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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部分产品分类界定意见的函

时间:2024-06-28 18:42: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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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部分产品分类界定意见的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征求对部分产品分类界定意见的函

食药监械函[20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

  近期,我司收到部分省局和企业对下列有关产品如何分类界定的请示,我司提出了初步意见,现征求你们的意见:

  1、治疗溃疡喷雾剂:由高氧脂肪酸、问荆及贯叶连翘等制成,用于预防和治疗压迫性溃疡。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2、酒精棉片、碘酒棉棒、输液消毒包:用于人体注射和输液前的皮肤消毒。拟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3、试剂卡孵育器:用于孵育诊断试剂中需要孵育的试剂卡。拟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4、二氧化碳眼科冷冻治疗仪:用于白内障、视网膜剥离和青光眼等眼科冷冻手术。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5、血液透析器专用消毒灭均剂:用于可重复使用的透析器的消毒灭均。拟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6、拔牙槽止血膏:用作拔牙后的外科止血,用于预防和治疗干槽症。拟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7、金刚砂(玻璃砂):用于牙科技工室打磨铸件的表面。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8、LCD显示器:用作病人做手术时的监控系统的显示终端,也可用作一般PC机的显示器。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9、血糖仪打印机:有打印机和软件组成,用于打印检测报告。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10、穴居房屋:由沉积岩制成,用于医治支气管哮喘病的轻度及中度患者等。如有功效,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11、可重复使用防护服: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12、隔离衣:当医护人员从半污染区进入SARS病房时,需在防护服外穿上隔离衣,离开SARS病房时再脱下隔离衣。主要用作防液溅。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13、防护帽及防护鞋套:主要用作防液溅。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14、其它医用防护口罩: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15、医用隔离仓:用于隔离传染病患者。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16、手术衣: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17、洗眼液:在佩戴隐形眼镜前或后使用,用于防止或减少隐形眼镜或眼垢引起的眼不适和眼干燥。拟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18、隐形眼镜润滑液:在佩戴隐形眼镜前或后直接滴眼,用于缓解戴眼镜时的眼干涩和眼疲劳等不适。拟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19、推拿按摩仪、微电脑按摩仪: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20、医用脱毛膜:主要成份为巯基乙酸钙,用于医院外科、妇产科等对患者手术前进行脱毛。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21、一次性使用脐带剪: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请将意见于2003年7月底前通过传真或邮寄方式反馈我司。
  传真:(010)68315665
  地址:北京市北礼士路甲38号 10081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放开国营商业、服务业小型企业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放开国营商业、服务业小型企业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商业各主管局(总公司),粮食局,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为适应商业、服务业小型企业进一步放开搞活,根据市财办等七个单位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放开国营商业、服务业小型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现将有关财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小型企业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处理
(一)承包费按第二步利改税核定的数额。减半上交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用于补助确有困难的国营小型企业,专款专用,承包费留归企业的一半,要并入企业税后留利的公积金中一起使用。1984年以后新建的企业,其承包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协商核定
,企业按核定的数额减半上交企业主管部门。
企业要用税后利润上交承包费。
(二)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免交城市服务事业费。
(三)原按我局(84)财商管字第761号文的规定,在税前提取并上交企业主管部门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使用费,不再提取和上交。
(四)在财政部、商业部没有统一规定前,企业仍按原规定向财政、税务等部门报送国营企业会计报表。由于企业在税后只划分公积金、公益金两项基金,在编制国营企业会计报表时,公积金填入生产发展基金科目,公益金按其用途,分别填入职工福利基金科目和职工奖励基金科目。


