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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

时间:2024-06-03 23:46: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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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1月3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防止水质污染,合理开发利用河道,充分发挥江河湖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水库、湖泊、人工水道、行洪水道和岩溶暗河)。
河道内的航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开发、利用、整治河道,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规划,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
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舞阳河;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蒙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的干流河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三)本款(一)、(二)项以外的河道,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河道。
第六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第七条 对在河道整治、建设、保护、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政监察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整治和建设
第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编制河道整治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河道的整治与利用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的整治规划,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的通畅。
第九条 河道岸线及滩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航道整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流经城镇和大中型厂矿的河段按河道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岸线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在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界河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等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应当征求各有关方的意见,并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或者规划划定的位置和界限进行。施工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是否符合河道整治规划进行检查。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0日将有关文件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建设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由复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取水、排水等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三章 保护和清障
第十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二)无堤防的河道按设计洪水位或者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三)湖泊周边界之内的水域、洲滩、出入水道和岩溶暗河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四)水库按校核洪水位确定。
河道具体管理范围的划定,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立桩定界。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影响行洪及阻塞岩溶暗河和行洪水道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种植阻水高秆植物(堤防防护林除外);
(三)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杂物;
(四)移动或拆除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以及各类测量、监测等附属设施;
(五)在大坝、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安全的活动;
(六)在河道两岸及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多发地段进行毁林、垦荒、采石、取土、采矿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七)挤占河道。
第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一)采砂、采矿、采石、取土、淘金;
(二)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修路、开渠、打井;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木材等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围垦河道;
(五)旅游开发。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河道水质、水量监测工作,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污口的设置或者改建、扩建,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 河道堤防所需的防汛岁修费由省、地、县财政分级负担,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下列阻水障碍物或者工程设施,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规定清除期限:
(一)严重壅水、阻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引道、码头、栈桥、泵房、渡口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
(二)围堤、围墙、房屋;
(三)阻水道路、阻水渠道;
(四)弃置的矿渣、砂石、煤渣、泥土、垃圾等;
(五)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及设置的拦河渔具;
(六)行洪通道内的高秆植物;
(七)其它影响河道安全泄洪和河势稳定的障碍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逾期不清除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强行清除,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11月21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增强基金调剂能力”。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以下简称省级统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加快建立省级统筹制度,在省、区、市范围内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的支付项目、计发办法和调整制度。尚未实现省级统筹的省份,须建立健全省级调剂金办法,并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步建立省级统筹制度。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政府规定的统筹项目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地(市)和企业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不能作为省级统筹支付项目。目前仍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总额两个基数或按两项之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地区,从2000年起改为按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和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等措施,逐步降低和统一企业缴费比例。目前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企业缴费比例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所辖地区经济发展和基本养老保险负担水平等因素划分若干档次(最多不超过5个),在条件相近的地区实行同一缴费比例,经过调整,逐步达到统一。
