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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规定

时间:2024-05-21 10:26: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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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规定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丹东市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规定


(丹东市人民政府1998年10月5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切实改善投资环境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收费是指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收费文件向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行政事业收费和

其他临时性收费行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应当贪污进行,并严格控制收费项目、标准,严格限定收费范

围、频次。禁止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中、省直驻丹部门和单位)、社会团体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府部门审定;

证明照属在县(市)和振安区范围内发放的,工本费标准由县(市)和振安区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

政部门审定。

第五条 严格控制强制性销售商品和强制性服务收费。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垄断地位的部门、单

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代售、配售或定点销售商品,属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的,商品价格由市物价部门审

批;属在县(市)和振安区范围内实施的,商品价格由县(市)和振安区物价部门审批,并报市物

价部门备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制定或调整强制性有偿服务收费,须报市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面向企业举办各类培训班,必须依照有关规定

申请批准。培训班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定,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对重点执收部门和单位实行重点监督制度。对具有比较严重的的乱收费行为且屡查屡

犯、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收费部门和单位,由物价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实施定期监督。对重点监督部

门和单位的乱收费行为应从重处罚。

第八条 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持牌定点监护制度。由市、县(市)物价部门会同监察、外贸

部门对投资规模、经营规模、影响面较大的部分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实行定点监

护,建立热线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 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实行收费通知书制度。由物价部门会同外经贸部分对被列为

重点监护的企业、新建和初运转的企业、收费频次较多的企业实行收费通知书制度。执行部门和单

位对上述企业实施收费前,须携带《收费许可证》(副本)到同级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

并领取《收费通知书》后方可持《收费通知书》向企业收费。

第十条 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部门和单位在固定场所收费的,应展示物价部门核发的

《收费许可证》,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文件;到企业收费的,应当出示《收费许可

证》(副本)。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收费监督卡》制度。收费人员到企业收费,必须在《收费监督卡》上写

明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时间、金额,并填写收费单位名称和收费人员姓名。凡不按规定填写

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

第十二条 建立违法收费投诉制度。对违法收费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物价、财政、监察部

门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物价、财政、监察部门应当公开

投诉电话。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收费属于乱收费,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贪污予以处罚;对违

法收费的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行政领导,由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贪污给予行政处分。对性

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收费案件,除贪污进行处理外,还应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

第十四条 对外国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及华侨和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在本市设立企

业的收费管理,适用本规定。

对本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收费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治的国度——二谈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检察日报2000年03月16日
  法治国家除了应当具有民主完善、人权保障、法律至上和法制完
备的特征之外,还应当具有司法公正、制约权力、依法行政和首重权
利的特征。
  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司法就是要公正地解决一定的
社会矛盾及其法律上的冲突,它是国家这一公共权力因冲突着的各方
无法自主地解决纠纷,而为其设定的由国家专门机关予以裁决的纠纷
解决机制。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其最终来源是民众权力
的让渡。司法机关的根基在于人民对它的信赖,这种信赖建立的依据
就在于司法公正。
  制约权力是法治国家的切实保证。权力的根据在于人民对权力的
赋予和对于权力行使的认可。从总体上说,权力赋予的过程不可能让
所有的人都参与,甚至绝大多数人都无法直接参与,因此,为保证权
力的赋予是正当的,就有一个对权力赋予过程的监督问题。至于权力
的行使,更不可能由每一个人来完成,它必须由公众依照一定的程序
认可的人代为进行。管理社会权力的人的行为是否是为公众利益的,
如何保证他们永远为公众的利益而工作,使对权力行使的制约显得必
不可少。在制约机制中,最有效的手段当然是法律。这主要是因为,
权力的行使最好是以法律制度作为根据,并以法律制度作为范式与轨
迹;在制约权力的规范中惟有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做保证,并具有公
认公知的特点。
  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行政是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方
式,是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基本途径。由于行政权力具有与其他权
力不同的独特性质,因此,在强调制约权力的同时,有必要对依法行
政予以特别的重视。行政工作内容最为丰富,涉及的社会范围最为广
泛,与社会民众的联系最为密切,行政能否依法进行,直接关系着一
个国家能否实现法治。制约权力是从权力之外考查权力行使而提出的
要求,侧重于对权力的外在约束;依法行政是着眼于行政权力本身而
对行政权力所提出的内在要求。行政的内容、形式、程序都应当依照
法律的规定或要求进行。依照法治原则,凡是在法律上没有根据的行
政行为就是违法行政,就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这与法治对公民行
为的要求是截然不同的。公民的行为不必要求具有法律上的根据,他
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即不受法律的追究与制裁。在实际生活中,
往往混淆了法治的不同要求,甚至把法治的不同要求完全倒置,这是
根本错误的,只能走到法治的反面。
  首重权利是法治国家的明显特征。法律是特定权利和义务的载体,
是一定数量权利义务的集合,无论是强调权利还是强调义务,在逻辑
上都具有同等的效果。是首重权利还是首重义务,是法治国家与非法
治国家的重要区别。由于每个人都有关心自我的本能,权利对于大多
数人来说,具有比义务更大的号召力,因此从保障权利出发带动义务
的履行,比从义务出发保障权利更加有效。在终极意义上,权利是权
力的基础,在社会现实中,权利往往难以自保,并易于受到权力的侵
犯,在这一点上,也应当特别强调首重权利。
  