(五)其他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处理,按税务部门规定的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二、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租赁经营企业有关财产移交的财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移交,可分别不同情况,参照以下办法办理
1.对未提取折旧、长期闲置未用的固定资产,可按其原值的90%计价转让。
2.对已提折旧而所提折旧不足固定资产原值70-80%的,可按帐面净值计价转让。
3.对已提完折旧(包括所提折旧在80%以上的),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结合市场现价合理计价;对帐外固定资产,也应按市场现价重新作价。
4.对实行综合折旧率的企业,比照上述三点办法,结合使用年限确定已提折旧额。
5.实际移交的价值与固定资产帐面净值的差额,作增减固定资金处理。
6.固定资产中的房屋不转让,实行租赁办法。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原提取折旧的办法,根据不同地段,确定合理的租金,由企业上交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租金视同折旧基金(不再提取折旧),专项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二)流动资产的转让
1.库存商品(包括库存、在途、加工产品及材料)原则上按帐面购进价格计价移交。对个别长期积压,残损变质的有严重问题的商品,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可适当折价移交。盘盈盘亏商品,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按同类商品价格计价后,再调整帐
务。有问题商品的折旧损失和盘盈盘亏相抵后的净差额,在没有统一的财务处理规定之前,暂列入企业的待处理财产损益。
2.对家具用具,已使用的,结合市场现价按其新旧磨损程度计价转让;未用的,按购进价格计价转让。
3.包装物、物料用品等按帐面净值计价转让。
4.库存现金按查核后的帐面全额计价转让。
5.待处理损益、应摊未摊、应提未提的各项费用和基金等,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应在交接前清理摊提完毕。
6.银行存款、专项存款、经核实无误后,按帐面金额计价转让。
(三)债权债务的移交
1.企业内部原有的债权债务,如:预提、待摊费用、职工欠款等,按帐面经核实后移交。
2.企业外部的债权债务,与财税部门有直接缴拨关系的企业,应按帐面金额全部移交;与财税部门没有直接缴拨关系的企业,除应收未收、应交未交财税部门的款项外,其他债权债务按帐面金额移交。凡移交出的债权债务,均由接收单位负责收回或清偿。
3.对呆帐要严格审查,如有可能要尽量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作坏帐处理。对坏帐,经严格审查,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在移交前核销,作财产损失处理。
(四)经批准转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和租赁经营的企业,有关清产核资,进行财产移交的工作,区、县属企业由区、县财政局负责审批,市属企业由市财政二分局审批。
三、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资金偿还金的处理
(一)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使用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已提未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理基金,作应偿还国家资金处理。企业使用的国家资金,由企业负责分期偿还。尚未偿还的资金,免交资金占用费。
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使用国家的固定资产(房屋除外),由企业按规定提取折旧基金,用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亦可用于偿还国家资金。
(二)企业要用税后利润,吸收的股金、以及提取的折旧基金归还国家资金偿还金。国家资金偿还的期限一般五年至七年,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三)国家资金偿还金由企业上交企业主管部门,专款用于网点建设、技术改造和补充国营企业流动资金。
四、租赁经营企业租赁费的处理
(一)租赁经营企业使用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作占用国家资金处理。企业占用的国家资金属国家所有由企业使用,向国家交纳租赁费。
(二)企业交纳的租赁费应包括:国家资产折旧费,流动资金占用费。
(三)租赁费可在税前列支。租赁费上交的比例,固定资产折旧费参照折旧率确定;流动资金占用费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确定。具体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及租赁者共同商定。比例确定后要抄送当地税务部门。
(四)租赁费由企业上交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不再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专款用于网点建设、技术改造和补充国营企业流动资金。
五、租赁经营企业按合同规定期满向国家交回财产时,也按本文有关规定交接,国家资金不足部分,由租赁者负责补齐。
六、三类小型企业中,除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外,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和转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要按税务部门制订的集体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向企业主管公司交纳管理费。
七、市财办等七个单位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放开国营商业、服务业小型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的第四点规定,“以劳务为主的理发、浴池、饮食、服务、修理、眼镜钟表修配和服装零活加工等小型企业实行全额分成工资或超额提成工资制。按核定比例提取的工资可在税前列支
,不属于奖金范围,不计奖金税。”由于在核定第二步利改税方案时,对上述行业的企业均按饮食服务企业对待,未划分大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根据第二步利改税的有关规定和我市具体情况。划分上述行业的小型企业,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理发、浴池、饮食、服务、修理、眼镜钟表修配等行业的企业,按照商业企业的标准划分小型企业,即按独立核算单位以1983年为基数,年实现利润在2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二)服装零活加工企业按商办工业的标准划分小型企业,即按独立核算单位以一九八三年为基数,年实现利润在5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下,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为小型企业。
(三)一九八四年以后新建的企业,要以当年利润或换算后润为基数,区别不同行业,按照上述两点中的标准
原企业经过翻扩建、改造升级后,在归还贷款期间仍以一九八三年为基数,还款期满后,根据经营情况、区别不同行业,以当年或换算全年的利润为基数,按照上述两点标准,重新划定小型企业。
(四)划分小型企业标准的工作,区、县属企业由区、县财政局负责,市属企业由市财政二分局负责。划分标准的工作完成后,区、县财政局和市财政二分局要将划分情况及企业户名单抄报市财政局备案,同时抄送当地税务部门。
八、小型企业进一步放开搞活后,无论实行哪一种形式,企业均要自负盈亏,如发生亏损,财政一律不予弥补。
九、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以前小型企业改革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6年6月24日
再谈刑讯逼供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张楠

【摘要】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专条禁止刑讯逼供,但是,此类案件仍然是层出不穷。本文从刑讯的产生根源,它的弊端,以及其真正含义谈了作者的一些不成熟的见解。希望大家从理论方面能够对刑讯有一个新的了解。

