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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管理范围调整后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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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管理范围调整后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管理范围调整后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37号),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的税收征管范围作了调整,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为了认真贯彻上述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现就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后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管资料移交问题
为了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办发〔1996〕4号和国税发〔1996〕37号文件的规定,尽快将原属于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外籍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文件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材料及相关资
料移交给同级地方税务局,并协同做好征管衔接工作。
二、关于严格执行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问题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重视对涉外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工作,要加强领导,设立涉外税收征管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及税款征收工作。征管范围调整后,在做好资料、档案移交的同时,各地税务机关应首先进行人员培训工作,熟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保证严
格、准确地执行涉外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坚持涉外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涉外个人来华提供劳务或工作的特点,抓住重点和难点,开展专项检查和稽查,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
三、关于个体工商户征管问题
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划归地方税务局统一征收管理后,为了集中力量做好征管范围调整后的工作,对个体工商户的税负可暂先稳定一段,不要急于调整。在组织力量认真开展税源调查和摸底工作的基础上,待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以后,再根据个人收入情况和税法规定的税率,合理核
定其个人所得税定额,对没有达到规定税负水平的,可适当调高。
四、关于充实征管力量、提高干部素质问题
机构分设以来,各级地方税务局普遍存在着人员少、新人多、政治、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各级地方税务局要适时充实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增强征管力量;同时,要采取各种形式,尽快开展税收业务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保证个人所得税征管工
作的顺利开展。
五、关于机构设置等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收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税种,也是一个有着很大潜力和发展前途的税种。在当前改革和征收任务都很重、工作量很大、困难比较多的情况下,应该有一个健全的机构和必要的业务经费来保证征管工作的需要。因此,有条件的省市,特别是经济发达、税源较大的地方,
应积极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争取设立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处室,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六、关于税收收入计划下达问题
税收征管范围调整以后,为促进和推动各地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将从1996年起,对个人所得税采取收入计划单独下达的办法。具体做法是:根据各地税源状况和上一年实际征收数,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测算下达收入任务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地方税务局。同时,按月通报各地收入进度情况。
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后,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从大局出发,本着协商办事、互相支持的精神,认真做好征管范围的调整衔接工作,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1996年5月7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政办发〔20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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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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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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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一月九日







大理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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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促进粮食稳定增产,确保我州粮食运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州实行在州人民政府和州长领导下,各县市人民政府县市长及州级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共同负责的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的行政首长,要明确任务,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真正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发展粮食生产、搞好粮食总量平衡、落实地方储备、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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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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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一)加强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力度。各县市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杜绝和防止乱批、乱占、滥用、毁坏基本农田的行为;禁止逾越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确保耕地面积的总体稳定。

  (二)增加投入,加快高稳产农田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三)在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和产出水平的基础上,确保全州粮食产量的稳步增长。

  (四)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增加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投入,加快科技兴粮步伐,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现正常年景下粮食总产量比上年有所增长,为确保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奠定基础。

  (五)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农业局每年分两次下达粮食种植面积指导性计划和粮食总产量计划。每年12月底前由州统计局负责提供各县市粮食种植面积和总产量完成情况。

  第五条 搞好粮食总量平衡,保证市场粮食供应,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粮食总量平衡状况要心中有数,做到库中有存粮、调控有手段、应急有机制、供应不断档、价格不暴涨。

  (一)加强对本地区粮食需求、库存、价格以及相关事项的监测和分析,及时研究粮食市场出现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及应对措施,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

  (二)采取切实措施掌握粮源,做到库中有粮。鼓励粮食企业采取订单收购等方式,与州内外粮食主产区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形成正常的粮食购销渠道。不断扩大购销业务和保持必要的商品粮周转库存,稳定粮源,充实库存,调剂余缺,平衡供求。

  (三)制定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当粮食市场出现抢购和价格不合理上涨时,采取增加供应量、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应急措施,保证市场粮食供应,保持当地粮食价格基本稳定。

  第六条 管好地方各级粮食储备,保证地方粮食储备符合国家要求。

  (一)确保各级地方储备粮及时足额储备到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州政府的要求,积极筹措粮源,切实落实省、州、县市级储备粮规模。

