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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13 08:42: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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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02.04.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的合理使用,提
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和《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
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和省、市政府出资、融资的建设项目;
利用国债和其他政策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建设项目;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和基
础性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政府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设立哈尔滨市政府重大建设
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察办),负责组织对重大项目的稽察工作和稽察特
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区、县(市)及项目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市稽察办
工作,为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 市稽察办依法对本市区域内的重大项目进行程序性稽察,对建设过程的主要
环节和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重大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干预被稽
察项目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重大项目稽察,应建立监测和重大建设事项报告制度,实行现场稽察与平时
监控相结合;建立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七条 市稽察办开展稽察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拨付。
第二章 稽察内容
第八条 重大项目稽察的内容包括:审批程序稽察、项目法人稽察、勘察设计稽察、
工程招投标稽察、开工条件稽察、施工和工程进度稽察、设备材料采购稽察、工程监理稽
察、工程质量稽察、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投资环境稽察、竣工验收稽察和项目效益
稽察等。
第九条 审批程序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是否经过审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项目法人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落实,组织机构是否符
合国家的法律及有关规定;项目法人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严格;目标管理
责任制是否落实。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勘察设计的深度和质量是否满足要求;设计依据、标准、规范、定额等是否严格执行国家
有关规定,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进行报批;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和信誉以及服务水
平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工程招投标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的选择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进行了招投标,招投标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签订
的各种协议和合同是否严密、可靠、规范;有无中标后进行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
第十三条 开工条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的落实、施工
组织、设计大纲的编制、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招标、设计图纸交付,协议的签
订、监理招标、征地拆迁及四通一平工作、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订购等开工条件是否
具备。
第十四条 施工和工程进度稽察。主要内容包括: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机械设备、技术人员、施工方法、安全控制、设备材料使用、工程进
度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对施工企业的施工质量、总体水平和信誉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设备材料采购稽察。主要内容包括: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尤其是引进国
外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合同是否严密、可靠和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合同执行情
况如何;对设备材料厂家和供应商信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稽察。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现场
监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以及监理手段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监理工作是否规范;对监
理单位信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是
否健立和健全,质量责任制是否落实;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检查标准,是否
出现过质量事故;是否存在瞒报工程质量事故和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中弄虚作假的现象;
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工作是否规范和到位。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
财务管理是否规范;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到位情况如何;资金的使用
是否符合概算和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概算审批和
调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截留、挪用、挤占资金和损失浪费问题。
第十九条 投资环境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各个部门和各个方面有无对建设项目乱收
费、乱摊派、乱集资的现象,有无以各种借口干扰、影响项目建设的情况。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竣工验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验收标
准;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效益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达
到了可行性研究预定的目标;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是否控制在国家有关环保规定的范围
内。
第三章 稽察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确定稽察项目。市稽察办根据项目审批情况,在可研报告批准后即介入
对项目的跟踪监督。稽察项目主要从市重大建设项目中选择确定。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稽察项目名单确定后,应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
库。市稽察办负责收集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二十四条 制定项目稽察提纲。稽察提纲应根据稽察的任务和重点,逐项列出稽察
的具体内容,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指导实际稽察工作。
第二十五条 现场稽察。市稽察办及工作人员根据稽察工作的需要,深入项目现场,
按稽察提纲内容进行实地稽察。
第二十六条 编写和印发稽察报告。每次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及时编写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或经验),相关建议等。
稽察报告要求事实清楚、数字准确、依据充分、结论客观公正。稽察报告经市稽察办负责
人审核后,报市计委领导,经市计委领导批准后,印发给被稽察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项
目存在重大问题的,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七条 下达整改通知。每次稽察结束后,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项目,下达整改
通知,督促项目整改。整改通知以市计委名义下发。整改通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存
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复查验收。市稽察办应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
提出复查报告。复查报告报市计委领导审核。复查验收合格后,项目稽察工作结束。
第二十九条 总结表彰。对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市稽察办应提请市计委
进行表彰。
第三十条 立卷和归档。项目稽察材料、凭证、稽察报告、整改通知、复查报告,应
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集中立卷和归档。根据情况还应将有关资料抄送
有关部门。
第四章 稽察工作方法
第三十一条 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可实行经常性稽察、重点稽察、
专项稽察、现场稽察和跟踪监测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特点,现场稽察可以采取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稽
察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对项目建设的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进行重点稽察的方式。必要时,
还可以对项目建设的某个环节和某方面内容进行跟踪稽察。
第三十三条 现场稽察工作主要采取听、看、查、核、谈的方式,对重要的证词、证
据可以进行录音、复印、拍照或摄像。具体方式为:
(一)听取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项目建设过
程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项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项目的有关审批文件,
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招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和签订的各种合同,建设项目的财务报表、
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项目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理日记和监理报告;