【关键词】刑讯逼供 证据 刑事诉讼 刑罚 无罪推定 罪刑相适应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1 该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专条禁止刑讯逼供,但是,此类案件仍然是层出不穷。近年来学者们也对这一问题做过深入的分析,但大多都是从制度和历史的角度来分析着个问题。下面笔者从学理的角度来提一点个人的不成熟的看法。
刑讯并不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产物,在野蛮的古老法制中,烈火和沸水的考验以及其他琢磨不定的械斗的“神明裁判”就是刑讯的雏形。古老野蛮法的刑讯产生的根源是将人致于烈火中交给神来裁判。而几千年后的今天的刑讯已经有了自己新的意义,其产生的根源也发生了变化。
那么当代刑讯到底根源是什么?笔者想以刑讯本身为基点的推理方法向大家揭开其真正的面纱。
前面提到了刑讯的概念,既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口供在刑事诉讼中被称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属于证据的一种。而且是直接的,原始的证据。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正是因为案件已经发生不能重现,所以其他证据的获得具有很大的困难,激发人的惰性而使用刑讯来获得证明力强的口供。司法机关要口供就是要证据,这里我们推出了第二层的概念——证据。
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它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刑事案件是已经发生而且不可能重现的客观事实,司法工作人员查明案情,证实犯罪的唯一途径,就是充分,全面地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证据,宾运用证据,经过正确的推理,判断,查明案件的情况,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离开了证据,要想查明案情,证实犯罪,是基本上不可能的,所以公安机关要费劲力气来获得证据。不仅如此,证据还是进行刑事诉讼的依据,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运用证据的过程。在立案,逮捕,定罪的各个过程中,没有了证据就无法进行下去。这里我们有从证据引出了第三层的概念——刑事诉讼。
我国的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2从定义中我们就能看出,实际上刑事诉讼的是将犯罪与刑事责任想连接的纽带,只有通过通过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才能是国家实现刑罚权,能使一个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刑罚处罚,使无罪的公民的权利得到保护。这里提到了犯罪与刑罚便是我们要的第四层概念,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一般情况下,犯罪是与刑罚是对立的统一,两者的对立主要表现在:犯罪是侵犯法益的行为,而刑罚是保护法益的手段,刑罚是对付犯罪的工具。其统一表现在:刑罚与犯罪都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二者相互依存,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刑罚也就没有了犯罪。○3但是刑罚的真正目的不是惩治罪犯,而是保护法益,预防犯罪,所以刑罚的强度和犯罪的下场应该更注重对他人的效果,既预防他人犯罪。而刑罚对于他人的影响是正是法律想得到的效果——看到了别人因为犯罪的行为受到了身体的痛苦,而这种贝卡利亚所称的易感触的力量○4更能在人们心中流下印象,促使人们在自己行为之前回考虑到自己行为要承受的身体痛苦,从而使其重新考虑自己的决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犯罪与刑罚之间有存在这刑事诉讼的一个过程,如果推迟刑罚会得到使犯罪与刑罚两个概念分离开来的结果。推迟刑罚尽管也能给人惩罚犯罪的印象,但是,他造成的印象不象是刑罚,倒象是表演。因此,刑罚的及时性是比较有益的:犯罪与刑罚之间相隔的时间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此,人们可以很自然的将犯罪当作起因,将刑罚当作必然的结果。所以为了实现刑法的终极目的,刑罚的及时性是必要的。这便是我们看到的第五层概念。
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样的一条推理线索:刑讯——证据——刑事诉讼——犯罪与刑罚——刑罚的及时性。从而得出了刑讯产生的根源是刑罚的必要性。
从上面的推理来看,我们不仅能够得到刑讯产生的根源,而且,我们也能够通过这条线路找到它理论上的弊端及错误所在。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首先,我们从刑讯这个概念出发,对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由于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举证工作是有他们来完成,所以证据的取得具有职务性,加之案件本身并不和办案人员有直接的关系,有时候难免出现一些玩忽职守的现象,出现只将工作的中心放在结论上,而忽略了案件的客观真实性。但是这一点讲的是人的主观性还不至于从理论上来否认刑讯。那么我们来看第二个概念,证据,行刑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证明力强的口供来证明案件事实,但由刑讯所得到的口供存在极大的可能不能真正的反映案件事实,而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实,所以通过刑讯获得的口供证据与证据的一个本质特征不相符合,那就是证据的客观性。此外,从证据的证明对象上来看:可以分为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从他证明的实体法事实来看,我们要分情况来讨论,如果刑讯口供是真正的犯罪分子作出的,那他就可以证明其实体法事实,如果不是犯罪分子作出的,而是被刑讯逼供的无辜者,那它理所当然的不能证明其实体法事实。从程序法事实来看,刑讯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所以更谈不上能够证明其程序法事实。综合上面的两个方面,从证明对象上讲,刑讯是错误的。呈上所述,我们从刑讯发生根源的第二层概念中彻底的否认了它。
