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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3:02: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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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财税[1994]38?

1994-06-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卷烟税负有所上升,而目前卷烟生产企业仍比较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高等学校出版社出版方针、任务及出书范围的原则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高等学校出版社出版方针、任务及出书范围的原则规定的通知

1990年4月10日,新闻出版署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出版社的建设和管理,国家教委和国家出版局于1986年10月27日发出《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出版社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国家教委和新闻出版署于1988年11月4日又发出《关于印发〈全国高等学校出版社第二次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对高等学校出版社出版方针和任务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整顿报刊和出版社的通知》的精神,高等学校出版社在整顿和重新登记中要进一步明确坚持按专业分工出书,首先解决选题超出专业分工范围交叉重复的问题。为此,特重申高等学校出版社出版方针、任务及出书范围的原则规定如下:
一、高校出版社出书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根本方向,坚持为高等院校的教学、科研服务。
二、高校出版社必须按专业分工出书。各社都要以出版高校教材、教学参考书、其他教学用书和有关的学术专著为任务。
三、高校出版社的出书范围是:
(一)出版本校设置的学科、专业、课程所需要的教材;
(二)出版本校教学需要的教学参考书、教学工具书;
(三)出版与本校主要专业方向相一致的学术专著、译著;
(四)出版适合高等学校教学需要的通俗政治理论读物;
(五)根据学校主管部门确定的分工和安排,出版同一专业系统尚未成立出版社的高校教材。
所有高校出版社均不得出版文艺创作、翻译小说、实用性图书及中小学学习辅导材料。
出版本校教师所写的著作,只限于上述范围之内,超出上述要求的著作应交其他出版社出版。
按上述规定,由新闻出版署逐个审定各高校出版社的出书范围,各高校出版社应严格执行。
四、高校出版社的选题计划,由学校审核后送主管单位审批;同时报当地新闻出版局审核并送新闻出版署、国家教委备案。当地新闻出版局主要对是否符合专业分工范围和专题报批的选题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选题可提出审查意见并转送其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根据新闻出版局的意见做出适当的调整。双方意见不一致的,由新闻出版署核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简化乘坐民航专业飞机手续的通知

民航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简化乘坐民航专业飞机手续的通知
民航局


各管理局、公司:
为使专业航空更好地方便用户,为工农业生产建设服务,经研究确定,各单位从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凡用户需派人乘坐专业飞机,只需持本单位介绍信(介绍信不必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即可。随机工作的人员,其工作时间在三十天以内者,也不必领取专业航空乘机证。
民航各专业航空部门和机组要严格执行民航局(83)民航专字第029号的通知中除乘坐专业飞机的手续外的其余各项规定。



198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