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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00:32: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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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办字[2004]17号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和国务院《研究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4]67号),定于2004年5月中下旬组织10个督查组开展一次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地点

  北京市、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

  二、督查的主要内容

  1.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及评估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的主要措施。

  2.化工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周边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仍处在城市市区的生产企业是否制定了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或就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事宜提出相应的方案措施;已列入搬迁规划而仍需要进行生产的企业是否落实了有效的防范措施。

  3.企业是否对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装置、设备和设施进行了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登记造册,并限期进行了整改。

  4.已停产、停业的企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是否进行了处置。

  5.化工企业的安全投入、技术改造和内部的安全管理情况。

  6.企业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是否进行了申报登记,是否制定了日常监控管理的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是否进行了整改。

  三、 督查方式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将全面听取所到地区的各级政府的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督查组要切实深入到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检查,力争掌握实情,取得实效。

  3.解剖典型,深入分析。各督查组都要分别解剖一户安全工作较好的企业和一户安全方面问题较多的企业,深入进行分析,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

  4.随机抽查,掌握实情。督查组将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随机对企业抽查,以便了解真实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建议。

  5.发现问题,限期整改。针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责成有关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限期解决,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到该整改的一律整改,该停产的一律停产,该关闭的一律关闭,该取缔的一律取缔。

  四、督查组的组成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督查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公安部、监察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国务院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民航总局、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邮政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10个督查组。每组由组长单位的一名领导同志带队。

  五、其它事项

  1.督查组所到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这次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督查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督查组开展各项工作。

  2.未列入此次督查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的书面材料及填写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总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五整顿”、“两关闭”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6月1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3.督查组督查时间7天,具体检查方案和日程安排由各组长单位另行通知。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优秀法院、全国优秀法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优秀法院、全国优秀法官的决定

法〔2012〕323号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总体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审判执行、队伍建设、法院管理和司法改革等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得到了党和人民的充分肯定和广泛赞扬。全国法院广大法官坚定信念、牢记宗旨、无私奉献,牢固树立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司法核心价值观,积极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紧贴时代脉搏,情系群众,忠诚履职,以实际行动为人民司法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有力地树立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弘扬正气,不断激励法院队伍士气、鼓舞广大干警工作斗志,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等85个单位“全国优秀法院”荣誉称号,授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李红星等100名同志“全国优秀法官”荣誉称号。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爱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开拓新局面、创造新业绩。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法院系统要积极开展向全国优秀法院和全国优秀法官学习的活动,进一步迅速掀起学先进、促工作、创一流的热潮,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努力完成好新时期人民法院肩负的历史使命。要坚持党的领导,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党建工作,确保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要坚持和发展能动司法理念,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努力追求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着力抓好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司法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努力锻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法院队伍;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健全和完善审判管理、司法公开、司法民主等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及广大干警要在先进典型的激励感召下,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同心同德,砥砺奋进,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努力开创人民司法事业的新局面,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科学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8日




全国优秀法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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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红桥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山西省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辽宁省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吉林省

桦甸市人民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上海市

杨浦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安徽省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江西省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南康市人民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

临清市人民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

巩义市人民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湖北省

安陆市人民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广东省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海南省

琼海市人民法院

重庆市

荣昌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

广汉市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贵州省

清镇市人民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云南省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

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左贡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甘肃省

永昌县人民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青海省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解放军

海军南海舰队军事法院

武警乌鲁木齐军事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全国优秀法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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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李红星 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姜 颖(女)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

天津市

陈亚洁(女)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周 萍(女)红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河北省

吴忠良 黄骅市人民法院中捷人民法庭庭长

杨 忠 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助理审判员

杨 超(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殷玉莲(女)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

蒋志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山西省

刘 卫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巩文军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邵晋栋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内蒙古自治区

王存柱 杭锦旗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

李淑清(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蒋青春 开鲁县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

辽宁省

刘 鹏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何经涛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李宏志(满族)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红升人民法庭庭长

李富秋(满族)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长甸人民法庭庭长

吉林省

朱瑛华(女)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毕学柱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宋莲姬(女,朝鲜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

黑龙江省

王 刚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陈秉林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王岗人民法庭庭长

林 伏(女)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蓝晓娜(女)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上海市

徐敏芳(女)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彭文忠 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江苏省