  (二)加强对各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各级储备粮的安全可靠。做到严格制度、严格责任,适时轮换,动态管理,使各级储备粮数量真实、结构合理、质量优良、管理规范,保证地方储备粮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有保障,充分发挥各级储备粮的调控作用。

  第七条 规范粮食经营者行为,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一)认真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的管理。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粮食市场的监管工作。要坚决打击囤积粮食、牟取暴利、哄抬粮价、扰乱市场等违法行为,使粮食市场放而不乱,活而有序,促进全州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

  (二)建立完善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必须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并定期向各县市粮食局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各县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积极支持粮食部门搞好社会粮食统计工作,建立完善的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第八条 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狠抓落实。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工作的综合协调。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做好粮食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制定和完善有关配套措施和办法,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州粮食局要切实履行粮食流通管理的职责,健全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加强行业指导和粮食统计,继续做好政策性粮食供应和保障市场粮食供应等工作。

  州财政局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和使用监管,加强对种粮农民直补资金的管理和确保直补到农户等工作。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秩序。

  州农业局要结合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抓好粮食生产的恢复和提高,完成好当年上级下达的对种粮农民的直补任务等工作。

  州统计局要加强与农业部门配合,做好粮食种植面积、粮食产量的数据收集与公布等工作。

  州审计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全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经济考核指标的审计监督等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大理州支行要在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信贷资金需要的同时,对具备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他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 

      第三章 考核对象、标准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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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大理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考核对象是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州政府办、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州农业局、州粮食局、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州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理州分行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第十条 大理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考核内容分为八项,具体考核项目及标准见《大理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考核指标评分表》(见附件)。

  第十一条 成立大理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考核领导小组),州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州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州长兼任,副组长由州政府联系粮食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州政府办、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州农业局、州统计局、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州粮食局、州审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理州分行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粮食局,具体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粮食局局长兼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在每年末,对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测和评价,并填报《大理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考核指标评分表》(见附件),经县市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于次年1月25日前将自评结果以书面材料的形式上报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级相关部门也要在每年末,对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第八条)认真进行自评,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于次年1月25日前将自评结果以书面材料的形式上报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及州级相关部门进行复评考核,并根据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抽查,提出考核意见,报州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确定对各县市及州级相关部门的奖惩等次。

第十四条 大理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打分标准详见《大理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考核指标评分表》(见附件)。根据得分情况,确定考核结果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具体区分标准是: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良,60分(含60分)-8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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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考核奖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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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大理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奖励资金由州级财政预算安排。

(一)对县市政府的考核奖励,经考核合格的,按得分情况分别设一等奖1名,奖励4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2万元;三等奖4名,各奖励1万元。考核不合格的,对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二)对州级相关部门的考核奖励,由州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及大多数县市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经考核合格的部门各奖励2万元。不合格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第十六条 各县市政府要按照州政府的要求,抓好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各地填报的情况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对有虚报、瞒报行为的,一经发现,州政府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考核时限,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期,每年考核一次,并兑现奖惩。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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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5年开始执行。本办法由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做好我市农业节水工作,根据《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国办发〔2012〕55号)和《河北省贯彻落实〈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家、省、市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重大部署,以改善和保障民生为宗旨,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以水资源高效利用为核心,优化农业生产布局,转变农业用水方式,多措并举,推进农业节水重点工程建设,创新工程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综合节水体系,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农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初步建立农业生产布局与全市水土资源条件相匹配、农业用水规模与用水效率相协调、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监测评估与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农业综合节水体系。基本完成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全市发展节水灌溉面积240万亩,节水灌溉面积累计达到780万亩,旱作节水农业技术推广面积达到350万亩以上,高效用水技术覆盖率达到60%以上;全市农田灌溉计量设施普及率达到70%;全市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在19.3亿立方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72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农业节水体系



