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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第四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6:23: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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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第四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第四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搞活物资流通,支持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经研究,我局决定公布第四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并调整以前公布的部分经营单位的经营范围(详见附件)。请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通知及附件要求,对这些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


附件:新增加的汽车经营单位名单
以前公布的汽车经营单位调整经营范围名单(略)



1992年3月19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省 长 王宪魁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作出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

二、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凡在本省经销的灭鼠、卫生杀虫药械,应当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三、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灭鼠与卫生杀虫有偿服务单位应当将灭鼠与卫生杀虫药械存储在固定的库房中”

四、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灭鼠与卫生杀虫有偿服务单位,应当接受县级以上爱卫办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从业人员中应当有获得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县级以上爱卫办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

五、删去第二十五条。

六、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灭鼠与卫生杀虫有偿服务单位,未将灭鼠与卫生杀虫药械存储在固定的库房中,从业人员中无获得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七、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止的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药物及器械的,灭鼠与卫生杀虫药产品包装不符合国家要求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樊政发[2004]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了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鄂政发[2003]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将产生重大作用和深远影响。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让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和运用行政许可法。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要按照分级负责和学用结合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本级政府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政府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同时要组织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切实发挥好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职能作用。


二、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行部门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依照行政许可法予以修改或废止。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省、市政府的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经清理后,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未予公布的行政许可一律废止。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部门务必周密安排,严密组织,认真实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一)清理的组织领导:行政许可具体项目的清理,由襄樊市市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批改革办)组织实施。


(二)清理范围: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意见》(鄂发[2003]16号)文件精神,凡是可以下放的权力一律下放,凡是可以取消的收费一律取消,凡是可以精简的审批一律精简。这次清理的范围是规定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对本级政府、本部门施行的有关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妨碍市场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清理。


(三)清理分工:市政府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创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由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市政府部门负责清理,按本通知(表1)要求,逐项填写意见,附上文件的复印件,连同清理结果汇总表(表2)报市审批改革办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市政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创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由各部门自行清理,按本通知(表3)的要求,逐项填写意见,连同清理结果汇总表(表4)报市审批改革办。清理结果由市审批改革办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各部门自行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的清理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落实。清理情况和清理结果(按表5要求填写),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报市审批改革办。


对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施行的有关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妨碍市场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范性文件按上述分工,由各地、各部门一并进行清理(按表6要求填写),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报市审批改革办。


(四)时间安排:


1、2004年1月31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清理本地、本部门负责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并将清理情况和清理结果报市审批改革办。


2、2004年2月1日至15日,市审批改革办提请市政府审定清理结果。


3、2004年2月20日前,全市清理情况和结果报省政府行政许可清理专班。


4、2004年3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清理结果。


三、依法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与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同时进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现行的各类行政许可的实施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依法予以纠正。对依法依规清理后拟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组织名单,必须向社会公布。各地各部门及其法制工作机构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采取加强法制教育、职业教育,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责任制度等有效措施,提高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素质,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把建设高效、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作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基本保障措施,切实抓好,抓出成效。


四、切实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保障行政许可顺利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将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列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承担对本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据《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察监督职责,对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过程中继续违法设定、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予以政纪处分。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法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为实施行政许可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禁止将行政机关经费与行政许可收费挂钩。


五、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与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加快我市依法行政步伐


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政府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一步明确落实其职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力解决法制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法律顾问及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作用。要把法制工作机构作为培训行政法律人才的重要基地,实行政府法制工作队伍的职务专业化、规范化。各地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理论素养、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能力,以适应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


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落实。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审批改革办公室。


附件:


表1、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清理结果登记表;


表2、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清理结果汇总表;


表3、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清理结果登记表;


表4、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清理结果汇总表;


表5、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清理结果情况表;


表6、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妨碍市场竞争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二○○四年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