吴 岚(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姜霜菊(女)赣榆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顾雪红(女)如皋市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副庭长

董 坚(女)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

浙江省

沈阿水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双林人民法庭审判员

陈 晨(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助理审判员

周峥俜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虾峙人民法庭审判员

曹 宏(女)常山县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庭长

安徽省

方幼琴(女)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刘学讲 明光市人民法院潘村人民法庭庭长

赵生升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福建省

洪 涌 晋江市人民法院安海人民法庭审判员

郭盛元 上杭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黄志丽(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江西省

左 斌 乐平市人民法院众埠人民法庭庭长

江晓芹(女)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李纯清(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山东省

吕 燕(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许 莉(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姚家人民法庭庭长

范学青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安岚人民法庭庭长

郭 萍(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隋文华(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婚姻家庭审判庭副庭长

河南省

王国辉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刘文涛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柳林人民法庭副庭长

刘振华 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人民法庭庭长

朱正栩(女)宝丰县人民法院闹店人民法庭庭长

李玉香(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湖北省

孙毅明 云梦县人民法院隔蒲潭人民法庭庭长

李 敏(女)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杨思孝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郑小红(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意街人民法庭庭长

湖南省

孙地长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毛易人民法庭庭长

杨 荣(女,侗族)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沈金勇 长沙县人民法院路口人民法庭庭长

黄杰斌 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广东省

邓瑞雄 罗定市人民法院罗镜人民法庭庭长

吴惠水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汪 洪(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审判员

赵 宁(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蓝榕概 佛冈县人民法院汤塘人民法庭副庭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

陈 文(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蓝 彬(女,瑶族)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潘锦波 苍梧县人民法院石桥中心人民法庭庭长

海南省

符嘉华 临高县人民法院新盈人民法庭庭长

重庆市

白明德(土家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庭副庭长

吴 雯(女)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四川省

王露霞(女)大竹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刘 琼(女)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桂 勇(羌族)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室主任

高 峰 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喻明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

贵州省

陈然明 兴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赖 桑(女)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云南省

王光宏 永善县人民法院桧溪人民法庭庭长

付卫红(女)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蔡 磊(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西藏自治区

贡 嘎(藏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林明清 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陕西省

马樊莉(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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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网络知识产权诉前临时禁令案
武卓敏[1]

德国音乐作品演出权与机械复制权协会(GEMA)于2007年初在科隆的州法院提出了一项有关停止侵权的知识产权临时措施(临时禁令)申请,要求网络空间服务的提供者Repidshare (www.rapidshare.com., www.rapidshare.de ) 停止非法使用网络音乐作品。诸如YouTube,Myspace一类的服务提供商也将因此受到牵连,该事件很可能给德国Web2.0网络经营模式蒙上一层阴影。

Repidschare 向用户提供网络存储空间,用户可以免费在其空间中储存数据,同时与其它用户进行共享。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这个网络平台轻松地获取到用户存储的文件。网站通过提供无障碍的访问这些数据而获取收入,主要以月租形式收费。

此次针对网络音乐作品侵权提出临时措施申请的是德国音乐作品演出权与机械复制权协会 (GEMA)。GEMA是一个获得德国政府认可的、信誉度很高的音乐制品管理组织,属于以非盈利为目的的团体。它的主要业务是管理开发音乐作品的使用权。其工作受到德国专利局、反垄断管理局等部门的监管。GEMA通过与权利人间建立著作权托管关系,获得作品的销售和使用等权力,托管期限一般为6年以上。另一方面,GEMA与使用者,如一些演艺、音乐协会建立合同关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使用费标准。 GEMA在获得收益后,扣除所需管理费用的剩余部分,将根据一定的分配方案分配给权利人。需要强调的是,GEMA这类组织可以以组织的名义向侵权方提起仲裁或诉讼,具有自己的诉讼能力。这一做法使得个体权利人在面对侵权时,无需付出高昂的诉讼费用以及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有关侵权的事务由GEMA完成了。不仅如此,如果胜诉,权力人还可以获得赔偿。这是德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很重要的一个职能。

