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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市政府例会组织工作的意见》、《黄石市公民旁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试行办法》、《关于改进和加强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4:29: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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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市政府例会组织工作的意见》、《黄石市公民旁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试行办法》、《关于改进和加强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市政府例会组织工作的意见》、《黄石市公民旁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试行办法》、《关于改进和加强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改进市政府例会组织工作的意见》、《黄石市公民旁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试行办法》、《关于改进和加强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改进市政府例会组织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统称“市政府例会”)服务效率,保证会议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进省政府例会组织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规程,现提出改进市政府例会组织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合理编排议题
(一)根据会议主要任务提出议题。1、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提出贯彻意见;研究经济社会方面的重要问题;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分析形势,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它事项。2、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市政府工作方法、工作程序方面的重要问题。3、市长碰头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市政府领导分工方面的问题;需要统筹安排的问题;市政府领导一个阶段的工作安排问题;市长确定讨论的其它问题。
(二)规范议题申报。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须以正式文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提出拟办意见,报请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后,由相关科室填写议题登记表(见附件1、附件2),附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和请示材料,交市政府总值班室汇总,同时通知汇报部门做好议题涉及事项的协调及材料准备工作。
(三)合理控制议题数量。市政府总值班室一般于会前4天,根据汇总的议题及汇报材料的准备情况,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意见和轻重缓急顺序,提出会议议题安排意见,填报例会审批单及议题单(见附件3、附件4、附件5),报请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属于紧急突发性事项的议题,有关部门可及时报请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批后列入会议审议。每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和市长办公会议议题一般不超过5个,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市长碰头会议连开,议题总数一般不超过6个。
(四)精心组织会议通知。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意见,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组织会议通知,一般应在会前两天及时报告各位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位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人,通知各参会单位。市政府例会一般安排在每星期一下午,会议通知采取书面方式(通知市政府领导附会议材料,会议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分送市政府领导;通知其他与会人员附议题单),遇紧急情况可采取电话通知。会议议题一经审定,一般不再临时增加其它议题;各位副市长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一天提出。
二、强化审核把关
(五)提前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对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县(市)区职责范围的事项,主办单位应在会前主动与相关部门或县(市)区政府(以下统称相关单位)协商,力争形成一致意见;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列明各方理由,提出主办单位的倾向性意见;拟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政策性文件),作为议题提出前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在两天内及时转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严格审核,主办单位修改后,附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会前,主办单位要将汇报材料分发相关单位,以便准备发言意见。
(六)严格把关。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对所分管或联系单位上报的议题,要加强协调和审核把关,做到“五种议题不上会”,即市政府分管领导能够研究解决或副市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不上会,主办单位会前未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就分歧问题提出倾向性意见的不上会,要求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但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的不上会,未填报市政府例会审批单并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的不上会,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无法按时参会汇报或未能按会议要求和时间报送会议材料的不上会。
(七)认真准备汇报材料。议题主办单位为会议汇报单位,根据前期协调情况准备汇报材料,要求主题明确、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建议明确具体,有的要提供可供选择的若干方案,重大问题还要附专家咨询意见,涉及资金安排、规费减免的应附项目、数据清单,并尽可能采用图表说明。汇报材料应简明扼要、规范体例,一般不超过3000字,由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报市政府办公室,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审签后,由汇报单位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X297mm)白纸双面印制,左侧装订。汇报材料的标题用二号小标宋体,正文用三号仿宋体,标题下方注明汇报单位全称。对提交会议审议和讨论的文件稿,须有起草说明,并在正文标题下方用括号标注“草案”或“讨论稿”字样(汇报材料格式见附件6、附件7)。汇报材料不署单位负责人姓名,不用单位正式公文或单位文头纸,不得出现缺页、漏页、字迹不清、错别字等问题。会议汇报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议议题的内容准备汇报材料,不得擅自增加与会议议题无关的汇报内容。
三、明确参会范围
(八)规范出席和列席范围。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出席范围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列席范围为:市政府副秘书长,议题涉及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研究室、法制办、督办室主任,市日报社、市广电局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根据相关议题要求列席会议。
市长碰头会议的出席范围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研究室、法制办、督办室主任。
(九)严肃参会纪律。参加市政府例会的部门人员必须是市政府组成人员或部门主要负责人,除汇报单位可带一名副职和一名助手外,其它部门一律不得带副职或助手。接到会议通知后,必须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参会人员名单。因参加国家、省有关会议,陪同国家、省领导或部门地市级以上领导在黄石考察,参加市委安排的重要公务活动、出国出境、出市无法及时赶回以及生病住院等特殊原因而确实不能参会者,必须在会前半天向市政府总值班室书面请假,说明原因,并安排一位负责同志参会。对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对一年内缺席三次及三次以上的,由市政府党组进行通报批评。
(十)试行邀请公民旁听制度。凡持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持有暂住证、享有政治权利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请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黄石市公民旁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组织。
四、规范会场管理
(十一)规范会场布局。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在市政府办公大楼3号会议室召开。参会人员的座次按以下原则安排: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在主席台就座,各位副秘书长、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在主席台对面第一排、第二排、第三排就座,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第一排中间汇报席就座,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法制办及市日报社、市广电局的常规列席会议人员在主席台左侧就座。在主席台右侧设公民旁听席、会议工作人员席。市长办公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一般在市政府办公大楼5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室内设会议圆桌,参会人员的座次按以下原则安排: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在会议圆桌北面就座,各位副秘书长在会议圆桌东西两侧就座,市政府部门负责人、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在会议室南面就座,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法制办及市日报社、市广电局的常规列席会议人员在会议室东侧单排就座;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汇报席就座。会议室西侧单设会议工作人员席。
(十二)严格控制汇报和发言时间。汇报人应为汇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要突出主题,不讲套话和空话,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其它相关单位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
(十三)维护会场秩序。一次会议研究多个议题时,实行候会制度。会议在审议前一议题时,后一议题的参会人员在候会室等候。参会人员一律不得提前退场或临时请人代会,确有紧急情况的,要事先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获准后告知会议工作人员。会议期间,除会议工作人员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书机要人员外,其他非参会人员一律不得擅自进入会场约请领导、传送文件,确有紧急情况的,由会议工作人员统一代办。
(十四)认真做好会场服务。会议工作人员会前要做好会场布置等工作,会议期间由专人负责签到、引导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处理领导临时交办事项、传呼重要电话等。会场实行无线信号屏蔽,所有参会人员要自觉关闭各类无线通讯工具。
五、规范会议纪要制发
(十五)及时按程序制发会议纪要。每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一般均制发《会议纪要》,市政府总值班室一般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的起草并送审。会议纪要主要记述议定事项,应做到简明扼要、表述准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按程序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按程序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
(十六)规范表述与会人员名单。会议纪要对参会人员按照“出席”、“列席”范围分别表述。出席人员依次表述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列席人员依次表述为:市政府副秘书长,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常规列席人员,应邀列席的党群等部门负责人。
六、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十七)市政府例会决定的事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于会后两个月内报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有特殊时间要求的,按照会议时限要求及时上报落实情况)。市政府总值班室每季度对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办检查,并拟制《政府情况通 报》,报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宜于公开报道的事项,应及时报道,由市政府研究室拟制新闻稿,报请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发通稿;宜于通过政务信息公开网络公开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编写信息,报请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后予以公开。

