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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策性银行财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01:41: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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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策性银行财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政策性银行财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债字(2000)71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真实反映政策性银行财务状况,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我部决定对政策性银行有关财务核算规定进行修改。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应收未收利息的核算年限由1年缩短为半年,即逾期半年以上的贷款的应收利息不计入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二、表内应收利息的核销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即连续3年仍未收回的表内应收利息,从坏账准备金中核销,坏账准备金不足部分计入当年成本。
三、2000年1月1日后,中国进出口银行承办的第一、二类外国政府转贷款属于代理业务,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第三类转贷款属于自营业务,风险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承担,此类业务应统一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资产负债表内,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对于中国进出口银行2000年1月1日前承办的外国政府贷款,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请中国进出口银行抓紧时间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上报我部。
四、考虑到国家开发银行长期贷款较多的实际情况,对于每个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可以采取按合同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为依据,当合同规定应归还的贷款逾期半年以上时,其逾期半年后的应收利息可以不计入表内核算,作为表外应收利息登记,实际收回时再作财务收入处理。
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000年3月24日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

发布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8.05.20
生效日期:1998.05.20



为了考核验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成效,发挥示范试点工作在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验收的范围
  凡列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计划》的项目(以下简称“国家局示范项目”),示范工作已如期按计划完成,方可进行考核验收。

  二、考核验收工作的组织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国家局示范项目的考核验收工作。
  (二)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需成立考核验收工作组。考核验收工作组具体实施考核验收工作。
  (三)考核验收工作组一般由5~7人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主管局长任组长,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农口有关厅局、省直农技推广、科学研究等单位具有中级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人员4~6人。可视项目特点适当吸收农业经营组织和市(地)有关部门的相当职称人员参加。
  (四)示范区领导小组主要成员需参加本示范区考核验收工作。

  三、考核验收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验收方法
  考核验收采取综合考核、分项评分的办法。考核验收项目及评分标准见附表(“全国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项目和纪要一览表”)。
  (二)考核验收程序
  1.考核验收工作由考核验收工作组组长主持。
  2.示范区领导小组简要汇报示范工作组织、工作进展、示范效果、取得效益及存在问题等情况。
  3.查阅文字材料。考核验收工作组针对附表所列“验收项目”和“考核内容”的规定,查阅反映示范工作进展的纪要、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工作总结等文件和标准文本、经济指标统计等资料。有条件的可同时收看录相、照片等声、像材料。
  4.现场考核。考核验收工作组随机抽查2~3个示范点,着重考核以下项目:
  (1)种植业项目:田间测产,考核单位面积产量。
  (2)养殖业项目:查看养殖示范农户现场生产情况。
  (3)走访农户:了解农民对质量、标准、技术等知悉程度。
  (4)对有关加工、生产、经营企业现场考核。
  5.考核验收工作组充分协商,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考核验收纪要,提出考核验收结论。
  6.考核验收工作组向示范区领导小组通报考核验收情况及结论,提出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农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四、考核验收合格条件及荣誉
  凡考核验收得分达到60分以上的示范区为示范工作合格,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于“全国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标准化示范工作验收合格县(市)”荣誉称号。

  五、考核验收材料的报送
  考核验收工作完成之后半月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与前述考核验收程序有关的主要材料一套,包括:按要求填写的附表、与附表“主要依据”一栏有关的所有文字材料及考核验收综合报告。
  附表:全国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项目和纪要一览表(略)

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

建住房函[2002]19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开发办)、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为贯彻落实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使有不良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规范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增强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我部决定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以下简称“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和主要内容。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统称“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专业人员【统称“执(从)业人员”】。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以便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房地产企业市场行为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供服务,为社会公众投诉房地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提供途径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二、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步实施、信息共享”的原则,认真组织好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分级建设和管理工作。为保证全国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系统的全面推进和顺利实施,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内所有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在此基础上,建设部组织建立资质一级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省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具体实施计划,于2002年11月底前报建设部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三、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和信息资源。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是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应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实现互联互通。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要与企业资质审批、年检及专业人员执(从)业资格注册等工作有机结合,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房地产电子政务系统、行业协(学)会自律管理系统和房地产企业经营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以保证信用档案信息的有效、及时、客观、权威。

  四、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要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企业上网工程相结合。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规范和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企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通过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记录和改善房地产行业信用状况,建立良好的信用关系;同时,大力推进企业上网工程,加快企业信息化、网络化进程,提高其现代化管理水平,以提升全行业的综合素质和整体竞争力,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开发办)、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确定一名负责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工作的联络员,于2002年9月15日前报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在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和信息中心联系。

  附件:1.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2.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记录内容及说明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档案记录内容及说明

     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记录内容及说明

     5.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记录内容及说明

     6.投诉记录内容及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