三、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的地区,要在2000年内取消县(市)统筹,改为地(市)统筹或省级调剂;省级调剂金筹集规模应以保证全省、区、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原则,筹集比例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区、市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管理,通过核定地(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严格执行基金上解下拨计划等措施和手段,保证省级调剂金上解到位。地(市)上缴调剂金后超计划征缴的基金,可全部或大部分留存在地(市),由地(市)管理和调剂使用;地(市)超计划支付的基金,主要由地(市)用留存的基金弥补,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解决。
要制定省级调剂金的管理使用办法,提高管理使用的透明度。调剂金的使用要与以下指标挂钩:(1)应缴省级调剂金上解率;(2)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3)基金征缴率;(4)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5)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6)企业欠费追缴率及挤占挪用基金回收率等。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向地(市)公布省级调剂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省级直接经办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与省级调剂金分帐管理。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将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的有关决定,将原行业统筹企业纳入省级统筹,并在省级范围内实行基金调剂,确保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省级社会服务机构按时足额发放,任何地区不得对原行业统筹企业实行封闭运行。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认真做好省级统筹以及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强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征缴和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等项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相互支持,加强合作。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各项业务经费给予必要的保证,并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省级统筹制度的建立。
各省、区、市规范省级统筹和建立省级调剂金的方案及具体实施办法要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浅谈法院执行工作的执行力

                  作者:李志文
             工作单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本文所称的执行力系狭义的法院执行工作的执行力,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执行力,是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之利刃。本文主要从笔者近年来执行工作的实践出发,谈谈提升法院执行力的必须性、方法,及主要从提升个人执行力的角度对提升法院执行力建设提出设想,是对笔者工作的一个总结,亦希望通过学习、探讨,对今后的执行工作有所助益。
[关 键 词]:执行力 意识 法官素质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的一道难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给党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执行难”现象形象地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四句话。那么人民法院如何才能解决“执行难”这个问题?笔者今天从提升法院执行工作的执行力角度去思考、分析问题。
一、执行力的概念
“执行力”一词最早流行于国外企业界,是指企业做事情的能力,近年来,这一理念逐步向司法、行政领域渗透。温家宝总理2007年3月在所做的工作报告中指出:“执行力是政府工作的生命力,执行力弱,政令不畅,有令难行,甚至有令不行,政策落实就有可能出现雷声大雨点小的状况,也会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损害。”
何为执行力,大部分人有一个比较通俗地理解就是“执行并完成任务的能力”。很多学者和企业家都给执行力下过定义,本文在此不一一阐述。笔者认为,其实执行力就是做事的能力,通常一个人能做事,而且能做成事,我们就会说这个人很能干,这个能干就是执行力的具体表现。我们可以从个人和单位两个不同层次去理解“执行力”。对个人而言,执行力就是办事能力,不同的岗位需要的执行力也是不一样的,领导和执行者,前者更多的强调是决策和谋划的能力,后者则更多强调组织实施能力。单位执行力是单位全体成员完成单位既定战略目标的能力。
法院执行工作的执行力体现在哪方面呢?我认为,关键是要在工作中体现“严、实、快、新”四个字上。“严”即积极进取,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实”即脚踏实地,具有实干的作风;“快”即具有高的办事效率,促成高的案件执结率。“新”即开拓创新。在执行工作中不断寻求新的思路和方法,使执行的力度更大、速度更快、效果更好,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更快的实现,近而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更高,对法律信仰更强,这并是法院执行工作的执行力。
二、加强法院执行工作执行力建设必要性
民事执行是执行机关根据国家民事执行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活动。在义务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民事执行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使权利人的权利从一种期待变为现实,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也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更通过提升法院执行工作的执行力,制裁藐视法律者,也教育、引导人们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近年来,法院通过深入扎实开展创建学习型法院、“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教育实践、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创先争优、纪律作风教育整顿等活动,执行力有所提升。法院执行队队伍整体素质在不断地提高,也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可我们也应更清楚的看到,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诉讼到法院的案件在不断的增多。而案件诉讼到法院的根本原因是一方当事人失信,这一事实的最直接表征就是原告的高胜诉率和胜诉当事人的高申请执行率。在执行庭工作时间越长的人感觉包袱会越重,因为工作时间越久,积累案件越多,清理时间越长,执行难度越大……这一系列的问题,迫使执行法官要不断的学习、摸索、实践,提升执行工作的执行力。