附件:1、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登记表
2、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登记表
3、市政府例会审批单
4、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题单
5、提请市长办公会研究议题单
6、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格式
7、市长办公会议汇报材料格式

附件1: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登记表

年 月 日

名 称
议 题
协调情况
汇报单位 汇报人 职务
参会单位
建议名单
汇报材料
准备情况
法制办或科室
意 见
副秘书长
审批意见
秘 书 长
审批意见
副 市 长
审批意见
常务副市长
审批意见
市 长
审批意见

注:此表由市政府法制办或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填写后,送市政府总值班室汇总。

附件2:

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登记表

年 月 日

名 称
议 题
协调情况
汇报单位 汇报人 职务
参会单位
建议名单
汇报材料
准备情况
科 室
意 见
副秘书长
审批意见
秘 书 长
审批意见
副 市 长
审批意见
市长或常务副市长
审批意见

注:此表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填写后,送市政府总值班室汇总。

附件3:

市政府例会审批单

年 月 日

会议名称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拟提议题
拟请领导
出席情况
总值班室
处理意见
领导批示

注:此表由市政府总值班室填写,与附件4或附件5提请审批。

附件4: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题单

序号 议 题 提请人及提请时间 审批人及审批时间 汇报单位 参会单位
1
2
3
4
5

注:此表由市政府总值班室填写。

附件5:

提请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议题单

序号 议 题 提请人及提请时间 审批人及审批时间 汇报单位 参会单位
1
2
3
4
5

注:此表由市政府总值班室填写。

附件6:

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
( 副市长批印)

