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穆斯林公墓墓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穆斯林公墓墓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市党办[2006]70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穆斯林公墓墓地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乌鲁木齐市穆斯林公墓墓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穆斯林公墓和公益性穆斯林墓地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穆斯林公墓和公益性穆斯林墓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穆斯林公墓和公益性穆斯林墓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穆斯林公墓和公益性穆斯林墓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火葬区内建设穆斯林公墓,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本市火葬区内的花儿沟穆斯林公墓、西山穆斯林公墓、八道湾穆斯林公墓为经依法批准的穆斯林公墓。
第五条 在农村建设为穆斯林村民丧葬活动服务的公益性穆斯林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公益性穆斯林墓地不得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
第六条 未经批准的现有穆斯林墓地一律封闭,不得继续埋尸建坟。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穆斯林亡者的遗体应按规定安葬在经依法批准的穆斯林公墓或公益性穆斯林墓地内,不得乱葬乱埋。
第八条 在穆斯林公墓或公益性穆斯林墓地安葬遗体应严格遵守殡葬法规和相关政策,按规定出具死亡证明,办理购墓和使用手续,按照公墓、墓地单位统一规划的区域安葬遗体,不得超出规定的占地面积修建坟墓。
禁止自行修建坟墓或安装坟墓护栏等辅助设施,禁止损坏公墓设施。
第九条 在穆斯林公墓、公益性穆斯林墓地举办丧葬活动应当文明、节俭,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损坏殡葬设施,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从事与穆斯林丧葬活动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穆斯林公墓、公益性穆斯林墓地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禁止预售、传销或炒买炒卖墓穴,禁止购买者自行转让或买卖墓穴。
第十一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迁葬的穆斯林坟墓,坟主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迁葬,逾期不迁的和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代迁,迁坟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凡应迁葬的穆斯林坟墓,必须迁往经依法批准的穆斯林公墓或公益性穆斯林墓地。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穆斯林丧葬习俗迁葬坟墓。
第十二条 穆斯林公墓、公益性穆斯林墓地单位应对公墓、墓地进行整体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地对公墓、墓地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现园林化目标。
第十三条 穆斯林公墓和公益性穆斯林墓地应保持整洁、肃穆、安静,尊重穆斯林丧葬习俗。
第十四条 穆斯林公墓单位应在保证穆斯林居民基本丧葬服务需求的同时,拓宽服务领域、改善服务环境、增加服务项目,设计开发多种墓型,满足穆斯林居民不同层次的丧葬服务需求。
第十五条 穆斯林公墓、公益性穆斯林墓地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其依据,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穆斯林公墓、公益性穆斯林墓地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范,方便群众,实行文明、规范化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索要或收受财物,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死者亲属。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穆斯林公墓或公益性穆斯林墓地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在穆斯林公墓或公益性穆斯林墓地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修建坟墓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穆斯林公墓、公益性穆斯林墓地单位埋葬遗体超出规定占地面积的,由市殡葬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死者亲属埋葬遗体超出规定占地面积的,由市殡葬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
(四)在穆斯林公墓、公益性穆斯林墓地举办丧葬活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从事与穆斯林丧葬活动无关的活动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穆斯林公墓、公益性穆斯林墓地单位未按规定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其依据的;
(二)公益性穆斯林墓地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的;
(三)自行在穆斯林公墓、公益性穆斯林墓地内修建坟墓或自行安装坟墓护栏等辅助设施的;
(四)预售、传销、炒买炒卖墓穴或购买者自行转让、买卖墓穴的。
第十九条 穆斯林公墓、公益性穆斯林墓地单位违反殡葬服务收费规定收费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穆斯林公墓、公益性穆斯林墓地管理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索要、收受财物,刁难死者亲属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30日起施行。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司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厅(局)、公安厅(局)、民
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局、监狱局、公安局
、民政局:
为了便于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了解、掌握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的有关情况,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现就做好服刑、在教人员释放解教时的衔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监狱、劳教所、拘役所、看守所须在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一个月将其在监狱、劳教所、拘役所、看守所的认罪服法情况、改造表现、刑释解教时间、技术特长、择业意向以及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建议,填写《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寄送服刑
、在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并要求刑释解教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到。
二、县级公安机关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应当在一周内通知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刑释解教人员报到时,按规定办理入户手续,并将其列为重点人口进行管理。责任区民警要了解、掌握刑释解教人员的情况,
会同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进行帮教工作。对未到公安派出所报到的刑释解教人员,应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通报。刑释解教人员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一经发现,应立即通报其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应当在一周内通知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站,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站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通知村(居)委会及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动员家属尽可能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同时,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帮助、引导、扶助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四、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时的衔接工作,是加强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减少重新犯罪的首要环节。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按照《意见》要求,相互配合,各尽其责,认真做好这项工作。这项工作要作为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检查考核。
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存根) | |
( )字第 号 | ( )字第 号 | ( )字第 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
(市、区)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公安局: |(市、区)公安局: |(市、区)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
| |
你县(市、区) 乡(镇、 | 你县(市、区) 乡(镇、 | 你县(市、区) 乡(镇、
街道) 因犯 罪在我监狱服刑,|街道) 于 年 月 日因|街道) 因犯 罪被判
将于 年 月 日刑满释放。已将 |犯 罪由 县(市)|刑 年 月,于 年 月 日
有关情况于 年 月 日通知有关 | (派出所/刑警队)抓获。由 |起在我监狱服刑,将于 年 月 日
部门。 | 检察院起诉,由 人民法院判处|日刑满释放。服刑期间,其表现好(较好、一
| 刑 年 月。于 年|般、差),曾受过表扬 次,记功 次,评
监狱章 | 月 日在我所服刑,将于 年 |为积极分子 次,减刑 次 年(月);
年 月 日 |月 日刑满释放。服刑期间,其表现好(较|警告 次,记过 次,禁闭 次,加刑
|好、一般、差),曾受过表扬 次,记功 | 年(月)。释放后,建议作为一般(重点)
|次,评为积极分子 次,减刑 次 年|人帮教。本人曾获得 证书,
|(月);警告 次,记过 次,禁闭 |掌握 技术。请接此通知后,
|次,加刑 次 年(月)。释放后,建议作|做好安置教工作准备。
|为一般(重点)人帮教。请接此通知后,做好|
|帮教工作准备。 |
| 监狱章 | 监狱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 | 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 | 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
(存根) | |
( )字第 号| ( )字第 号 | ( )字第 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
(市、区)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公安局:|(市、区)公安局: |(市、区)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
| | 你县(市、区) 乡(镇、
你县(市、区) 乡(镇、| 你县(市、区) 乡(镇、 |街道) 因 被
街道) 因 在我所劳动教养,|街道) 于 年 月 日因 |劳教审批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 年 月,
将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教养。| 由 县(市) |于 年 月 日起在我所劳动教
已将有关情况于 年 月 日通知|(派出所/刑警队)抓获。由 劳 |养,将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教
有关部门。 |教审批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 年 月。 |养。教养期间,其表现好(较好、一般、差),
|于 年 月 日起在我所劳动教 |曾受过表扬 次,嘉奖 次,记功 次,
劳教所章 |养。将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教 |减少劳动教养期限 天;警告 次,记过
年 月 日 |养。教养期间,其表现好(较好、一般、差),| 次,延长劳动教养期限 天。解教后,
|曾受过表扬 次,嘉奖 次,记功 次,|建议作为一般(重点)人帮教。本人曾获得
|减少劳动教养期限 天;警告 次,记过 | 证书,掌握 技术。
| 次,延长劳动教养期限 天。解教后, |请接此通知后,做好安置教工作准备。
|建议作为一般(重点)人帮教。请接此通知后,|
|做好帮教工作准备。 | 劳教所章
| | 年 月 日
| 劳教所章 |
| 年 月 日 |
1999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