权力阶层贪污越轨行为的社会成因探析

王硕 郭春枝(助)


摘要:现代社会孕育着稳定与进步的同时,也滋生着动乱与某些后退的因素。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权利阶层的贪污腐败行为屡禁不止,几乎每天的报纸、网络都有关于某某官员被双轨或涉嫌贪污受贿的负面报道,这种行为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公正与进步。因此,有效防止权力阶层的腐败越轨行为的发生,在现阶段变得尤为重要。本文拟通过运用越轨行为的相关理论,深入剖析当前权力阶层贪污腐败行为的成因,从而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

关键字:越轨行为;权力阶层;贪污腐败


  2008年7月9日,记者从广东司法界人士处得到证实,广东高级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因牵涉全国最大的烂尾楼之———中诚广场执行拍卖案已经被河北省一检察院批捕。随后不久又传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因涉嫌经济问题,于本月15日上午在北京被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双规”并已经得到了司法界人士的证实。
  看到这些,不免让人心寒。作为司法权的掌陀人尚且为了一己私利而置国家公权力、法律道德于不顾,那如何建立民众对司法的公信力?司法的权威性、公正性又如何维护?法治建设又如何有效进行下去?为什么反腐倡廉进行了这多年,腐败行为却愈演愈烈?造成这种行为所赖以生存的社会成因又是什么呢?本文拟通过运用越轨行为的相关理论,深入剖析当前权力阶层贪污腐败行为的成因,从而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

一、 越轨理论简述

  越轨行为又称为异常行为、违规行为、偏离行为。它是指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下发生的一切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具有多样性、复杂性。
  根据划分的标准不同,可将越轨行为分为多种。首先,根据越轨行为主体的不同,越轨行为分为个体越轨行为与群体越轨行为。个体越轨行为是指单个社会成员所实施的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而群体越轨行为是指若干个社会成员结合起来所实施的越轨行为。其次,根据行为违反的社会性质的不同,分为违俗、违纪、违德以及违法越轨行为。前三种越轨行为由于是违反的风俗习惯、道德纪律,对社会的危害不大,故对该三种越轨行为大都采取舆论、行政的手段予以导向。而违法越轨行为由于违反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对此种越轨行为通过追究法律责任予以处罚。再者,根据越轨者越轨的心态不同,分为非遵从越轨与违规越轨。非遵从越轨是指有意违反自认为是错误的社会规范的行为,其心态是希望自己的违规行为引起社会的注意,其行为目的是力图改变他认为缺乏正当性的规范,并以一种更道德的行为规范代之,基于良知的公民的服从。而违规越轨是指违反自认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的规则,其心态是设法掩盖事实,使其违法行为不被发现。 此外,根据越轨行为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不同,分为免责越轨和有责越轨。对于因为身体或精神上的原因或障碍,某些社会成员不能遵守某些行为,故社会免除其社会责任及其后果。对于应具有能力遵守社会规范,但却违反社会规范的越轨者应对其行为承担社会责任。最后,根据越轨行为造成的社会后果,又可以划分为积极的、消极的和中性的越轨行为。
一个社会体系之所以能够维持一定的秩序,主要原因是社会规范的存在,而越轨则是对这种社会规范的偏离和冲击,结果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进而危害了社会体系。即使如此,也不能武断地认为越轨行为百害而无一利。如功能主义所主张的越轨行为都有正反两方面的功能。其反功能表现为降低了社会效率和整合性;其正功能表现为积极的越轨能促进、推动社会发展,有利于社会变革。即使是某些消极的越轨,也能使原先模糊的社会规则明朗化,使社会价值获得再认识的机会。同时,越轨行为可以为社会团体起到预警的作用,使社会团体关注某个问题,进而设法解决某些问题,避免发展到不可挽回的地位。因此,我们要全面认识越轨行为的功与过,利与弊。

