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对部分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6]124号
北京、重庆市建委,黑龙江、陕西、河南、湖北、江西、江苏、四川、广东省建设厅(建管局):
根据《关于开展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建质电[2006]22号),我部决定对湖北、陕西等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施工许可颁发机关2005年7月14日以后,是否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本地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否仍在从事施工活动。
(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已将本地区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名单,在本机关政府网站公示。
二、督查方法和程序
(一)听取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汇报。
(二)对照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本地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总承包一、二级企业名单,督查组在每个受检城市随机抽选3个无证企业,到企业总部检查了解其在2005年7月14日以后是否仍擅自施工。
(三)到受检城市承发包交易中心,对照本地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一、二级企业名单,抽选30个无证企业,通过招投标网络系统,查看其在2005年7月14日以后是否仍然参加投标活动。
(四)到受检城市施工许可颁发机关,抽选30个2005年7月14日以后颁发施工许可的项目,对照本地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总承包一、二级企业名单,查看施工许可机关有无将施工许可证颁发给上述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
(五)检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查看其有无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公示。
(六)在每个受检城市随机抽查3个施工现场,检查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主管部门和企业),下发执法(整改)建议书。
督查组在每个省检查省会城市和另一设区城市。省会城市以外的设区城市由督查组抵达后选定。
三、督查时间
2006年3月16日至3月26日。具体日程另行通知。
四、分组情况
第一组:检查湖北省、陕西省
组 长:徐 波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司长
第二组:检查江苏省、河南省
组 长:王力争 国家安监总局二司助理巡视员
第三组:检查四川省、重庆市
组 长:尚春明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副司长
第四组:检查北京市、黑龙江省
组 长:焦占拴 建设部稽查办副主任
第五组:检查广东省、江西省
组 长:谢晓帆 建设部稽查办副主任
五、有关要求
(一)请认真准备汇报材料。汇报内容应集中在前述三项督查内容,重点是本地区未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2005年7月14日以后是否还在施工,本地区在2005年7月14日以后是否组织过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专项检查,以及检查结果。
(二)请准备以下材料备查:
1、受检城市2005年7月14日以后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有关资料(可放于施工许可证发放机关)。
2、本地区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一、二级企业名单(以设区的城市为单位列出)。
3、组织各设区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填写附表一,统一收齐后,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公示,并在汇报时交给督查组。
4、督促各设区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一、二级企业填写附表二,统一收齐后,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公示,并在汇报时交给督查组。
(三)受检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督查组拟督查情况和举报电话提前2至3日在本地媒体公布。
(四)将此次督查情况及时通知驻厅(委)监察部门,并邀请上述部门的人员参与此次督查活动。
联 系 人:张 强
联系电话:010-58933920
附表一:设区城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情况表
附表二:设区城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总承包一、二级企业无证施工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九日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若干规定》已经1998年6月10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设立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符合本规定的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下列三类:
(一)著作类,包括正式出版社公开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读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
(二)论文类,包括论文、调查报告;
(三)咨询成果类,包括咨询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
第四条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获奖成果授予证书和奖金。奖金由省财政专项核拨。
第五条 属于下列范围之一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可以申报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社会科学著作;
(二)在国内市、州以上报刊或国外报刊上发表的社会科学方面的论文和调查报告;
(三)被本省市、州以上领导决策时采纳,并产生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咨询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
第六条 获奖的各类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著 选题新,在研究现实和历史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
(二)教材 内容有新意,能够反映当代最新科研成果,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三)工具书(包括研究资料书) 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对学术研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四)古籍整顿出版物 忠于原作,历史考证和研究富有新意,对当代社会科学研究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五)通俗读物 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对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六)地方志书 资料可靠、记述准确,具有较高的史学价值;
(七)译著 译文准确,对研究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对深化学术研究起到促进作用;
(八)论文 立题角度独特,论点新颖,具有创造性,对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九)调查报告、论证报告、咨询方案、咨询报告 适应社会实践需要,材料翔实可靠,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被市、州以上领导决策时采纳,对促进本省、本地区经济或社会发展起到了明显的作用。
第七条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和授予工作,由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鼓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
第八条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奖励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
评奖工作开始前,由评审委员会在《吉林日报》上发布公告。
第九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奖工作按照评奖方案进行,评奖方案由评审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省的集体和个人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以及外省和外国的集体和个人以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并起到明显作用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均可以按照本规定,申报参加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
第十一条 参加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的集体和个人,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申报其研究成果:
(一)社会科学各省级学会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市、州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市、州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州社科联)申报;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评审委员会申报,并由其转交相关省级学会。
第十二条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实行三级评审制度。由社会科学各省级学会,各市、州社科联组成初审组,分别对申报参评的成果进行补审。通过初审的,由省社会科学各相关学会组成复审组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由评审委员会进行终审,确定获奖成果。
第十三条 终审确定获奖成果后,由评审委员会在《吉林日报》上发布公告,告知有关人员可以查询。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如有异议,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由其交初审组提出处理意见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者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任用、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从事评审工作的人员,必须坚决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对于违反本条例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奖的人员,由评审委员会撤销奖励,并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