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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

时间:2024-07-05 11:00: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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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2年中央预算;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议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水利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25日 财农[2005]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为了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农民收入,中央财政设立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你们及时反馈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和意见,以便今后修改完善。
附件: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

附件: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
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采用“民办公助”方式,对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项目,财政给予补助。
对地方财政自愿安排资金,采用“民办公助”方式支持农户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项目,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的小型水源、渠道、机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对建设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机械作业费等给予补助。
中央补助资金可用于中央试点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但最高比例不超过中央补助资金总额的3%,并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等支出。
第四条 各地要积极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条 财政部、水利部共同组织和指导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试点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对象包括:
1.农户(包括联户)。
2.用水者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用水者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有组织章程、基本情况,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出资(含投劳折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项目建成后用水分配和水利设施管护方案等。
3.村组集体或者若干行政村。
第七条 申请人向县级财政、水利部门申请项目时,应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农户的基本情况或用水者协会(或其他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资料;
2.项目建设方案和建成后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经营管护方案,用水分配方案,用水合作组织组建方案及村民有关决议材料;
3.《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
第八条 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相关工程规划,在尊重申请者意见的基础上,对农户、用水者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和村组集体的项目申请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查,填写《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逐级联合上报至省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
1.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布局、规模和形式,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2.农户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调动农民参与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项目建设的投工投劳方案要经受益区农民民主议事、民主决策通过。
3.整体推进的原则。兴建和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要坚持水源、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配套建设,水利措施要与农业措施相结合,确保工程建成后,充分发挥效益。
第九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对项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按照下列条件进行审查,排列项目次序,编制省级年度项目申请计划,联合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1.粮食主产区或重点商品粮基地的农户优先。
2.有一定筹资筹劳能力、管理能力较强、已在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组织优先。
3.通过“一事一议”或民主议事形式选定的项目优先。
第十条 财政部、水利部对各省上报的项目申请报告及《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批复下达年度项目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中央试点项目总投资的15%。具体项目的补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水利部门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中央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省级水利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下达资金,并抄送同级水利部门。
第十三条 中央补助资金原则上与各地安排的补助资金一并直接补助到实施项目的农户、用水者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和村组集体,具体形式视当地实际情况而定。水泥、砖、钢材等大宗建材和机电设备,原则上集中采购,实行报账制;有条件的也可进行现金补助。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向受益区农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护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制,项目申请的农户或者用水者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和村组集体为项目法人或业主,对项目的申请、建设和建成后项目的管护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规划、设计、管理和建设、技术指导,督促落实工程建成后经营和管护;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县级水利部门为项目组织协调单位。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对所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省级财政、水利部门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进行抽查复验。
第十八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要明确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单户工程产权明确归农户所有;联户工程可建立用水合作组织,产权归其所有并进行管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按水利部门相关水利技术标准确认。
第二十条 财政部、水利电力部关于发布《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87)财农字第402号]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水利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水利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25日起实行。


关于授予外国专家奖状试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授予外国专家奖状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调动在穗外国专家的积极性,加速我市“四化”建设,除继续开展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外,并实行对为我市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外国专家,授予广州市人民政府奖状的办法。
一、授予奖状的条件。
(一)工作积极负责,与我市工程技术人员密切合作,为提前完成整个安装设备工程任务作出较显著贡献的外国专家。
(二)对培养我市专业人才,在发展我市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方面有较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
(三)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我市建设在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外国专家。
(四)为增进和发展广州与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作出较大贡献的外国专家。
二、符合条件的外国专家发给由市长签署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奖状,并发给价值人民币五百元的的奖品或纪念品,经费由所属聘请单位负责。
三、凡需授予广州市人民政府奖状的外国专家,首先由聘请单位推荐并整理材料报主管区、县、局审定后报广州市外事办公室审核,由市外事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授奖仪式由市外事办公室与有关部门联合举行,一般安排在学期终、工期结束后或专家离穗前。
五、广州市人民政府奖状由市外事办公室统一印制。
六、本办法由市外事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解释。
七、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1989年7月17日