二、 权力阶层贪污腐败行为的越轨法社会学分析

  权力阶层贪污腐败行为是一种危害深广的丑恶现象,其产生于个人对权力的滥用和社会对权力的失控,其实质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即政府官员运用人民群众授予的权力谋取个人私利,它的存在有着深层次的社会原因。
  失范理论认为当人的行为、欲望缺乏有效的限制时,就会产生失范,即规范和价值相对脆弱的一种社会状况,它主要包含三个因素—— “文化规定的目标”、“达到目标的可行的方式”以及作出相应行动的集团成员在社会结构中所具备的资格。当这三要素之间发生急剧分裂时所带来的“文化结构的崩溃”就是失范的现象,在这种社会状况下,越轨就可能产生。墨登认为越轨行为是社会结构解体,社会系统不平衡的结果,是社会文化和社会结构极度紧张的产物,而权力阶层贪污腐败越轨行为是验证该理论合理的典型案例之一。下面笔者结合越轨理论剖析当前权力阶层贪污腐败的社会原因。
(一) 社会普遍文化规定的目标发生变革
  建国以来的很长一段时间,我国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非功利化的价值观是该阶段的基本特征,该价值取向体现了社会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绝对高于个人利益的主导性价值观念。同时,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实行的实质上是一种强调上下之间的依附性乃至某种依赖性、在传统的血缘家庭基础上形成的伦理性政治体制。在这种文化目标下,做官无疑成了令人羡慕的成功者,因为从社会舆论宣传来看,只有达到社会目标的人才可以成为官员。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传统的上下之间的依赖性、依附性逐渐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竞争关系。同时,传统的非功利化价值观也逐步向功利主义价值观念转变,社会普遍文化目标向物质转移,个人获得物质财富的多少成为衡量一个人成功的关键标准,因为市场竞争的过程就是财富的聚集和丧失的过程,获得竞争成功的人其战利品就是通过竞争得来的财富。所以,现阶段社会普遍的文化目标已由过去的权力向物质转移,文化目标发生了变革。
(二)达到文化目标的方式的变化
  一般来说,政府官员的唯一经济来源是工资。1985年国家将登记工资制改为职务工资制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官员工资的多少,按照职务的高低来确定。同时,对于各种形式的补贴也严格按照职务级别的高低来划分。计划经济时期,官员的基本工资加上各种形式的补贴以及各种待遇等隐性收入在当时整个社会阶层处于较高水平,即权力阶层在物质层面处于较高的社会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民阶层的物质水平不断提高,一部分拥有财富的市民涌入了社会的上流阶层,而与之同处于上流阶层的政府官员,由于其收入主要依赖国家财政收入的支出,尽管我国财政收入的总量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在逐年提高,但在国民收入中的比例逐渐下降,国家财政收入长期处于捉襟见肘的困境,这必然使得官员的收入处于较低水平停滞不前,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显得有些格格不入。

(三)文化结构的崩溃
  正是由于计划经济时期,社会普遍倡导、崇尚非功利主义的价值观以及上下依赖的伦理政治体制,使得权力结构成为当时社会活动的主线,人们在这种权力结构中的位置也成为决定其地位高低的主要因素,而工资作为绝大多数就业者的主要经济来源,人们的经济地位支配工资水平,使得权力阶层能够凭借手中的权力能达到社会规定的文化目标,从而处于较高的社会地位。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工资不再是绝大多数就业者的唯一经济来源,市民阶层的相当一部分人员凭借自己的智慧劳动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创业,物质财富日益积累增多。同时,中西文化的交流与融合,西方文化观念的涌入,中国传统的价值观念发生了重大改变,功利主义价值观念逐渐被人们接受并开始在社会上盛行起来,社会文化目标向以财富为标识的方向转变。物质财富的多少成为判断人们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一部分富有的市民被推到上流社会,但由于受传统“官本位”理念的影响,政府官员仍处在上层阶层,这就使同处于上流社会的市民阶层与权力阶层的物质标准形成强烈对比,权力阶层便处于上层阶层的中低收入者的尴尬夹缝中,社会文化结构难免不遭遇崩溃的命运。但值得指出的是,笔者并不是说社会文化目标的变革或者经济的发展是贪污腐败的根源,只是当这两者没有很好的衔接上才导致了权力阶层的越轨行为的发生。
(四) 非法途径的便捷和成本的低廉
  失范理论认为当社会文化目标与手段不一致时,行为者会采取接受社会倡导的目标且采取制度化的手段,或者接受社会所倡导的目标但拒绝制度化的手段,或者接受制度化的手段但拒绝社会倡导的目标,也有可能放弃社会倡导的目标与制度化的手段,而以一种麻木不仁的方式生活在社会边缘之外,抑或主张一套新的制度和手段取而代之等多种方式。权力阶层在合法方式不能达到社会文化目标时,采取的是一种“创新”的方式。他们在接受社会功利主义价值观以及以财富为标识的社会文化目标的同时,拒绝采取制度化手段。当然,在当今中国,也缺少制度化手段成长的土壤。在综合权衡收益与成本的比例,非法途径的便捷和更大的可能性且承担更小的危险性之后,部分官员不惜铤而走险,以贪污受贿的越轨行为聚敛非法财富,以追求社会倡导的文化目标,故导致了权力阶层贪污腐败行为的产生。

