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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湘工商企字〔1997〕143号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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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湘工商企字〔1997〕143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湘工商企字〔1997〕143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界定湖南正达新产业开发公司经济性质的请示》(湘工商企字〔1997〕14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的经济性质,应由该企业原登记主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
二、经审查,申请开业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文件真实、有效,但当事人没有依法履行义务的,应当责令有关当事人限期履行义务,并依企业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有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应重新核定企业的登记注册事项。对不具备企业法人
条件的,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审查,申请开业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文件为虚假,出资人没有出资,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不必再对企业的经济性质进行核定。



1997年9月29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2001]22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现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

1、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一般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和地级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所属工程监理企业的具体申请渠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所称直接向建设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的中央管理企业目前是指如下企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装备)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重工)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国际信托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轻工国际工程设计院。

上述企业的所属监理企业是指:(1)全资子公司;(2)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3)以上(1)、(2)所列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其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二、工程监理企业的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

3、按照《规定》的要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14个工程类别。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工程类别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选择一项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4、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多项工程类别资质的,其注册资金应达到主项资质标准,从事过其增项专业工程监理业务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的要求。

5、工程监理企业的增项资质可以与其主项资质同时申请,也可以在每年资质审批期间独立申请。

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批准后,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其资质证书副本的相应栏目中注明经批准的工程类别范围和资质等级。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工程类别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

三、资质申请材料

7、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如实填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字,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凡出现填报不符合要求包括主要数据、印签不全及关键性文字难以辨认等情况的,资质审批部门将不予受理。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须报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有关附件材料一份。其中,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资质的,每申请一项资质,须增填一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并将相应的附件材料单独装订成册。

附件材料中的企业资质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和总结、监理业务手册等可用复印件,但对申请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的,复印件无效。

8、监理工程业绩是指已竣工工程,并应出具由业主签字的工程验收意见(复印件)。

专业工程是指《规定》的工程类别表中除房屋建筑工程外的其他各类工程。

注册资本金是指工程监理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注册资本金。

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在本企业注册的人员。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工程监理企业任职或兼职。

9、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逐步实现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申报。近期可暂实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和文字材料两种方式进行申报。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监理工程师有关情况、监理工程业绩要从“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申报。

四、资质审批

10、工程监理企业申请甲级资质,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审核同意后报送建设部,由建设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资质的,由建设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审核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建设部审批。

乙、丙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有关内容确定。其中,涉及铁道、民航方面的乙、丙级资质审批,鉴于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未设立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审批程序暂与甲级资质相同。

11、工程监理企业申请甲级资质及甲级增项资质,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开展的资质年检后进行。建设部一般于每年的4月15日至30日受理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及甲级增项资质的申请。

12、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应符合《规定》第五条中丙级监理企业标准的前三项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13、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申请甲级增项资质,其申请、审批程序与资质升级相同;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乙、丙级增项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于每年的年检工作完成后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报建设部备案。

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乙、丙级增项资质,由中央管理企业向建设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负责审批;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资质的,由建设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

五、资质年检

14、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年检一般由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并应在下年一季度进行。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年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企业资质年检,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由建设部委托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具体承办。

15、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后,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相应栏目内注明年检结论和有效期限。

16、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束后3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年检结果,包括年检合格、不合格企业和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企业名单。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的年检结果,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17、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材料于当年6月31日前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报送建设部:

(1) 年检总结;
(2) 年检汇总表,其中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的年检汇总表要单列;
(3) 工程监理企业的变更情况;
(4) 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六、资质证书

18、每个工程监理企业只能取得一本资质证书正本、2本副本;如有需要,副本可配发4本。

19、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证书须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乙、丙级资质证书按照审批权限,加盖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有效。

20、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统一编号。
资质证书编号为:[ ]工监企第(******)号。其中,[ ]中由建设部颁发的证书是[建],其余的是地区简称,如上海市为[沪]。( )中为六位数,前两位为年份代号,如2001年为01;第三位为资质等级代号,甲级为1、乙级为2、丙级为3;后三位为流水序号。

21、工程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持原资质证书和已变更的营业执照、有关变更批准文件等材料,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办变更手续。

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工程监理企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除按照前款要求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或中央管理企业出具的变更报告,向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申请。

22、工程监理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补办。向建设部申请补办资质证书的,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并提供下列材料:

(1) 遗失情况说明;
(2) 申请补办报告;
(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同意补办的文件。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前款要求规定。

七、对现有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就位

23、在新《规定》颁发前已定级的甲、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暂维持其原有资质等级,设两年(即2002年、2003年)过渡期,凡到2004年资质年检时仍达不到相应资质标准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其实际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在这两年过渡期间的资质年检,除对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可暂缓考核外,其他条件均按《规定》执行。

24、原定临时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在2002年一季度资质年检后,按照新的资质标准正式核定其资质等级。

25、在2002年一季度资质年检工作完成后,将对工程监理企业换发新的资质证书。在换发资质证书时,对于工程监理企业原核定的工程类别与新的工程类别划分不同的,应当按照相关的工程类别进行重新核定。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证书由建设部负责换发;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证书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换发;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由中央管理企业报建设部换发。

26、原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工程监理企业,按照新的《规定》实行属地管理的,应当在2002年一季度年检中完成交接工作。

八、关于2002年申办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的安排

凡1999年6月30日前成立,2000年度、2001年度的资质年检均合格的乙级或临时级工程监理企业,符合《规定》标准及条件的,可向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提出晋升甲级资质的申请。关于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及审批程序等,均按照《规定》和本《实施意见》执行。

