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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时间:2024-06-23 11:11: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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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04年第10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九日




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推动我市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要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市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奖励的日常工作。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市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专业(学科)评审组由市评委会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 市科技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唯一的科学技术奖,市政府各部门及所属机构不再设立各类或行业性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但应当依法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授奖对象



第七条 市科技奖设重大科技成就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重大科技成就奖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市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项。

第八条 市科技奖授予以下个人和组织:

(一)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合作、实施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或在重大工程项目中,进行重大创新和改革,采用高新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发现、并已被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四)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过程中有重大发明、创新或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探索新的推广机制,转化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三章 市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



第九条 通过鉴定并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公告的科技成果可以申报市科技奖。

第十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市科技奖时,应按照市评委会的统一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未解决的,或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在未获主管行政机关批准或取得许可证之前,不得申报参加市科技奖评审。

第十二条 市评委会负责评定和核准专业(学科)评审组评审的初评结果,作出获奖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三条 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应在报市人民政府之前在《马鞍山日报》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30日。

第十四条 获奖的个人和组织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市科技奖获奖证书、奖状和奖金,其中重大科技成就奖由市长签署。

(一)重大科技成就奖,奖金2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个人所得,1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作为科研经费)。

(二)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3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

第十五条 同一项成果已获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的,不得再申报市科技奖。

第十六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第十七条 获市科技奖奖励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一经查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社会力量未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6年6月2日发布的《马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1994年11月23日发布的《马鞍山市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办法》、1997年4月11日发布的《马鞍山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做好建设行业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建设行业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建办人[2005]8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的要求,深入实施全国农民工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程,做好建设行业艾滋病防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建设行业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

  艾滋病是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兴衰的重大传染病。目前,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较为严峻。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以青壮年为主,数量庞大,流动性强,居住集中,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点人群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以人为本的高度,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艾滋病在建设行业蔓延。为切实加强对建设行业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设部决定成立由分管副部长任组长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落实政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

  二、坚持预防为主,广泛开展建设行业农民工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

  建设行业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艾滋病防治知识相对匿乏,自我防护意识差。在农民工中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提高其自我防护意识,是建设行业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有效措施。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作为农民工培训的重要内容,将农民工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作为检查企业的内容之一。在组织编写各类农民工培训教材时,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其中。农民工集中输出地区,要结合阳光工程的实施,对拟转移进入建设行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农民工集中输入地区,要督促企业结合技能、安全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艾滋病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企业要在施工项目上设置兼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员,在农民工中开展同伴教育。

  三、以艾滋病防治为重点,指导企业做好劳务队伍卫生防疫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的要求,改善现场施工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做好艾滋病等各类法定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免疫工作。企业要做好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在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文体活动室,并配备书报、杂志、电视机、棋牌等文化用品和娱乐设施,安排好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引导农民工自觉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从源头上控制艾滋病的流行和传播。有条件的地区,要组织农民工开展上岗前和在岗例行体检。发现现场施工人员患有艾滋病等法定传染病时,所在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向施工现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处置,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艾滋病防治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要在地铁、公交车、出租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交通集散场所设置公益广告和宣传专栏,并放置供乘客自取的宣传材料。有条件的要定期播放公益广告和宣传节目。要有计划地在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等设立公益广告牌或科普知识宣传栏,并定期更换内容。各地开展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培训,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作为重要内容。建设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教学计划,落实教学课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帮助公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流行特点,掌握预防知识,消除对艾滋病的恐慌心理和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的歧视,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当地建设行业艾滋病防治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半年一次报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为做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工作,规范办理流程,方便企业办理年度报告手续,现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附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印发版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工作,根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工作,是指邮政管理部门对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上一年度经营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等进行的集中性审核。
第三条 凡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企业,均应当向原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提交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提交,经批准可以延期30日。
当年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许可证的,自下一年起提交年度报告。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邮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家邮政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国家邮政局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企业的年度报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的企业的年度报告工作。
第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和要求,将下列材料报送原发证机关:
(一)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书》(附件1);
(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书》格式由国家邮政局统一制定。
第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通过邮政管理部门政府网站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提交年度报告,同时提交纸质材料。
第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如实、准确填写并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按期提交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并根据需要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要求申报企业补充材料、重新填报或者作出说明。申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补充材料、重新填报或者作出说明。
第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申报企业年度经营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等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指定栏标注年报标记。
第十条 对于报告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年度报告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告。
(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域、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相符合的;
(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但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经营快递业务未能持续符合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条件的;
(四)与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通过加盟、代理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
(五)许可证有效期内擅自停业、歇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通告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年度报告情况,并可将年度报告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年度报告工作。遇有特殊情况,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年度报告工作完成时间可以延长30日。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年度报告工作完成之后30日内汇总、发布年度报告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的年度报告工作情况向国家邮政局报告。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书2.年度报告流程图
http://www.chinapost.gov.cn/liv_loadfile/folder92/fold2/1308302409_9297020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