三、近年来,我院在加强执行工作执行力的一些做法
近年来,在社会诚信体系尚未成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我院从辖区执行环境具体情况出发,注意发挥当下的优势,集中力量从多举措上加强执行力建设。
1、加强法院自身建设。一是积极主动的向地方党委、人大等领导部门汇报工作,执行工作得到了领导部门的重视,从而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政策上予以支持,使执行工作更有保障。二是妥善处理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在审判实务中,既依法裁判,体现判决的公正性,又充分考虑执行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要求审判法官既要裁判严密,又要多做一些艰苦的法庭调解工作,尽可能地减少后续执行的难度;同时强化诉讼保全意识。在立案环节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为防止义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要求审判人员在必要时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从而为执行工作提供便利,尽最大努力遏止各种逃债、躲债行为。据统计,2012年,我院有25.3%的民事案件都依法进行了诉讼保全,有效地保证了案件的顺利执结。三是不断地深化执行工作改革。继续抓好案件流程管理、执行公开、裁执分离等改革措施,进一步规范了执行行为,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2、全力推行“阳光执行”和风险提示。把执行的全部程序公开,以便当事人和各界的监督。在执行中实施执行公开告知制度、实施执行风险和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后果告知制度。在申请执行期间,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此外,在诉前、诉中、判决前、判决后及申请执行前实行执行风险全程提示,分别在上述各个阶段均告知当事人可能面临的执行风险。对被告确无履行条件的案件,审判人员引导当事人选择实现权利的其它方式,避免诉讼后案件一判决就成执行“死案”。
  3、密切关注农村涉案人员动向。加强与当地基层组织的联系。找专门的负责人,定期与村组织代表联系,将村里每位外出务工的被执行人员的详细情况登记在册,以便在执行案件时掌握被执行人的生活规律和去留动向。此外,农村人一般比较重视传统节日,因此不少人即使外出务工也会选择传统假期回家探亲,我们利用这一特点,在节假日展开突击行动。比如,今年的1月25日至2月5日,我院针对被执行人在县内的25件涉企、涉弱势群体等民生案件进行了集中执行的“执行会战”, 通过采取“集中行动、迅速反应,晨间执行、密切配合”等方式,对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分类、分批、分级加大执行力度,重点清理打击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骨头案、钉子案,活动中,依法拘传长期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案件当事人5人,执结案件20件,其中达成和解13件,执结标的额约105万元,打击了赖债者的嚣张气焰,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4、巧妙运用各种强制措施。通过开展细致调查,及时掌握农村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农作物的收成时节以及农村年终股份合作制派息分红、发放征地补偿款、贴青、农补等费用的时间,摸准农村被执行人不同时期的经济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对农村被执行人的财物采取登记、监督和控制等有效措施,选择恰当时机各个击破,分批次解决案件的执行。
5、统筹执行,群策群力。在执行工作中统筹安排,工作分层分次的,打破专人专案的局面。具体做法有以下几项:一是有条件的集中分批次向银行进行财产查询,降低调查成本,提高查询效率。二是集中开展片区执行行动。针对我区的路难行、人难找的实际情况,我院适时开展片区执行工作。即集人力,有针对性的在某片区域开展集体执行工作。实践证明,这样执行成果较为明显,大大提高了降低执行成本,增加执行威慑力,从而使执行结束率、标的到位率明显上升。三是坚持每个星期一上午例会制度。会议一是传达有关指示精神,二是部署一星期的工作计划,三是讨论案件,群策群力,集全体执行人员的力量,解决个案中的突出问题。
6、加大执行公开,多方面开展执行宣传工作,造成强大社会压力,促进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现如今执行机构处理的执行案件中有许多被执行人不怕法院的强制措施,但是他们也许怕社会舆论。所以执行中抓住部分被执行人的这一弱点,利用新闻媒体促进执行工作。实践中,我院充分利用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执行现场直播,公告债务人名单,法律宣传等方式。在法律宣传中重点强调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法律后果;并对个别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施用全过程跟踪报道,让一些不讲信用的“老赖”在电视上曝光、亮相,从而对那些心存侥幸的躲债者以警戒与震慑。在社会中造成强大的社会压力,最终促使自动履行债务。
四、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执行力设想
毋庸讳言,执行工作中也存在问题和不足:比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尚未建立健全,被执行人财产查明仍存困境;个人能力恐慌,办事方法不多等。再此,笔者拟从个人和单位两个层面上对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执行力提出一些设想。
(一)提升个人执行能力
时至今日,不乏伟大的理论家和战略家,而迫切需要平凡的实干者和执行者。个人执行能力的提升,在执行工作中至关重要。而个人执行力的强弱取决于两个要素——个人能力和工作态度。所以,我们要提升个人执行力,一方面要通过加强学习和实践锻炼来增强自身素质,另一方面是要端正工作态度。
1、加强学习。从某一个层面上说,执行力低是由干警能力不强造成的。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法律意识的快速提高,新类型、复杂的执行案件层出不穷,迫切需要执行法院加强理论知识学习,加强工作经验总结。知识是动力的源泉,能力来自于实践的积累。要提高办案的质量,增强化解矛盾的能力,知识的积累是必不可少的。作为执行员要对得起“法官”二字,执行工作不退伍、不掉队,努力学习,在书本中学、在实践中学,并将学习行为变成学习习惯。
2、增强团队精神。团队精神是团队成员在领导的指挥和带领下,为共同的目标而努力奋斗的精神,是大局意识和协作精神的集中体现。增强团队精神,增强集体荣誉感,努力把个人的利益与集体的利益有机地统一起来,群策群力,更有助于克服执行中遇到的困难,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形象及法院的威严。
3、注重细节。有一句话叫做:细节决定成败。要想提高自己的执行力必须在细节上下功夫,模范法官陈燕萍在调解中就非常注重细节问题,比如用老百姓能听得懂的语言去诠释法律,挖掘有利于调节的每个细节有针对性的调解等。作为执行法官,更应注重细节,在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的同时,依程序执行,依法办案,遇事要能沉下心来,不能浮躁;再者要处处留心,眼中有活。
4、直面困难。执行案件,多数是被执行人一方失信所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问题一直存在,规避执行的案件时有发生,作为执行法官,工作本质就是要面对这些问题,在个案中理顺问题,在规避与反规避的较量中取胜。直面困难,更要有“催不垮、打不败”的 “敢于亮剑”精神。
(二)加强法院执行文化建设,健全各项执行管理制度
笔者认为,提升执行工作执行力,从单位的角度看,要加强执行文化建设,健全各项执行管理制度。首先应建立健全合理的制度规范;其次要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第三要有明确的可行的发展目标;第四要有具体的实施规划;第五加强执行工作发展平台建设,增强执行团队文化建设;第六,完善奖惩机制。
结束语
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执行力,是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之利刃。对此,笔者认为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在执行力建设过程中,不分你我,不分内外,从当下做起,从点滴做起,相互配合、互相学习、互相提醒、互相沟通,共同提高执行力,实现创建现代文明法院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