《黄石市××××××实施办法(草案)》审修报告
黄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黄石市××××××实施办法(草案)》的审修过程••••••
二、《黄石市××××××实施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三、主要问题和建议
(一)••••••
(二)••••••

附件:《黄石市××××××实施办法(草案)》(正文)

附件7:

市长办公会议汇报材料
( 副市长批印)

关于××××××情况的汇报
黄石市××局

一、关于××××××的基本情况••••••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如国家、省的要求,兄弟市州的主要做法、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等)••••••
三、建 议
(一)••••••
(二)••••••
(三)••••••

附件:文 件 稿(正文)

黄石市公民旁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试 行 办 法

为进一步提高市人民政府政务活动的透明度,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公民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范围
(一)讨论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议案草案;
(二)讨论由市政府制发的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讨论市政府工作部门请示市政府决定的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市政府办公室应于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5天,在《黄石日报》和《中国•黄石》网站发布公告。
二、公民旁听资质
持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持有暂住证、且享有政治权利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请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
三、旁听申请程序
申请旁听会议的公民应于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的公告发布后4天内,持本人身份证或暂住证以及所在单位或镇(街道)开具的证明,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名并填写《公民旁听黄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登记表》。市政府办公室依据报名顺序和公民的代表性,每次安排旁听人数不超过5人,于会前1天通知公民旁听会议。
四、旁听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场设立公民旁听席。旁听会议的公民应根据市政府办公室的通知领取旁听证,凭证按时进入会场,并遵守会议纪律。
五、本市荣誉市民申请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改进和加强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的意见

市长批示件是市长部署工作、安排任务、下达指示的重要文件。改进和加强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是政府日常政务处理中贯彻依法行政、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关键,有利于保持政令畅通、促进政府工作快捷高效运转,有利于进一步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联系,构建服务型政府,建设和谐社会。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加强配合,做好市长批示件的督办落实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市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办理责任
市长批示件包括:阅文批示件、阅信批示件、批转件、其他批示件。
阅文批示件,指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对上级机关及外地来文附公文处理单送呈市长作出批示、要求落实的督办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负责分办,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督办。
阅信批示件,指市长对人民群众、基层单位来信及《中国•黄石》网站市长信箱来信作出批示、要求落实的督办件。市长对人民群众、基层单位来信的批示件,由市信访办负责督办落实;市长对市长信箱来信的批示件,由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督办落实。
批转件,指市长对上级机关转办的信访件及上级领导批示件作出批示、要求落实的督办件。转办的信访件,市长批示由市信访办、督办室落实的,由市信访办、督办室负责督办落实;市长批示转部门落实的,由市信访办督办落实。上级领导批示件,按市长批示,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督办落实。
其他批示件,指市长在其他文件(含请示报告件)、材料上作出批示、要求落实的督办件。市长批示由市政府督办室落实、并要求报告落实情况的,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督办,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配合;批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相关部门落实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按照《市长、副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规程》负责督办。
二、规范办理程序
(一)阅文批示件办理
文书科收件登记,将市长批示件加盖公文督办专用章后,复印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督办,有关部门承办,将落实情况以公文形式(一式3份)报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文书科填附《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单》报市长及相关领导阅批;文书科归档,同时将市长阅批处理单复印相关科室备案。
(二)阅信批示件办理
市长对市长信箱来信的批示件,由市政府总值班室签收、分办,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长批示件督办通知》;有关单位办理,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填附《黄石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长批示件处理单》报市长阅批;市政府总值班室回复、归档。
市长对人民群众、基层单位来信的批示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的工作人员处理,转市信访办督办落实,市信访办将督办落实结果报市长阅批,并回复信访人;密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批转件办理
文书科收件登记、分办;市信访办按其办信有关规定办理;市政府督办室按其督办规程督办,并报市长阅批,需正式文件上报的,由督办室拟文按办文程序报批;文书科归档,同时将市长阅批处理单复印转市信访办、市政府督办室备案。
(四)其他批示件办理
市长批示明确由市政府督办室办理的,由文书科收件登记,转市政府督办室,督办室按照督办规程办理,并将督办落实结果报市长阅批;文书科归档,同时将市长阅批处理单复印转督办室备案。
市长批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相关部门落实的,由文书科收件登记、分办,转呈相关领导,复印转相关科室;相关科室按照分管领导批示督办,将督办落实情况报市长、分管领导阅批,同时将领导阅批件送文书科归档。
三、加大督办落实力度
(一)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必须严格遵照市长批示要求抓紧督办,协办科室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市长批示件的办理工作。办结时限一般不超过15天;市长批示有明确办结时限的,按批示时限办结,急件急办。市长阅信批示件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办理。
(二)向市长报告办理结果要以书面形式呈报,要求实事求是、文字简练。要求相关县(市)区和部门承办的,由具体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加盖单位公章后呈报。
(三)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督办室、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每月按照市长批示件办理责任分工,对市长批示件督办落实情况进行清理,按季编发《市长批示件督办落实情况专报》。