1.优化配置农业用水。本着“用足地表水、控采地下水、用好引江水、拦蓄雨洪水、开发再生水”的原则,通过充分利用天然降水,合理配置地表水和地下水,重视利用非常规水源,提高农业用水总体保障水平。南水北调受水区的城镇生活和工业用水优先使用长江水,置换下来的本地水优先保障农业灌溉。在渠灌区因地制宜实行蓄水、引水、提水相结合。在井渠双灌区实行地表水和地下水联合调度,优先采用地表水。在井灌区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在设施农业和林果产区大力发展微灌等节水技术。在不具备常规灌溉条件区利用当地水窖、水池、塘坝等多种手段集蓄雨水,解决抗旱播种和保苗用水。



2.调整农业生产布局。着眼确保全市粮食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抓紧构建与水土资源相匹配的农业生产布局。在粮食生产核心区推广节水耐旱作物品种;山区和丘陵区农业宜粮则粮、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形成特色农业产业链;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增加雨热同季的夏玉米、棉花、杂粮、薯类、牧草等作物种植。



3.完善农业节水工程措施。按照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整合资金,推进农业节水工程建设。在渠灌区大力发展渠道衬砌防渗节水灌溉,适度推广管道输水灌溉,探索实施生态渠道输水灌溉;在井灌区重点发展以高标准低压管道输水为主的高效节水灌溉;在规模化种植粮食、棉花、蔬菜、林果区域,积极推广喷灌、微灌、膜下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和水肥一体化技术。平整土地,推广小畦灌溉、抗旱坐水种和移动式软管灌溉等地面灌水技术,提高田间灌溉水利用率。因地制宜实施坡耕地综合治理、雨水集蓄利用等措施。



4.加快旱作农业工程建设。在旱作区以培肥地力为基础,合理安排耕作和栽培制度,选育和推广优质耐旱高产品种,建设一批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县。采用生物、工程、农艺、农机等综合措施,推广测墒灌溉、补充灌溉、微水灌溉、水肥耦合、地膜覆盖、秸秆免耕覆盖、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镇压耙耱、中耕除草、改土、倒茬、秸秆还田及生物抗旱剂、土壤保水等技术,发展旱作节水农业。大力实施小流域坡耕地综合治理,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5.健全农业节水管理措施。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依法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制度。强化农业用水管理和监督,建立农业用水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农业用水量,合理确定灌溉用水定额。明确农业节水工程设施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完善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加强水费计收与使用管理。完善农业节水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技术指导和示范培训。探索建立农业用水信息、农田水利工程信息和灌溉预报为一体的现代化管理与服务平台。加强技术监督,规范节水材料和设备市场。



(二)推进重点工程



1.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结合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农田水网工程建设,大力实施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突出抓好灌区综合整治,着力解决工程不配套、渠(沟)系建筑物老化、渗漏损失大、计量设施不全、管理手段落后等问题。加强末级渠系建设,加快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



2.高效节水灌溉技术规模化推广工程。以东部平原粮食生产核心区为重点,西部山丘区林果规模化种植区域为补充,选择农业生产急需、发展条件好、农民积极性高的地区,集工程、农艺、农机和管理等措施于一体,建设一批高效节水灌溉技术规模化推广工程,为周边农户开展技术咨询和培训,让实用节水技术进村入户到人,努力做到节水效果明显、经济效益显著、示范作用较大。



3.旱作节水农业技术推广示范工程。注重旱作节水农业技术与区域优势产业发展相结合,突出工程措施与农艺措施集成配套,建设旱作节水农业技术推广示范工程。要完善田间基础设施,推广改土、覆盖、倒茬、平整土地和秸秆还田、土壤墒情监测等技术,提高降雨入渗量,增强田间蓄墒能力。



4.农业节水技术创新工程。发挥河北农业大学、科技大学等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优势,建立企业、用水户广泛参与、产学研相结合的农业节水技术创新和推广机制。注重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节水技术,集成和再创新形成适应我市不同地区的农业节水模式。加强主要农作物高效用水基础科学研究,开展节水灌溉技术标准、灌溉制度、新产品与新技术研发和综合节水技术集成模式等方面的联合攻关,在喷灌、微灌关键设备和低成本大口径管材及生产工艺等方面实现新突破,推广具有自主核心知识产权的智能控制和精量灌溉装备。开展灌区自动化控制、信息化管理等应用技术研究,逐步建立农田水利管理信息网络。重视发挥节水材料和设备生产、销售骨干企业在农业节水技术创新与集成中的主体作用,落实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完善其售后服务网络。



