根据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的优势和特色等实际情况,找准位置,确定:
1、“九五”科技主导发展方向、任务、重点研究课题、技术关键及主要技术指标。
2、“九五”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目标、内容、途径及社会经济效益指标。
3、发展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目标、内容、途径及社会经济效益指标。
4、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改善职工生活待遇的目标。
(二)、“两改”即进行结构调整、人才分流和转换机制两项改革。包括:
1、进行组织结构调整,促进人才分流。
(1)调整现有组织结构,组织精干高效科技力量的措施;
(2)实现科技要素与经济要素优化组合,推动大部分科技力量进入经济、长入经济的措施;
(3)发展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措施。
2、改革运行机制,建立科学的科研院所制度和现代科技企业制度。
(1)建立科学的科研院所制度。包括:
——试行理事会决策制、院所长负责制、监事会监督制;
——深化人事制度和工资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任制、内部职务工资制和课题工资制;
——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型科研机制。
(2)建立现代科技企业制度。包括:对科技企业进行改革、改组、改造,加强科技企业管理等。
(三)、“三高”是在“一定”的指导下,通过“两改”实现的具体目标。“三高”的内容和指标包括:
1、高水平的科技成果指标:这是反映院所科技水平和科技后劲的指标。具体考核获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和部、市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的情况;获准专利数;发表论著的数量和水平;完成国家、部、市级科研项目的情况。采取分档计分办法(见附件一)。
2、高素质的科技人才指标:这是反映院所科技带头人、经营管理带头人水平及跨世纪人才培养情况的指标。具体考核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人数;获部、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的人数;获部、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前二名的人数;获院所年终考评一、二等奖的所
(院)长人数;年技工贸总收入超过500万元的院所办经济实体负责人及单项工程费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人数;列入市科技新星计划人数等。
3、高的社会经济效益指标:这是反映院所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情况的指标。具体考核院所技工贸总收入、总收益、上缴税金、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以及成果转化的社会经济效益(以上五项考核指标的计算说明见附件二)。
(一)、各院所要按照“一定两改三高”的要求,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九五”期间实施“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的方案,经主管局(总公司)审核后,报市科委批准。由市科委、主管局(总公司)与院所签订“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协议书。
(二)、各院所根据“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协议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每年年终填报考核报表及有关文字总结,经主管局(总公司)核实并签署意见后,送市科委、人事局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与院所的工资总额或奖励基金挂钩。
(三)、市科委制订与“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相配套的年度考核评比办法,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比,对考评中的先进单位颁发奖杯、奖状及奖励科技发展基金,并予以三“优先”(即优先立项拨款支持重点科研项目,优先给予贷款贴息,优先帮助解决科研或产业化设施
等)。对获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的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及院所长;对年技工贸总收入超过亿元、或年人均技工贸总收入超过50万元、或年人均创汇超过3万美元的单位、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及院所长,予以重奖。
2000年,由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对院所实施“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并作出评价及奖惩意见。
对于没有通过验收或严重完不成考核指标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二、指标基数的核定及挂钩办法
(一)、各项指标的制定,必须积极先进,有一定压力,并留有一定余地,原则上以1995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同时要有较大幅度增长。各单位提出的年度考核指标需经主管局(总公司)核实、市科委、市人事局核准后,方为被确认。
(二)、挂钩办法
1、实行工资总额与“三高”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单位,挂钩的主指标为单位当年实现的总收益。具体挂钩办法另定。
2、实行奖励基金与“三高”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单位,挂钩的主指标为单位当年实现的净收益,具体办法另定。
三、其它有关规定
1、“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实施期限为五年,即1996年—2000年。1997年下半年,院所对“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协议书内容可提出修改及调整申请,经市科委及有关综合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确认。
2、在“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实施期限内,对所(院)长的调整与任免,要事先征得市科委同意。
3、院所实施“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成效显著,超额完成年度考核指标,院所长的收入可高于本单位职工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或获得一次性奖励,或采取岗位津贴加一次性奖励的办法。
4、在出现以下情况时,院所可提出申请,修改或解除“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协议书:
(1)、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给院所造成重大损失的,市科委和主管局(总公司)有权提出解除协议。
(2)、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使协议无法履行或需作调整时,市科委、主管局(总公司)与科研院所可协商调整指标或解除协议。
四、为进一步深化运行机制改革,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科研院所进行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保证国有资产增值为目标,以进一步放开人员聘任、资产经营、收益分配等自主权及建立相应保障体系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试点(试点办法另定)。
五、本办法由市科委会同有关委、办、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高水平的科技成果指标计分办法
获奖成果、获准专利、完成科研项目及发表论文得分计算方法:
国家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
-------------------------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四等奖 |
|-----|-----|-----|-----|
| 200分| 100分| 50分| 25分|
-------------------------
部、市奖:(科技进步奖)
-------------------------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四等奖 |
|-----|-----|-----|-----|
| 80分| 40分| 20分| 10分|
-------------------------
星火奖:
-------------------------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四等奖 |
|-----|-----|-----|-----|
| 40分| 20分| 10分| 5分|
-------------------------

