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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5-10 17:48: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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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办字〔2004〕18号

 
关于印发《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规定的各项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的要求,《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意见》明确了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是今后三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地区要将此项整治的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问题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计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的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对其会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所退还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冲减企业退款当期的收入。



1995年7月27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政府债务偿还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政府债务偿还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7〕182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同宝牧场,州政府各部门:

《海北州政府债务偿还管理办法》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海北州政府债务偿还管理办法



根据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利用国外贷款还贷 准备金管理的具体办法》(青财世字[1995]1022号)、《青海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回收管理办法》(青财农发字[2002]37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青海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青政办[2006]130号)及《青海省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州有偿资金管理,提高有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有偿资金使用、偿还机制,严格有偿资金管理秩序和责任,确保有偿资金按期足额回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有偿资金按“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明确偿债主体责任

1、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按照(青财农发字[2002]379号)文件规定的“谁受益、谁负担、谁借款、谁还款”的原则,由各收益借款单位负责归还。

2、世界银行贷款按照(青财世字[1995]1022号)文件规定,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负责归还。

3、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按照(青政办[2006]130号)文件规定的“谁使用、谁受益、谁偿还”的原则,按照贷款项目类别,分别由州、县发改委、农牧局、卫生局、教育局、水务局、林业环保局等项目主管部门,从各自的渠道筹措资金,按季度将还款资金汇入州西海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政府还贷准备金专户,由公司向开发银行统一偿还。对从开发银行所借的公益性项目贷款,各级财政部门要纳入预算,并按照还款时间规定,划转给西海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向开发银行统一偿还。

4、国债项目贷款按照《青海省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负责归还。

二、全州四类政府债务偿债来源及具体偿还办法

(一)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偿债来源:项目收益中偿还;土地租金或资产变现及其他收益;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二)世界银行贷款偿债来源:县级人民政府每年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当年应归还资金数额,汇入州财政设立的偿债资金专户,由州财政负责归还。

(三)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来源:1、项目收益中偿还,国有资产变现收益、土地出让收入、规费收入、其他资金等;2、用于偿还开发银行政策性公益性项目贷款,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使用贷款数额及贷款期限计算确定还贷准备金,每年纳入财政预算。3、除上述还款渠道外,州、县发改委等项目使用主管部门也应通过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来归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四)利用国债转贷项目的地区,可参照上述(三)款规定,将每年应归还的偿债资金数额,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归还。

三、偿债资金管理

(一)还贷准备金的提取和划转应在政府统筹安排下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独立核算,按期将应偿还的开行贷款本息汇入州财政偿债资金专户。财政、审计部门要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并将有关意见及时上报州政府。

(二)还贷准备金只能用于支付本级政府和项目单位的贷款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有偿周转使用,存款所得利息纳入还贷准备金管理。

(三)州财政局依据《借款协议》,对州本级、各县政府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利息费和滞纳金,发出《催交债务欠款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归还的将通过两级预算扣款偿还。

(四)州本级和各县拖欠省财政厅或开发银行的借款债务,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将在年终决算时清算,对没有按期还本付息的地区和单位,一律不再办理新的贷款项目,待还清所欠本息后再考虑安排项目投资。

(五)对各主管部门、各县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资金的,除立即收回或扣回已拨资金并停止拨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对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政府债务的归还

(一)各县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间自还款之日起,将当年应归还的本息统一汇入州财政偿债资金专户,州本级预算安排州级应还本付息数额,通过预算转入专户,专项用于偿还省财政厅、开发银行等全州债务。



(二)各地区应加强贷款的债务管理和项目管理,做好贷款资金的还本付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