谈到了他的弊端,其实,从其他的角度也有很多,下面让我们来讨论一下。
1 刑讯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
在法院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能认为是有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但是刑讯逼供的前提正是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之所以采取刑讯,是因为他们没有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必须采取一定的肉刑让他们所谓的“准罪犯”认罪伏法。
2 刑讯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在上面一点中我们提到的刑讯的前提是有罪推定,所以因为是有罪的,我们就要对这种“准罪犯”实行一定的惩罚,而在被刑讯人招供,法院依法判决后,他还要承担来自犯罪本身的惩罚。对一个真正的罪犯来说,这样的话,自己所承受的惩罚是两份惩罚,既刑讯的肉刑加上刑罚。但自己本应承担的只是判决后的刑事责任。而对于一个无辜者在刑讯中,无论招不招供,他所承受的惩罚都是莫须有的,自己不应承担的。所以,刑讯所带来的惩罚总是大于被刑讯人该受到的惩罚。这是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冲突的 。
3 刑讯的诉讼弊端
刑讯从一个侧面限制了其他正确取证手段的运用。证据的种类很多,因为我们只重视了口供的作用而忽视了其他证据的取得,久而久之回产生对口供的依赖,限制了其他证据的运用,使我国的司法侦查手段特别是证据的取得变的单一落后。不仅仅是在侦查中,它也反映在审判中法官对口供的过分依赖。我国刑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刑讯逼供要承担刑事责任。正是因为法官的过分依赖口供证据,才会使侦查人员铤而走险运用刑讯来获得法官所需要的口供。○5
以上我们分别讨论了刑讯产生的根源,以及刑讯的错误与弊端,下面我们看看刑讯的真正含义是什么。
刑讯者的初衷是为了了解案件事实,获得直接证据。但事实上,犯罪是一个客观存在体,它不会因为刑讯的发生而改变,刑讯能够改变的只是接受刑罚的主体而已。对于一个无辜者被刑讯逼供的认罪伏法,它对社会,法律毫无正面意义,因为在法律上,实施犯罪的主体并没有得到惩罚,案件事实并没有得到证实。
从犯罪人本身来看,对于刑讯他们较之无辜者更具有优势。贝卡利亚说过,对于大部分人来说,都缺乏实施重大犯罪所必须的气魄,就象缺乏表现伟大美德所必须的气魄一样。○6所以,从主观上讲,犯罪人更经的起痛苦的考验,对他们来说在刑讯中撑一撑就有可能无罪释放,逃脱应有的惩罚,而即使撑不住也只是罪有应得而已。而对于无辜者来说,正好相反,人本身是一种趋利避害的动物。我们的意志的一切活动永远是同作为意志源泉的感受印象的强度相对应的,而且每个人的感觉是有限的。○7而刑讯痛苦的影响可以增加到下面的地步:它占据了人的整个感觉,给受折磨者留下的唯一自由只是选择眼前摆脱惩罚,而摆脱的最短的方法就是招供。这时就产生了一个奇怪的后果:无辜者处于了比罪犯更坏的境地。这种方法能保证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并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受罚,无辜者只有倒霉,而反倒是罪犯能占到便宜。造成这种状况的便是刑讯的真正含义:刑讯是考验人忍耐力的工具,而不是得到犯罪事实的手段。了解刑讯的真正含义对于解决刑讯这个问题是有很大的帮助的。
笔者在文章谈到了刑讯发生的根源,刑讯的弊端及刑讯的真正含义。这些都是理论上的讨论,真正在实践中怎样的彻底根除这棵毒树之果○8,还是需要司法工作者在实践中具体的运用制度和法律来解决,什么事情都是说的容易做着难。所以,对于刑讯问题的解决,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过是在人为,我相信只要我们努力的进行法制,严格的按制度程序办事,那真正司法公正的一天已经离我们不远。



【参考文献】
○1华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系 张翔 《关于刑讯逼供原因的几点思考》
○2陈光中 徐静村主编 《刑事诉讼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修订二版〕
○3张明楷主编 《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第二版?
○4贝卡里亚〔意〕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 第二章
○5熊小松 《论沉默权与刑讯逼供》广西社会科学 2003年第12期
○6贝卡里亚〔意〕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 第十三章
○7贝卡里亚〔意〕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 第十二章
○8杨宇冠 《毒树之果—理论在美国的应用》 法制窗口 2002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