获准专利:发明专利按10分计,其它类专利每项按5分计。
(如果一个项目同时获几种奖励或专利,按最高分计算,不能重复计算。凡成果奖有两个以上的参加单位者,主要负责单位按50%计分,一般参加者按30%计分)。
发表论文、专著计分:
*出版学术专著 30分
*在国际学术性杂志上 10分
*在国家级学报上 5分完成各级科研项目计分:
------------------------------
|科研项目类别|总课题承担者|子课题承担者|三级课题参与者|
|------|------|------|-------|
| 国家级 | 20分 | 10分 | 5分 |
|------|------|------|-------|
| 部市级 | 10分 | 5分 | |
------------------------------

(按当年完成项目计算,不能重复计算)
附件二:高的社会经济效益指标说明
1、技工贸总收入是指科研单位在科研生产经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贸易活动中通过各种形式、各个渠道获得的收入。
技工贸总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研收入(纵、横向项目)+产品销售收入+技术性收入+专项资金收入+院所创办公司或实体技工贸收入+其它收入
技工贸总收入中应剔除房地产经营性收入。
技工贸总收入的确认:
财政补助收入和拨入专款资金收入在收到拨款时予以确认。
科研收入、产品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在提供科研成果、发出产品或提供技术劳务并收取了价款及其凭据时予以确认。长期项目(一年以上)的收入,一般应当根据年度完成进度,予以结转确认。发生的销售退回、折让或者折扣,冲减收入。
其它收入(含投资收益、联营收入等)按照实际收到款时予以确认。
2、总收益=总收入-成本-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流转税及附加-业务外支出
总收益=净收益+所得税
3、(1)上缴税金=流转税+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本年上缴税金数额
(2)上缴税金增长率=(--------- -1)×100%
上年上缴税金数额

4、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国家主管部门确定的科研院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
5、社会经济效益:反映院所应用科技成果、智力、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对技术开发型院所考核科技成果投产转让后在院所范围之外所形成的社会经济效益,以产值或销售额计算。对其它类型的院所考核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技术以及技术服务所形成的
社会经济效益。应以定量化指标表述。