国家商检局关于颁发《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颁发《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1年10月28日,国家商检局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维护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的需要,国家商检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现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法(试行)》发给你们,在内部试行,请认真准备,结合本地情况,积极开展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

附件: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维护对外经济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外商投资财产系指: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等有关各方投入及/或积累的财产。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凭财产关系人/代理人、保险人、事故当事人及经济利益有关各方的申请或司法机关、仲裁、验资机构等有关部门的指定或委托办理外商投资财产的鉴定工作。
第四条 外资企业作价出资的机械设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向到货地商检机构申请品种、质量、数量检验。
第五条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的范围
一、价值鉴定:对在买卖、合资、入股、保险、信贷、转让、清算等各类经济贸易活动中财产的现有价值进行鉴定。
二、损失鉴定:
1、鉴定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财产损失的原因、程度及剩余价值。
2、鉴定因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事故扩大所采取的必要的施救措施而造成的损失所需的费用。
3、证明灾害、事故发生后,为清理现场和整理财产所支付的直接的合理的费用。
三、品种、质量、数量鉴定,对机器设备的品名、型号、质量、数量、规格、商标、新旧程度及制造的日期、国别、厂家等进行鉴定。
四、与外商投资财产有关的其它鉴定工作。
第六条 申请财产的价值鉴定或损失鉴定时,申请人应向商检机构提供与财产的价值或损失有关的情况报告、单据、清单、怅册及其它必要的资料。
申请人申请财产的损失鉴定时,应保持受损财产现状;对易扩大损失的财产,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
第七条 申请品种、质量、数量鉴定时,申请人必须向商检机构提供与机器设备有关的清单、单证等资料。
第八条 商检机构鉴定人员应遵循实事求是。独立鉴定、公正合理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规程》进行鉴定,及时签发鉴定证书。
第九条 商检机构签发的鉴定证书应当内容全面完整,结论准确,可作为对外贸易和司法、仲裁、验资等有关部门裁判、索赔、理赔或评估的依据。
第十条 商检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财产的情况和资料负责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法律要求者除外)。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配合商检机构鉴定人员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商检机构办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费。
第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财产的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资料,致使商检机构鉴定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鉴定人员有权拒绝鉴定,并收取必要的工作费用。
第十四条 商检机构鉴定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鉴定失实或有意作虚假鉴定者,按照《商检法》的有关规定惩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邮政业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33号










天津市邮政业管理办法




  《天津市邮政业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28日经市人民政
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天津市邮政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

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的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设施建设、邮政普遍服务
和快递服务、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
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给予资金和土
地的支持,重点扶持农村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
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财政、建设交通、国土房管、

规划、海关、工商、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邮

政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
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
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六条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
标准。
  第七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
率、用户申诉率和执行标准情况为核心的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
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邮政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建设城市新区、商业区、工业区、住宅区、开发区
以及改建旧城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配套的提供邮
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邮政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
  配套建设的专门用于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
理场所,应当由建设单位申请权属登记后,由邮政企业按照公房
出租价格承租使用。
  第九条 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的设置,由市邮政管理部
门会同市市容园林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统筹确定,占用城市道路、

公路设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许可。
  第十条 邮政编码由邮政企业根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的编制规则编制。市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编码的编制和使用
实施监督。
  地名和门牌号码发生变更的,规划、公安等部门应当及时将
变更后的地名和门牌号码通知市邮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新建城镇居民楼,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
在地面层便于投递的位置设置与户数相应的信报箱。
  已建成使用的城镇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由产权人或者其
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按照标准设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
承担。
  城镇居民楼改造时,应当将信报箱同时更新和维修;信报箱
的日常维修和更换,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在楼房地面
层或者主出入口设置接收邮件的收发室;两个以上单位使用同一
用邮地址的,可以设置联合收发室,并可以使用统一规格的收发
章。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邮政企业
投递邮件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规划主
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
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
得征收。
  因征收确需拆除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建设单
位应当与邮政企业协商,原地或就近重新设置上述场所,重新设
置及其他补偿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拆除公房租赁以外承租设置的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
所的,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配套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
政设施。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占用邮政设施或者
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置至少1个
邮政营业场所。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地区村邮站的设置工作。村民
委员会负责村邮站的日常管理,村邮站的邮件接收、投递等工作
接受邮政企业的指导。
  村邮站负责本村邮件、报刊的接收和投递等工作。
  村邮站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搭载于农村综合服务社、农村
商品配送中心等农村其他公共设施。
  
