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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2:50: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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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财厅函[200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的通知》(教财9号)精神,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的支持与配合下,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全国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已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库,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开通了网上查询。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工作

  在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情况下,率先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一方面是防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配合我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整体需要,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本着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广泛、健康、持续发展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

  为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各高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层层上报信息数据的工作量,拟对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实现由各高校直接网上填报。

  全国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开通国家助学贷款信息采集网上办公系统,各高校凭全国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学信政务卡进入该系统,直接核对和报送数据。办公系统会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数据校验,对规定内容不完整的数据将在高校数据上传后即时退回,高校可及时了解数据中存在的问题,然后补充修改后再次上传报送,直至全部合格通过。全国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网址:www.chsi.com.cn)公布有关新的采集工作软件,届时请各高校凭全国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密码进入下载使用。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由各地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督办本地区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学籍学历管理部门和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要通力协作,确保信息采集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有关部门(单位)所属高校信息采集工作将由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督办。

  三、认真做好2005年毕业生信息采集和2004年以前年度部分毕业生的信息补报工作

  自2002年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以来,大多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能够重视此项工作,认真采集和及时报送信息。但有的地方不够重视,影响了全国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如山西、福建、四川省未报送2003年的信息;上海、湖南、山西、辽宁、浙江、贵州省、直辖市未报送2004年的信息。有的省份虽报送了信息,但存在缺报学校和所报信息不够完整的情况。因此,请各高校对2004年及以前年份毕业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必须将所有已毕业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个人信息全部采集进来,并按新的报送方式向全国高校就业指导中心进行补报。

  自2005年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全部按新的报送方式进行。

  为确保按新的报送方式采集信息工作的顺利开展,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全国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拟于4月份联合举办信息采集工作培训班,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直属高校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具体事宜将由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另行通知。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2009年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分为最高成就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最高成就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为本省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

  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取得技术发明创造,并拥有专利等知识产权,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推广项目中,将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并有所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

  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260项。

  第八条 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为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授予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国务院部门驻陕单位;

  (四)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获得者;

  (五)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所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的限额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和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一条 同一技术内容已经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得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省科技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织评审;

  (二)审定专业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省科技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人员。

  第十四条 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剽窃其技术成果。

  第十五条 专业评审结束后,由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将建议拟奖项目在媒体上公告,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告的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并填写异议登记表,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当在异议受理截止日起30日内完成异议处理工作。有特殊情况,经省科技奖励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奖励等级不在异议范围之内。

  第十七条 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专业评审结果和异议处理结果,向省科技奖励委员会提出年度省科学技术奖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 省科技奖励委员会对提交的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审定,作出拟奖决议。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为100万元,其中2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80万元作为获奖者的科研补助经费。

  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6万元,二等奖奖金3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二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在我省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1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违法广告但未收取广告费案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违法广告但未收取广告费案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人民文学出版社发布违法广告但未收取广告费案应如何认定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1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主委托发布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依法享有收取广告发布费的权利。广告发布者在某项特定的广告发布活动中,主动放弃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得到广告费,或者以其它形式折抵广告费时,其广告费金额可以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
的通知》第四条来认定。



199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