1996年3月17日

军队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军队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10月3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军队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的综合效益,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服务,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土地的开发,各类房屋及设施的开发,以经营为目的的房地产换建、合建,以及开发后的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转让、出租,房屋及设施的出售、出租,利用开发的房地产开办各类经济实体等。
第三条 军队房地产开发,应在保障部队住用和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前提下进行。开发的范围主要包括:划归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地产;经过核定营房限额住用面积后空余的整座、成片房地产;在用营区的零星院落;地处城市繁华地段,且被纳入城市规划开发和改造的营区;其它闲置可开发的土地等。
部队住用限额以内的、划为军事禁区和安全保密要求高的单位使用的房地产,不得进行开发经营。在用营区划为军事行政区的房地产不准外商(含港澳台商,下同)参与开发经营。
第四条 军队房地产开发活动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制定军队房地产开发有关法规、规章,组织编审房地产开发规划与计划,负责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的审报,监督、指导、协调开发经营业务,掌管总部房地产基金及其使用分配等。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以下统称各大单位)所属单位(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下同)的房地产开发活动,由其所在大单位后勤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
房地产开发的具体业务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承办。
第五条 各大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营房和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或地区为单位,组织编制利用军队房地产进行开发经营的规划,经各大单位后勤部门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军队房地产开发,以总部和各大单位为主组织进行,重点搞好成片和综合开发,由中国新兴工程建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和各大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成立的军队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开发企业)具体实施。未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军一级单位和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主要利用自(直)管空余房地产搞项目开发。师以下作战部队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第七条 军队房地产开发必须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讲求效益,以房养房”的原则,执行军队的有关法规、规章,接受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科学论证,精心组织,发挥投资效益,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开发经营
第八条 开发企业为全民所有制经济实体,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财务、成本、价格等法规,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开发企业可利用军队房地产进行开发,也可承揽、参与地方的房地产开发。开发企业从事军内外房地产开发,可独自进行,也可与地方、外商合资、合作进行。
第十条 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所需资金,可通过吸收军内部分家属住房建设经费,利用企业自有资金,预收购房款,集资、贷款、引进外资等办法筹集。
第十一条 经开发的土地,可进行使用权的有偿有限期转让、出租;开发的房屋和设施,可向社会出售、出租或自办、合资、合作兴办经济实体。
房地产开发后的经营,按《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规定》报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经开发的房地产,除出售等发生权属关系转移的外,均属军产,应按军队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商品房售后的管理与维修服务,可由开发企业承担,也可由购房单位或委托地方物业管理公司等承担。
第十三条 进行开发经营活动,必须签订合同,并经有关部门鉴证或公证机关公证。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十四条 军队房地产开发,应根据批准的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逐项做好洽谈意向、分析论证等前期准备;条件成熟后,方可上报申请立项。
第十五条 利用军队房地产开发,不论数量多少,一律报总后勤部审批;涉及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影响军事设施使用效能或妨碍军事活动正常进行的,报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审批;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外商的,报中央军委审批。
第十六条 上报的请示文件,应附有开发经营协议书、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包括开发地段的现状、合作方的情况、工程规模、总投资、经费来源、土地作价以及效益分析、风险预测等)及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利用地方房地产开发或承揽、参与地方房地产开发的项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八条 经批准立项的开发项目,凡利用地方房地产进行开发的,向地方申请建设指标(或商品房指标);利用军队房地产进行开发的,按基建程序申报军队基本建设计划,或向地方申请建设指标(或商品房指标)。
第十九条 承揽、参与地方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开发企业(单位)应于工程开工后1个月内,上报各大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汇总,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报全军房地产管理局。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利用军队房地产与军内外单位或外商合作开发的,提供房地产的单位按下列比例向总后勤部缴纳土地使用费:
所得房地产用于出租或开办经济实体的,按开发项目合同规定所分得投资(分得房屋的折算为投资)的10%-15%,或按开发项目工程总投资的5%-7.5%缴纳;
所得房地产用于出售、转让的,按开发项目合同规定所分得投资(分得房屋的折算为投资)的15%-20%,或按开发项目工程总投资的7.5%-10%缴纳。
第二十一条 利用军队房地产独自开发的,开发单位按下列比例向总后勤部缴纳土地使用费:开发的房地产用于出租或开办经济实体的,按工程总投资的5%缴纳;开发的房地产用于出售、转让的,按工程总投资的7.5%缴纳。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收入留用部分的再分配,由各大单位后勤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开发后的房地产经营(不含出售、转让)收益分配,按《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不以经营为目的房地产换建、合建,仍按《军队与地方换建、合建房屋管理规定》执行。同一个项目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兼有的,按以经营为目的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其收益的上缴和留用分别计算。
第二十五条 因房地产开发涉及拆迁的,开发单位应负责动迁补偿,其费用可计入开发经营成本。
第二十六条 利用地方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承揽、参与地方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得利润的分配,由各大单位确定。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开发经营所得(含自行开发和收缴开发单位的经费),仍按《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规定》留用和上缴。
第二十八条 应上缴各大单位和总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收益,分别列入各自的房地产基金。房地产基金和各级留用的经费,都要用于房地产事业,实行专项管理,严禁挪作它用。
第二十九条 应上缴各大单位和总后勤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收益,除项目批文已明确的外,均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预算外经费管理规定》,以第四季度会计报表为依据,分别于翌年2月底和3月底前缴到各大单位财务部门和总后财务部,纳入各大单位和总部房地产基金。此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开发企业和个人,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实施奖励。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或不按规定上缴经费的单位,各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主要责任者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往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阜新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阜新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阜新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1日第14届阜新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 长 潘利国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阜新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促进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含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中的重点用能单位。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含3000吨)标准煤以上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中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市节能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规定,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重点用能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七条 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第八条 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统计人员和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进行节能培训,培训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市政府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将节能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区以及重点耗能企业,将其能源消耗情况作为县、区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

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第三章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第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对其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制度。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能源审计,编制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等新机制。

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及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规定配备和管理能源计量器具。

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建立健全能源计量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建立各种能源的购入量、消耗量、库存量等原始记录,各种能源转换的能源投入和产出记录,能源质量的化验记录,以及能源损失情况记录。

第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能源购入、能源加工转换与消费、单位产品能耗、主要用能设备和工艺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节能措施和节能经济效益分析、预测能源消费等。

第十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先进、合理的能耗定额,并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机台和个人,纳入内部生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积极采用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不得使用、生产、销售、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工艺。对在用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工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做出更新改造规划,分期分批地加以淘汰。

第二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与培训。组织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统计人员和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等参加节能培训。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节奖超罚办法,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节能表彰活动,对节能成效显著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优先支持重点用能单位重大节能项目和示范工程建设,并向国家、省推荐申请节能专项资金和节能奖励。

第二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法定职责,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由县、区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不一致时,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