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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金银、伪币债务如何折算清偿的批复

时间:2024-07-22 12:40: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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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金银、伪币债务如何折算清偿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金银、伪币债务如何折算清偿的批复

1953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
你院1953年5月26日华法字第120号请示收悉。
(一)关于解放前城市债务偿还问题,法院判决时,对关于伪币或银元债务如何折合人民币的问题,可参照政务院公布的“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办法”附表甲(附表乙不能援用),将各年伪币折合人民币(银元按当时人民银行牌价折合人民币)。至偿还债务应否打折扣的问题,则主要应斟酌双方当时经济情况决定。如债务人经济情况很好,可不打折扣;如债务人经济情况不好,可打一适当的折扣;如债务人经济情况很坏,则可打一很大的折扣,甚至还可酌予免除偿还。总之要斟酌双方具体情况来决定。处理这种纠纷,并应争取以调解方法解决。


青海省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青海省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目录》已经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一日省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凡目录中已被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再执行。




代省长 杨传堂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青海省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目录


青海省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55项)


1、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收购定价和销售定价审批
2、明信片资费确定审批
3、商业物资企业出口经营权初审
4、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许可
5、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
6、电力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调试单位资质
7、盐业生产计划审批
8、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机构目录内专业设置、变更审批
9、普通高校毕业就业计划(特殊专业除外)审核
10、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资格
11、高校研究生学历证书备案
12、高校毕业证书发放
13、技术经纪人资格认定
14、民族成份确定备案
15、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审核
16、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审核
17、建筑消防设计、安装、检测和维修保养企业资质许可审批
18、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登记备案
19、灭火器维修许可证核发
20、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2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22、多色复印经营、销售企业审批
2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储存消防安全许可证
2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许可
25、匕首佩带证
26、特种刀具生产许可
27、特种刀具购买证
28、管制刀具经营审批
29、经营娱乐场所
30、国防交通、金融运钞、邮政车辆通行标志审核
31、按摩服务场所的设立审批
3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产登记备案
33、进口彩色复印机审批
34、设立旧货企业、旧货市场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旧货特种行业许可
35、设立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36、军工产品公路运输安全免检审批
37、经济民警服装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38、邮政车辆特许通行核准
39、个人从事印刷活动特种行业许可
40、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证明书核发
41、“110”自动电话报警器入网许可
42、收容遣送站的设置、撤销审批
43、清产核资土地估价入帐资金损益审批
44、省级财政性投资概预决算项目审核
45、教育专项补助款审核
46、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审批
47、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审批
48、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审核
49、股份公司国有股权设置、股权结构及股权变动审核
50、股份制改制企业国有资产重组方案审核
51、事业单位津贴总量、工效挂钩增资审核
52、省级机关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审核
53、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备案
54、外国智力引进项目审核
55、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审核
56、技工学校开办、调整、撤销和专业设置备案
57、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
58、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调控与经济效益结构审核
59、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许可
60、国有企业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
6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质(丙级)审批
62、国家出资控矿权转让评估结果确认审批
63、测绘任务登记审核
64、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丙丁级资质)许可
65、燃气用户20万户以下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许可
66、集中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下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许可
67、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68、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审核
69、中介人员资格证书审核
70、房地产估价员审核
71、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和资质许可
72、车辆购置附加费免征、减征(包括补办车购凭证等)审批
73、公路工程招标文件审核
74、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除外)审批
75、异地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和货物服务业审批
76、由交通部门审批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审查(外资贷款工程除外)审核
77、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评审
78、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质考核
79、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资质核准
80、潜水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
81、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
82、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许可
83、蜜蜂检疫和种蜂管理审批
84、新兽药证书许可
85、渔业船舶登记、检验、考核
86、农机维修网点技术等级证书
87、水产原良种
88、外商投资企业资质许可
89、生产、科研、商贸经营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许可
90、进出口设备项目免税确认审批
91、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技术服务审批
92、机电产品出口、境外带料加工、出口商品贴息及使用外资发展基金审批
93、参加“广交会”企业资格审批
94、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经营资格及人员派出审核
95、外销员证
96、音像制品放映单位许可
9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营业演出备案
98、生产、经营、使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许可
99、生产保健、特殊营养食品许可
100、食品辐照加工许可
101、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审批
102、研制10KGY以下的辐照食品新品种审核
103、环境工程设计图纸、竣工图纸审核
104、环境污染治理单位资质审核
105、排污(含排污变更)申报登记审批
106、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资质许可
107、印刷商标单位资格许可
108、经营地面卫生通信器材审批
109、进口汽车国内销售备案
110、显示屏广告登记
111、粮食收购单位资格许可
112、经纪人资格认定审核
113、合同鉴证审核
114、小轿车一次性经营审批
115、“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审核
116、执照复印件加盖原主管机关公章审批
117、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许可
118、出版物印制许可
119、印刷业经营许可
120、出版物进出省印制许可
121、出版物印刷企业设立、变更许可
122、制造锅炉压力容器许可
123、压力管道设计资格许可
124、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许可
125、锅炉设计审批
126、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备案
127、工业产品临时生产审核
128、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GB类、GC2、GC3级)许可
129、压力管道原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B级)审批
130、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资格许可
131、特种设备安装、维护保养、监督检验和改造单位资格许可
132、新建、改建客运索道和危险性较大游艺机、游乐设施设计审核
133、客运索道运营申请审查安全管理审核
134、厂内机动车辆登记备案
135、锅炉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单位备案
136、安装锅炉、压力容器单位备案
137、锅炉安装前审查备案
138、锅炉清洗单位资格认可备案
139、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后验收和定期检验备案
140、锅炉清洗方案审查备案
141、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前备案
142、压力容器安装备案
143、气瓶充装人员培训、考核备案
14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145、锅炉、压力容器修理、改造方案审核
146、新增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注册登记备案
147、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备案
148、特种设备安装、维护保养、监督检验和改造单位资格许可
149、企业档案等级审批
150、科技档案等级审批
151、全国发行和对国外交流的档案音像制品
152、企业档案馆申报登记核准
153、资产与国有产权变动的企业档案处置审批
154、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审核
155、特种烟草经营许可证