(三)实地察看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情况,有关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设备的情况,必
要时可以进行抽样检验;
(四)核实有关情况,包括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合同执行、现场服务和信誉情况;
(五)与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座谈,或多方面了解情况。
第三十四条 根据需要可以与监察、财政、审计、金融、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稽
察组对某些项目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察,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
构对某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
第三十五条 稽察结束,稽察组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再次核实情况和稽察发现的问题,
确保稽察的准确性,并与有关部门或区、县(市)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
第五章 市稽察办的职责及稽察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稽察办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市重大项目稽察的具体规
定和稽察特派员管理办法,确定提出有关项目监管的政策建议;
(二)提出项目稽察计划,进行项目稽察;
(三)负责稽察工作的组织和稽察人员的派出、培训及管理工作;
(四)负责稽察报告的汇总、审核,下达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五)负责与各区县(市)及有关部门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六)承办国家计委、省计委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
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稽察人员开展稽察业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与稽察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查阅项目单位的
会计帐薄、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必要时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质询;
(二)可以向项目参建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调查
和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可查阅这些单位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经市稽察办商请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四)可随时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和地点进
行现场查验和取证;
(五)监督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招投标、竣工验收等重大活动,参
加项目建设有关重要会议。
第三十八条 稽察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不越权干预项目单位的正常建设活动;
(三)认真进行稽察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完成稽察任务;
(四)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项目建设的情况和问题;
(五)对建设单位反映的需要上级部门解决和协调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帮助解决;
(六)办理稽察事项时,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九条 稽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觉防止各种违规违纪行
为。
第四十条 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
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单位正常的建设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泄漏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被稽察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二条 被稽察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对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有异
议的,可以向市稽察办或市计委提出申诉;
(二)发现稽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稽察办、市计委及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三条 被稽察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和责任:
(一)积极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
(二)自觉执行市稽察办制定的文件和资料报送制度、项目月信息报表制度、重大事
项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三)下列文件、资料、数据和信息必须及时报送市稽察办: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的总说明、开工报告及各阶段批复文
件复印件;
2、咨询单位的项目评估意见、初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
3、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
来源、投资概算等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4、监理月报和向项目法人的报告;
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书复印件,各参建单位的基
本情况介绍;
6、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7、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验收报告;
8、项目单位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项
目建设月度信息报表;
9、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
10、有关竣工验收的文件复印件;
11、市稽察办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市稽察办:
1、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审查;
2、项目招标、评标;
3、项目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变动;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变更以及不合格施工队伍的清除出场;
5、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6、项目竣工验收;
7、其他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四条 被稽察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当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切实解
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按要求上报整改报告。
第四十五条 被稽察项目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
任人,提请有关部门或地方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
任:
1、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
2、拒绝、阻碍稽察人员执行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3、向稽察人员行贿,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七章 对违规、违纪及违法问题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针对稽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市计委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构
成违法、违纪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一)对项目法人存在的违反国家和省、市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作出
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
1、责令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建议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领导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
4、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5、暂停项目建设;
6、暂停所在区县(市)、部门新项目的审批;
对稽察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和地方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和地方处理,有
关部门和地方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稽察办。
(二)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要材料与设备供应商,总承包单位及有关
中介机构,在项目前期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有相关责任的,可视情
节轻重做出下列单项或多项处理:
1、责令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责成项目法人撤换相关单位,依法进行重新招标;
4、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5、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违规、违纪及违法问题的处理,实行分工负责和处理结果反馈报告制
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有些问题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职责进行核实处理,
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市稽察办。对稽察中发现的重大和复杂问题,可由市计委组织其他
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稽察中发现有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单位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的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
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市稽察办除对以上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外,还应承办上级交办的项目
稽察及对群众举报确需稽察的项目进行稽察。
第五十条 各区县(市)计划部门对本级政府出资、融资的建设项目的稽察,可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计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梁丽申请国家赔偿,资深法律人抱头痛哭?