建设部于2002年4月15日至4月30日受理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的申报,有关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请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电话:68393790。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市实施围封禁牧加强生态建设决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市实施围封禁牧加强生态建设决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包府发〔2007〕6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全市实施围封禁牧加强生态建设的决定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贯彻落实《全市实施围封禁牧加强生态建设的决定》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包头市关于在全市实施围封禁牧加强生态建设的决定》,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农区和牧区。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围封禁牧工作的实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保障围封禁牧加强生态建设工作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市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围封禁牧的督查、管理工作。农牧、水务、扶贫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围封禁牧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实施围封禁牧的范围、步骤、时间



第五条 全市农区和石拐区五当召镇吉忽伦图嘎查、九原区阿嘎如泰苏木、土右旗九峰山自然保护区,2007年8月25日起全面实施围封禁牧,牲畜全部舍饲圈养。

第六条 达茂旗1.6万平方公里牧区,2007年开展围封禁牧试点工作,2008年围封禁牧草场不少于总草场面积的40%;到2009年底,达茂旗牧区草原全面实施围封禁牧,牧民基本转移迁出。具体方案结合“收缩、转移、集中”发展战略的实施另行制定。



第三章 扶持引导生产发展政策



第七条 为鼓励发展舍饲肉羊生产,对山北农区(包括石拐区五当召镇吉忽伦图嘎查、九原区阿嘎如泰苏木、土右旗九峰山自然保护区)新建基础母羊棚圈,实行一次性补贴。凡基础母羊数达到30只以上,新建或改扩建面积超过90平方米棚圈的牧户,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给予新建户每平方米50元的补贴,给予改扩建户每平方米25元补贴,每年补贴棚圈建设面积62万平方米,其中,新建面积为60%,改扩建面积为40%,时限为2007年—2009年。

第八条 为提高畜牧业饲草供给水平,对全市范围内新建青贮窖的牧户(达茂旗牧区补贴方案另行制定),市、旗(县区)两级财政给予每立方米100元的补贴,每年补贴建设8.2万立方米,时限为2007年—2009年。

第九条 为积极调整种植业结构,扩大优质饲草料种植面积,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对全市范围内优质牧草种植给予补贴。对多年生优质牧草每亩补贴50元(种子补贴30元,种植补贴20元),每年补贴面积20万亩,时限为2008—2009年;对一年生优质牧草每亩补贴种子费10元,每年补贴面积8万亩,补贴年限2008—2012年。多年生优质牧草专指苜蓿品种,一年生优质牧草主要指专用青贮玉米和高丹草。

第十条 为解决2007年围封禁牧后养殖户饲草储备不足问题,市、旗(县区)财政对山北农区(包括石拐区五当召镇吉忽伦图嘎查、九原区阿嘎如泰苏木、土右旗九峰山自然保护区)62万只基础母羊饲养户给予饲草购置费补贴,每只基础母羊补贴20元,每户不超过50只。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列补贴范围为达茂旗、固阳县、石拐区、九原区、土右旗,补贴资金由市、旗(县区)按比例匹配。对达茂旗、固阳县的上述补贴,市、旗(县)两级财政按2:1比例匹配;对石拐区、九原区、土右旗的上述补贴,市、旗(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匹配。

第十二条 为加快畜种改良,市级财政对全市新建的“四有标准”(有房舍、有设备、有种羊、有技术员)牲畜人工授精站点给予补贴,用于配备种公羊和配种器材,补贴标准为每处站点1万元。从2007年—2009年,市级财政每年补贴新建牲畜人工授精站点100个,三年补贴新建站点300个。各有关旗县区负责站点房舍建设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第十三条 为提高全市饲草加工水平,自治区下达我市的农用机械补贴,优先用于对青贮饲料调制机、揉草机、铡草机、饲草粉碎机等机具的补贴。

第十四条 为加大管护和技术推广力度,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管护工作经费150万元,技术推广经费150万元;达茂旗、固阳县、土右旗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以上两项经费不低于60万元,石拐区、九原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低于30万元。

第十五条 以上各项围封禁牧生产补助资金(详见附表),市、旗(县区)两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列入本年度部门预算。市本级财政2007年度为3263万元,2008年、2009年均为3124.5万元。因2007年部门预算已批复下达,市财政2007年安排的资金主要从本年度财政超收中解决。

第十六条 围封禁牧资金运行采取“三专一封闭”和“报帐制”方式管理。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将待各旗县区匹配资金落实到位后,按项目工程进度拨付各旗县区。

第十七条 未列入补贴范围的东河区、青山区、昆区、高新区、白云区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自行制定补贴办法。

  

第四章 监督和奖惩



第十八条 市、各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围封禁牧工作的督促检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个季度都要将督查情况向市人民政府进行书面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九条 围封禁牧工作督查主管部门,对发现的偷牧现象必须及时督促旗县区采取有力措施迅速处理。处理不及时,未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形成重大影响的,要对督查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如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旗县区政府、苏木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禁牧管理职责,导致放牧、偷牧现象频发,禁而不止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畜主违反规定,在禁牧区内放牧的,依照《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由旗县区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畜主和放牧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市和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苏木乡镇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受理对偷牧及禁牧工作人员执法不力、不公、渎职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围封禁牧加强生态建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比。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依照《林业生态建设实绩考评办法》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2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