三、 对有效控制贪污腐败越轨行为的思考
  贪污腐败是一种社会沉疴和传统痼疾。肃贪倡廉,控制腐败是一个古老而又新鲜的话题。从历史上看,当人类步入阶级社会的门槛后,在统治阶级的成员中,贪污腐败行为成为政府官员的缠身病魔。每一次政权的崩溃,原因虽不尽相同,但无不与官吏的贪污腐化行为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干系。每一次的反贪惩腐,又不同程度上带来了政治上的清正廉明。然而,历代剥削阶级的命运总超脱不了令人生畏的周期律:善使者众,善终者寡。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到今天,我们仍面临着肃贪倡廉的政治任务。综合上文可以得出:贪污腐败越轨行为产生的原因在于实现社会倡导的文化目标的合法途径的丧失以及非法途径付出成本的相对低廉。于是,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途径思考如何有效控制权力阶层的贪污腐败越轨行为:
(一)加强行政道德规范的建设,培养政府官员正确的价值观
  从意识形态方面着手,加强行政道德规范的建设,要求各级政府官员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抓好人生观、苦乐观、荣辱观和价值观教育,使他们以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为荣;以玩忽职守,腐化堕落为耻。通过教育,使权力阶层真正领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政理念的真谛。从实际出发,勤政为民,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深入群众,遵纪守法,勤奋工作,坚持廉洁奉公,“廉者,政之本也,民之表也;贪者,政之祸也,民之贱也”,要求官员深切认识到廉政建设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关系到社会主义进程。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坚决反对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抛弃唯利是图的功利主义价值观念,始终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
(二)建立实现社会文化目标的合法途径
  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有能动作用。我们在强调加强行政道德规范建设的同时,不能忽视政府官员的物质需要。官员也是社会的一般人,有着平常人的物质追求。同时,由于其所处的社会地位的特殊,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的物质需求高于一般民众。因此,有必要调整现阶段的政府官员的工资水平以及各种待遇,使权力阶层具有与其身份地位一致的收入水平。当然,由于我国官员的工资与国家财政收入挂钩,而财政收入的提高不是一蹰而就的事情,并且我国现阶段还存在政府机构设置不合理,人员配置冗余的状况,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深化行政机构改革,精简人员,通过减“僧”的方法达到增“粥”的目的,从而提高政府官员的工资水平,有效抑制贪污腐败越轨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健全反腐的司法制度,发挥社会制裁功能,提高非法途径成本
  目前,我国对行政机构和行政管理人员的监督主要依靠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综合发挥系统内外的双重监督作用,加强对政府官员执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的监督。同时,建立健全反腐败的司法制度,抓紧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律法规,及时预防、发现、侦破、查处各种腐败行为,充分发挥社会制裁功能,一旦认定政府官员的行为属越轨行为,必须诉诸于外在的社会控制力量,使其受到应有的惩处,提高其非法途径的成本,使后来者、效仿者在越轨前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从而不敢轻举妄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抑制贪污腐败越轨行为的发生,达到规范权力阶层行为的目的。
腐败是一种复杂的世界性社会现象,古今中外都有腐败,哪里有腐败,哪里就有反腐败。要把反腐工作当作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来抓。肃清腐败,须从源头上解决,寻找当今腐败行为存在的社会原因,大力发展经济,推动科技水平的提高,使反腐工作落到实处,廉政之风遍及全国。




参考文献:
1. 吴玉荣,陈大水.浅析腐败的成因及政府腐败的控制[J].社会科学研究,2000(4):6.
2. 王玲玲.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价值观的重塑[J],学术探索,2000(2):20.
3. 吕耀怀.越轨论[M].长沙;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