龙城飞将


  梁丽虽获自由,但仍是“犯罪嫌疑人”。按照深圳检方和公安方面撤消案件时的决定,她涉嫌侵占罪,属自诉案件。谁知案件波澜未平,不知好歹的梁丽,被关押了九个多月好不容易获得自由还自不量力,居然想要申请国家赔偿!梁丽这一表态,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又引起网络上的热议,尤其是这一消息刚一披露,就有资深法律人士杨兴录“拍桌痛骂、抱头痛哭”、如丧考妣。看来,梁丽到底有没有权利申请国家赔偿,能不能申请得到是值得人民再关注一阵了。

一、梁丽有没有权利申请国家赔偿?

  梁丽有没有权利申请国家赔偿?这取决于公安机关对她拘留、检察院批准对她逮捕是否有错。“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
  梁丽之所以想申请国家赔偿,是她认为自己的情况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她不是犯了盗窃罪,公安机关错误地拘留了她,检察机关错误地批准逮捕她。
  梁丽案的受理律师司贤利认为,公安机关下达撤案决定书,意味着整个案件至此结束。鉴于司法机关作出撤案决定,意味着案件不成立,也意味着梁丽被“无故羁押了9个月”。
  可见,公安和检察机关有没有错误地拘留和逮捕她,就成了她能否获得家赔偿的关键。

二、梁丽被释放后是不是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

  欲知公安和检察院有没有错误地拘留或逮捕梁丽,要看梁丽是不是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认为梁丽构成侵占罪。2009年9月25日,检察官向梁丽宣读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并告知梁丽,此案构成盗窃罪证据不足,但构成侵占罪。检方并未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这就意味着,对梁丽只地解除取保候审,并没有说不起诉她。
  公安局认为梁丽构构成侵占罪。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于10月10日签发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内容为:“我局办理的12.9盗窃案因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决定撤销此案”。公安局的此份决定上仍然称梁丽为“犯罪嫌疑人”,这就意味着,公安对她撤消案件了,她还是脱离不了可能被问罪的干系。
  这说明,梁丽在司法机关仍旧挂着号,仍是“犯罪嫌疑人”。只不过是由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转为“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
  梁丽本人对说法非常气愤,她说“你们关了我9个多月,现在都证明我不是盗窃了,为什么还说我是犯罪嫌疑人?”
  从法律上,梁丽是不是仍然戴着“犯罪嫌疑人”的桂冠,是她能否获得国家赔偿的关键。

三、梁丽案件是否属于不能获得国家赔偿的范围?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有人认为,这些规定适合于梁丽:“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
金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张兴彬律师认为,梁丽案属自诉案件,因为受害人没有向梁丽进行起诉,依法梁丽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
  问题是,如果珠宝的主人向法院起诉了梁丽,但法院最后判决梁丽的侵占罪不成立,梁丽能否获得国家赔偿呢?在这种情况下再看深圳检方和警方仍给梁丽留着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尾巴意义何在呢?
显然,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堵住梁丽可能申请国家赔偿的通道。