           第三章 邮政普遍服务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可以设置邮政普遍服务代办网点。设置
代办网点,应当向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撤销代办网点,应当予
以公告,并书面报告市邮政管理部门。
  代办网点应当依照邮政普遍服务的规定和资费、服务标准提
供服务,并使用邮政企业制发的统一标识。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已进行城镇化改造、社区化管理的城
中村和农村地区,发展邮政普遍服务的代办网点,促进邮政普遍
服务均等化。
  邮政企业就委托范围内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给予代办单位或
者个人代办费用。
  代办网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岗位
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
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
  用户变更名称、邮件投递地址的,应当至少提前15日书面通
知邮政企业;未及时通知造成邮件无法投递或者延误的,邮政企
业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应当经过市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后,为原服务
地区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经拟撤销的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
办事处同意;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邮政用品用具。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运递邮件应当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
的车辆。
  第二十二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从事邮件运递服务
时,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后
放行,符合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条件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赔偿事
宜。发生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道
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确需扣留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应当在扣留车辆之日起2日内告知驾驶人员或者邮政企
业。
  第二十三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
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可以通行或者停车。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以其他方式公
示营业时间、业务范围、服务项目和资费标准。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设置用户监督
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社会和用户对邮政企业服务质量
的监督和投诉,并对用户的举报和投诉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
  对于市邮政管理部门反馈到邮政企业的用户申诉,邮政企业
应当在接到申诉10日内将用户申诉问题的处理意见书面报告市邮
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根据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项目,
按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运营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
  邮政企业应当为接入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预留相应
的数据接口,并按照规定联网。
  第二十六条 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撕揭邮票,贪污、冒
领用户款物;
  (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
  (三)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四)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服务;
  (五)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六)擅自变更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七)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或者搭售其他商品;
  (八)转让、出借、出租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专用车辆、专
用标识、邮政日戳和邮袋;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从事集邮票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诚
信经营,不得制作和销售虚假集邮品、虚假邮资凭证。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向市邮政
管理部门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
布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信息。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
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
能力:
  (一)具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
力;
  (二)提供寄递快件的电话查询服务,有条件的还应当提供
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
  (三)快递业务员中至少40%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标
准》规定条件并通过鉴定考试、持有初级以上证书。
  第三十条 快递企业提供的快递运单应在显著位置注明赔偿
条款等影响用户权益的相关内容。快递运单的内容和规范,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快递企业收取快件应当在快递运单上详细注明快件的重量及

资费等信息。
  寄件人应当正确填写所寄物品的品名和数量,同时在相应位
置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快递企业运递快件的车辆应当喷涂本企业的标
识,并符合市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型以及
车身标识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快递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和无法投递又无法
退回寄件人的快件,按照市邮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鼓励快递企业投保责任保险。
  快递企业在收取快件时,应当提示寄件人选择保价业务或者
保险业务,并明确告知其权利义务。
  第三十四条 快递企业可以根据寄件人的要求收取保价费,
保价费应设立专门账户,用于赔偿因保价快件丢失、损毁或内件
短少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快递企业开办保价业务及保价费的收取标准,应当报市邮政
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企业应当接受市邮政管理部门对保价费专门账户的监管,

并按市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保价费专门账户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快递业务员投交快件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应
当先验视后签收。快件的包装完好、重量相符的,收件人或代收
人应当予以签收。
  对代收货款快件,收件人可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付款。验收时,

可对内件外观和内件数量进行清点,但不能对内件进行试用或进

行产品功能测试。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对误收或者无法转交的快件,应当及时通
知快递企业收回。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关于运递邮件
车辆的规定,适用于运递快件的车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

及其从业人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除、迁移、占用邮政设施的,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

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
定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从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
责任。
  法律、法规对上述行为另有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制作、销售虚假邮资凭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制作、销售虚假集邮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邮政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款。
  制作、销售虚假邮资凭证、集邮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四十条 快递企业未在快递运单上注明赔偿条款、快件的
重量和资费等信息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处
理无着快件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将保价费挪作他用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建设城市新区、商业区、工业区、住宅区、开
发区以及改建旧城区,未按照国家规定设计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
服务的邮政设施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邮政
特快专递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