5.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以西部山丘区为重点,因地制宜推进“五小水利”工程建设,提高应急抗旱能力,使中等干旱年生产生活用水有保障、粮食不减产,严重干旱年生活用水有保障、粮食少减产。积极发挥人工增雨(雪)的抗旱减灾作用。



(三)健全体制机制



1.建立节水灌溉管理制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农业用水管理,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逐级分解农业用水指标,落实到各地区和各灌区。建立农业用水和农业节水监测评估制度,对农业用水效率进行年度监测和定期评估,避免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规范农业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加强项目论证,对没有采取节水措施的工程不予审批。完善农业节水相关政策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具体办法和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2.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市水利、编办、财政三部门《关于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精神,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队伍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三位一体”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强化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充实技术力量,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加强与农机、农业技术服务机构等的合作,在节水灌溉技术模式、设备选型与运行维护等方面为农民提供指导。充分发挥抗旱服务组织、节水灌溉公司等专业化服务队伍在节水灌溉、抗旱减灾、设备维修、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组织开展针对基层水利技术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农民的技术培训,提高其管水、用水的能力。重视解决基层水利技术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3.增加农业节水投入。认真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政策,各级财政要增加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规模,安排农业节水一般预算资金,加大节水灌溉投入。农业发展银行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发展节水灌溉提供中长期政策性贷款支持。各级水利、农业、财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争取国家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高效节水灌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旱作节水农业、土地整治、中低产田改造等项目资金,保障节水工程建设。加大节水灌溉研发投入,提高科技装备水平。扩大节水和抗旱机具购置补贴范围。



4.深化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业节水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管护经费,逐步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管理规范的运行机制。深化水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采取租赁、承包等方式,不断创新工程管理模式,大力推行用水户参与管理,逐步形成小型农业节水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实行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登记制度,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的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归属、设施状况、管理形式进行登记造册,并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农业水价。在渠灌区逐步实现计量到斗口,有条件的地区要计量到田头;在井灌区推广地下水取水计量和智能监控系统。重视利用经济杠杆促进农业节水,探索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节约水量交易机制,构建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保障农民在水权转让中的合法权益。强化农业水价制定、水费计收与使用监管,增加工作透明度,坚决制止中间环节搭车收费和截留挪用。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水务、农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科技、林业、气象、扶贫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农业节水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在政策制定、规划实施、资金筹措、考核奖惩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农业节水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节水工作。



2.制订相关规划。各级水利、农业等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制订节水灌溉、旱作节水农业等相关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各方面专家论证、审查和政府审批后,作为安排农业节水补助资金和整合相关资金的重要依据。规划要与流域、区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总量控制指标相适应,与抗旱、农村土地整治、农业发展、资源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节水型社会建设等规划相衔接。



3.注重示范引导。依托农田水利重点项目,整合资源,因地制宜,突出抓好不同区域、农业节水综合技术应用典型示范工程。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调控、公众参与的农业节水机制,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鼓励农民建立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让农民广泛参与农业节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通过政策引导、项目带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技术指导、制度约束、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集中连片建设农业节水工程,实行规模化发展。



4.加强考核监督。各级政府要结合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对农业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节水体系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项目投资安排和奖惩挂钩。对在发展农业节水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没有完成任务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加强执法监督,对严重破坏农业节水设施、违反节水有关规定、扰乱用水秩序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5.强化宣传教育。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节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扩大水情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节水的良好社会氛围,形成全社会治水兴水的强大合力。围绕水与生命、水与粮食、水与生态等主题,大力普及农业节水知识和先进实用节水方法,广泛宣传和交流各地开展农业节水取得的成效、经验和做法,促进农业节水广泛开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