针对此次事件,GEMA负责人表示,这一判决将对YouTube、Myspace等服务提供商产生很大影响。此类服务提供商从此需要对其空间中存储的数据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监管和控制。该案中,Rapidshare在没有获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就将用户上载的音乐作品以收费的方式供其他用户下载使用。 Rapidshare公司则认为自己没有义务和责任去审查其用户提供的文件的合法性。同时,否认了将用户上载的文件置于公众可获取的途径当中。但法院否定了服务商的抗辩,认为服务商是有能力对其用户提供的内容进行监控的。并明确了服务商对此负有责任,而且不可将该责任推卸给用户。法院强调,重要的不是数据内容是否由Rapidshare上载,而是Rapidshare利用其提供的空间中存在的海量数据(约一亿五千万组数据)获取了经济利益,而这些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音乐作品根本没有得到过任何授权。最后,法院支持了GEMA提出的临时措施的请求。之后,GEMA 将对赔偿费用等问题进行处理。

有律师提出了异议: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法院在做出诉前临时措施决定之前,应当对被申请人进行听证(口头答辩);由于未经必要的听证程序,Rapidshare可以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启动异议程序,向法院申请撤销临时措施的决定。此外,还有人认为德国临时措施程序中的举证责任(使信原则[3])太过随意,以至于临时措施程序中的被申请人被置于不利的弱势地位。
对此,我们应当指出的是:首先,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的申请需要申请人提供适当的担保,以保证该申请一旦出现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能够给与被申请人提供适当的补偿;其次,法院有权在必要的情况下,不进行听证而做出临时措施的决定。必要情况尤其是指侵权行为的继续将扩大损害。网络传播不同于普通商业渠道,因此,不及时制止将会纵容侵权行为迅速扩散,该案的情况应当是符合相关程序规定的。

此次针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临时措施,可能很快就要波及到YouTube和MySpace这一类提供Web2.0 服务的经营者。自从Google 06年11月份以16.5亿美元股票收购YouTube以来,经营方面的问题层出不穷。原因之一:Time Warner 和 Universal等媒体公司,以及作者与作曲者联合会不断向Google施压,要求Google有效制止YouTube用户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对于Google而言,要解决这个问题,当然可以考虑与著作权人达成相关协议,获得相关作品的网络传播权。但是,这样做的经济成本太高,而且实践中也会出现问题。例如,CBS、Sony BMG 以及Universal等公司早先就将网络上的授权排出在考虑范围之外了。相比之下,通过技术手段解决这一问题,会是更加理想的方式。在各大媒体公司的压力之下,Google原计划在06年9月建立一套名为“内容识别系统”(Content Identification System)的技术解决方案,通过一种过滤器将没有授权的视频、音频及图片文件过滤掉。 据Financial Times 的报道,这套过滤系统至今还没有成功建立起来。面对德国法院的此次临时措施决定,YouTube团队已经意识到了问题的迫切性,并表示将尽快处理服务器中已查明有著作权问题的文件,一同打击网络盗版。


在我国,网络空间数据储存与交换服务有很大的市场,提供此类服务的网站也很多。尽管目前,根据我国法律,此类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还有待考察,但针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实施临时措施保护将会是一个很有实践意义的区域。


对于逐渐壮大的此类网络服务商而言,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旦发展到一定规模,具有了较强的经济实力后,很容易被一些著作权代理机构注意上。当然,笔者并非在提示此类服务商应当如何规避权利人的追究,而是提倡在大力发展Web2.0 和相关网络经营模式的同时,必须对知识产权问题加以重视。同时,能够找到更好的合作模式,尽量把网络著作权问题考虑在制定经营方案的起始阶段。一般情况下,诉讼对于双方来说都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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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武卓敏 LL.M.(University of Heidelberg), Ph.D. Scholar of Max-Planck Institut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Competition Law and Tax Law (Germany) , Ph.D. Student of Law Faultily of Munich University. Email:iprlaws@gmail.com. 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具体授权请查看www.zhuominwu.cn的授权申明 。

[2] 关于德国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的具体问题,请参看笔者相关文章:www.zhuominwu.cn

[3] 在德国临时措施程序中,申请人只需提供能够致使人相信的证明材料(德民诉法第920条第2款,第936及294条)。“使信”原则是一种低程度的举证方式。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关于)显然性的低程度证明” 或者说是一种只需证明“一般显然性”的举证方式。详见 武卓敏,TRIPS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程序中的权利制衡原则,www.zhuominwu.cn。

本文新闻来源:www.welt.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