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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3 07:08: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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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

国家测绘局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工作,保证鉴定的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鉴定时间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定期鉴定和临时鉴定制度。

(一)定期鉴定是指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所有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的统一鉴定;临时鉴定是指在统一鉴定之外,根据用人单位生产工作任务的急需而进行的鉴定;

(二)定期鉴定的时间由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定,并向国家测绘局人事司备案;临时鉴定须由各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出申请,经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并向国家测绘局人事司备案。


二、鉴定公告

(一)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制定鉴定工作计划,安排鉴定公告的发布; 鉴定公告由国家测绘局人事司批准方可发布。

(二)鉴定公告应包括鉴定的职业(工种)名称、类别、等级,理论油供药报修技险考核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条件等基本内容。


三、监定申请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

(二)有关单位推荐;

(三)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查申请入资格;

(四)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

(五)职业技能鉴定站签发准考证。


四、鉴定考核管理

(一)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考场管理和组织监考工作。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如心派质量督导员巡视检查;

(二)监考人员监考前须经过培训,监考时须遵守职业技能鉴定监考员守则,维护考场秩序填写考场记录;

(三)考评人员应按照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配备。考评小组评定成绩应确定严格的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考评人员职责,并签字负责。

考核成绩由汇总记分员登记填写,考评组长、汇总记分员均应在成绩登记表上签字盖章负责。


五、考务报酬

(一)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的劳务费标准,由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如心提出意见,国家测绘局人事司审定。

(二)监考人员的劳务费标准由鉴定站提出意见,报省测绘主管部门的劳动工资部门审定。
  六、鉴定统计

(一)职业技能鉴定站于每次鉴定后,应填写劳动部统一制定的统计报表,报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进行汇总,每半年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上报一次。
  七、鉴定工作一般应在职业技能鉴定站内进行,确属必要在站外鉴定的,须向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由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提供的鉴定场所、设备和其他条件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标准后方可鉴定。
  八、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实施。

                           摘自测人〔2000〕4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0年6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学习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和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大家一致拥护,认为我区应当坚决贯彻执行。
会议听取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情况和规划的报告,认为我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去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颁布刑法、刑事诉讼法后,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从今年1月1日起,除普遍实施刑法外,正在根据各地实际
情况,逐步实施刑事诉讼法。五个多月来,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于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巩固和发展自治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起了重要作用。会议对此表示满意。
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决议,结合新疆的实际情况,会议认为,除少数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方外,在一九八0年底以前,自治区各地都要逐步做到全面实施刑事诉讼法。
一、批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关于逐步全面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划。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都要根据自治区的规划,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及早全面实施刑事
诉讼法。
二、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决定,鉴于我区是个多民族地区,幅员辽阔,交通不便,办案力量不足,因此,某些复杂的案件,经过努力还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理的,可以在1980年内分别延长办案期限:侦察延长一个月,起诉延长半个月,一审延
长半个月,二审延长半个月。
三、公安机关要做到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侦察、预审的各项规定执行。
四、人民检察院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批捕、起诉;积极出庭支持公诉,不断提高出庭公诉的质量和办案水平。要加强对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改造机关活动的监督,认真行使侦察监督和审判监督的职能。
五、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陪审、合议、辩护等各项制度,除依法不公开审判的案件以外,都要按照规划实行公开审判。
六、对于1979年12月31日以前立案尚未判决的刑事案件,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决定,仍然依照刑事诉讼法实施前有关刑事诉讼的政策、法规和办案程序办理。
七、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各族人民的法制观念。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指示,抓紧调配干部,办好政法干校,举办各种类型的训练班,大力培养、训练各族政法干部、律师,提高他们的业务
水平和模范执行法律的自觉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解决好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业务用房、交通工具、技术设备等物质方面的问题,保证刑事诉讼法全面实施的需要。



1980年6月13日

株洲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0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02年11月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建设工裎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获得规定资质的审查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湖南省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的独立审查。

本市辖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大型室内外装饰工程(除抢险救灾、军事工程、保密工程以及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外),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应报送审查。

第三条 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执行。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施工图审查按以下规定进行分级管理。

(—)由省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施工图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由市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施工图审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由县(市)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施工图审查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分为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其中政策性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技术性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本地区审查机构审查。如本地区审查机构达不到被审查项目的资质要求时,可以跨地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

第七条 审查机构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规定的审查范围内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不得超越资质受理施工图审查事项。甲级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不受限制;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设计分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下工程;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三级及以下工程。

审查机构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政策性审查的内容:

1、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具备与被审查项目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范围;

2、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按规定由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盖章,以及按规定所要求的其他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

3、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设计招投标、初步设计审批等手续,各种审批依据资料是否齐全;

4、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以及合同的履行是否正常等。

(二)技术性审查的内容:

l、建(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可靠;

2、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防雷、抗震、卫生、人防安全防范、无障碍设计等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和湖南省的有关规定;

3、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

4、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书面登录,并进行政策性审查;

(二)政策性审查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审查机构发出委托通知书,由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

(三)技术性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及主要审查人员在主要设计文件及图纸(如封面、建筑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基础平面及基础详图、结构布置图等)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图审查报告,审查报告需由审查机构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时将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四)凡需进行消防、环保等施工图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同时送有关单位进行专项审查。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送审查机构继续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图设计必须返工并重新报送审查(审查时限、费用另计);

l、施工图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根本不能作为施工依据;

2、建筑结构选型错误,有严重的安全隐患,或造成较大的浪费;

3、严重违背国家有关规范的强制性条文,消防安全根本达不到要求;

4、严重违反城市建设规划要求,损害公众利益的。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审查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计划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二)全套施工图设计图纸;

(三)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四)勘察、设计合同副本原件;

(五)湖南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的图表、资料以及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报送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完整准确,并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齐全后限时完成审查。二级及以下项目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一级及以上项目在二十个工作日完成审查,重大或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必须重新报送审查,由原审查机构审查后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可向作出审查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论。

第+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监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1、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虚假及隐瞒真实情况的;

2、擅自修改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3、未获得施工图审查批准书擅自开工的;

4、未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监理的。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负依法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责任;应当定期通报审查情况,并将审查结果作为勘察、设计单位年检考核和资质动态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审查机构按照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改变、代替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经审查机构技术审查后的建设工程因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审查机构应承担审查失察责任。

对管理混乱、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和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审查机构属于中介服务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审查机构按照湖南省物价局、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审查费用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进行的政策性审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