四、应从法律规定和程序方面
  对梁丽是否构成侵占罪进行界定,梁丽能否获得国家赔偿的问题,现在就转化为梁丽到底是不是构成侵占罪。
  检方和警方说梁丽构成侵占罪,梁丽自己不承认。哪方的说法有法律依据?
  界定侵占罪,不能凭个人感情,不能凭道德规范。涉及到一个人的人身自由的定罪刑罚,一定要依据法律的严格规定,或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至此,人们就可以提出疑问了,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那么检方和公安根据什么判定梁丽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的根本特征是“拒不归还”,深圳检方与公安是如何界定的呢?
  既然侵占罪属自诉案件,对梁丽是否犯有侵占罪是由公安与检方决定,还是由法院决定?
  显然,既然属自诉案件,深圳检方和公安给梁丽行为的性质的定性就是无效的,若经过300万元珠宝主人的起诉,经过法院判决梁丽侵占罪成立,才可以从法律上确认梁丽构成侵占罪。若未经法院判决而确认梁丽构成侵占罪,是违反了刑法第3条的规定。
  何为拒不归还?正如何兵教授所言,刑法上没有直接的具体的规定。
  任何一个国家,对刑事案件的处理都是十分谨慎的,规定的条件是十分严格的。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国家理念是全体人民参与的共和国,它的基本含义就是人民共同决定重大事项。我们的国家把司法权委托给了司法机关,就是说,司法机关并不是自己有权怎样,而是全体人民委托他们怎样做。在目前的社会制度与法律框架下,人民只要求他们依法开展司法活动,要求司法活动不要越界。越界的司法就是违法的司法。
  因此,遇到许霆和梁丽这样的案件,一定要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是否涉嫌侵占罪,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才可以确认一个人是否“拒”不归还,是否以侵占罪定罪。
  应当遵从这样的思路处理这样的案件:
  第一、财物的受损人直接找到拾得该财物的人索要。若拾得人归还了财物,不能认定为侵占罪,同时,受损人还应当对拾得人有所感谢的表示。
  第二、财物的受损人直接找到拾得该财物的人索要,拾得人不给。受损人应当提起民事诉讼,以不当得利要求拾得人归还。若判决生效后拾得归还了财物,不能认定为侵占罪。
  第三、若财物的受损人起诉并拿到判决书,拾得人仍不归还,受损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强制执行时顺利找到了财物,受损人不再有损失,亦不能定性为侵占罪。
  第四、若财物受损人起诉并拿到判决书,经强制执行仍不隐匿财物拒不归还,方可界定为拾得人犯了侵占罪。
  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处罚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规定明晰。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能用民法解决的,尽量不用刑法。罪刑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能轻判的不应科以重刑。
  重要的是,尤其不能使用一些法学家们的解释对一个人决定是否定罪。我早就主张,在起诉与法院审理阶段没有疑难案件,法律规定为罪的行为就定罪,没有规定为罪的行为就不定罪,或者不起诉,或者进行无罪宣判。实际上这是法律的规定。司法人员这样做了,就是在司法领域遵从了法律的规定。不这样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依据法理强行定罪,是违法的司法。
  我国法律还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但部分法学专家、深圳检方和警方已经给梁丽“定”了侵占罪,这种定性有多少法律效力?

青岛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市政府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净化绿化美化环境,促进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的进一步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市区和县属城镇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签订“门前三包任务书”,并在任务书明确的责任区内按下述要求承担“三包”责任:
(一)包卫生。制止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杂物、乱贴乱写乱画等行为;监督、制止运输车辆沿途撒漏污染环境及影响卫生的杂物等;负责清扫地面、清除污物,搞好临街阳台的整洁等,保持责任区内整齐清洁。
(二)包秩序。监督行人、车辆各行其道;管理保护卫生、交通、绿化等公共设施;制止乱设摊点、乱停车辆、乱堆杂物、乱建棚厦以及打架半殴、贩卖淫秽书报等影响市容环境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包绿化。按要求完成绿化任务,并管护好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制止毁坏、攀折花草树木的行为。

第二条 实行“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要接受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所在区市容监察中队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确定“门前三包”负责人,配备“门前三包”监督员。监督员佩带监察证,履行市政府《一要三不准通告》中规定的监督人员的职权。

第三条 在没有单位“三包”的地段,沿街和沿街里院的居民户,要由居民委员会负责,按照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三包”责任,落实居民户和居民大院的门前“三包”任务,做到自觉履行义务,保持门前整洁。环卫部门、街道的保洁队要做好检查监督工作,对违反者要按市政府的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对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居民委员会、居民户,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差的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批评教育无效的责任单位,要酌情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并对有关负责人处以五元至十元的罚款,并限期落实
承包责任。对寻逾期不改正或不按规定交付罚款的,要加重处罚。对责任单位的罚款,企业在税后留利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在包干结余中列支;对个人的罚款,单位不得报销。执行本办法的罚款,全部上缴财政部门。

第五条 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工作由市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委员会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市整顿市容办公室、市公安局、市环卫园林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区、县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具体组织实施,搞好本地区的“门前三包”责任
制活动。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实行。一九八四年青岛市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委员会、青岛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青岛市公安局制订的“门前三包协议书”同时废止。



198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