青海省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第二批行政审批

项目目录(12项)


1、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测工程师资质注册审核
2、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审核
3、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备案
4、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
5、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审核
6、职业技能资格审核
7、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8、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批
9、交通(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核
10、农业机械推广许可
11、发票定点印刷企业资格许可
12、环境保护产品认定和标志认证审核



青海省决定下放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7项)


1、接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互联网络用户备案
2、改装、更新、报废和延缓报废机动车审批
3、涉港、澳、台收养登记审核
4、水路运输许可
5、船舶营业运输证许可
6、建设规划、设计以及建设工程等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7、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青海省决定修改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1项)


1、权限内建设项目邀请招标审核
2、社会力量办学设立的中等以上学历教育和省外社会办学机构在本省招生审核
3、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以上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广告审核
4、社会力量举办面向全省招生的中、小学校设立
5、中外合作设立各级各类办学机构(不含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机构)审核
6、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决算草案审批
7、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高级)许可
8、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
9、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批
10、权限内土地权属确认及登记审批
1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二级企业省厅发证)审批
12、权限内商品房预售许可
13、城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许可
1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15、省级原种场、良种场及重点苗种场新(扩、改)建和撤并审批
16、农药经营许可
17、河流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备案
18、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备案
1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审批
20、粮食批发企业许可
21、因公护照颁发、延期、加页、加注许可



青海省决定新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3项)


1、地方定价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核
2、典当行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许可
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审批
5、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6、高等院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7、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简章、广告、课程和教材、财务会计报告备案
8、国家资本金管理审核
9、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审核
10、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
11、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
12、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个人帐户转移、一次性支付审批
13、退休职工丧葬费审批
14、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审批
15、基本农用保护区的确认、保护审批
16、建设占用土地、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审批
17、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
18、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许可
19、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的确定审核
20、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演出许可证
2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
22、对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明
23、来青登山审批
24、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年检、注销审批
25、设立、变更、终止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企业和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许可
26、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备案
27、印刷委托书备案
28、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内部宗教出版物准印证
29、印刷境外出版物审批
30、印刷宗教用品准印证
3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3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3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3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3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备案
36、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注销登记许可
3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许可
38、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39、气瓶充装许可证
40、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审批
41、外国组织、个人在本省进行气象活动审批
42、飞机增雨作业区域和地面增雨、防雹布点审批
43、外国记者来青采访审批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交计〔2005〕314号  2005年12月17日

各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省港口管理局、厅公路局、厅航道局、厅质监站、厅招投标办,省高指、大桥指、苏通桥指,沪宁路扩指:
  《江苏省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第28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厅(综合计划处)。
  特此通知。

江苏省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市场管理,规范本省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新(改、扩)建的交通重点工程的施工分包活动,以及对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四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对全省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省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依法接受纪检监察监督。各级交通纪检监察部门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依法查处施工分包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章 定义及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重点工程,是指国家和省审批或核准并列入省重点建设计划的交通项目,包括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独立的特大公路桥梁;独立的隧道项目;四级及以上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
  第七条 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质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法人,是指将交通重点工程发包给工程施工承包企业的工程投资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建设项目法人授标并与建设项目法人正式签署合同的施工企业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部分专业工程的施工企业或组织。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部分劳务作业的企业或组织。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劳动合同、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并且在职的人员。
  第三章 分包活动管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法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相关规定,明确允许分包的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范围。
  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载明的分包计划与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要求。
  建设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的管理,专业工程分包计划和分包合同必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经建设项目法人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在履约过程中,因承包人不具备专业工程的施工能力或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承包工程,导致工程质量不合要求或施工工期拖延,经建设项目法人充分论证并确认,建设项目法人有权依据合同和相关规定,重新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企业或组织实施原承包人未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工程。严禁建设项目法人违反合同和相关规定,未经充分论证指定分包、分割工程。
  前款所述情况的专业工程分包,由专业工程分包人造成的与分包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专业工程分包人直接对建设项目法人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因设计变更增加的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涉及专利保护的专业工程,承包人不具备承担与该专业工程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应当依据合同和有关规定将该部分专业工程向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企业或组织进行分包。
  第十三条 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交通重点工程项目承包人拟分包的,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分包工作量超过100万元的单项合同,承包合同中未明确专业工程分包人的,承包人必须依法通过招投标确定专业工程分包人。分包合同须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报建设项目法人批准。
  第十四条 分包并不解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义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对分包的实施以及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的行为向建设项目法人负责。
  第十五条 承包人和专业工程分包人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或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劳务人员应编入承包人或专业工程分包人的施工班组。
  第十六条 承包人应对分包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等实施监督和管理,依据合同规定在不妨碍专业工程分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承包人可随时对分包工程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依据合同规定专业工程分包人可以自行进行设备租赁或材料采购,但应对设备或材料的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承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专业工程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将承包人和专业工程分包人在项目建设中的守法及履约情况,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实后按照《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四章 分包行为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法人不得直接指定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的分包人,但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条 禁止转包承包的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违法、违规分包承包的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违规分包:
  (一)承包人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组织的;
  (二)承包人未经建设项目法人书面同意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的;
  (三)承包人将关键性工程或不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进行分包的;
  (四)专业工程分包人将其分包工程再行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违规分包的,转包、分包无效,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转包、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建议相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者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港口重点工程施工分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